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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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

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


根据1986年10月15日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将本文中有关收取经常费的财务处理规定停止执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高等教育事业要加速发展,培养数量较多、质量较高、多种规格的各类专门人才。按现行管理体制,高等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试行委托培养学生的办法,可以发挥高等学校的办学潜力,开辟高等学校经费来源,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打通高等学校为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个体户培养专门人才的路子,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达到增加培养数量,提高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的目的。接受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学校,必须首先保证完成指令性计划,不得冲击指令性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一、委托培养学生的形式、范围和计划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务院部门,全民所有制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均可通过协商,签订合同,委托高等学校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委托培养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部门及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培养的学生,必须从统一招生中录取新生;农业、石油、地质、煤炭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山区、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及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委托培养的学生,可由委托单位推荐学生参加全国统考,报考的学生,必须达到录取标准才能录取。
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一般应在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的现有专业中进行。有些专业可以适当放宽专业的业务范围,培养与本专业相近的专门人才,以适应委托单位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如果委托设置新的专业,应按现行专业审批手续连同委托合同报批后方可实施。地方院校中一直面向全国和大区招生的专业,中央、国务院部门所属院校中一直对口其他部门的专业,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认真办好,不得因同本部门不对口而予以削弱,在保证不削减原订招生规模的基础上,亦可适当接受一定数量的委托培养学生的任务。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和部门之间原有的协作、支援(包括支援“老、少、边”地区)关系,要保持不变,不能打乱。
委托培养学生,一律采用合同制的办法。委托培养学生的合同,应将学校及专业、年度招生数、在校学生达到的规模、招生来源、毕业生的分配、合同有效期限、经常费用和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等逐项加以明确规定。委托培养学生的合同,必须经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凡经批准的委托培养的招生指标,均由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单独编制招生计划,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学校的委托培养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国家计委,经审核后纳入高等学校年度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凡有条件又有可能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学校,其主管部门应从全局出发,予以积极支持。如发生学校有能力承担其他部门委托培养学生的任务,而学校主管部门加以限制的情况,由教育部加以协调。
凡接受长期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要保证国家确定的本校长期发展规模的实现,不得因此而缩小原订规模或放慢发展速度。委托培养学生的规模应在国家确定的发展规模之外。
二、委托培养学生的双方必须遵循的原则
委托培养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毕业后一律由委托单位负责分配使用。
委托培养的学生,要尽可能实行走读制或由委托单位设法解决学生的住宿、交通等生活问题。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委托培养学生,一般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高等学校中进行。
有条件的委托单位,可以在学校所在城市自设教学点,由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组织教学。
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高等学校,对委托培养的学生,要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执行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
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其招生和录取工作,要按规定办理,杜绝“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这类问题,要严肃处理。
三、委托培养学生的经常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解决办法
根据谁委托培养学生谁负责解决经费的原则,委托单位(包括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要负担为其培养的学生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经常费。
委托培养学生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由委托单位负责安排。委托单位应参考国家现行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和学生人数,将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指标(包括设备购置费)和相应的国拨三大材料指标,拨给对方。委托单位提供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学校结合本校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建设,并报其主管部门批准。所建成的校舍及购置的教学设备,其产权均归承担委托任务的学校。中央和国务院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院校培养学生,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国务院部门在本部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解决,并按合同议定的款项及时划拨给有关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中央和国务院部门所属院校培养学生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和中央、国务院部门之间委托培养学生,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均应按以上办法解决。
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的经常费,可由委托培养学生的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标准,也可由委托单位按下列标准拨给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工科、医药、艺术院校1000元至1300元,农林、理科(含师范院校理科)、体育科类900元至1200元,文科(含师范院校文科)、财经、政法科类700元至100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学生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学生按规定享受的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由委托单位根据学校实际规定开支数另行拨付。
学校收取的经常费,90%交学校财务部门,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10%纳入学校基金,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拨付委托培养学生的经常费,一律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即主管部门由集中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税后留利(或亏损包干结余)中开支;企业由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税后留利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拨付委托培养学生的经常费,在预算外资金或预算包干经费结余中开支,不得因此要求另行追加预算。
有关涉及办学条件的其他问题,应本着互相支持的精神协商解决。如果双方采用对等培养学生,所需经常费、基本建设投资等,可以参照上述原则,经过双方协商,采用变通办法处理。
四、接受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的招考办法
凡从统一招生中招收委托培养学生的,均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办理,并按教育部、财政部1980年5月3日(80)财事字109号通知规定缴纳招生经费〔每录取一名学生在30元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或(教育)、财政厅(局)确定收费标准〕。
凡由委托单位推荐学生的,按下述招考办法执行:
1.参加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2.于每年5月31日前由委托单位集体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名,每名考生收考试费15元(不再缴纳招生经费)。
3.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检查条件办法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有关材料由委托单位报招生学校。
4.每年7月31日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向考生、委托单位、招生学校通知考生的考试分数。
5.招生学校对考生应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分数不应低于招生学校在当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农业、石油、地质、煤炭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山区、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考生,录取分数线可适当降低。
任何委托部门不得要求学校录取不够条件的考生。如考生成绩太差,不足录取名额,学校可通知委托单位,共同修改合同,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
五、其他有关事项
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高等学校,其领导管理体制(包括校、系、专业)不变。为委托单位培养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学活动、行政管理等工作,均由学生所在学校统一管理。属于联合办学性质的,其职责划分,按双方议定的合同办理。
委托培养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违者负责赔偿损失。遇有需要改变合同内容的问题,应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协议备查。合同到期以前如双方同意中断委托培养关系,应按审批手续中的规定,将中断合同的协议书报有关部门备案。
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高等学校,不设专门的管理机构。
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委托培养中专学生,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精神办理。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的经常费,由委托单位按下列标准拨给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每人每年:工科、医药、艺术科类650元,农林、体育科类550元,师范、财经、政法和其他科类45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学生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学生按规定享受的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由委托单位根据学校实际评定开支数另行拨付。学校收取的经常费,交学校财务部门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拨付委托培养学生的经常费,按本文件第三项规定办理。对于跨省委托培养的学生,在其入学和毕业分配时,按照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研究生,其计划管理、培养经费、招考办法等项细则,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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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近两年来,本省大多数国营工业企业实行了承包制,提高了经济效益,增强了企业活力。实践证明,承包制适应现阶段企业生产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是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现实选择。目前,本省还有部分企业没有实行承包制,已实行的也需要完善,同时,本省大部分企业第一轮承包
期即满。因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发〔1989〕11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稳定政策、兴利除弊、分类指导、多做贡献”的方针,提出如下发展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承包基数
1.根据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企业实现利润基数、上缴利润基数、还贷基数以及留利数额或者比例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逐个对承包企业核定。
2.原承包企业承包基数比较切合实际的,可按税后承包的原则加以合理调整。
3.对原承包基数明显偏低的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发挥效益的企业,应适当调高基数和上缴比例。原则上按前三年实现利润的平均数和各种增收减利因素重新核定。
4.对于需要重点扶持发展、技术改造投入多、还贷负担较重的企业,应予调整或者合理确定其承包基数、上缴利润递增率和分成比例。
5.承包期间,不得更改承包基数。若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需变动承包基数时须经承包方企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后确定。
(二)承包形式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琼府〔1988〕27号),在实行新的一轮承包时,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预算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办法。承包主要采取“两包一挂”(即一包上缴利润,二包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承包形式。上缴
利润采取递增包干或者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方法。政策性亏损企业实行亏损递减、减亏全留、超亏不补的承包形式。
(三)承包期限
1.承包期一般为三年。重点企业可与“八五”发展规划同步配套承包。
2.经营预期不稳定的企业,可一年一定。
(四)承包经济考核指标
主要应有实现利润、上缴利润、分成比例、还贷指标、固定资产净值增值指标、技术改造任务指标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等经济技术指标。
(五)承包方法
1.滚动承包。对那些生产经营好、能较好完成承包合同、承包基数比较合理、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者素质较好的承包企业,可由原承包经营者继续承包。


