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0:59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的通知

1990年1月4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部属及双重领导有关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0〕16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规定:“罚没收入上交财政,取消各种形式的罚没收入提留分成办法”;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91)国治办字第11号《关于审核罚款项目若干政策界限问题的通知》要求:
“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中,凡规定了各种形式的罚没收入提留分成办法的,应当立即由颁发文件机关明令取消,宣布废止。”根据上述规定,现将交通部第22号令发布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罚没款扣除手续费外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查获的违禁品,应交由有关管理部门处理”中的“扣除手续费外”六字删除。
特此通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0〕25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合作交流、扶贫)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继续组织开展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16/001e3741a2cc0e4c343b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0年2月10日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