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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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



为认真落实国办发〔1999〕50号文件关于“采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对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培养农村基层干部,优化农村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毕业生的选拔、
管理工作。各级编制、财政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选拔对象为当年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生源、专业不限。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作风正派,组织能力强,热爱农村基层工作,身体健康。对中共党员、学生干部、获得“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毕业生优先选拔。
三、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毕业生自愿报名,学校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办法进行。时间安排一般掌握在7月份组织报名,8月份进行考试,9月份毕业生到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
四、毕业生到农村锻炼时间一般为两至三年。各地可重点安排他们到乡镇政府、村委会、乡村中小学、乡村医院、乡镇企业去支农、支教、支医、扶贫。
五、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工资由县级人事部门进行管理,享受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经过两三年锻炼,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录用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乡镇机关。其中特别优秀的,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锻炼过程中,允许
毕业生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和企业,鼓励他们长期投入农业、农村经济工作。
六、选拔到农村基层锻炼的毕业生为45000名,分三年完成。所需编制由省级编制部门在本省编制总额内解决。锻炼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地通过其它方式、渠道选拔优秀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仍按当地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选拔高校毕业生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附件:全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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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度 数 |
| 地 区 | 指标总数 |-----------------|
| | |1999年|2000年|2001年|
|-----|------|-----|-----|-----|
| 总 计 |45000 |15000|15000|15000|
|-----|------|-----|-----|-----|
| 北 京 |246 |82 |82 |82 |
|-----|------|-----|-----|-----|
| 天 津 |219 |73 |73 |73 |
|-----|------|-----|-----|-----|
| 河 北 |1965 |655 |655 |655 |
|-----|------|-----|-----|-----|
| 山 西 |1911 |637 |637 |637 |
|-----|------|-----|-----|-----|
| 内蒙古 |1569 |523 |523 |523 |
|-----|------|-----|-----|-----|
| 辽 宁 |1227 |409 |409 |409 |
|-----|------|-----|-----|-----|
| 吉 林 |909 |303 |303 |303 |
|-----|------|-----|-----|-----|
| 黑龙江 |1212 |404 |404 |404 |
|-----|------|-----|-----|-----|
| 上 海 |219 |73 |73 |73 |
|-----|------|-----|-----|-----|
| 江 苏 |1983 |661 |661 |661 |
|-----|------|-----|-----|-----|
| 浙 江 |1875 |625 |625 |625 |
|-----|------|-----|-----|-----|
| 安 徽 |1848 |616 |616 |616 |
|-----|------|-----|-----|-----|
| 福 建 |1014 |338 |338 |338 |
|-----|------|-----|-----|-----|
| 江 西 |1818 |606 |606 |606 |
|-----|------|-----|-----|-----|
| 山 东 |2340 |780 |780 |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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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度 数 |
| 地 区 | 指标总数 |-----------------|
| | |1999年|2000年|2001年|
|-----|------|-----|-----|-----|
| 河 南 |2136 |712 |712 |712 |
|-----|------|-----|-----|-----|
| 湖 北 |1392 |464 |464 |464 |
|-----|------|-----|-----|-----|
| 湖 南 |2304 |768 |768 |768 |
|-----|------|-----|-----|-----|
| 广 东 |1620 |540 |540 |540 |
|-----|------|-----|-----|-----|
| 广 西 |1362 |454 |454 |454 |
|-----|------|-----|-----|-----|
| 海 南 |309 |103 |103 |103 |
|-----|------|-----|-----|-----|
| 重 庆 |1422 |474 |474 |474 |
|-----|------|-----|-----|-----|
| 四 川 |4971 |1657 |1657 |1657 |
|-----|------|-----|-----|-----|
| 贵 州 |1464 |488 |488 |488 |
|-----|------|-----|-----|-----|
| 云 南 |1569 |523 |523 |523 |
|-----|------|-----|-----|-----|
| 西 藏 |930 |310 |310 |310 |
|-----|------|-----|-----|-----|
| 陕 西 |2028 |676 |676 |676 |
|-----|------|-----|-----|-----|
| 甘 肃 |1554 |518 |518 |518 |
|-----|------|-----|-----|-----|
| 青 海 |432 |144 |144 |144 |
|-----|------|-----|-----|-----|
| 宁 夏 |300 |100 |100 |100 |
|-----|------|-----|-----|-----|
| 新 疆 |852 |284 |284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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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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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2010〕146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的要求,自2006年起,各中央企业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从2009年度《报告》填报情况看,多数中央企业高度重视,认真填写、及时报送,为监事会了解掌握企业情况、有效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一些中央企业仍存在报送时间滞后、报告内容不全面、信息披露不充分、填报范围不完整、报告编制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报告》报送的及时性、内容的全面性、信息的充分性、范围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等要求,我们对各中央企业2009年度《报告》填报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其中质量“较好”的107家,占863%;“一般”的17家,占137%。为进一步推进《报告》填报工作,现就做好2010年度《报告》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填报工作责任

