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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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电部


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22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和管理,以加强全国有线电视事业的管理,现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请结合行业标准GY/T114-94《有线电视加解扰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一: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
一、在我国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必须遵循广播电影电视部第2、5、12号令的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该项服务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批准的有线电视台开办,并必须向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
二、我国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的管理体制为两级加扰管理体制。一级加扰用于中央、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通过卫星、微波、光纤等传输的加扰电视节目;二级加扰用于经授权接收后的中央和省级加扰电视节目或用于各地有线电视台自办的加扰电视节目。经授权接收的中央和省级电视节目可以解扰后采用不同于原加扰方式进行加扰,也可以不解扰只更换管理控制信息,向本有线电视网络用户传送。
三、现阶段适用于一级加扰的技术方式有:采用数字压缩技术的全数字加扰方式;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数字处理加扰的方式,例如行切割、行搅乱(行转移)。一级加扰必须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寻址,对解扰信息进行管理。
现阶段适用于二级加扰的技术方式有: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数字处理加扰的方式,例如行切割、行搅乱(行转移);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模拟处理的加扰方式,包括基带处理和射频处理方式,例如同步抑制、同步位移、视频倒相、视频载波倒相等。
四、二级加扰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网络加解扰系统,应具有计算机寻址和授权解扰信息管理功能。万户以下的小型有线电视系统允许选用简单加扰方式。
五、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选用加解扰系统,对图像和伴音的加扰深度可以从无法视听到略可辨认的范围选择。在同一个网络内,只能采用一种加扰系统,并能满足同时对多个电视频道的电视信号进行加扰传送的要求。
三、四、五条可参照附件《有线电视网络选用加解扰技术的意见》执行。
六、在有线电视网络中采用的加解扰系统应符合“有线电视加解扰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使用的加解扰设备应具有《入网认定证书》,未经入网认定的产品不得使用。
七、现阶段加解扰系统原则上不设专用数据线传送解扰信息,以节省频率资源。需设专用数据线的单位,必须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批准。
八、使用加解扰系统的单位与提供加解扰系统的单位应对安全性作出定量评估,双方要分清责任,如果系统的安全性遭到破坏,要各负其责。
九、除中央电视台通过卫星传输的加扰电视节目外,在有线电视网络中传送的无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不能加扰。
十、无线电视台和差转台不得使用无线电视广播频率和设备自办或收转加扰电视节目。

附件二:《有线电视网络选用加解扰技术的意见》
一、概述
为了加强对我国有线电视事业的宏观科技管理,适应有线电视网络急需采用加解扰技术进行电视节目服务和管理的发展趋势,并为我部电影、体育、综艺等卫星电视频道的开播做好有关技术准备,根据部领导指示,由部科技司负责和中央电视台共同对国内外电视加解扰技术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技术调研。自1993年5月至1994年4月,先后组织了有关领导和专家近400人次,对国内外厂家(公司)和研制单位进行了现场设备演示、专家评估和技术测试调研工作,部分领导和专家还应一些国外从事加解扰专业生产厂家和运营部门的邀请,先后赴英国、美国和法国进行了技术考察。
通过技术调研不仅对目前国内外电视加解扰技术现状与发展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制订我国电视加解扰技术标准,应用技术政策,合理选用技术设备,加强对有线电视采用加解扰系统宏观科技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和可供借鉴的经验。同时也促进了国外厂商的公平竞争,竞相降低了产品销售价格,并积极在我国寻求合作的途径和伙伴,以求进一步降低产品成本。在客观上维护了消费者利益,促进加解扰设备的国产化。
为便于我国各级有线电视主管部门和运营部门选用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加解扰技术,根据这次技术调研结果,在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有关目前加解扰技术选用的背景情况和意见。
二、目前国内外加解扰技术背景情况
1.国内情况:
国内参加演示的10个单位共7场演示,其中6个系统都是对基带电视信号进行模拟加解扰处理,只有1个系统是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数字加解扰处理。大体上分为以下5种系统。
(1)同步抑制。加扰后图象扭曲,仍能困难地看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基本不被察觉损伤。
(2)同步抑制和视频倒相并用。加扰后图象扭曲,黑白反转彩色混乱;解扰后的图象基本不被察觉损伤。
(3)同步位移。加扰后图象如锯齿状撕裂,仍可困难地看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稍可察觉出有损伤。
(4)视频倒相。加扰后图象黑白反转彩色混乱,仍能困难地看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基本不被察觉损伤。
(5)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加扰后完全看不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还原质量较好。
2.国外情况:
国外参加演示的11家公司共12场演示,大体上分为以下6种系统。
(1)同步抑制和视频倒相并用。
(2)同步压缩或位移和视频压缩或倒相并用。
(3)同步抑制和对已调制高频电视信号倒相。加扰后图象扭曲彩色混乱,仍可困难地看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基本不被察觉损伤。
(4)行扫描顺序搅乱。
(5)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加扰后完全看不出图象内容;解扰后的图象还原质量较好。
(6)行扫描顺序搅乱和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并用。
3.国内外加解扰系统中管理和解扰信息的传送方式:
对用户的管理系统是加扰电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已演示的国内外厂家和公司中,除一家外都使用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用户进行寻址、授权、解扰。管理信息和解扰信息都采用数字信号,在进行编码和加密后,插入到电视信号的场逆程中与加扰的电视信号一起传送到用户终端解扰器,保证用户解扰后正常收看。
对用户的授权方式常见有以下几种:
(1)磁卡 (2)IC卡
(3)智能卡 (4)前端集中控制
在已经演示和考察的加解扰系统中,未见使用磁卡的授权方式。
三、各种加解扰技术和管理方式的比较
1.目前已考察过的加解扰技术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
(1)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模拟处理的加解扰技术。包括对同步信号进行抑制、压缩、位移,对视频信号进行倒相、压缩、延时,对已调制高频电视信号进行倒相等技术。

