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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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包头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处置按《包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其他省(区、市),并造成严重威胁和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其他盟、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超出本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苏木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旗县区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2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2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2.1 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暨相关部门组成。其职责为:
  (1)发布启动本预案的命令;
  (2)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应急预案的实施,处理临时出现的各种重大情况;
  (3)负责信息发布;
  (4)向市政府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
  2.2.2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人员由相关职能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具体职责为:
  (1)按照事故发生状态,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2)负责指挥部职责的具体落实,部署预案的实施工作;
  (3)协调紧急调用各类应急物资;
  (4)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5)传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6)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7)组织应急演练,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8)其它日常工作。
  2.2.3 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物资供应、善后处理五个组。其主要职责为: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公安、武警和事故所在地区公安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开展,为查清事故原因提供线索;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和做好病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追缉肇事人员,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事故发生单位银行帐户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财产。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卫生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设置急救场所,开展抢救工作,分流病员,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降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病亡人员数,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可能继续造成的危险,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3)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物资供应组: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商务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物资保障服务方案,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援物资,安排好抢险救援人员的膳食,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5)善后处理组: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病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生活置、安抚工作;协调保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资金、生活物资及时到位;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地方民政、劳动、保险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对病亡人员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理,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及时通知病亡人员家属,落实接待车辆和住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动态。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牧业局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4个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食品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它盟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市政府,必要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其成员单位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收到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析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
  3.3.4 报告责任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报告责任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和二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接受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按照自治区食品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3)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包头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4)配合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共同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三级)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2)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包头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事故处理机构,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8)接受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
  4.3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四级)
  (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事发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旗县区级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旗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领导机构下设的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加强对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赶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按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报请指挥部决定是否直接启动或者部分启动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4.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6 事故应急措施
  6.1 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启动预案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下属五个工作组立即履行职责,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
  6.2 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需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6.3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初期,在指挥部未发布启动预案前,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单位或现场指挥人员应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6.5 当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7.2 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维护
  根据工作形势需要适时修订本预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各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拟定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应急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明确应急处理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到达现场后采取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应急处理过程中的物质(包括设备、设施等)保障。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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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6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哈尔滨市参办
DEVNET/TIPS2004年会工作方案






  由DEVNET/TIPS(国际发展网协会/技术信息促进系统)罗马总部、联合国工发组织、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等单位主办,哈尔滨市政府等单位参办的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以下简称年会),将于2004年1O月11日至13日在上海市召开,我市政府将组成代表团参加年会。为确保我市参办年会活动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为契机,以全面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为目的,通过年会搭建的平台密切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和沟通,提升哈尔滨市国际知名度,营造良好招商引资氛围,为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组成市政府代表团,全面参加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
  (二)与国际友人及客商举行多边会见和商务洽谈。
  (三)举办哈尔滨市概况和项目推介会,向新闻媒体、参会嘉宾及国内外客商全面介绍哈尔滨市情、招商引资政策及项目等情况。
  (四)在上海市新闻媒体开辟哈尔滨专版,广泛宣传哈尔滨市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经贸合作的总体思路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五)设立哈尔滨分会场,举办图片展、项目展,进行有关商务洽谈活动。
  (六)举行有关项目合作签约仪式。

  三、工作分工
  (一)组织协调工作。活动总体策划和筹备,年会各项信息沟通和书信往来,有关协议起草与确认,会前大会组委会成员及部分外宾来哈考察接待与安排,活动日程编制等,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2004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市接待办等配合。

  (二)项目对接工作。在年会期间向国内外客商介绍哈尔滨市招商引资项目,组织项目单位和客商洽谈等,由市发改委负责,经委、农委、经合促进局、科技局、旅游局和哈开发区等配合。

  (三)哈尔滨分会场布置工作。协调、沟通工作由市农委负责;哈尔滨概况、哈尔滨老工业基地改造、哈尔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哈尔滨农业项目四个部分展品及资料提供分别由市外侨办、经委、发改委、农委和旅游局负责;了解展品规格、要求及组织技术人员到上海市实地考察并参与设计、制作等由市农委负责组织、联系,上述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四)文字综合工作。市领导题词、致辞以及会见国际友人用稿,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市外侨办负责翻译成英、日两种文字,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制作多媒体,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印制;有关委、办、局及项目单位的发言、宣传材料等由本单位负责起草、翻译与印制。

  (五)哈尔滨市概况和项目推介会筹备工作。哈尔滨概况由市领导介绍,文稿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市外侨办负责翻译,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制作多媒体;项目由市发改委领导代表市政府进行推介,文稿由市发改委组织起草、翻译、印刷,市经委、农委、经合促进局等配合;参会的上海媒体、国际友人和客商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商大会组委会邀请;会场布置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接待办、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等配合。

