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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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8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外工业企业管理,引导园区外工业企业逐步调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全面提升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水平,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点)(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调迁进入工业园区和成都市与周边市(州)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园区)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企业调迁要以产业布局规划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有序调迁的基本原则,确保实现“调迁一批、保留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 调迁对象与调迁方向

第四条 依据园区外企业用地、建设、环境及未来发展综合评估结果,筛选确定调迁企业。
第五条 调迁企业须符合产业政策,调迁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要求,并按照“一区一主业”的产业定位调入相应工业园区。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2500万元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调迁企业,应引导其进入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待企业扩大规模、达到用地标准后再按照相关政策供给土地自建厂房。
(二)对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达不到单独供地条件且不愿意进入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支持其调迁出市域范围,优先推荐落户到合作园区。

第三章 调迁程序

第六条 各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园区外企业调迁工作计划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按照全市调迁进度要求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第七条 各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调迁工作方案报市经信委备案,市经信委据此统筹工业园区年度用地指标。
第八条 各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将调迁入园企业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环保、投资促进、安监等部门共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按照产业布局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统筹企业落户地。
第九条 调迁企业新厂竣工投产后,原厂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腾退土地。能源主管部门要跟踪督促供能单位停止供能,市经信委、市国土局要对土地腾退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条 由企业迁入地区(市)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迁出地区(市)县财力补偿,补偿方式为:以迁入企业投产当年纳税额为基期年,由迁入地区(市)县将该企业3年内实现的地方税收通过财政结算方式补偿给迁出地区(市)县。涉及重大税源补偿,需报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调迁后腾出的土地用于城市建设或复垦为耕地的,所在区(市)县须按调迁企业原用地面积的50%,在工业园区规划的有条件发展区内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经市经信委会同市国土局审查确认后,再由市上相应匹配50%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为调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担保费率在2.5%以下的,按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调迁企业租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可给予租金补贴:二圈层每平方米每月补贴5元,三圈层每平方米每月补贴4元,合作园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1元。
第十四条 企业调迁同步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可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调迁,由市经信委、市国土局负责优先安排年度工业用地计划,市能源办负责协调将企业用气指标一并调入相应工业园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园区外企业调迁工作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园区外企业调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辖区园区外企业调迁的实施细则,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园区外企业调迁工作顺利开展。
(二)企业迁出地区(市)县负责调迁企业的跟踪、洽谈,协助企业做好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事宜;企业迁入地区(市)县负责调迁企业的签约、落户。
(三)对已列入调迁计划的企业,不再办理原址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规划、建设、环保、工商等审批手续;对已列入调迁计划暂未实施调迁的企业,要逐年削减能耗及排污总量指标。
(四)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工商、质监、安监、环保、能源和税务等部门,切实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协助区(市)县做好企业调迁工作。
第十七条 将企业调迁工作纳入全市工业经济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县,予以全市通报。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市)县,暂停当年工业项目用地报征,直至取消次年工业用地指标安排。
(一)新用地调迁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实施备案、准入审查和未经批准供地的。
(二)企业调迁后,腾出的工业用地未按《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用于工业发展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补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内现有工业企业按产业布局规划调入其他园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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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7年修正)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正)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93年10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8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含养路费附加费,下同)征稽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促进我省公路交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按照国家“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个人收征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各市、县(市)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手扶拖拉机和畜力车养路费,由各市、县(市)公路主管部门按手扶拖拉机征收标准征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县(市)以下支线公路、市郊公路和公路汽车渡口的养护、改建、大中修工程。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本实施细则及时向车籍所在地的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或办理免征手续。各级征稽机构及其征稽人员行使征费稽查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领导,支持征稽机构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行政规章和措施,协调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健全征稽机构,按征稽工作业务和岗位设置需要,配备征稽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切实做到应征不漏。

第二章 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养路费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征费政策、法规、规章,认真贯彻“应征不漏”的原则,确保各项征费任务的完成;
(二)按章征费,加强费源(车辆)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报停)车辆及其牌证管理、征稽票证管理、费款存储和上解制度管理等;
(三)依法上路上户对有车单位、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靠在停车场、车站、码头、作业场地、车辆通行费收费站、风景游览区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检查,对有车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使用情况、报停车辆存放地点、车辆营运帐目和有关缴纳养路费的财务帐册进行稽查;

(四)根据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需要,加强源头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上路巡回检查;
(五)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车单位、个人和车辆驾驶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六)与公安、农机、石油和军队等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了解和掌握车辆新增、报废、异动、供油等情况,组织人员通过车辆年审年检,核验养路费票证及缴费情况;
(七)加强养路费征稽队伍建设、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征稽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七条 各级公安、农机、石油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征稽工作,提供车辆和驾驶员等有关档案和统计资料,在办理新车入户、补换牌证、异动、转籍、过户、改型、报废、车辆年审年检以及供油时,应同时查验养路费缴、免凭证或征稽机构签发的免费不发证车
辆的证明,以及新增车辆养路费注册入户证明,凡没有养路费缴、免凭证或证明的应令其到征稽机构办理补交养路费后,方可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和指挥牌(灯)。养路费征稽专用车辆,应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志、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征稽机构可根据费款解送及征费稽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当配
备必要的保安防范器械,逐步完善车辆、通讯、勘察取证装备设施。

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征免征范围