《报告》是企业向出资人报送的重要文件,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报告》填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要认真总结《报告》填报工作经验,按照填报工作要求,细化填报工作流程,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二)要健全组织体系,由相关领导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细化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三)要及时组织开展对子公司填报工作的培训,加强指导,建立企业内部评价制度,加大审核力度,督促子公司按时保质完成填报工作。

二、严格工作规范,按规定要求编制报送

各中央企业应全面总结2010年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严格按照编制要求填报《报告》。

(一)《报告》内容应完整翔实,数据口径统一,信息披露充分,侧重反映2010年企业的新情况、新变化,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揭示企业存在的风险及隐患。

(二)《报告》填报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境内(外)二级单位、各级金融子公司以及所托管企业。管理级次较长,主要经营实体在三级(含)以下子公司的企业,应根据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确定填报企业范围。

各中央企业应加强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沟通,共同确定2010年度拟报送《报告》企业名单(式样见附件1),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以下简称监事会局)备案。

(三)《报告》涉及的2010年度相关财务数据采用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以下简称评价局)的财务快报数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预算报告在报送评价局的同时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四)各中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及相关规定,确定《报告》的密级及保密期限。

(五)请各中央企业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集团公司与各级子企业《报告》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式样见附件2)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纸质材料1套,光盘2套);同时将《报告》(光盘1套)及正式文件报送监事会局备案。未按要求填报的,需在正式文件中说明原因。

三、加强沟通配合,不断提高报告质量

(一)各中央企业应及时总结填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报告》填报内容可根据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适当增减。

(二)监事会接收《报告》时应仔细审核,并办理相应的签收手续。对不符合填报规定的,要求企业重新填报或补报。

四、其他

(一)2010年度《报告》填报培训与国资委2010年度财务决算培训统一安排,届时请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派负责《报告》填报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二)为进一步提高《报告》填报质量,我们对《报告》格式文本(2009年版)部分内容作了调整,届时将印发给你们。《报告》继续使用2010年度企业报表处理软件填报。新修订的“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安装在企业报表处理软件中,需要纸质材料的企业请与监事会局联系。

监事会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央企业《报告》审核工作力度,从报告报送的及时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填报范围的完整性、报告编制的规范性等方面,对各企业2010年度《报告》填报质量进行分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并在中央企业范围内通报。

各中央企业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或监事会局联系。

联系人:监事会局李春兰崔竹

联系电话:(010)64471655/1800、64471810(传真)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政编码:100011

附件:1.拟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企业名单(式样)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4/001e3741a56e0e20f6a401.doc
2.关于××××公司2010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的报告(式样)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4/001e3741a56e0e20f6e501.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商业部 等


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管理局



近年来从各种渠道流入的录音带、唱片等数量很多。据调查,这些录音带、唱片的内容十分庞杂,甚至发现有反动和色情的歌曲。这些歌曲,目前已在社会上、特别是在青年中广为流传,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严重的是我们有些地方的国营百货商店、电讯修理部门等单位,为了获取利润,公开或私下收购、出售、代客转录这类录音带、唱片。这种做法客观上起了使这类歌曲在社会上广为传播的媒介作用。
为了纠正这种现象并避免继续发生这类事情,现决定:
一、各地海关应严格把关,发现内容反动、淫荡、下流之类的录音带、唱片一律禁止进口。
二、对目前已经流入我国的上述这类录音带、唱片等,各地有关商业部门一律不准收购,严禁公开或私下出售、代客转录。对已收购的应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处理,不准继续出售。
三、对目前流散在群众中的这类录音带和唱片,各地宣传、文化部门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教育群众不要私自转录、交换和购买。对内容反动和色情的应动员群众自动洗掉或销毁。
四、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所属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会、商店、火车、轮船等公共场所不得播放此类录音、唱片。
五、各地商业、公安、宣传、文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权制止这类商品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商店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上述商品外,还应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六、对私自贩卖这类商品,非法牟利的投机倒把分子,应坚决依法惩处。
七、请各省、市、自治区将此通知转发有关部门,并在群众中广为宣传。



198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