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23日 财税[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政企分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铁路局及广铁集团所属的分局、公司、站、段、所、办、厂、中心、队、室、场、协会、学会、工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疗养院、报社、行车公寓、招待所、中小学、职业高中、铁路中专、职工大学、医院、防疫站、印刷厂、技校、职校、党校、科研所、设计院等)、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合资铁路企业及所属站段等)以及其他的成本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知所称“通信服务”是指固定电话、电报、专线、各种MIS系统、数据端口、电视电话会议、数据业务、无线列调、区段通信及其他基本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专用通信业务等业务。
附件: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详细名单
附件:
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
的铁路运输企业详细名单
1.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
2.哈尔滨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3.沈阳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4.北京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5.呼和浩特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6.郑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7.济南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8.上海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9.南昌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0.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1.柳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2.成都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3.兰州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4.乌鲁木齐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5.昆明铁路局机关及所属运营单位
16.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7.金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8.泉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19.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0.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1.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2.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3.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4.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5.平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6.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7.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8.达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29.水柏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0.长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1.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2.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3.蓟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4.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5.广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6.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7.芜湖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8.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9.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0.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1.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2.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3.宁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4.三茂铁路实业有限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5.南防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6.青藏铁路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7.大秦铁路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8.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49.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50.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51.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注:以上名单将随铁路运输企业体制改革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七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七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1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两国的经济建设,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现缔结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都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向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
上述两个货物总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货物总表所列货物的供给。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根据中、保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并且经过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修改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一九八七年的合同办理。
上述合同应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三个月内签订。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总表,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双方并同意,本议定书货物总表未列入的商品,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交换。
第四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供应的货物价格以瑞士法郎计价。
根据本议定书所供应的商品,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双方同意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和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保加利亚方面由保加利亚对外贸易银行,以记帐结汇办法办理。为此目的,双方银行应相互开立计息无费瑞士法郎账户,称为“一九八七年清算账户”。该账户差额超过六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债务方按年利百分之二支付利息,利息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次计算后记入“一九八七年清算账户”。
任何一方银行在接到付款通知后,不论对方银行账户内有无存款,应立即照付。关于付款的具体办法,按照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的交货共同条件办理。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未规定的详细手续,在中国银行和保加利亚对外贸易银行间的清算协定内规定。
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后,上述双方银行对于未履行本议定书在其有效期内所订合同的付款,仍应继续办理。
第六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至迟须在一九八八年二月底以前将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八八年清算账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
第七条 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失效。合同失效前的货款,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自动转入一九八八年账户。未履行的合同,如经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交货,作为一九八八年的订货处理。
第八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限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保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出口货物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权代表
吕学俭 彼林斯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