第九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凡领有行车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等)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含炮台车)、拖带的平板车、胶轮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二轮、侧三轮、轻骑),以及领有牌证、
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为地方培训驾驶员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港、澳、台地区在内地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国籍机动车辆。
第十条 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自用,并由国家预算内行政经费或教育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以下的小轿车、小吉普车、小客车。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出租车)。
(四)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明显专用标志的下列特种车、专用车。
1.城市环卫部门的专用装运垃圾车、粪便车、洒水车和城建部门的路灯修理专用工程车;
2.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卫生部门所属的专业医院、中心医院、救护站、防疫站的专用救护车、采血车、防疫车;
3.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
4.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定编内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设有专用固定消防装置的消防车和森林专用消防车;
5.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
6.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7.港航监理车。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城市市政养护管理部门从事城市道路养护的专用车辆,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公路工程指挥车,路政管理车,养路费稽查车。
(七)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车力。
(八)经征稽机构核定在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林场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积材车。
本条所列第(二)、(三)、(五)、(七)、(八)项规定暂定免费车辆的单位应到当地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免征注册登记,其余各项规定免费车辆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免征手续,领取免缴证;省级机关直接到省级征稽机构办理免征手续。免费车辆改变使
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均应交纳全额养路费。
第十一条 对下列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但在改变减征条件、超出减征范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免征单位自用的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和五座以上(不含五座)的各型客车减半征收养路费(不含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二)乡镇医疗卫生院和企事业单位自办医院的既用于救护又用于本院医务的救护车减半征收养路费。
(三)农场、林场、矿山、油田等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不包括20公里)30公里以下的,根据其单位车辆跨行公路的情况减征20%的养路费;30公里以上(不含30公里)40公里以下的,减征30%;40公里以上
(不含40公里)50公里以下的,减征40%;50公里以上(不含50公里)的减征50%。
(四)跨行公路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旅游车)其跨行公路里程十公里以内的(含十公里)按全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十公里以上、二十公里以下(含二十公里)的按全费额的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二十公里以上的按全费额计征。
以上各条计算养路费结果“元”以下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省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一)费率标准:对具有健全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和财务报表,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省、市、县级交通部门专业汽车运输公司的营运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报表所列营运总额,或以征稽机构查实的营运收入总额)的
15%计征养路费。统交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应同时向当地征稽机构报送,对不按时向征稽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发现少报、瞒报营运收入的单位,以及不具备统交条件的单位(含实行承包租赁后难以掌握实际营运收入的),征稽机构有权取消其统交资格,并停发统交证,改按
相应的费额标准全额计征养路费;
(二)费额标准:除核定按费率标准计征车辆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正三轮、侧三轮和轻骑,手扶拖拉机按辆)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养路费。领有临时牌照的车辆按核定的有效期天数计征,领有试车牌照的车辆由征缴双方根据生产任务、试车
计划及试车总吨位等情况签订包缴协议征收,领有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的车辆按月计征。对核定实行统交的专业运输企业内非营运车辆按费额标准计征。
本省各类应征车辆养路费(含附加费)具体计征标准附后。
省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公路技术发展状况和应征车辆增长情况,结合公路运价,养护成本及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对养路费征收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省物价、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备案:
(三)养路费征收吨位的核定:
1.货车按行驶证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无核定载重吨位或核定吨位与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相差半吨以上的应按底盘的载重吨位计征;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养路费,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额人数每十人折合一吨位计征;
2.双排座客货两用汽车按行驶证核定的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
3.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吨位七折计征;
4.方向盘式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征;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每二十匹马力折合一吨位计征(十马力以上不足二十马力按二十马力折合一吨位计征,不足十马力按十马力折合半吨计征);
5.对大型平板汽车(含集装箱车),核定载重吨位二十吨及以上的部分折半计征,二十吨以下的应按实际吨位全额计征;
6.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专用车辆(含专用机械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专用装置重)吨位折半计征。
以上各种按吨位(包括固定专用装置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征,养路费折算结果“元”以下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对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的车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在本省驻地的费额标准的二倍征收,在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时,应向征稽机构提供入境、入户的有关文件各一份。
第十四条 结算办法:在同一城市范围内收取养路费,通过银行实行“托收无承付”或“委托收款”(以下简称“委收”)办法结算。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车属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到当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各型摩托车(即二轮、侧三轮、正三轮和轻骑)一律实行按年度一次计征缴费
制度。
第十五条 为简化征费手续,方便车主,小轿车、小吉普车,养路费可按年度十二个月一次计征;对革新三轮机动车和三轮摩托车(含小三轮客车)、手扶拖拉机和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边远地区经签订合同一年一次缴清费款的车辆,经省辖市征稽机构核准,可按年度至少不低于十
个月一次计征包干缴费,但不再办理交牌报停手续。包缴后新增的车辆,应另行按月缴费。
第十六条 对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盈利性运输的拖拉机养路费,经省辖市征稽机构核准同意,可按年度八个月一次优惠计征,不再办理交牌报停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征稽机构应将所收取的养路费(包括滞纳金)全部计息存入在当地银行开立的公路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各市、县(市)征稽机构应于每月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把所征费款全额直接汇解到省公路主管部门养路费收入专户,养路费收入专户存款利息纳入养路费收入一
并核算。所有养路费收入(含附加)均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八条 本省养路费征收使用全国统一票证,实行“一处交费,全国通行”的制度(超出限定范围的免缴证除外)。养路费票证由省财政厅监制,省交通厅统一制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或以其它票证代替。
第十九条 征稽机构于每月月末之前征收次月养路费。
统交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营运收入总额和规定的费率标准填制《按费率交纳养路费的专业运输企业月度缴款申报表》、随同财务报表一同报送当地征稽机构,同时缴足应征养路费。
新增车辆领取牌照后五天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上半月新增的车辆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新增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
新增各型摩托车(含轻骑)自新增月起至年底一次计征。
第二十条 凡纳入征收管理的应征和免征车辆,每年定期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对其养路费缴纳、免征手续办理情况进行一次年度审验,对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车辆不准行驶。具体方案和年度审验办法由省公路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驶、转籍、过户、跨行、调驻、改装、报废和改变用途等,必须认真及时地办理相应的异动、变更和销户手续,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养路费:
(一)车辆因故停驶,应于当月二十日前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预报申请,月底前必须将行车执照和牌照交当地征稽机构,经同意并办理停驶(报停)手续后,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车辆报停收取牌证保管费,收取标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对报停车辆,经征、缴双
方视其停放条件和情况确定停放地点后,不得随意变动。因故确需变动的,应向当地征稽机构申报。
