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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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1997.12.10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交通管理,维护我市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摩托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摩托车必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准上路行驶;号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保持清晰。禁止无证驾驶摩托车;禁止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禁止擅自拼装、改型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第四条 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二轮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五条 摩托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摩托车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六条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12岁的儿童;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座后乘车人不准侧坐。
第七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
第八条 禁止本市以外的二轮摩托车在沿江中、北路(含)以东,洪都大道(含)以西,洪城路(含)以北,青山路李家庄以南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 对摩托车的发展实行宏观控制,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对驾驶擅自拼装、改型的摩托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罚款,并对非法拼装、改型的部分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对利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罚款,并暂扣车辆30天。
第十二条 对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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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马鞍山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逐步建立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根据《安徽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皖政〔1999〕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年薪制企业基本条件:已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法人治理结构比较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核算比较科学;依法缴纳税费及社会保险费,未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条 经有关部门审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实行年薪制。企业党委书记年工资收入比照上述人员年薪收入执行。
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也可以实行年薪制。但其年薪的标准应低于经理、董事长的年薪。具体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管理业绩确定并支付其年薪收入的一种工资分配制度。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经营者第一年基本年薪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依据企业规模和上年实现税利分档确定。
基本年薪=4×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规模调节系数+实现税利调节系数)
以后年度基本年薪按经营者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确定。
经营者基本年薪的70%分月以现金预付,年终结算。
第六条 企业规模调节系数,大型及其以上企业为0.5;中型企业为0.4;小型企业为0.3。
企业规模划型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划型标准的,按标准确定;没有标准的,由年薪制考核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参照工业企业划型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予以确定。
企业实现税利调节系数,上年实现税利1亿元以上为0.5;2000-10000万元为0.45;1000-2000万元为0.4;500-1000万元为0.35;300-500万元为0.3;100-300万元为0.25;100万元以下为0.2。
第七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根据本企业当年完成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两项指标确定。实行国有资产目标经营的企业,可增加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的其他指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国有资产实现保值,效益年薪按基本年薪0.3倍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效益年薪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增加;实现利润及其他指标比上年实绩每增长1%,效益年薪大型企业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累加,中型企业按2%累加,小型企业按1%累加。效益年薪最高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上述指标下降时,也按相同比例扣减基本年薪。扣减后的基本年薪,大型企业最低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中型企业不低于1.75倍,小型企业不低于1.5倍。
第八条 在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时,必须剔除不是因企业经营效益而使净资产增减的因素,包括因国家对企业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等增加的资本金和资本公积金;按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或者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 经营者奖励年薪按照效益年薪的计算办法计算。效益年薪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部分即为奖励年薪,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当年上交税金(不含税务机关查补入库税款)、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水平的,经营者不予获得奖励年薪。
实行年薪制人员获得的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合计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净增利润的30%。
第十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效挂钩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在基数外单列。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拟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经股东大会议定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经贸委、财政、国资、国税、地税、审计、统计等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坚持先审计、后兑现原则。年度终了,由企业填写《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核兑现表》,并提供经市审计机构审计后的年度会计决算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董事会依照审核意见兑现,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兑现情况要向股东大会和职代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营者不予兑现年薪收入:
(一)当年拖欠职工工资;
(二)当年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企业当年发生亏损;
(四)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不实、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不予兑现年薪收入的经营者,按照职工年度平均工资额领取本人工资。
第十四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一)大型及其以上企业为5万元;
(二)中型企业为3万元;
(三)小型企业为1.5万元。
风险抵押金一般为现金,经年薪制考核部门同意,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房产抵押,但现金的份额不得低于50%。风险抵押金由企业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未经年薪制考核部门同意不得提取。
第十五条 经营者离任时,经审计发现经营者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不实,虚报经营成果的,考核部门应对其年薪收入进行调整,超出的收入如数追回。经营者在任职期间擅自离职,其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归企业所有。
第十六条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从企业取得其它工资性报酬。对超出规定从本企业获取个人收入的,除扣回超领的工资外,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所罚没的收入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解聘)其职务。对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经营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未实行年薪制企业,经营者收入也应加强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确定和管理上,仍坚持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经营者的工作实绩,提出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的明确建议,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当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为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促使纳税单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省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均应配备负责本单位纳税工作的专职或兼职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
二、办税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廉洁,办事公正,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熟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本单位具体的纳税环节、纳税程序,准确、及时办理有关纳税事项;
(三)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财会工作经验,了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
三、办税员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提议,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县税务局发给《纳税单位办税人员证书》(证书由各省辖市税务局根据所附式样统一印制,证书为红色塑料封面,封面字为黄色烫金,证书芯为十六开硬板纸)。
四、办税员在纳税单位财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
五、办税员的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监督本单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掌握本单位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纳税额的增减变化情况,整理、保管各项纳税凭证、资料,并按期上报税务机关。
(三)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本单位税源调查、预测、税款征收、减免税调查申报工作以及办理其他有关的纳税事宜。
六、办税员的职权:
(一)对本单位纳税凭证的使用、管理和解缴税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汇报。
(二)对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决定,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单位乱摊乱挤成本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购领发票和其它票据,并对各种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办税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由于本人工作调动或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其他原因必须更换的,应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条件、程序予以更换和调整,并收回办税人员证书。
八、各单位领导应积极支持办税员的工作,提供工作便利,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九、对阻碍办税员行使职权,甚至打击报复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对认真执行办法,在办税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办税员,税务机关应给予表彰并予以适当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办税员,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理。
附:证书封面式样——
1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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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单位办税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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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 | 16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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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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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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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芯式样)
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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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纳税单位办税人员 |
| 证 书 |
| 同 志: 税 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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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
| 经研究决定,聘请你为 办税员,具体负责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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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纳税工作。 | 14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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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发此证 |
| ××市(县)税务局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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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