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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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7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4]13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往来港澳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为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办理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长期多次有效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5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00元。
一次有效签注、二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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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5]4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真分析了团的工作和建设面临的形势,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进行了讨论,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群众工作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全面总结党的执政经验、指导全党担当起执政兴国历史使命的纲领性文件,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对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拓展和深化。《决定》对于保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团的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共青团组织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就要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广大团员青年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团的全部工作和建设的基础。基层团组织建设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团组织能否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关系到团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否落到实处。共青团要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工作,完成党赋予的历史使命,必须大力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团的基层工作。

  共青团历来高度重视团的基层组织建设。近些年来,各级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不断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团的基层组织数量和团员总数、团青比例均达到了新的水平,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内在活力进一步增强。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和青年群体的发展变化;一些基层团组织内在活力不足,有的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有的团员意识不强,没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的团干部联系青年不够,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强;有些团的领导机关对基层工作关心不够,指导不力等等。对此,全团必须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将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二、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基层团组织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不断扩大团的基层组织的有效覆盖为基础,以切实加强团员团干部队伍建设为关键,以基层团组织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基层团组织的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和合作能力,进一步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巩固、具有内在活力的坚强集体。

  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建带团建,使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格局;坚持以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坚持与时俱进,以创新的精神和发展的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使“五个有”(有一个好的班子特别是一个好的带头人、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并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活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经费和阵地)团组织在学校、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中所占比例达到90%以上,在农村和社区团组织中达到60%以上,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团组织中达到50%以上。在此基础上,创建一大批“四个好”(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阵地建设好)的“五四红旗团委”。经过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层组织体系,构建自我运转能力更强、团员青年参与程度更深、社会化水平更高、更加富有效能的组织运行机制,把基层团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巩固、完善基层组织体系,不断扩大团组织对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

  合理调整基层团组织设置,努力构建以团组织为核心,城乡青年中心以及各类青年社团组织为延伸的基层组织体系,不断扩大团组织对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是共青团工作和建设的重要保证。

  巩固农村、国有企业、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团的基层组织。在农村,要坚持强乡带村,重点加强乡镇团委和小城镇团的建设,依托产业、专业协会、科技示范区等建立团组织。切实抓好松散瘫痪团支部的整顿工作,尤其是针对部分村团支部出现的“空壳”现象,大力推行“校村联建”、“企村联建”、“城乡结对”等做法,着力选配好团支部书记,积极推荐他们进入村两委班子。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团员数量较多的行政村中可以建立基层团委。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置和改建企业团的组织,并配备团的干部。不能随意将企业团组织撤消或并入其他职能部门。不断创新和发展大中学校团的组织。适应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巩固班级团组织,结合实际在社团和学生公寓建立团组织。配齐配强中学团委书记,充分发挥中学团组织在基层团建中的基础性作用。适应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变化,及时调整和建设好团的基层组织。

  大力发展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团的基层组织。这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新的生长点。要适应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区域覆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努力形成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辖区内有关单位团组织广泛参与,具有开放性、协作性、充满活力的街道社区团组织网络。着力配齐配强街道专职团干部,条件暂不具备的,要先配备兼职团干部并逐步向专职过渡。努力在居委会建立团支部(总支),大力在居民区、工业区、商业街、集贸市场等功能社区中建立团组织。要切实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力度,进一步完善联合建团、依托建团、社区建团等多种建团方式。具备建团条件的,都应建立团的组织。已经建立团组织的,要努力找准与企业发展、青年需求之间的结合点,使团组织不仅能建起来,而且能积极发挥作用。尚未建立团组织的,要通过派驻团建指导员和团建联络员、建立青年社团、联合开展活动等方式,使这些企业的团员青年参加到团的工作和活动中来,为建团创造条件。要依托商会、行业协会、职业中介机构等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切实抓好新型社会组织的团建工作。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的团建工作,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团的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的团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以街道、乡镇团组织为主负责,规模较大的可由地(市)、县(市)团委负责。

  努力构建基层团组织联系青年的新型纽带。大力推进青年中心建设,是共青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团的工作发展和实现青年工作社会化的战略举措。青年中心是共青团领导下的城乡社区青年组织,是基层团组织联系、服务、凝聚青年的新型纽带。基层团委是青年中心的领导者、创建者和指导者,要在青年中心建立、运转、管理等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核心作用。青年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应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团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要充分发挥青年中心在整合资源、凝聚人才、直接联系青年方面的优势,以项目化运作方式,构建“基层团委+青年中心”的新型基层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网络。要在青年中心的团体会员中建立团组织。按照“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各类青年社团和青年中介机构等外围组织建设,延伸团的工作手臂。加强对网上虚拟青年社团的跟踪研究和正确引导。

  四、加强团员教育管理,建设一支能够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

  建设一支数量宏大、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是保持团的生机和活力的基本条件,也是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任务。

  加强团员意识教育。深入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增强团员意识教育活动。要加强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坚定团员永远跟党走的信念,进一步增强团员的政治意识。加强团员的组织生活观念、组织纪律教育,进一步增强团员的组织意识。深入开展“戴团徽、唱团歌、举团旗”主题教育、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团员的模范带头意识。坚持正面教育,充分发挥团属新闻舆论阵地、青少年活动阵地、网络阵地在团员意识教育中的作用,多渠道教育团员。尊重团员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丰富团员意识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把团员意识教育贯穿到团员发展、团员评议、组织生活等各项工作中去,实现团员意识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创新团员管理方式。根据青年流动日益加剧的趋势,按照证档分离、交叉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解决好流动团员管理问题。对于外出团员较多的地区,流出地团组织要积极探索外出团员联络管理办法,流入地团组织要通过建立社区流动团员联络站、实行团员到社区报到制等形式,主动与本地区的流动团员建立联系,实现流动团员管理社区化。创新团籍管理,团员组织关系和参加团的活动可以适当分离,团员可以同时编入多个基层团组织。社区团组织应及时接转下岗(失业)职工、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待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中的团员的组织关系,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进一步提高团员管理信息化水平,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团组织与团员青年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电子团员证,拓展团员证功能,使团员证成为集团员身份确认、流向跟踪、生活服务于一体的团员管理基本手段。