根据车辆完好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对车辆累计报停时间实行以下限制:
1.按费额计征的营业性客车(含小型客车),出租、旅游汽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货车不超过三个月;
2.按费额计征的客、货车辆,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3.受季节性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4.购置未满一年的新车不得报停。
上述报停车辆超过规定报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计征养路费。报停后重新启用的车辆,上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二分之一计征。当月报停当月内启用复驶的车辆,仍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全额计征。
报停车辆因年检需要领取牌证检验合格后仍继续报停的,可按旬计征养路费。
(二)在本省境内过户的车辆,需持双方单位证明信(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过户证件,到原征稽机构结清养路费后办理养路过户手续。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办理的过户手续登记征费,对未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的车辆按逃费处理,并责令限期补办。
单位的车辆未经过户而租赁、承包、转卖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车辆挂牵靠单位户头的,按车辆使用性质向行驶证所列户主计征养路费。对个人与个人之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转卖而未办过户手续的漏欠费车辆,原则上由原车主负责补缴所欠养路费,无法确认原车主的,由
最后车主(即最后购车人)负责补缴该车所欠养路费。
(三)省际之间转籍的车辆,由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凭转籍证件办理该车在本地缴费截止日期的证明函件。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区的证明函件登记征费,对无证明函件的,由转入地区的征稽机构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补办证明函件。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和我省跨市、县(市)行驶的车辆均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并发给缴(免)费凭证,外地不得重征、补征。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各市、县(市)的各类车辆在我省境内行驶时,如养路费票证超过有效期三日的,以及免缴证超出限定范围和时间的,应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行驶。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驻我省以及我省调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调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征收标准计征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本省籍的车辆在本省境内各市、县(市)之
间调驻,仍由车籍所在市、县(市)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
(六)车辆改型、改装和报废,应于当月内持有关证件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停驶或注销手续,从次月起改征或停征养路费。对未办理变更、停驶或注销手续的按漏费或逃费车处理。
(七)因故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的车辆,在案件处理期间,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和办理扣车的原始手续(影印件)。经当地征稽机构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结案后仍未办理停驶手续的应照章征费。被有关部门收用的车辆按过户车处理。
对因未办异动、变更手续而发生重缴、罚缴养路费、滞纳金的概不退费。
第二十二条 凡属减征或免征养路费车辆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江苏省公路费免征车辆申批表》向当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减征或免征手续,未正式批准之前应照章缴纳养路费,超过免征、减征、停征养路费规定期限而未续办有关手续的,均按应征车辆自逾期之日
起补交养路费。免征养路费车辆逾期六个月未续办免征手续的,除补交养路费、滞纳金外,当年内按应征车辆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本省内行驶的车辆,凡查获无养路费票证的,由受检地征稽机构按本省规定的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得再处以滞纳金或罚款,但应责令该车主及时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除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1.5倍至2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倒换、伪造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补缴规定应缴费额和每逾一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2.5倍至3倍的罚款。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征稽机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养路费征收稽查业务由各级公路征稽机构及其授权单位负责实施,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养路费的,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或由征稽机构提交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干扰、阻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或围攻、谩骂、殴打征稽人员的,或者拒绝接受征稽人员检查的,由肇事者赔偿一切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偷漏、拖欠、抗交养路费的车辆,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可以责令其停驶,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有关证件或暂扣车辆。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征稽机构及其人员要依法征费,按章办事,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滥施处罚,越权行政或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所有收取的滞纳金均作为养路费收入;罚款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征稽机构可根据处理拖欠抗交偷漏养路费与办案需要,申请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本省颁发的有关养路费征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


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偷漏、拖欠、抗交养路费的车辆,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可以责令其停驶,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有关证件或暂扣车辆。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14日

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文明县区建设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中共白银市委 白银市人民政府


市委发〔2007〕46号


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文明县区建设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白银市文明县区建设管理办法》、《白银市文明行业建设管理办法》、《白银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白银市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白银市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白银市文明县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文明县区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县区创建工作质量,使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省文明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文明县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县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提高城乡文明程度、提高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各项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市级文明县区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能够在全市发挥示范作用的先进县区,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县区的最高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县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动员广大群众共建共享,积极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明显提高,以积极健康、丰富多彩、服务人民为主要要求的文化生活质量明显提高,以社会风气、公共秩序、生活环境为主要标志的城乡文明程度明显提高,促进县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党的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县区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县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责任明晰,关系协调,配合密切,形成合力。县区文明办有单列的行政编制,人员落实、职级明确、经费独立。乡镇)、村、街道、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制度健全,队伍稳定,经费落实。有明确的文明县区创建目标、计划,有具体的保障措施,有健全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依法办事,在创建工作中积极为群众办实事,精神文明建设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之中。有健全的监督制度,定期向人大、政协通报创建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议案、提案;采取多种形式让群众了解创建工作情况,有群众寻访、听证会等形式的群众监督机制;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对不文明现象进行曝光。投入机制健全,精神文明专项经费按人均0.2元列入财政预算,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项经费按人均1元列入财政预算,地方财政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认真执行文化经济政策,形成精神文明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
