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反垄断法》将为中小企业带来机遇和挑战/江泽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19:42:32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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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反垄断法》将为中小企业带来机遇和挑战

江泽利


我们都知道,填补我国法律空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她将为预防和制止我国经济市场中的垄断行为,限制和排除无序的恶性竞争提供法律依据;也将为创建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将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的潜在能量,提高经济效率,发展我国以公有经济为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言外之意则是,《反垄断法》的实施将为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第一、《反垄断法》是政府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从机构设置和执法职责等方面,为政府对市场经济实施适当干预提供了指引。《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将其行政职责以法律形式加以明文规定;第4条将“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作为政府义务;第10条还特别规定,国务院应设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以保证反垄断法得到切实实施,将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反垄断法》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清除阻碍公平竞争障碍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竞争的行为,也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在第1章总则部分就以禁止性规定,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严格禁止之列。随后,又分别用独立的第3章和第5章,分别对上述两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做了详细的列举性规定,既为经营者评价和规避该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标准,也为执法机构识别该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正确识别并惩处该类违法行为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要,也是为包括民营中小企业在内的合法经营者创建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障碍的必要。
第三、《反垄断法》允许中小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等形式,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反垄断法》不反对适度的联合行为,而是反对滥用垄断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反垄断法》并不要求推倒什么,而主重发展什么。为培养和扶持中小企业,繁荣民族工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有秩序、有规则下良性发展;让我国经营者适应市场经济,参与公平竞争,提高市场竞争力。《反垄断法》第5条鼓励经营者通过合法形式实施集中,以扩大经营规模,抵御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在随后的第4章,又对经营者自由集中、审批后集中以及禁止集中分别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要发展,单打独斗是不行的。适度允许扩张,更彰显国家以人为本的人性特点,以更为人性化的法律规定为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通过自愿联合,中小企业可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五,《反垄断法》通过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虽然仅仅只是在第1章总则中论述立法目的时,提到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但我们并不难看出,整个法律条款都是在围绕着这一目的而展开。限制和排除不当的竞争行为,创建和维护健康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真正做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则《反垄断法》赋予参与竞争的经营者的一项职责。
垄断成本最终总是要由消费者来买单,消费者是垄断的最终受害者。《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利益,最终就是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也为《反垄断法》的受益者,中小企业更应尊重市场,尊重消费者。
中国经济的今天和未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据统计,我国国内目前有中小企业2300余家,占到总注册企业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利润和外贸出口总额,分别占到全国企业工业总产值、利润和外贸出口总额的60%、40%和60%;全国城镇就业人口中的3/4在中小企业里工作;有将近65%的专利技术、75%以上的技术创新和80%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研发和生产的;有许多所谓的大企业也都是从中小企业发展来的。然而,我国平均每分钟就有2家民营中小企业破产,平均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中小企业破产倒闭。按这个速度发展下去,中国将有60%的企业可能会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可能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可能不到10%。
市场竞争是残酷的,但竞争却也是增进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面对不容乐观的发展环境,中小企业更应善于发现自己的竞争优势,借《反垄断法》实施之势,勇敢面对挑战,快速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善用法律和经济政策发展壮大自己,提高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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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64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人员(1964年6月)

(1964年6月9日)

任命方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主任。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是严格责任实现的途径

郭辉


  举证责任倒置与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内容上是基本相通的。近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但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危险责任的不断增加,事故损害的频繁发生使侵权法的某些价值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当代侵权行为法适应社会的需要获利了空前的发展,同时在侵权法和证据法上都提出了一个如何对危险责任以及事故责任中的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和全面的保护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
  若不坚持确认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如环境污染问题、产品责任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案件中,可能会造成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结果。尤其应当看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过错的举证负担置于接近事故源的一方承担也能够有效地促使举证责任被倒置的当事人一方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从诉讼的角度看,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医疗过错事件和公害、药害事件那样的通过高度科学性、技术性过程发生损害的场合,要外行的受害者证明损害到底是否可能预见,对于预见到的危险加害者负有体积结果回避义务,并且,是否可以说加害者已尽到该义务,这些对受害者来说简直就是强人所难。在这种场合下,与作为专门家、事业者的被告相比,作为受害者的原告,在科学的专门知识、理解能力上均处于劣势,并且根本谈不上准备证据的经济上的资力,现代民法引入了严格责任等新的归责原则。
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是严格责任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在侵权法中,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非绝对。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加害人就其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责,各国立法例多承认加害人得提出特定抗辩或免责事由”。严格责任的严格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即受害人在遭受损害以后,就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或因果关系的问题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将此证明负担倒置给行为人。二是对行为人反证证明的事由进行严格的限制。法律上对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由是有严格规定的,即行为人只有在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和不可抗力赞成的才能被免除其责任。这种限制也可以说是对于“倒置”的事由的限制。正是因为实现了举证责任倒置且对倒置的事由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因此责任才是严格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格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是相通的,严格责任必须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体现其责任的严格性,而举证责任倒置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严格责任。由于严格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例外,其通过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使与承受,如果允许法官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自由裁量,无疑允许法官未经审判就决定当事人一方胜诉或败诉。


北安法院 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