在国外加解扰付费电视发展过程中,早期曾普遍使用这一类技术,由于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有被破译的情况发生,所以当前国外正在向数字加扰处理的方式过渡。但由于这一类技术具有技术简单、生产成本低等特点仍有为数不少的有线电视网络还在使用。
目前我国各单位开发的各种加解扰技术,基本上都属于这一类型,而且多数只采用单一的加扰技术,比较容易被破译。
(2)对模拟电视信号进行数字处理的加解扰技术。即行扫描顺序搅乱、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以及这两种技术并用。
目前北美、西欧大型加解扰付费电视网正在推广应用这一类型的加解扰技术。较前一种类型它的加扰级别高(也称为高密方式)、安全性好、图像恢复质量好,但目前生产成本较高。随着大规模集成电路开发并引进技术在国内组织生产,解扰器的价格可以较大幅度降低,基本上能为我国广大用户所接受。
从性能价格比和广播电视技术正处于模拟向数字过渡两方面考虑,有较高要求和有条件的有线电视网络,以选用数字处理的加解扰技术为宜。
2.管理方式的比较
目前已考察过的加解扰系统的管理方式基本上可分为四种:
(1)实行人工授权的管理方式;
(2)实行IC卡授权的管理方式;
(3)实行智能卡(smartcard)授权的计算机寻址的管理方式;
(4)实行前端计算机授权和寻址的管理方式。
第(1)种方式由于对用户管理方面的缺陷只宜于在户数很少的网络中使用。
第(2)、(3)种方式授权信息贮存在IC卡或智能卡中,解扰器中要设计有读卡机,这样会增加解扰器的成本;另外IC卡其本身是一片小型的IC,容易被破译和仿制,大的有线电视网络应慎重采用,但可用于中小型的有线电视网络。这两种管理方式的优点是授权信息贮存在卡片上,减少了解扰信息的传送量,如果发生破译和其他问题,可采用更换卡片的方法来解决,也可以采用定期更换卡片的方法,增加加解扰系统的安全性。
第(4)种方式是由前端计算机进行授权管理,解扰信息存贮在解扰器的大规模IC中,很难仿制和破译,安全性好,但技术比较复杂,对生产条件要求较高。
四、采用数字压缩技术的全数字加解扰技术情况
在演示和考察活动中,只对英国NTL公司的数字压缩技术进行了考察,而且该公司没有同时进行加扰和解扰的技术。其不同压缩比的图象质量如下:
4-8Mbit/s,每个卫星转发器能传送四路电视信号,图象质量可供有线电视网络前端使用。
2-4Mbit/s,每个卫星转发器能传送八路电视信号,图象质量可供用户直接收看。
去年,国际统一的数字压缩编解码标准尚未建立,国外尽管已有采用数字压缩技术的全数字加解扰系统投入运行,但仍需继续观察了解。目前,国外不少公司正在加紧研制符合国际数字压缩编解码标准的编解码器,声称明年初可提供产品。我国一级加扰是否采用数字压缩全数字加解扰系统,要进一步组织技术考察和做必要的可行性研究。
五、对加解扰技术的选用意见
根据现阶段加解扰技术调研的结果,在暂不考虑使用数字压缩技术的全数字加解扰系统的情况下,从技术经济综合的因素考虑,建议选用顺序为:
1.加解扰技术顺序
(1)模拟信号数字处理的行顺序搅乱的加解扰技术;
(2)模拟信号数字处理的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的加解扰技术;
当(1)、(2)项技术尚不能达到有线电视网络对加解扰系统安全性要求时,可采用模拟信号数字处理的行顺序搅乱和行切割分段交替位置并用的技术。
(3)同步抑制和对已调高频电视信号进行倒相并用的加解扰技术;
(4)同步抑制和视频倒相并用的加解扰技术;
(5)只进行同步抑制、或同步位移、或视频倒相、或视频延时等较简单的加解扰技术。
2.管理方式顺序
(1)前端计算机进行授权和寻址的管理方式;
(2)使用智能卡进行授权和计算机寻址的管理方式;
(3)使用IC卡进行授权的管理方式;
(4)使用人工授权的管理方式。
在一级加扰网络中,主要任务是保证把信号源质量的节目传送给各地有线电视网络或集体用户。要求加解扰设备技术指标高,价格方面的考虑可适当放宽。建议在一级加扰网络中,宜选用加解扰技术建议顺序中的前两种和管理方式建议顺序中的前两种。
在二级加扰网络中,应重点考虑用户解扰器的性能价格比,在功能相同、技术指标相当、安全性相当的情况下,应选用价格低的解扰器;在价格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要选用安全性、技术指标高的解扰器。如果价格基本相当,采用的顺序与上述建议的顺序相同(有其它有利附加条款的除外)。
对于一级加扰网络所用的解扰器,由于质量要求高,而且数量不大,如果时间紧迫,建议第一期使用进口设备。国内能批量生产时,再选用国产设备。
对于二级加扰网络所用的解扰器,预计需求量大,且广大用户对价格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要选用安全性能好,价格低的产品。为此可采取技术引进在国内生产或国内研制生产的方式,生产符合我国需要并在世界上有竞争力的产品,促进我国这一方面电子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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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科委、人事局拟订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科委、人事局拟订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人事局拟订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促进人才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1986〕7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职,系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辞去所在单位的工作。
第三条 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小学教师辞职到郊县任教),辞职到本市或驻津的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要求到外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市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条 申请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所在单位应予批准:
(一)从市区到郊区、县,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大型企业到中小企业,从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到企业,从机关到基层从事发挥本人特长的技术、管理工作的;
(二)单位超编或任务不饱满,本人辞职后对单位工作影响不大的;
(三)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中,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现用非所长,本单位无法调整的;
(五)自愿要求承包、租赁、创办中小企业或技术开发、服务、贸易机构的;
(六)到高技术产业和国家或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重大技术引进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五条 具有下述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暂不批准辞职:
(一)单位出资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脱产培训半年以上,在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的(凡未签定合同者,在本文颁发之后可补签合同);
(二)参加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科研攻关项目和承担本单位重点项目,辞职后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掌握国家机密,在各级保密委员会的解密期限内的;
(四)单位出资培养或有偿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服务期限未满合同规定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或留用察看期限未满的。
第六条 大、中型企业的专业技术骨干辞职,须经厂长批准。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又不在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辞职申请后,所在单位要进行劝说、挽留,挽留无效时,必须在一个月内准予办理辞职手续,因工作交接需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辞职待批期间,须服从所在单位管理,不得擅离职守。凡擅自离职超过一个月的,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本市各单位都不得聘用。违背第五条规定而自动离职的人员,离职后原单位可追回单位出资的培训费和单位分配的住房,对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
经济责任。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获准辞职后,必须向所在单位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器材设备等,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技术权益。违者,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条 凡专业技术人员辞职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重新录用,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其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累积计算,并根据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6号文件规定,参照原等级重新确定工资。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单位应在办理手续时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转给接收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辞职中遇到争议时,可要求上级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协调。协调无效时,可向市人事局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有关各方必须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988年12月11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市政字〔2008〕3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一届第四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健康有序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务求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