2.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基本原则是:核定基数,全员承包,资产抵押,超奖减赔,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企业的全体职工要根据职务岗位情况分为不同档次,交纳一定数量的抵押金。承包企业还应在年度企业留利中按承包基数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
3.领导班子集体承包。实行此种承包的原则应是党政领导互相协作、领导班子比较团结的企业。
4.公开招标。对生产经营状况差、管理混乱、长期亏损的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县(含县级市)一级的这类企业,可以向省内同行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经营者。
5.鼓励大型企业承包小型企业,先进企业承包落后企业,盈利企业承包亏损企业。
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承包程序。
(一)在承包前,企业主管部门应与财政、审计部门对企业资产的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评估和审计,清产核资。重点核实企业资金财产、专项贷款余额,核实盈亏,作为测算承包基数的依据。
(二)承包经营者提出承包方案和实施意见。
(三)以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体改、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劳动等部门以及企业职代会选派代表参加,组成考评委员会,对各个承包方案进行论证(有些企业亦可由考评委员会提出承包指标,然后招标承包)。
(四)承包经营者的确定。原已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在实行新一轮承包时,原承包经营者履行了承包合同,经审计认定无违法乱纪行为,领导班子比较团结,受到职工拥护的,可以继续承包;需要更换经营者的企业,可以继续采取上级主管部门委任、竞争招标、民主选举等方式重新确定
;对承包经营者要进行全面考核,除考核业务能力外,还要注意考核经营者的政治素质;实行竞争招标、民主选举的,必须充分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后确定。 (五)由政府指定的企业主管部门为发包方和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 (六)发包方发现承包经营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权
终止合同。
三、加强对承包企业的审计监督。
(一)政府主管部门既要维护企业的自主权,又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二)企业承包前必须进行资产盈亏核查审计。重点核实企业财产、专项贷款余额和生产经营盈亏情况。企业承包期间,必须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年度审计,审查承包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重点是盈亏情况。合同期满时,实行终结审计,对承包合同执行结果,作全面审计评议。
(三)因故需要变更承包企业法人代表时,合同双方应向审计部门提出离任审计申请,经审计后方能更换。
(四)承包经营者应接受企业党组织、职代会和工会的监督。
四、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兑现奖罚规定。
(一)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负有严格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二)认真兑现承包合同的奖罚规定,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经全面审计认定,对企业靠自身挖潜,加强管理而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要坚决按照承包合同的奖罚规定兑现。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上缴利润基数的,应用风险基金、抵押
金、企业自有基金抵补。
(三)企业承包经营者要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既要负盈又要负亏。其按合同规定获得的年收入,一般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三倍;没有完成承包指标的,应按规定扣减其收入,直至只保留基本工资的一半。
(四)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无权转让承包合同,无权将企业部分或者全部资产转包。如发现有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有权中止合同,并有权扣除部分或者全部风险抵押金以抵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承包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
五、交通运输和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工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县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8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情报研究工作的意见

