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4:22   浏览:9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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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深入推进全国应急管理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以及社会矛盾纠纷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做到边查边改。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要建立有关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

(二)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基层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居(村)委会及社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值班工作。要建立基层信息报告网络,重点区域、行业、部位及群体要设立安全员,并明确其信息报告任务,同时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地区应急平台中的预警功能,要通过公用通信网络向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延伸;要着力解决边远山区预警信息发布问题,努力构建覆盖全面的预警信息网络。

(三)加强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基层群众要积极自救、互救,服从统一指挥。当上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四)协助做好恢复重建。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医疗康复、心理引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评估和制订实施重建规划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组织群众自力更生、重建家园。要特别注意帮助解决五保户、特困户和城市低保对象等群众的困难,确保灾后生产生活秩序尽快恢复正常。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社区和乡村要充分利用活动室、文化站、文化广场以及宣传栏等场所,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开展员工应急培训,使生产岗位上的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高危行业企业要重点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宣传和培训。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推进应急知识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把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

三、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要明确领导机构,确定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的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完善相应的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责任。

(二)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要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力争到2008年底,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层应急预案要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并根据需要不断修订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制订编制指南,明确预案编制的组织要求、内容要求和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备案、修订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单位要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

(三)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居(村)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队伍组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卫生、城建、国土、农业、林业、海事、渔业等基层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相关救援经验人员的作用。基层应急队伍平时加强防范,险时要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先期处置。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快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加强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乡镇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村镇规划,合理避让隐患区域;加强抗御本地区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设备、设施及避难场所建设,提高乡村自身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公用卫生设备设施建设,防止农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城市社区要严格功能分区,特别是城中村、人口密集场所和工业区等高风险地区,要加强消防、避难场所、医疗卫生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电信、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市政等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公共设施抗灾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巡查;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终端与区县的应急指挥平台联网,有条件的社区,可布局一批电子监控设备,随时掌控辖区的安全状况,实现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和处理。学校要结合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做好教室、宿舍、集体活动场所等建筑、设施的安全加固工作,有针对性地储备应急物资装备;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加强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备设施建设;加强校内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装备及设施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制定配套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逐步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应急管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制定保险、抚恤等政策措施,解决基层群众和综合应急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不断探索利用保险等各种市场手段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适合基层、家庭使用的应急产品,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研究制定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社会风尚。

四、加强领导,保障基层应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应急管理融入到防灾减灾、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宣传教育、群众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产、生活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并将有关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平时组织开展预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主要领导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要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基层组织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应急资源,组织建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基层企事业单位以及上级救援机构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及志愿者在基层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基层应急管理的合力。

(三)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各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并逐级落实责任。要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评估体系,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奖惩制度,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四)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工作水平。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尽快安排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新闻舆论,稳定公众情绪,防止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克服或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要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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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本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建筑设计的规划管理和专业管理,减少建筑报建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阶段的专业管理。
第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地方有关专业管理的规范、标准、设计规程进行建筑设计,并对建筑设计全面负责。
第四条 专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应分阶段进行专业管理。在建筑报建阶段,先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不涉及土建部分的专业管理,可在土建主体施工阶段提出审查要求。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应以规划要求为重点进行管理。对其建筑设计,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及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等技术经济指标和城市建筑环境、建筑空间和建筑艺术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
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条 凡涉及专业管理的建设项目,本规定已明确由规划管理部门一并审查的,或专业管理部门对土建部分已有书面审查意见的,规划管理部门应执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设计规程,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第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职能作用。对建筑设计土建部分的审查,应与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业管理部门建立定期联审制度。对建筑设计涉及的有关各项专业管理要求,应进行综合、协调直至作出仲裁。各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裁决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对建筑报建审批的各项管理进行协调。凡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要点,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规划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的建筑设计各层平面图,必须注明各部位的使用功能。凡生产厂房、仓库的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明生产厂房、仓库的类别。生产厂房的建筑设计,还须说明生产过程中有无污水、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排放,有无高温
、高压、易燃、易爆、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部位和程度,以及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和相应的措施。仓库的建筑设计,还须说明有无贮存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防范措施。

第二章 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

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 章振国
                           二000年九月八日
           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营业性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违法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游戏娱乐场所,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为消费者提供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场所。


  第三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仅限于在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酒店和大型商场内经营。对现有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符合经营条件的实行划行归市,定点经营,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四条 昆明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经营资格和工商登记管理;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卫生防疫监测管理;各级市容监察部门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影响市容环境及扰民噪声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小学校、学生监护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戏娱乐场所进行教育、劝阻和管护。


  第六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的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营业性电子游戏经营活动。


  第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式的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审核登记





  第八条 对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实行审核备案登记制度。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并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


  第九条 经营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营业场地,面积必须达100平方米以上,在其它县(市)区范围内的营业场地,必须达60平方米以上;
  2、经营场地内部通道宽度在2米以上,空间高度在2.8米以上;
  3、经营场地距中小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的半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4、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标示牌,其中营业性场地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安全通道;
  5、经营场地建筑物和各项设施要坚固安全,有良好的照明、通风设备和卫生消毒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6、经营场所室内光线充足,空气流通,环境整洁,噪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经营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申请审核登记,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
  2、游戏机的机型,电路板资料;
  3、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经市、县两级文化、公安部门重新审核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重新审核不合格,在规定时限内仍然达不到经营条件的不予审核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实
行年度登记、审核、备案制度,每年底统一审核换发有关证照。

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场所应当证照齐全,亮证经营,禁止租借、买卖、涂改、伪造有关证件。经营者不得将电子游戏娱乐场所转包或变相目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应当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公开娱乐规则,设专人维持秩序,并在场所外显著位置设置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标志以及场所名称牌匾。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不得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


  第十六条;游戏机机型、电路板必须贴有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审核标志。经营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计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一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布的新税率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带工作标志。营业时间限定在上午8点至夜间12点。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娱乐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建立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2、不得从事色情、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3、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4、对场所的布局、防火设施、物品保管、疏散通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6、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其它违禁物品。


  第二十条 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与当地公安部门签定治安责任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3、发生治安事件、安全事故,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劝阻、救助,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调解场所内发生的纠纷;
  5、维护好场所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第二十一条 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外来流动从业人员还应当持有暂住证、就业证和计划生育审核证明。经营单位不得雇用证件不齐全的人员就业。


  第二十二条 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应当加强以下防火措施:
  1、所有电路线必须穿PVC管。
  2、配置下列有效的灭火器及设施:电子游戏机在80台以上的,灭火器不得少于20个,应急灯不得少于6盏;80台以下的,灭火器不得少于10个,应急灯不得少于3盏。
  3、要定期对场所的电路、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进入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不得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色情、封建迷信、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在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得扰乱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违禁物、品进入电子游戏娱乐场所。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按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参加年审的视为无证经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擅自转借、出租有关证照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电子游戏娱乐场所擅自增加或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1、将电子游戏娱乐场所转包或变相转包他人经营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或处以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或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或处以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的配偶、子女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电子游戏娱乐经营活动的小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文化、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民举报、揭发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3175662、3129067。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