  加强团员发展和“推优”工作。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团员发展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中学团员发展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把好入口关,以培养、教育为重点,抓好团队衔接和团前教育工作。在团员发展过程中可以引入民主推选、入团公示、入团预备期教育等做法,确保新发展团员的质量。落实好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和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推优”的规定。在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加强“育优”环节与“推优”环节的衔接,不断壮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把“推优”工作纳入青年党员发展工作规划,使之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团员成为青年党员发展的主要来源。

  五、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基层团干部队伍

  基层团干部直接面对团员青年,是团的各项工作的执行者和落实者。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关键在于按照“党放心、青年满意”的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竭诚服务青年的基层团干部队伍。

  进一步加强理论武装。基层团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筑强大精神支柱。要持之以恒地学习理论,在系统学习、深入领会上下功夫,坚持理论学习与把握青年工作规律相结合,与指导工作实践相结合,与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既要原原本本研读原著,又要自觉把学习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各级团组织要加大对团干部学习的检查、考核工作力度,抓好时间、内容、人员和效果“四个落实”。各级团校要充分发挥团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作用。

  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基层团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意识,把服务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手段,作为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要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把青年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要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根本需求,扎实做好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引导青年勤奋学习,促进青年就业创业,为更多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搭建舞台。要切实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重点帮助有困难的青年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切实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省、地(市)、县(市)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抓好基层团干部的集中培训,做好新任职团干部培训、西部地区团干部培训等重点工作。团中央在抓好地(市)级以上团的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大型国有企业、重点高等院校团委负责人培训的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把团县(市、区、旗)委书记轮训一遍。鼓励和支持在职学习,为基层团干部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加强实践锻炼,在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选派基层团干部到条件艰苦的地方经受锻炼和考验,丰富阅历,增长才干。

  六、推进基层团组织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内在活力

  健全、规范的制度体系是团的建设的坚实保障。要在完善已有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基层团组织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组织制度创新,不断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内在活力。

  坚持和完善团的组织生活制度。继续坚持并不断改进“三会两制一课”(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从基层团的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团日活动制度、重温入团誓词制度和规范团的活动仪式等,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团员教育评议要把重点放在提升团员的组织归属感和认同感,培养团员的民主参与意识上来。团员的年度团籍注册,可以采用网上注册、异地注册等方式灵活实施。团课要针对团员思想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力求深入浅出、循序渐进、重点突出。

  完善基层团组织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工作调研制度,基层团组织每年要确定若干社会关注、青年关心的调研主题,借助青少年科研机构和社会研究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建立团内信息交流制度,以中国共青团网站为主干,搭建统一的网上信息平台,在全团范围内形成便捷、畅通的信息沟通与工作交流渠道。建立团务公开制度,把团的重点工作、活动开展情况、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等及时予以公布。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建立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组织建设为重要内容,以团员青年的认可度、满意度为基本尺度的工作评价体系。积极争取把团的考核纳入党组织考核体系,年度考核结果要报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完善团干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团干部选拔配备制度。配合党委组织部门,通过大力推行基层团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选调优秀大中专毕业生、探索和试行基层团干部任职资格制度等方式,选调更多优秀青年充实基层团干部队伍。积极做好团干部协管工作,特别是要加大推荐团干部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好基层团干部转岗问题。推动《党章》中关于“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规定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团干部交流制度,努力促进团的领导机关与基层团组织上下交流、东西部地区团干部双向互动。地(市)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定期选派工作骨干到基层团组织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团委班子议事规则,保持班子协调高效运转,发挥整体合力。

  要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基层团组织直选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直选工作的规则和程序。在采用不指定候选人、公开竞争的办法,民主选举产生团支部书记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乡镇、街道等基层团组织的直选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大力推行县以下团组织按期集中换届,基层团组织换届时间要尽量与党组织换届时间衔接。

  七、构建整体推进机制,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全面活跃

  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必须紧紧依靠党政力量,整合社会力量,集中全团力量,上下协力,整体推进,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全面活跃。

  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的主动性、创造性。基层团组织要把组织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把基层团组织建设成为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战斗堡垒。要充分发挥首创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把加强团的建设与开展团的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使团的建设与团的活动真正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广泛吸纳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基层团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推动其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设置,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资源共享、协调运作、优势互补的工作网络。

  大力推进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联创”。“三级联创”是在继续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同时,结合争创“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和“团建先进县(市)”,形成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团组织联合考核、联合创优、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创建活动动态管理机制,形成三级团组织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层层创建、整体提高的工作格局。要对创建单位实行滚动式发展,逐步扩大创建单位在基层团组织中的覆盖面。各级团组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创建规划,完善推进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加强检查督促,确保“三级联创”取得实效,以创建促团建,不断提高基层团建整体水平。

  全团抓团建,全团抓基层。团的各条战线、相关部门要树立“基层第一”的观念,明确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工作职责,层层建立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全团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研究和解决基层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新经验,对基层建设进行分类指导,结合基层实际提出建设规划和措施。团的各级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积极主动,牵头抓总。其它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通过战线工作推动本领域团的建设,形成基层组织建设的合力。团中央和省级团委的各部门及地(市)级团委要直接抓五个以上的基层组织,县(市)级团委要直接抓两个以上的基层组织,为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各级团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部署。

  全会号召,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 月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0月22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 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