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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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装〔201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农机工业行业管理,根据《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10/68205611)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管理,做好《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23号公告)符合性审查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企业的准入申请的审查及准入公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报送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三条 符合《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应向当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按产品单元分别提交《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1)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等;
  (五)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
  (六)国家行业信用等级资质证书;
  (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符合证明;
  (九)提交所申请产品单元全部产品的新产品鉴定证书,代表性产品的可靠性检验报告和已通过“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由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三年内出具的定型(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附件3)或《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附件4)规定的检验内容。
  (十)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准入公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度准入公告申请申报通知所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准入公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的核查,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审查机构对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准入公告管理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公告要求的生产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按照准入条件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和复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有不符合准入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监督检查情况实施公告动态管理。公告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2、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3、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doc
     4、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检验项目.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4/19/content_21174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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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

赵培荣


摘要:本文考察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历史作用,分析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实体、程序、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在对当前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提出的关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几种主要观点进行评析之后,指出劳动教养立法应当跳出单纯地为劳动教养制度寻求法律依据的思维模式,应把它放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下,充分吸收和借鉴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成份,以及近年来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从全新的角度重新构建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进而提出了包括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和拘役、管制刑,设立“强制教养”为刑罚中的主刑,“社区矫正”为刑罚中的附加刑,并把现行的“收容教育”改造为“矫正教育”,作为一种非刑罚方法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等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

目 录
引 言
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历史作用
1.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
1.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
2.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体上存在的问题
2.1.1 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界定
2.1.2 劳动教养的对象被不断扩大,且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对象重复
2.1.3 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2.2 劳动教养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2.2.1 劳动教养在审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2.2 在保障劳动教养人员权利救济上存在的问题
2.2.3 许多程序上的制度和措施均无明确规定
2.3 劳动教养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3.1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模式
2.3.2 劳动教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3.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探索
3.1 劳动教养管理制度改革——三种管理模式的探索
3.2 劳动教养教育矫治模式的创新
3.3 劳动教养戒毒模式的探索与研究
4. 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4.1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辨析
4.1.1 保留说
4.1.2 废除说
4.1.3 变革说
4.2 劳动教养立法不能出台的主要原因
4.2.1 劳动教养立法缺乏基本的理论支撑
4.2.2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缺乏劳动教养立法必需的法制基础
4.2.3 目前提出的各种方案的局限性也是劳动教养立法难产的原因之一
4.3 重构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4.3.1 我国法律制裁体系中制裁措施的衔接存在空档
4.3.2 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结构存在功能性缺陷
4.3.3 我国刑罚中的管制、拘役都存在巨大的缺陷,必须予以完善
4.3.4 我国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着同劳动教养制度类似的各种弊端
4.3.5 重构我国法律制裁体系已具备必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4.4 重构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方案设计
4.4.1 废除劳动教养和拘役刑,设置“强制教养”为刑罚中的主刑
4.4.2 废除管制刑,设置“社区矫正”为附加刑
4.4.3 把“收容教育”改为“矫正教育”,作为一种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
4.5 结语
参考文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工业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工业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09〕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厅(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厅(局)、信息产业厅、通信管理局、有关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产业集聚发展有利于经济要素的集约和优化配置,有利于企业、行业间的相互协作、融合和提高,有利于资源的共享和循环利用,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实现工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各地在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工业园区建设方面开展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一些工业园区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和重要支撑。但是,部分地区在产业集聚过程中也存在着园区数量和种类过多、规划滞后、主业不突出、服务不规范、企业关联度弱、资源集约性差等弊端和问题,失去了产业集聚的优势,制约了工业园区科学、健康发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在各地逐步形成技术更加先进、结构更加优化、布局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发挥区域优势的产业发展格局,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现就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实现工业合理布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推进区域工业集聚发展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性,把规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作为实现产业集聚、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平台,引导和推动企业合理、有序地集聚建设和发展,加速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有效提升产业整体水平,推进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进程。要依据“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结合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和发展优势,统筹考虑区域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促进优势产业、关联企业和相关保障要素集约建设,形成若干主导产业明确、关联产业集聚、资源设施共享、污染治理集中、废物循环利用的工业集中发展区,改变工业企业分散、无序和小而全的传统经营模式,使区域工业的建设集中度要逐步达到50%以上。发挥工业园区的强大带动和辐射作用,实现区域工业关联发展、成链发展、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合作发展。

  二、科学规划,发展区域特色优势产业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在调整、充实、提高原有国家级和省级相关产业园区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工业园区的数量、类型、规模和水平。制定工业园区规划既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也要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带动性,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也要突出区域产业特色,错位发展。支持跨区域、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企业在集聚中重组,鼓励相邻区域的工业园区在协调中整合,避免产业趋同和重复建设,把工业园区办成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投资创业的集聚区、机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

  三、加强监管,集约利用土地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的管理,遵循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健康发展。严格禁止越权审批、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要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通过开展土地置换等方式鼓励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合理整合工业零散用地。

  四、鼓励创新,实现结构优化升级

  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要选择发展基础好、科技资源富集、工艺技术和产品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较强竞争力及带动性的优势企业作为园区龙头企业和主导产业。立足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克服片面追求工业园区规模和引资数量意识,注重园区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使工业园区成为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的强力引擎。禁止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废物难处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进入工业园区。

  五、加强环保,实现绿色生产

  工业园区要集约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环保。要结合区域和产业发展规划,统一建设道路、电力、燃气、供水、排水、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实现资源共享;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提高要素利用率。推广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充分消纳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建设污水处理厂、热电联供等高效能公共设施。广泛采用建筑节能、节水等技术,鼓励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资源利用,实现建设成本低、生产效率高、经济收益大、环境保护好的工业发展目标。

  六、积极协调,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加强工业园区融资平台建设,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园区“造血”功能,解决园区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工业园区内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条件的企业采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

  七、完善配套,提升工业园区服务能力

  加快公共平台建设,提升园区配套服务能力。鼓励在工业园区内设立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和人才中心。建立面向园区产业企业和项目服务的信息平台、技术研发平台。创立或引进第三方物流。鼓励通过设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高素质人才到园区投资创业。研究鼓励园区承接高附加值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业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鼓励创新保障体系。进一步支持工业园区在新形势下创新体制和机制,为其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

  八、加强指导,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的监督和指导,组织研究和建立工业园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体系,提出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程度、投资完成情况、土地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指标等内容的考核指标,推动开展工业园区管理标准化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工业园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园区发展。

  九、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地区整体和局部产业集聚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状况,准确把握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进程中所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组织开展区域间的交流和协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的经验、创新的理念和措施,相互借鉴,共同提高推进产业集聚和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的工作水平。对产业集聚和园区发展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联系人:李彦云 电 话:010-66069905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