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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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安办函〔20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制定《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专项整治重点
  1、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的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特别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企业、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是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等情况。
  三、时段安排
  部署启动阶段:2011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的部署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8月中旬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结合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检查督导阶段:2011年8月中旬至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开展检查督导工作。
  我部将结合今年开展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对各地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总结分析阶段:2011年11月15日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归纳、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力求治本。要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做好施工现场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二是自查与抽查结合;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结合;四是明查与暗查结合。通过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月2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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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明政 [1999]文23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我市属雷电多发区之一,年平均雷暴日数多达70-90天。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火灾、停电、停产事故时有发生。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代电子设备及高档家电的不断增多,雷击造成的损失也日趋严重。为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原则同意三明市气象局制定的《三明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三明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第一条 __为加强三明市雷电灾害的预防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因雷电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__本规定适用于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及易燃易爆物资仓储场所、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它需进行雷电防护的场所(以下简称场所)。
第三条 __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__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__建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持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越资 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六条 __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及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减灾机构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或图纸会审。凡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七条 __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防雷设施设计图纸进行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防雷设施设计。
第八条 __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参加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及其它防雷场所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 __建筑物内设置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广电、医疗等重要电子设备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弱电设备的防雷标准,采取相应的雷电防护措施。
需在建筑物内安装弱电设备的单位,其机房的雷电防护设计方案应由有关部 门会同审查并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的机房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__各类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具体检测工作由当地的防雷减灾机构统一安排,每年一次。受检单位应予积极配合。检测合格后,由当地防雷机构发给合格证;防雷设施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复检。
第十一条 __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科学、有效。
第十二条 __市级防雷减灾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境内的防雷产品 、防雷材料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__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
有参加人身或财产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因雷击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应由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开具雷电灾害证明书,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__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防雷设施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规定限期改正的,根据《福建省气象条例》,可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__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__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气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私自携带美元现钞入境分送问题的复函

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私自携带美元现钞入境分送问题的复函
外汇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
闽公函〔1995〕012号文收悉,现就函中所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美元龙信服务公司所属人员为偷渡到美国的不法人员携带大量美元现钞入境,未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携带外汇、贵金属、贵金属制品进入中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的规定。此外,有我国境
内解付外汇,属须经国家批准,由银行或邮政部门经营的外汇业务之一。美国龙信公司有关人员将携入的外钞私自分送给国内其他人员,并从中收取手续费,此行为属在我国境内解付外汇,已构成私自经营外汇业务。根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扰乱金融
行为。对从事该行为的美国龙信公司的入境人员应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函复。



19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