第五条 承德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德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县、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准确及时的提供信息化有关统计资料,接受对信息化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承德市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信息资源的共享;

(四)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对在我市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和开发的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备案;

(五)配合各应用部门搞好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有计划、有步聚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

(六)会同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部门,搞好我市信息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管理

第八条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信息化工程项目,包括基础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或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属国家、省投资的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向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有效的文件备案。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施工、服务及保障的业务单位,须持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进行,经市保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建设信息化项目均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和监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监理、质量监督和验收。

第十二条 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同一项目的建设和监理必须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监理公司实行全过程监督,项目完成后,须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各建设、投资、施工、监理单位应主动配合支持和接受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管理,按照统一技术标准,明确分工,调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积极性,合理开发和利用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开发;

(二)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发;

(三)保密性的信息资源,按照有关保密法规进行开发;

(四)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面向社会开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发信息资源。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信息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对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真伪、优劣和实时维护与更新的责任。禁止用错误信息危害社会,误导公众;严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会环境。

第十八条 信息网络运行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公安局、国家安全局、保密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行机构,要对接入用户的资料包括网络设置、网络机构等建档。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有关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规定的,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制作、传输非法信息的,故意向公共信息网络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故意或过失在网络上造成国家机密泄露的,由市国家安全局、保密局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没有征求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擅自投资进行信息化建设、建设单位没有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有效的文件备案,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违法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进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应用和运营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广泛开发和应用电子信息技术的一系列活动。

(一)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传输网、数据通信网、智能业务网、数字综合业务网、有线电视网用于增值业务的设施以及卫星通信网等。

(二)信息网络: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传递信息的业务处理系统。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四)信息资源:指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部门,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能被广泛利用的信息。

(五)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手段,采集、储存、处理信息以达到可以利用的过程。

(六)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指应用于传统产业改造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主要包括过程控制、机电一体化、计算机辅助与制造(CAD/CAM)、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MI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营销资源计划管理(EMRP)、制造资源计划管理(MPRII)、企业资源计划管理(ERP)、建筑智能化系统、农业和农村信息化等。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的内网建设,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