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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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

国科办基〔2011〕20号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部署,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安排,根据《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国科发基〔2010〕571号)的要求,我部于2010年底开展了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
目前,评审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认真研究,原则同意“杂交水稻”等49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名单见附件1)。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为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质量,我部将组织对这些实验室进行建设计划可行性论证。请各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请各实验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做好支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建设目标、制定建设方案、落实建设经费。通过该计划的实施,实验室应凝炼科学发展目标、明确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组织科研队伍、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完善和提升实验研究平台、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2.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应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针对实验室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注意吸收评审专家组的意见。建设计划目标要明确具体,落实措施要得力,并具可操作性。
3.实验室直接依托一级法人单位,是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专管共用,科研用房集中。实验室名称和研究方向应突出自身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
4.请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立即组织有关单位以国家重点实验室(筹)的名义进行实验室主任招聘工作。招聘信息须公开发布,并对应聘人进行严格评审。招聘工作结束后,将审核后的实验室主任推荐人选报我部备案。
5.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实验室主任推荐人选会同依托单位负责人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并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
6.《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严格审查、加盖公章后,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我部。我部将择期组织专家组对各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和运行机制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7.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实验室进入建设实施期,我部将正式批准立项建设。
联系人: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 卞松保、周文能
电 话:010-58881590、58881507
任务书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邮政编码:100862
联系电话:010-58881050、58881053

附件:1. 2011年制定建设计划实验室名单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1/201104/W020110402332253593664.pdf
2.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1/201104/W020110402332254068941.doc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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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条例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本条例所称赌博是指约定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财物、工具或者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禁止赌博应当坚持群众监督与公安机关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赌博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禁止赌博的工作,依法查处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六条 公民有权劝阻、举报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对举报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制订禁止赌博的措施。在本单位发现赌博活动,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本单位参加赌博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制订禁止赌博的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在辖区内发现赌博活动,应当予以制止。进行教育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九条 旅馆、饭店、舞厅、酒吧等服务性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守法经营,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发现赌博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主动交代赌博行为,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举报、制止和查处赌博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赌博受到治安处罚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查获的赌资、赌具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赌博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律无效。
第十五条 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应当出示证件。
查处赌博必须当场清点赌资并制作清单,由查处赌博人员和参加赌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执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查处赌博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不得侵吞罚款和没收的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二、第十条修改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删去第十一条。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执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2日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王廷琛
                           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滇池风景区旅游资源,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昆明市城区西南部滇池北岸,起步阶段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


  第三条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充分利用滇池风景区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和旅游资源,重点发展国际旅游业和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逐步建设成为旅游观光与度假相结合,与东南亚旅游市场融为一体,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国家旅游度假区。


  第四条 度假区实行国家旅游度假区及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度假区投资开发建设。


  第五条  度假区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度假区内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好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度假区内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度假区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度假区设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度假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度假区的工作。
  (二)研究编制度假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组织编制度假区的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适用于度假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五)对度假区内各开发建设单位和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做好服务工作。
  (六)审核或审批进入度假区的投资项目。
  (七)开展国际旅游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旅游业务,按规定处理度假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度假区的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在度假区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公安、金融、保险、法律、会计、审计、技术咨询、人才交流等社会服务支撑体系,监督和协调各部门设在度假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兴办和管理度假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事业。
  (十)完成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权限
  (一)管委会在度假区内行使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审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或一千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资项目,二百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公,处理度假区内的有关事宜。
  (四)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任用。各级各部门在度假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五)审批市政府切块给度假区的城镇户口落户和农转非指标。
  (六)协调和处理度假区有关涉外事宜。审核度假区有关人员出入国(境)的事项。
  (七)行使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度假区重点兴办符合国家旅游产业政策和昆明市旅游发展规划的下列项目:
  (一)旅游观光游览项目;
  (二)文化娱乐及游乐项目;
  (三)旅游住宿及其他度假设施项目;
  (四)旅行社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五)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项目;
  (六)旅游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项目;
  (七)区内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
  (八)旅游交通项目;
  (九)国家允许和特许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度假区内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污染生态环境的;
  (二)中国政府禁止的。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投资经营方式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租赁;
  (六)购买度假区内的债券和股票;
  (七)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第十四条 对进入度假区投资的,由管委会按照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统一受理申办手续。


  第十五条 度假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统一安排建设。


  第十六条 获得度假区内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须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和期限投入资本,如期兴建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到期仍不能兴建或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保障体系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
  (一)度假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度假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由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度假区规划和《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办法》、《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受理。
  (三)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可以是已经完成初步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待开发的土地。允许中外客商到度假区投资进行土地开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综合性和其它用地五十年。
  (五)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为:协议、招标、拍卖等。在规定的范围内,具体的地块位置、规划用途、用地年限、费用和其它条件,由管委会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六)土地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度假区的财政、财务、会计、留成外汇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工商管理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度假区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其它工商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税务、海关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负责度假区内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办理海关业务的有关手续,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区。


  第二十一条 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办理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开户等有关金融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可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的贷款指标实行专项安排,各金融机构对度假区内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应积极予以贷款支持。度假区内试行贷款证办法,允许贷款交叉(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度假区内企业可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奖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度假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办经批准的国内及涉外保险业务。经上级保险公司批准,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度假区内进行投资和贷款。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人事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对度假区的人才引进、劳动工资、劳务市场、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等事宜进行业务管理。

第五章 企业和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度假区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管委会对其直属企业和经济实体实行行政领导;对进入度假区的其它企业和经济实体实行宏观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凡在度假区兴办各类企业,应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到度假区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七条 度假区内企业有权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自主决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十八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经营期满和中途歇业,应向原批准机关申报,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应在昆明市内设立帐簿,并按规定向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管委会指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度假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度假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和办理有关保险。


  第三十二条 度假区内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外籍专家和中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的职员和工人,可由度假区劳动人事机构介绍,也可自行招聘。


  第三十三条 度假区内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劳动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度假区的外地人员,实行暂住户口制度。对确有实绩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落户手续(包括政策规定的亲属)。


  第三十五条 度假区内中外商务、技术、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一年内需多次出入国(境)的,可按规定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国(境)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度假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