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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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三号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8年4月1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欠薪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特区欠薪保障制度,设立欠薪保障基金。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欠薪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且有本条例规定情形时,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 欠薪保障制度实行社会共济和有限垫付的原则。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

  第六条 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会、商会、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规则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作为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况;

  (三)定期向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

  (四)指导、监督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核垫付欠薪申请;

  (二)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三)追偿已垫付的欠薪。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九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如下:

  (一)欠薪保障费;

  (二)财政补贴;

  (三)欠薪保障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赠。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

  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征。

  市政府应当根据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或者停征欠薪保障费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欠薪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分离。欠薪保障基金除用于垫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欠薪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欠薪保障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实行预拨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给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预拨给各区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第十五条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出示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身份证明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一)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四)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第十七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到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时间、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员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区劳动行政部门的调查。

  第十九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查证属实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垫付欠薪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垫付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

  员工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领取垫付欠薪的,可以在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除后十五日内凭相关证明重新提出欠薪垫付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欠薪和垫付金额等情况;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公布其姓名并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二十三条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后,区劳动行政部门取得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未获垫付的欠薪,员工有权继续追偿。

  区劳动行政部门垫付欠薪后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因追偿欠薪产生的直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一并追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垫付欠薪后应当将垫付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对用人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即将支付员工工资的。

  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欠薪,作为用人单位所欠职工的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受偿;用人单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员工被欠工资的未垫付部分和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部分时,优先清偿员工被欠工资的未垫付部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区劳动行政部门垫付欠薪后,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垫付欠薪后的追偿所得欠薪金额应当及时足额纳入欠薪保障基金。

  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完成法定的追偿程序后,其追偿所得少于原垫付部分的,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本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欠薪垫付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阻挠区劳动行政部门欠薪案件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的,由区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欠薪的,由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其所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垫付欠薪涉及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垫付的,按上二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垫付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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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证监发[2004]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重组监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其审议的重组事项进行审核。
  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对其重组事项所作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将其重组事项提交重组委审议。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



  第三条 重组委通过重组委工作会议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的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重组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重组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重组委审议程序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成办法





  第五条 重组委由中国证监会及业内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为20名。



  第六条 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委员每届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七条 重组委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公正的品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因证券违法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三)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精通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长时间的证券市场研究、管理或实践工作经验,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有较深入的研究。



  第八条 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两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重组委工作会议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重组委工作纪律的;
  (五)不适宜担任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重组委委员。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





  第九条 重组委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提交的上市公司重组事项;审议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和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上市公司重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重组委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议意见并行使表决权。重组委委员有权通过中国证监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审查材料。



  第十一条 重组委委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将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



  第十二条 重组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重组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重组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重组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接受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重组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不得以重组委委员的名义参加中国证监会以外的部门、单位组织的活动,不得以重组委委员的名义牟取利益;
  (八)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重组委委员审议重组事项及发表咨询意见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利害关系情形之一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委员的亲属在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担任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工作的单位为重组各方当事人提供过有关业务咨询,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委员的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与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有行业或者业务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在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委员曾与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重组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四条 重组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对重组委委员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为重组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安排重组委工作会议、送达审核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及保管档案等相关会务工作。
  重组委审议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在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材料送交参会委员,由委员签收。
  重组委审议其他重组事项,上市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时间和材料送达事宜。



  第十七条 重组委通过召开重组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重组委会议的重组委委员为7名。



  第十八条 重组委会议开始前,委员应签署不存在与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人员接触事项的声明,交由上市部工作人员留存。



  第十九条 重组委会议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负责主持重组委会议,听取上市部预审人员审核情况的报告和说明,组织参会委员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重组委会议对重组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重组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重组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时,重组委委员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根据该工作底稿及会议讨论情况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议工作需要,重组委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但所邀请的专家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重组委可以要求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到会陈述意见,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对于委员的任何提问、意见及相关陈述,未经同意,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重组委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审核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委员投同意票的,可以附加条件,但应当详细说明所附条件的内容;投反对票的,应说明反对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上市部负责对重组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重组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提交工作底稿,并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未获通过的,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委提出的意见对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报送申报材料;符合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提交重组委审核。

第五章 对重组委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重组委在审议上市公司重组申请、发表咨询意见时,应当保持客观、独立、公正。如重组委会议所提审议意见与投票结果出现明显差异,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委员予以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另行安排会议重新审议。



  第二十七条 重组委委员在审议重组申请、发表咨询意见时,如工作不尽职,不能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议意见,或存在违反重组委纪律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对委员进行谈话提醒。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接受对重组委委员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如有重大线索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重组当事人不得通过与重组委委员私下接触、提供馈赠及其他方式干扰重组委委员工作,影响重组委委员的决定。如存在前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当事人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
  重组当事人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有义务督促当事人遵守上述规定,如中介机构存在唆使、协助或参与前述干预重组委委员工作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在6个月内不接受该中介机构报送的专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5月8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证监公司字[2002]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2004年5月12日


  附件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声明




  一、本人 曾/未曾 私下与本次所审核的上市公司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过接触,接受/未接受 过上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如有,请予以具体说明:


