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农村村级整党中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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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农村村级整党中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农村村级整党中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

  目前,全国农村区乡整党已基本结束,村级整党正陆续铺开。在村级整党中加强农村团的最基层组织——支部(总支)的建设,是落实中指委(1986)l号文件要求,实现“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任务的关键步骤,为此,现将基层组织工作中几个必须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民主选举团干部,严格团支部(总支)委员会的报批手续。中指委1号文件要求在村级整党中进行团支部的普遍改选。在改选中,必须严格按照团章规定进行民主选举,充分体现党团组织和团员三方面的积极性,要把那些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团员青年拥护的年轻党员和优秀团员选拔到团干部岗位上来;新选团支部(总支)书记年龄一般应在25岁左右,最大不得超过30岁;一般应具备高中文化程度,最低不得低于初中。为了坚决克服团支部(总支)书记由上级指定村干部无条件兼任,而造成年龄大、文化低、兼职多、缺少工作热情,在团员青年中缺乏威信和号召力的弊病,上级团委加强团的系统管理,严格团的支部(总支)委员会的报批手续。如发现不遵重团员意志,违反团的民主选举制度的情况,应及时纠正,不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支部(总支)委员会,上级团委有权不予承认。

  二、改革基层团的组织设置,形成农村基层团组织的合理布局。实践证明,1984年团的全国基层工作会议提出的组织设置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目前的问题是在相当一部分地区还没有真正落实。在村级整党中,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要注重乡镇企业的建团工作,采取“以厂带村”、“厂村并举”的多种形式,形成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基层团组织系统;在经济发展尚不充分的地区,也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团员青年的分布、流向和劳动组合方式的变化,合理设置团组织;团员超过50人的行政村,可以“化小搞活”,建立团总支,下设支部。

  三、积极发展新团员,妥善做好超龄团员的离团工作。为了改变目前农村团员占青年比例偏低,团员总数少于党员总数的不正常现象,切实实现中指委l号文件提出的“力争到1987年使每一个农村团支部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达到25%以上”的要求,各地必须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团员发展方针,认真做好农村团员的发展工作,要注意在农村中学、乡镇企业、个体及经济联合体的青年中发展团员。在有青年没有团组织的地方,如没有党的组织,应由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指定一名党员作入团介绍人,党支部在“团支部决议”栏中签署意见,并注明“根据中指委(1986)1号文件要求”后,报上级团委批准;如未设党的组织,则应由上级团委指派干部具体做团员发展工作,上级团委干部可做青年入团介绍人,青年的入团志愿由上级团委讨论、通过并批准。

  由于一些农村团支部长期处于瘫痪状态,一些超龄团员没有及时办理离团手续,这个问题在村级整党中要妥善解决。其做法应是:先发展新团员,再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发展一批,离团一批,超龄团员的离团工作,要在年内结束,做到团员数量进出相抵,略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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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0号
  

  

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三氟三氯乙烷的公告

  

  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案)》规定了相关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计划和淘汰目标,并确定了采用行业整体淘汰的方式。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应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三氟三氯乙烷(CFC-113)。

  为切实履行国务院批准的淘汰方案,现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CFC-113。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继续生产和使用CFC-113的单位和个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支
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根据银发(1998)507号《关于停办外汇调剂业务的通知》精神,从1998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均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为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我们决定将金融机构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
行的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4月1日起,凡代理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买卖的金融机构,一律将代理交易视同结售汇统计业务进行管理并统计。
二、凡在交易中心有代理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应将1999年1-3月间发生而未纳入结售汇统计的业务情况报当地分局,请当地交易中心分中心配合外汇局做好数据核对及汇总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汇总辖内金融机构的数据后,于4月15日前以传真方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际收支司(详见附表)。传真电话:68402315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加强对所辖金融机构代理交易的统计规范管理,确保结售汇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金融机构执行。
附表:1999年1-3月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情况表(略)



19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