(二)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穿文明县区建设各方面;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干部群众,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治教育,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加强艰苦奋斗精神教育,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积极开展市(村)民教育,街道、单位、企业、乡村建有市(村)民学校,做到阵地、组织、计划、教材、师资五落实;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教育形成制度,并得到落实。坚持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公民道德建设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制定市民文明守则、乡规民约等文明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诚信建设扎实有效,形成“知荣耻、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各种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得到有效抵制,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基本形成。认真组织实施“白银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行动计划”,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有计划、有措施、有阵地、有活动、有典型、有创新。
(三)创建活动卓有成效。县区党委、政府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明确的各类创建活动的工作标准、实施办法和长效管理措施;建立了完善的评选、考核、奖励制度。有线广播、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设有精神文明创建专题或专栏,基层单位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群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分别达到90%以上。坚持开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双拥先进乡镇联创活动,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持续开展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十星级文明户等群众性创建活动,促进城乡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制定并实施创建管理办法,对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实行科学管理、目标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广泛开展和谐机关、和谐单位、和谐村镇、和谐社区、和谐家庭等创建活动,着眼于增强干部群众和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积极开展绿色县区、绿色行业、绿色单位、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街道、绿色矿山、绿色企业、绿色村镇、绿色公交、绿色军营、绿色家庭等系列创建活动,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城乡共建、企地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三次较大规模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开展诚信政府、诚信机关、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企业、诚信学校、诚信医院、诚信商场、诚信社区、诚信村镇、诚信家庭和“百城万店无假货”等创建活动,诚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开展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各类群众性创建活动和学习先进活动,注重培育、宣传先进典型,有重大典型被省、市媒体集中宣传。
(四)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坚持推行科教兴县区战略和人才强县区战略,科教文卫体事业投入逐年增加。综合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积极开展科普活动,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科普活动场所,主要新闻媒体有科普宣传栏目、节目,政府网站设有科普网页,建立全县性科普志愿者组织并正常开展活动;人均科普经费支出逐年增长。发展优质高中教育,普及和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小学生的入学率、升学率、巩固率、毕业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各项教育成效显著。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全面落实农村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政府部门定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建立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健全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长效机制和相关制度,并得到落实。文化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文化产业逐步形成,精神文化产品生产成绩显著。各类图书馆(室)、宣传文化中心(站、室)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工作有序,阵地作用发挥良好。自然、科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得力。积极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社会用语、用字规范文明。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多彩,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村镇文化、民俗文化、宗教文化方向正确,富有特色。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公共卫生体系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健全,政府有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有通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有严格的疫情通报和信息发布制度,有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就治体系。医德医风建设成效显著,为城乡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人口自然增长率、农村计划生育率控制在指标内,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城乡体育活动场所健全,设施完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五)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城区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完善、富有特色,科学依法用地。乡镇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村社建设有整体规划,居住条件改善,村容村貌干净整洁,房前屋后无滥占耕地盖房和违章建筑。主要道路交通顺畅,无障碍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街道无违章建设、无占道经营、无占道乱停乱放。公共交通稳步发展,每万人拥有公共汽车数量大于4.6标台。通讯普及率稳中有增,城市电话主线普及率(线/百人)大于20%,互联网用户数大于3%。文化设施建设逐步达标,县区图书馆为三级以上图书馆,每百人公共图书藏书量大于100册。县区档案馆为党委、政府指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场所,达到省二级馆标准。县区文化馆为二级馆,并实施包片辅导制度。文化遗产定期维护、保存完好率大于90%。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人均拥有公共体育设施大于0.1平方米。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95%以上,“村村通”覆盖率达到100%。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合理、管理有序、整顿规范。绿化美化成效显著,绿化覆盖率大于15%。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效果显著,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1.5%。
(六)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建立了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机制的体制机制,农村综合改革不断推进,农业不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得到保障,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政府对农业和农村投入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业科技发展速度增快,现代农业建设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农村经济结构得到优化调整,城镇化建设稳妥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扶贫力度不断加大,扶贫机制逐步完善,贫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实行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征地规模从严控制,征地制度改革不断加快,补偿标准逐年提高,农民现实利益和长期稳定收益得到保障,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得到有效解决。政府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政府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入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的比重逐年加大,优先安排关系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建设项目,突出抓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室)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全县区基本达到“四村”(村村通车、通电、通邮、通电话,村村有农民学校、有文化图书室、有卫生所、有体育场地,村村改厨、改厕、改圈、改水,村村道路硬化、四旁绿化、村容美化、环境净化)标准,真正把农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七)社会服务质量优良。服务型政府建设成效明显,各级党政机关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行政务公开和政事分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诚信政府建设扎实有效,形成社会对政府部门承诺的监督网络,促进政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政府在民事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契约,建立了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立了打击假冒伪劣、走私贩私、欺诈经营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全县区无影响恶劣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事件,无集中性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和市场。执法部门公仆意识强,廉洁奉公,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守纪律,办事效率高,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效果明显,无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现象,对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坚决惩处,社会形象良好。窗口行业服务宗旨明确,服务理念领先,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方式规范,服务技能过硬,服务纪律严明,服务项目齐全,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美,服务效果良好,群众对行业风气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八)社会管理科学规范。