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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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
于全省"三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四五"普法工作意见》的汇报。会议认为,我省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认真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依法管理水平,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推动依法治省各项工作,为我省"十五"计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特作如下决议:

  一、,从2001年至2005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强化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深入开展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保障和促进酉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公民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加流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

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村基层干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三、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组织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努力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要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行

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要继续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各类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素质教育

的重要内容。中小学要力争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识。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采取各种措施,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

  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国际经贸法

律知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不断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七、要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法律知识学

习和培训,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实行依法治村,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推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出发,把学法和用法,

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依法治

理活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九、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要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

项重要任务,积极开办法制专栏和专题节目,出版优秀法制图书,运用电影、电视、歌曲、小说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农村基层组织要以多种形式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切实解决法制宣

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与宣传部门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分工

负责,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深人开展。

  十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汇

报、视察、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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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资助市区高考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资助市区高考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

沧政办发[2006]25号 2006年8月4日

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切实做好资助我市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工作,确保不出现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的大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沧州市市区今年参加高考并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优先资助: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学生。
(二)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子女;进城务工困难农民工家庭子女。
(四)因受灾、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方式
1、家庭属农村户口的贫困生可在当地按照相关文件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2、市区贫困生入学后在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入学,后交款。
3、由民政部门拿出部分福彩资金资助贫困大学生(已登报)。
4、由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向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以资助贫困大学生。
5、由市财政拿出部分资金作为资助贫困大学生资金。
6、动员各大企业及市本级高等院校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以帮助学生筹措学费及生活费用。
(二)资助标准
资助金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学费,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入学学费(1500-4000元/生)。
三、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贫困生持相关证明向有关部门提出资助申请。
(二)由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汇总审核。
(三)对资助学生情况在电视、报纸等相关媒体以及受资助学生所在学校或家庭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天。
(四)对符合资助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学生予以资助。
四、资金发放方式
教育局将审核后的受资助学生名单转送有关部门,由受资助学生凭身份证件、学校录取通知书及交费证明到相关部门领取资助款项。
五、各县(市、区)参照此办法执行。


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茧丝绸协调(改革、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国家储备厂丝收购资金由银行贷款改为由财政部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中拨款的批示精神,根据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茧协[1996]4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财商字[1997]72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1年1月17日

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国家储备厂丝收购资金由银行贷款改为由财政部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中拨款的批示精神,根据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茧协[1996]4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财商字[1997]7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厂丝储备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商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实施,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落实,可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具体业务。
第三条 国家厂丝储备实行计划管理,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提前下达年度厂丝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包括轮换计划),规定厂丝收储或抛售的数量、价格幅度、品种、质量等,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吞吐。承储单位应严格按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对不执行计划的,财政部将收回收购资金或不予核补经营亏损。
第四条 国家厂丝储备的收储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中拨付,现行有关办法规定的由银行贷款、财政垫息的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应根据厂丝储备的合理规模及受托承储单位计划内厂丝储备的购、销、存等情况,每年向财政部提出收储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据此安排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预算。国家厂丝储备的合理规模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收储资金包括:收购价款、必要的收购费用和储备费用。收购价款部分所需要的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收购计划规定的收购数量、收购价格确定;必要的收购费用和储备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9]73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收储资金由国家经贸委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填报“预算拨款申请书”,财政部审核同意后,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列支。
第八条 国家厂丝储备收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国家经贸委负责收储资金专户管理事宜,督促承办企业在有条件的银行开立“国家厂丝收储资金”专户,下设“收购资金”和“储备资金”两个专账,分别反映收购资金和厂丝储备费用资金变化情况,并每季度将专户情况向财政部通报。
第九条 收购任务完成后,国家经贸委负责汇总、确认受托承储单位的计划落实情况,包括收购数量、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等,并将有关计划确认文件抄送财政部。年终国家经贸委负责向财政部报送国家厂丝储备会计报表。
第十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报送的收购计划落实情况及储备费用开支情况,年末,财政部对国家经贸委清算、批复储备经营的盈亏情况及收储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厂丝储备的核算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经营厂丝储备的亏损,经财政部核定后,由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全额负担,经营厂丝利润,全额缴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监督、检查受托承储单位的日常储备维护工作,确保国家厂丝储备的安全,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可不定期抽查和检查,确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三条 对厂丝储备的纪律、监督、检查及违章的处理按照《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