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38:13   浏览:8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5〕11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六盘水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规划、实施信息工程和服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政府主导、适当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 六盘水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在六盘水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国家信息化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经市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的部门专项规划,报市委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各县、特区、区政府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市委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确因需要作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章 信息工程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条 信息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信息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保证建成的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审批、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十四条 我市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我市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
  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委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报送申请,市委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组织或委托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批准实施,重大信息工程项目报经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列入市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申报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属于财政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七条 从事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开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所需的装备及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四)符合法律和国家、省及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设计开发单位。
  第十九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市委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报批准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内容:
  (一)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书的总体要求;
  (二)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三)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设备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
  (五)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
  (六)技术培训人员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七)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八)项目的财务决算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建设单位和用户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投入运行。对验收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按要求限期整改,直至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督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投资额在100万元(含设备购置、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费用)以上的信息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的内容主要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信息资源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有利用价值、数字化、网络化的数据信息。其开发利用包括信息的采集、处理、交换、共享和服务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 市及县区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互联互通。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查询或索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面向社会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信息资源。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信息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经营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开发;
  (二)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发;
  (三)从事网络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按照许可的项目提供信息服务;
  (四)遵守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保密的信息资源按照密级由相应的部门进行开发;
  第三十条 未经市委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本市的信息资源直接在国外的机构上网,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建立海外镜像站点。
  第三十一条 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对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真伪、优劣和实时维护的责任。
  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用错误信息危害社会,误导公众;
  (二)严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会环境。 用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危害社会;
  (三)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四)传播内容淫秽的信息;
  (五)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擅自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不按市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编制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的,由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面向公众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级及驻市省属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经营空中游览业务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关于经营空中游览业务的暂行规定

1989年1月18日,民航局

第一条 空中游览是指游客搭乘航空器(飞机、直升机、飞艇、气球)在特定地域上空进行观赏、游乐的飞行活动。
为了保证空中游览的健康发展和飞行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凡经营空中游览业务的企业,除按《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执行外,还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营空中游览业务的企业,在办理通用航空许可证时,必须向中国民航主管部门申请空中游览项目,经审查批准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三条 空中游览任务的申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颁发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国发(1984)178号〉和中国民航局转发此规定的通知〈(85)民航局字第078号〉执行。
第四条 空中游览使用的航空器,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进行适航检查,并取得客运适航证。
第五条 在大、中城市市区上空进行游览飞行必须使用两台(含)以上发动机的航空器(飞艇、气球除外)。
第六条 在广阔水域上空进行游览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有合格的应急水上漂浮设备,并为机上所有人员配备个人救生设备,或者飞行高度确保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能够继续飞行(或滑翔)到陆地。
第七条 担任游览飞行任务的正驾驶员,最低应具备昼间二号天气标准,并在该型机上的单飞时间不少于100小时(飞艇、气球驾驶员的要求另定)。
第八条 游览飞行使用的民用机场,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6)43号〉和民航局颁发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86)民航局字第253号〉执行;游览飞行使用军用机场,其安全保证条件可按照民航局《关于地方、部门兴
办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使用军用机场有关问题的通知》〈(88)民航局字第98号〉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游览飞行时的真高不得低于100米。
第十条 经营空中游览业务的企业,对乘客及其手提物品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上下航空器时要有人引导。乘机人数不得多于该航空器的座位数。
第十一条 经营空中游览业务的企业,应印制乘客安全须知材料,并在起飞前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经营空中游览业务的企业,必须投保乘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民用航空局。


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政务信息上报和评比工作。

二○○二年八月六日


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和报送质量,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比办法(试行)》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各区县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以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相关处室。

二、考核评比办法

1、考核评比主要采用计分办法,市政府办公厅每月通报信息采用条目、得分和累计积分情况。

2、市政府办公厅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并发文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先进单位分设一、二、三等奖。

3、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依据评比条件直接评定;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依据评比条件分配名额,各单位按名额申报名单,最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4、对全市的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在省政府办公厅调整信息直报点时,原则上得分最低的直报点,由得分最高的非直报点取代。

三、评比条件

1、信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办公室有领导分管,定期研究、检查、督促信息工作;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区、县政府办公室有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或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建立信息采集、报送、反馈、查办等工作制度,并能严格执行;形成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上报的信息质量较高,得分在同类信息点中位居前列;地区和部门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上报信息无失实现象。

2、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对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信息工作成绩突出,采编上报的信息数量多、质量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半年以上,且仍在从事此项工作。

四、计分标准

1、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在国办评分的基础上乘以10。

2、被省政府办公厅直接采用的信息,在省办评分的基础上乘以5;经市政府办公厅采编间接采用的,按省办分值计算。

3、被市政府办公厅采用的,调研类信息每条计20分,专题综合信息每条计5分,动态类信息每条计2分。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

4、上报省办、国办的信息,有领导批示的加倍计分,省领导批示原分值乘以3,国务院领导批示乘以6。对紧急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上报信息失实的,加倍扣分。

5、计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即上报信息被同级多种刊物采用,以分值高的计分,不重复计分。

五、报送内容:

1、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取得的新成绩和值得推广的经验;

2、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3、市政府领导对有关工作具体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4、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引起国家、省、市政府领导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5、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本地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

6、重要社情民意;

7、市政府办公厅要求搜集、报送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南京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信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