社会管理不断完善,形成了党委领导、社会协同、公共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社会管理资源有效整合,社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体现了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要求。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干部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满意度增强。全面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把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共同体。社会组织健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日益明显。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形成了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护机制,土地征用、城镇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分类管理、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形成了统一抉择、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能够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和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九)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法制教育年度有计划,年终有总结。领导干部、司法执法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的学法用法有安排、有考核,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市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断完善,平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在基层得到落实。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着力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率控制在标准以内,大要案和恶性案件逐年下降,邪教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政府及派出机构普遍设立负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职部门,劳动监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查处企业使用童工现象,孤残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和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虐待、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家庭暴力投诉率每万户小于2%,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率控制在万分之1.5以下,流动人口、出租屋、铁路护路联防、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扎实有效,80%以上的群众认为本县区治安状况好、安全感强。文化市场管理有序,无非法出版物市场及地下印制企业,及时取缔非法出版活动及非法出版物。广场、车站、码头、公园、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商店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严格,秩序井然。食品、药品、餐饮的卫生监管不断加强,不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和药品,近两年无重大食物、药物中毒事故,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得到保障。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砍、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县域经济全面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财政收入和人均收入等经济综合指标均达到全市中上水平。脱贫致富成效明显,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城乡居民就业、住房、购物、用电、用水、取暖、交通、通讯、医疗、上学、入托、娱乐等条件不断改善,达到全市中上水平。收入分配制度完善,收入分配秩序规范,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明显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不断扩大,过高收入得到有效调节,非法收入坚决取缔。建立健全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交强保险基金征缴率大于9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再就业和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成效显著,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对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不断完善,优抚安置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事业稳步发展,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多种形式的老龄服务成效明显,全社会慈善意识不断增强,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不断完善。公益性活动机制完善,有广泛参与的全社会性的志愿者组织,能够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者活动,设有见义勇为基金,定期表彰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 凡符合市级文明县区评选标准的县区,可自愿向市文明委提出申请,参加评选。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择优对申报的县区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并征询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后,提出正式表彰建议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由市文明委委员会议审定,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
第七条 连续两年以上保持市级文明县区荣誉称号的,符合省级文明县和文明城区评选条件的,可推荐其申报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县(城区)、省级文明县(城区)和省级文明县标兵(文明城区标兵)。
第八条 市级文明县区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抽查基层单位、察看环境建设、查阅文档资料、进行民主测评、听取工作汇报等方法进行。
第九条 市级文明县区推荐、审核工作要坚持客观标准,严格把关。凡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防范邪教不力、“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以及主要经济指标达不到全市先进水平的申报县区,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推荐和评选资格。
第十条 市级文明县区的推荐和评选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申报的县区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表彰的县区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县区每年命名表彰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可直接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市级文明县区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市级文明县区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每五年为一个届期,与市委届期同步。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县区须重新参加新一届申报评选。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委(办)要切实做好创建文明县区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评、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积极研究和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六条 市文明办要加强文明县区的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县区概况、创建工作安排、总结,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的记录、照片、音像资料以及县重大变动情况,各类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第十七条 获得市级文明县荣誉称号的县区须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于年终向市文明办报送自查报告和测评数据。市文明委每年组织一次全面复查考评,符合标准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被撤销文明县区荣誉称号的县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两年后方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和修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文明行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文明行业的创建、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省文明行业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行业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行业的重要载体,是提高行业队伍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保证行业建设和发展正确方向、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促进行业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的内在需要。
第三条 市级文明行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能够在全市发挥先进示范作用的行业,是市委、市政府授予行业的市级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为中心,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诚信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行优质规范服务和树立行业新风为重点,以建设学习型、诚信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行业为目标,以“窗口”行业和“窗口”单位的创建工作为突破口,紧紧抓住关键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各类创建活动,推进行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市级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机制健全。行业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和管理考核,并常抓不懈。行业主管机关成立创建文明行业工作领导小组,行业内部有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机制、具体可行的目标管理机制、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的制度约束机制、全过程的考核机制、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和逐步递进的经费投入机制,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计划周全、措施具体、制度完善、管理科学、经费保证、工作到位,并取得明显实效。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办事公道,群众满意。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得到加强,近两年党组织建设受到上级党委的表彰。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作做到编制、人员、经费、活动四落实,工作卓有成效。