国家科委 国防科工委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情报研究工作的意见

(1990年9月8日)

情报研究是科技情报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在四
化建设中主要起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
三十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情报研究工作为四化建设提供
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我国科技进步、经济
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对情报研究提
出了更高、更广泛的需求,但是情报研究工作当前存在着管理体系松散、基础建设
薄弱、研究队伍不稳、研究经费匮乏等一系列问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
提出以下加强情报研究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把握情报研究的大方向,加强对情报研究工作的领导
情报研究工作要紧密联系四化建设的实际,进一步为各级管理部门的科学决策、
科技部门的研究开发、经济部门的生产发展服务,为实现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第二
个翻一番服务,为国防科技工业长期、稳定、持续和协调发展服务,各级情报机构
要根据本部门和本地区的需求和条件选择研究的重点。
各级领导要依靠和利用科技情报研究机构,给他们定任务,下课题,发挥他们
在管理决策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要把情报研究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地区科技工作
的议事日程,并在政策、人员和经费上给予支持和保证,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
和问题。
二、加强组织管理,发挥情报研究体系的总体效能
针对当前我国情报研究工作自我封闭、整体效能差的弱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
要加强宏观管理和协调,对我国情报研究工作的目标、分工和任务作出规划,逐步
形成结构合理、各具特色、效能显著的情报研究体系;制订情报研究工作“八五”
规划,列出国家级重点研究项目,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研究,为科学技术、
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重大决策服务;要搞好情报研究成果的登记、评定、奖励、
交流和出版工作,制定情报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编印我国情报研究
成果公报,筹建情报研究成果数据库,出版国家级情报研究系列报告;要规范情报
研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规章制度,提高情报研究工作的管理水平。
三、改进情报研究工作方式,提高情报研究工作质量
各级情报研究机构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分工协作,以服务求发展,努力提高
情报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要坚持国外情报和国内实际相结合、文献调查和社会
调查相结合、技术情报和经济情报相结合、现状研究和预测研究相结合、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要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和合作研究,提倡“小核心,大外
围”、“请进来,走出去”,通过聘请科技顾问、客座研究员和委托研究等途径,
实行情报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相结合,不断改善情报研究工作方式。
四、重视基础建设,推进情报研究工作的现代化
情报研究工作要广辟信息来源;要重视文献资料、事实和数据的积累和序化,
组织编纂大型的手册、年鉴等工具书;研建情报研究和咨询服务用的数值型和事实
型数据库,推广成熟的软件和软件包,并将计算机、图文处理、声像等技术用于情
报研究的数据处理、内容分析和成果表达;要注意情报研究学科的建设,建立情报
研究方法论;有计划地组织情报研究人员学习掌握实用的研究方法,把情报研究工
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情报研究工作的发展
要进一步开拓国外情报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交流渠道,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
学术会议和学术组织,采用互派互访等形式,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和委托研究;选派
情报研究管理干部和研究人员出国考察、调查、交流和进修以及邀请国外有关情报
研究专家来华讲学;在国家、地方和部门派出的专业考察团组中,要尽可能安排情
报研究人员参加,发挥其优势,并不断提高情报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客观
性。
六、稳定情报研究队伍,提高情报研究人员素质
各级领导要逐步改善情报研究人员的工作条件,在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定中要考
虑情报研究工作的特点,充分肯定情报研究人员的贡献;要重视情报研究队伍的建
设,要把对中青年情报研究人员的培养提高到战略高度来认识,做好现有的情报研
究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造就一批情报研究专家和学术带头人;要补充一批具有相
当实践经验和研究水平的科技人员充实情报研究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