  二、本次所审核的上市公司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人员 曾/未曾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本人对所审核事项的判断。如有,请予以具体说明: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

本次所审核的公司名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审核工作底稿


  参会委员姓名:
  重组委会议届次:  年    次
  重组的上市公司名称:

  审核事项:
  一、对初审报告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及依据:
  二、重组事项是否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的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如有,请说明:
  三、重组事项是否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如有,请说明:


  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保证不影响和干扰重组委审核工作的承诺函


  兹承诺:
  1.在本次重组申请期间,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重组委委员提供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重组委委员对本次重组的判断。
  2.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重组委的审核工作。
  3.在重组委会议上接受重组委委员的询问时,本公司保证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简洁,不含与本次重组审核无关的内容。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如何规划地方知识产权战略

王瑜


  我们的时代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知识产权成为主角。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重要财产,财富的多少以知识产权拥有数量以及质量来衡量;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市场的竞争不再比拼谁的资金实力强,谁的生产规模大,而是看谁对知识产权运用得最好;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核心竞争力,哪个国家或地区拥有的知识产权少,质量差,那么其核心竞争力就处于弱势地位,知识产权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对于一个国家中的不同地方而言,知识产权同样是该地方核心竞争力的表现,因此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成为各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方的产业已经形成群聚和集群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粗放的工业生产只能沦落为代工厂,赚取微薄的加工费;零乱的产业布局将没有任何竞争优势,将使地域内整体经济限于困顿。现代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同行是冤家”是传统定势,相同的行业在一个地域范围内进行扎堆,由此形成一个地方的经济特色产业,比如牙刷生产厂家扎堆在江苏的一个小镇——杭集镇,这个小镇生产了全世界百分之八十的牙刷;打火机生产企业集中在浙江的温州,这里生产了世界百分之八十的打火机。这种同行业企业扎堆的现象称为产业群聚。同行业的群聚大大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形成规模优势,构成当地经济支柱,解决了当地大部分人口的就业,是主要的税收来源。一家大型企业的入住会带动许多该产业上下游企业围绕该龙头企业进行配套,形成以一家大型龙头企业为依托,连接上下游企业的产业集群,比如现代汽车入住北京的顺义区,带动了当地汽车相关配件的生产。无论是产业群聚还是产业集群都构成地方经济的支柱,为各地政府所推崇,各地政府纷纷调整产业结构,规划自己地区的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北京市各区县的经济规划中也逐步形成了各自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
  但是产业群聚或是产业集群存在另一个风险,就是把鸡蛋都装进了一个篮子,这就要求地方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当地的产业群聚或产业集群,并使之进入良性的和可持续性的发展,良性和可持续性产业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运营管理模式,这个管理模式非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莫属,因此我国2008年推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又要地方推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地方产业群聚或产业集群分布图(举例)

如何制定地域性产业群聚/集群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规划的重点

  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整体发展规划进行重点设计。
  当工业产业已经在各地方形成了群聚和集群,当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间的竞争工具,已经成为各地方的核心竞争力的表现,在知识产权高度受重视的今天,政府考虑的不应再是对知识产权单纯地进行法律保护,不再是简单地用金钱奖励的形式刺激企业粗放、零散地进行创新,对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有全新的思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2008年颁布,2009年将着重推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重点将是对当地产业群聚和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规划的要点

  产业群聚和集群在知识产权方面都有非常典型的特征,对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必须以该特征为要点进行。
  产业群聚基本由相同产业的企业构成,那么其在创新方面就有很多共性的东西,创新的技术很容易成为共性技术,意味着一个创新可以使用于产业群聚的所有企业,这将大大降低整体创新的成本;意味着由政府出面整合单个企业零散的创新行为,将产业群聚中的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完成单个企业无法完成的产业技术发展规划成为可能。产业集群和产业群聚有些不同,集群主要由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可以从龙头企业入手,工作相当群聚要容易开展一些。无论是产业群聚还是产业集群,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一般都由以下几大要点构成(本规划未涉及商标/品牌):
1、建立当地产业群聚的专利信息数据库;
2、利用庞大的专利数据库进行定向检索,再进行专利分析;
3、制作专利地图,规划产业群聚的技术开发方向,指导群聚企业进行创新,共同研发新技术,开发出有价值的前沿而且适用群聚产业的新技术;
4、规划最优的开发模式。
利用群聚中各企业的比较优势,对群聚企业内部进行合理分工,使得各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长项在各自优势领域进行创新,再将技术进行优化组合,集成为专利池或上升为产业标准。
5、设计最大效益的使用规则。
充分发挥创新技术的边际效益,制定群聚中企业共性技术和其他技术的许可使用规则,使得单个企业单个创新在群聚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将单个创新技术放到整个产业群聚中,使效益最大化;
6、组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最大限度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组成当地产业群聚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对内共同维护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规则,对外共同打击侵权行为,使得产业群聚形成一个强大的合力得以与大型跨国公司形成抗衡;
……
※: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方案可以适用于行业协会以及大型集团企业。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