  (六)在上海市新闻媒体开辟哈尔滨专版及其他宣传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农委、经合促进局、旅游局、冰雪办和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配合。

  (七)聘请翻译工作。市政府代表团配备英、日语翻译各2名,专职为市领导服务,由市外侨办负责;分会场各参展项目单位至少配备英、日语翻译各1名,由各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八)后勤保障工作。代表团在沪期间的食宿、交通等工作,由市接待办和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负责。

  (九)组团工作。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报市政府审定。

  (十)落实工作经费。预算由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接待办、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市财政局核拨。

  四、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临时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方世昌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王大伟、丛国章和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范德武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夏绍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李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陈瑞之,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春元,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陆兵和市经合促进局局长胡永昌,市接待办主任谢沛海、市财政局局长席长青、市外侨办主任韩韧、市旅游局局长杜传东、市新闻办主任宋国强、市信息产业局局长喻达、哈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志恒、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李纪元、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任黄节位、市农委副主任王景奎担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系及组织协调等工作,主任由李军兼任,副主任由市农委副主任王景奎、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任黄节位和市政府办公厅四处处长杨爱国担任,成员从市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市农委、发改委、经委、新闻办、接待办、外侨办、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等单位抽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是市政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履行职责;要发扬顾全大局和求真务实精神,加强协作与配合;要以招商引资的实际效果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筹备,周密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特别是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作用,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单项工作方案,确保各项筹备工作井然有序。9月下旬,临时工作委员会将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筹备工作汇报。

  (三)把握机遇,扩大招商。DEVNET/TIPS2004年会既是一次重要的国际组织的年度盛会,也是一次重要的技术、信息和项目交流大会。DEVNET/TIPS组织拥有强大的网络系统以及从事技术、信息和项目对接的业务经验。我们要以加强与该组织的合作为契机,大力招商引资,加快我市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



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
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O04年招商引资年总体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配合我市参办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于2004年9月至10月开展赴“长三角”地区招商引资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为契机,实施招大商、引大资、大开放,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上规模、上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推介我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力争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引进更多战略投资者;

  (二)参加DEVNET/TIPS2004年会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交流大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招商项目推介会,开展项目对接、洽谈、签约等活动。

  三、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赴“长三角”地区招商引资总团,团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担任,副团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和副市长王大伟、丛国章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范德武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市发改委、经委、农委、接待办、新闻办、外侨办、经合促进局、商务局、科技局、旅游局、粮食局和哈开发区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总团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李军担任,副主任由市经合促进局局长胡永昌、市接待办主任谢沛海、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赵洪波和市农委副主任王景奎担任。总团下设上海、浙江和江苏3个分团,团长分别由方世昌、王大伟和丛国章兼任。总团和分团成员分别由相关委、办、局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上海、浙江、江苏分团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农委、经合促进局、经委,负责此次招商引资活动线路确定、所到城市背景材料提供和整体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四、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
  (一)秘书工作。市接待办负责总团服务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分团服务;依据各自职能做好各招商分团与“长三角”地区有关省、市的联络协调,招待酒会、交通车辆、代表食宿、礼品准备等工作;在各分团工作办公室配合下,提出活动经费预算,市财政核拨。

  (二)经贸工作。主要负责所在分团经贸洽谈、招商引资活动的组织、指导、联系和协调工作。市经合促进局负责经贸组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落实总团和各分团成员及联络员名单;组织落实经贸洽谈和城市间经协项目对接、谈判、签约等工作;全市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筛选编册及洽谈成果综合统计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全面宣传、介绍哈尔滨市情、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对经济增长拉动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文教卫生、公用事业等大项目的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工作。市政府国资委和市经委负责新闻发布会上有关哈尔滨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政策、措施情况介绍材料准备;中直省属企业招商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招商项目,工业合作项目、中小企业招商项目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工作。市农委和粮食局负责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绿色食品等农业项目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项目对接、洽谈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对外贸易特别是利用对俄贸易区位优势合作项目,以及国内贸易合作项目、国有商业企业改革、改组项目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等工作。市工商联负责个体私营、民营企业招商项目筛选、对接、洽谈、签约和项目统计等工作。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负责招商总团、分团和各招商主体在上海市招商及参加DEVNET/TIPS2004年会期间的接待、联络、协调工作,市接待办配合。各区、县(市)、哈开发区、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中直省属企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贸及经协项目册准备、招商项目发布、对接、洽谈及成果统计工作。