(二) 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全行业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行业形成“知荣耻、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提倡勤俭节约,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推广先进经验,创建诚信行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注重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内容,促进干部职工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在工作中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三)文化事业发展,学习风气浓厚。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技文化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在职教育、继续教育,积极争创学习型行业,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加强行业文化建设,积极培育团队精神、创新精神、和谐精神和行业精神。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有比较完善的职工图书文化室、健身房等各类文化体育设施,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规范使用祖国语言文字,大力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移风易俗,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达到100%。
(四)创建活动扎实,群众广泛参与。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干部职工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达到90%以上。大力开展和谐行业、和谐单位、和谐家庭等创建活动,着眼于增强干部职工和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突出思想教育内涵,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继续开展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处(科)室、文明示范窗口、文明站(所)、文明柜台、文明小区、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多种形式的创建评选活动,行业内独立核算单位80%以上建成县级文明单位,60%的单位建成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坚持开展诚信行业、诚信单位和“共铸诚信”、“诚信联盟”、“百城万店无假货”等创建活动,形成一批深受群众欢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诚信建设项目,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起,以重点问题的解决带动诚信建设的整体推进。积极开展“绿色系列单位”、城乡共建、企地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好评。
(五)行业管理科学,服务优质规范。按照行业特点和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明确、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职业行为规范和岗位行为规范,全面规范行业每个岗位的生产行为、服务行为、经营行为、管理行为,实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执法部门进一步推广行政执法公示制,转变服务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执法,优质高效、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群众满意率较高。公共服务行业进一步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生产经营信誉制,切实改善服务质量,真正做到服务宗旨明确,服务理念领先,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方式规范,服务技能过硬,服务纪律严明,服务项目齐全,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美,服务效果良好。建立健全行风监督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在本地区行风民主评议中名列前茅。
(六)严格遵纪守法,社会治安良好。制定和落实普法计划,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普遍增强,自觉遵纪守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行业无重大经济、刑事和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邪教活动,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七) 基础设施完善,环保工作达标。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进技术手段和基本条件。重视绿化、美化、净化、亮化,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行业各单位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生产、流通行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八) 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突出。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群众满意率高,业务工作处于全市领先水平。公共服务行业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职工收入同步增长,业务工作处于全市领先水平。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 市级文明行业在县区级文明单位(行业)中产生,连续两年保持县区级文明单位(行业)荣誉称号者方可申报市级文明行业。
第七条 凡符合市级文明行业评选标准的单位,可自愿向市文明委提出申请,参加评选。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择优对申报的行业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并征询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后,提出正式表彰建议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由市文明委委员会议讨论审定,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级文明行业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抽查基层单位、察看环境建设、查阅文档资料、进行民主测评、听取工作汇报等方法进行。
第九条 市级文明行业推荐、审核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凡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防范邪教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以及业务工作达不到全市先进水平的申报行业,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推荐和评选资格。
第十条 市级文明行业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申报的行业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表彰的行业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行业每年命名表彰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可直接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市级文明行业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市级文明行业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届期制,每五年为一届,到期自动中止,重新参评。在届期内进行复查,出现工作滑坡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要与物质文明建设同等对待、同等奖励。对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市级文明行业,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可对全体干部职工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含经审批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优秀公务员可按20%的比例确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委(办)要切实做好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评、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六条 文明行业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市级文明行业主要由市文明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办和主管部门要加强文明行业的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行业概况、创建工作安排及总结,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的记录、照片、音像资料以及行业重大变动情况,各类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第十八条 获得市级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必须每年对本行业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将自查报告于年底前报送市文明办。市文明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考评。凡符合标准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请市文明委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被撤销市级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两年后重新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市级文明行业如变更行业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文明办报告备案。文明行业与非文明行业合并,须重新进行申报推荐、考核验收、批准命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文明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白银市文明行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白银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载体,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市级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能够在全市发挥先进示范作用的单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单位的市级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班子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生产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优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内容,以建设学习型、诚信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单位为目标,坚持从群众最欢迎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人民群众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得到实惠,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单位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机构健全、计划周全、措施具体、人员落实、制度完善、管理科学、经费保证、工作到位,并取得明显实效。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群众好评。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得到加强,近两年党组织建设受到上级党委的表彰。
(二)道德建设卓有成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单位内部形成“知荣耻、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提倡勤俭节约,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推广先进经验,创建诚信单位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注重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内容,促进干部职工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在工作中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窗口单位要重视行风建设,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在本地区行风民主评议中名列前茅。
(三)创建活动扎实深入。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单位干部职工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90%以上。深入开展和谐单位、和谐机关、和谐处室、和谐家庭创建活动,着眼于增强干部职工和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突出思想教育内涵,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氛围。继续开展文明机关、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岗位以及文明小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诚信单位和绿色单位等创建评选活动,积极参加城乡共建、社区共建、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在所在县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做出贡献,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好评。
(四)社会服务优质规范。机关干部转变服务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广泛发扬民主,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群众满意率较高。下属各个单位、各基层站所、各种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增加便民措施,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切实改善服务质量,真正做到服务宗旨明确,服务理念领先,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方式规范,服务技能过硬,服务纪律严明,服务项目齐全,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美,服务效果良好。
(五)文体事业不断发展。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技文化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在职教育、继续教育,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积极争创学习型单位。广泛开展行业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建设,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内容,精心培育团队精神、创新精神、企业精神、和谐精神。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移风易俗,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国策,计划生育率达到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比较完善的职工图书文化室、健身房等各类文化体育设施,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六)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普及法律常识深入扎实。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单位无重大经济、刑事和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邪教活动,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七)工作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工作场所和生活区域做到绿化、美化、净化、亮化,为职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并取得明显成效,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八)业务工作实绩突出。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职工收入同步增长,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形象好,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 凡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标准的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第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在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连续两年保持县区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者方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第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指标分配、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1)指标分配。市级文明单位的指标分配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由市文明办根据各县区创建工作的总体情况下达评选指标。(2)自愿申请。凡符合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单位,可自愿向所在县区文明委提出申请,参加评选。(3)逐级推荐。县区文明委按照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提出拟推荐名单上报市文明办。(4)择优评选。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推荐的文明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并征询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后,提出正式表彰建议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由市文明委委员会议讨论审定,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抽查基层单位、察看环境建设、查阅文档资料、进行民主测评、听取工作汇报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推荐、审核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防范邪教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以及经济、业务工作达不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申报单位,均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和评选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申报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表彰的单位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 凡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标准的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第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在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连续两年保持县区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者方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第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指标分配、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1)指标分配。市级文明单位的指标分配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由市文明办根据各县区创建工作的总体情况下达评选指标。(2)自愿申请。凡符合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单位,可自愿向所在县区文明委提出申请,参加评选。(3)逐级推荐。县区文明委按照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提出拟推荐名单上报市文明办。(4)择优评选。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推荐的文明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并征询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后,提出正式表彰建议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由市文明委委员会议讨论审定,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抽查基层单位、察看环境建设、查阅文档资料、进行民主测评、听取工作汇报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推荐、审核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防范邪教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以及经济、业务工作达不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申报单位,均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和评选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申报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表彰的单位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级文明单位每年命名表彰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可直接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市级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届期制,每五年为一届,到期自动中止,重新参评。在届期内进行复查,出现工作滑坡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连续两年以上保持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符合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的,可推荐其申报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十六条 坚持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同等对待、同等奖励。