  上述部门和单位要将经过认真筛选、包装的大项目或重点发展领域、优势产业项目上报哈尔滨市与DEVNET/TIPS组织合作筹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经筹备委员会办公室筛选后,作为此次招商总团和3个分团的共享招商项目,并择机在“长三角”地区主流媒体上发布。此项工作由市经合促进局配合。

  (三)文字材料综合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市发改委、农委、经委、经合促进局组成材料组,具体负责3个分团有关文字材料准备,主要包括基础材料、领导讲话、会谈纪要、合作协议、总结报告等起草工作。

  (四)宣传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市属新闻媒体做好市政府招商引资团在“长三角”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新闻报道以及招商项目在当地新闻媒体的发布工作,并负责邀请“长三角”地区有关省、市的新闻单位参加我市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和项目推介会。

  (五)先遣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接待办、发改委和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配合,组成先遣组分赴“长三角”地区相关城市(各分团自行决定),提前做好新闻发布会、项目推介会的准备工作,并负责落实具体招商线路、食宿、交通等。

  五、活动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赴“长三角”地区招商引资活动采取分阶段、有分有合的形式进行。时间定于2O04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如因工作需要,各区、县(市)、哈开发区、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和各资产经营公司招商团(以下简称各招商主体)可适当延长时间,于10月底前结束。

  (一)招商团出访前的准备工作阶段(9月15日前)。各分团、各招商主体抓紧时间做好出访前的项目筛选、包装及客商联络、对接工作。

  (二)出访、招商、洽谈阶段(9月15日――1O月15日)。各分团、各招商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出发,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与客商进行多方面接触、联系和洽谈,努力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分团在总团的领导下自行安排出访城市和其他招商活动,各招商主体要自行组团、独立安排招商活动。参加DEVNET/TIPS2004年会的各分团团长,有项目的各招商团团长要在10月10日前赴上海市。

  (三)招商成果统计、工作总结阶段(10月15日――30日)。各分团要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统计,对招商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报告总团。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赴“长三角”地区招商引资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包装、推介、洽谈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搞好项目筛选和包装工作。各招商主体、各有关部门对拟提到DEVNET/TIPS2004年会上签约的大项目要及时上报,以便组委会筛选、认定;对准备在DEVNET/TIPS2004年会上推出的大项目简介要翻译成日、英两种文字,于9月15日前报市农委。

  (三)全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各招商主体要充分利用这次大型招商活动的机会,把项目签约作为工作重点。此次招商引资活动不搞统一的签约仪式,各招商主体要及时将签约成果报市经合促进局。招商引资活动结束后,市政府将通报活动成果。

  (四)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各招商分团及各招商主体要加大招商团在出访城市活动的报道力度,全面宣传我市发展优势、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和投资重点等,扩大哈尔滨在“长三角”地区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五)建立顺畅、有序的工作体系。为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联络员制度,市经合促进局设总联络员,各部门设单项工作联络员,各招商主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参与单位务必于9月9日前将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经合促进局(市经合促进局联络员:杨兆斌,联系电话:84630023,手机:13313633468;联系人:巴振军、林琳,联系电话:84682963,手机:13359851077;传真:84630023、8461381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2〕7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十日




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江苏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有关部门;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淮安市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员死亡2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在我市发生6.0级以上(含6.0级)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措施:

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关抄送市有关部门。

(二)市政府的应急措施: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援助。

3、淮安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以下职责抗震救灾:

(1)人员抢险与工程抢险

淮安军分区:指挥协调部队、民兵支援地方抗震救灾、抢救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市武警支队:指挥所属部队投入抗震抢险工作。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救治点,抢救并组织运送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状况。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等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和有关设施,统一调配各类交通工具,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

其他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

(4)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尽快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确保救灾和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计划、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经贸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区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动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支队:增加兵力,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迅速灭火,防止火灾的发生、扩大和蔓延。

(12)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经贸、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与省地震部门及邻区地震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获得地震数据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震情动态和震情会商意见。

(14)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拔款的准备。

民政府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6)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审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件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核。

(17)接受外援

民政部门:接受、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8)涉外事务

外办、外经贸、海关、旅游、外宣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我市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市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我市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三、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的职责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的全面工作。市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军分区负责同志

市计委负责同志

市经贸委负责同志

市民政局负责同志

市建设局负责同志

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外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外办、市人防办、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武警支队、市科协、市电力公司、市电信局、淮安海关、新淮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市区域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汇报本市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5、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

(三)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淮安市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四)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临震应急反应

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如我市在预报区范围内,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市政府采取以下临震应急措施: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五、其他事项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对没有发生破坏而强烈有感的地震事件,除不需要布置抢险救灾外,应等同于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本预案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实施。1996年制定的《淮阴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淮政发[1996]112号)同时废止。

附:淮安市地震应急工作运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