对获得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或国家表彰的各类文明单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条件的单位可对全体干部职工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含经审批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优秀公务员可按20%的比例确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委(办)要切实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评、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积极研究和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单位主要依托所在县区文明办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区文明办要加强市级文明单位的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工作安排及总结,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的记录、照片、音像资料以及单位重大变动情况,各类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第二十条 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须每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于年终向市文明办报送自查报告,凡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其荣誉称号。市文明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考评,凡符合标准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请市文明委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全市通报。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两年后方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市级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市文明办备案,否则,不再保留“市级文明单位”称号。文明单位与非文明单位合并,须重新进行考核验收、申报推荐、批准命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修订县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白银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白银市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文明村镇(包括乡,以下简略)的创建、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高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水平,促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使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省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移风易俗、改造社会、追求美好生活的伟大创举,是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农村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市级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协调发展、新农村建设取得优异成绩,能够在全市发挥先进示范作用的村镇,是市委、市政府授予村镇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文明村镇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搏-45-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和培育“四有”新型农民为主要任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走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文明发展之路,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市级文明村评选标准:
(一) 领导班子建设好。党支部、村委会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文明村创建有组织、有规划、有制度、有活动、有档案、有阵地、有措施、有效果。村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作风扎实,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威信高,无违法乱纪现象。
(二)思想道德风尚好。深入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理想信念、形势政策、普法宣传、国防安全、民族团结等系列主题教育活动,教育面达到75%以上。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礼让宽容、文明礼貌、团结友爱、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的村风民风。
(三)文化教育普及好。村有标准化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升学率、毕业率、巩固率均达到95%以上。40岁以下成年人基本无文盲。大力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和适用技术,科技示范户占总农户的10%以上。经常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村镇文化、民俗文化、节会文化方向正确,健康向上,富有特色。深入开展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引导村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和谐人际关系。加强农村广播电视网络建设,覆盖率达到95%以上。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健全卫生保健网络,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水平。深入扎实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达到90%以上。
(四)基础设施建设好。制订并严格实施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法用地,小康村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基本达到“四通”(通车、通电、通邮、通电话)、“四有”(有农民学校、有文化图书室、有卫生所、有体育场地)、“四改”(改厨、改厕、改圈、改水)、“四化”(道路硬化、四旁绿化、村容美化、环境净化)的标准,为农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五)创建活动效果好。广泛开展和谐村镇、和谐家庭等创建活动,突出思想教育内涵,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开展 “十星级文明农户” 创建活动,参与面达到95%以上,七星级以上文明农户达到80%以上,十星级文明农户达到30%。深入开展诚信村、信用户等创建活动,加强诚信建设,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杜绝坑农害农现象。坚持开展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争创评比活动,引导群众在参与活动中获得实惠,受到教育,得到提高。大力开展城乡共建、企地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连片共建等活动,不断提高文明村创建活动的水平。
(六)治安综合治理好。普法教育形成制度,村民法纪观念强,能依法照章办事。民事调解和治保组织健全,民事纠纷调解及时,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村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虐待老人、遗弃女婴现象,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
(七)环境整洁卫生好。围绕实现“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治理整顿脏乱差现象,净化、绿化、美化程度高。村容村貌干净整洁,无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房屋乱盖现象。认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传染病的发病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砍、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八)基层民主建设好。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认真执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制度。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能认真采纳群众意见,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谋福利,关系融洽。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定期进行村务、财务公开,群众满意率较高。
(九)村社经济发展好。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筹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农、工、商各业协调发展,集体经济不断壮大,主要经济指标居全市领先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达到小康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烈军属、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第六条 市级文明乡(镇)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乡(镇)党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确保组织领导、工作机构、资金投入、创建活动、管理协调、监督激励“六到位”,精神文明建设与经济工作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同奖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突出,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工作得到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奉公守法,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乡(镇)党委建成“五好乡(镇)党委”。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教育干部群众,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鼓舞人心、凝聚力量。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提倡勤俭节约,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杜绝坑农、害农现象。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文明村镇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奋斗目标、具体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干部群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达到80%以上。坚持开展和谐村镇、和谐单位、和谐家庭等和谐创建活动,着眼于增强干部群众和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突出思想教育内涵,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开展十星级文明农户、文明村、文明小城镇、文明单位创建活动,50%以上的村建成县(区)级以上文明村。积极开展“个十百千万”诚信创建活动,诚信乡镇、诚信村、诚信商店、诚信单位、诚信学校、诚信家庭建设卓有成效。深入开展“绿色单位”系列创建活动,全面促进生态文
明建设。认真开展好城乡共建、企地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连片共建、拥军优属等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