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第四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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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第四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第四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决定



中青联发〔2004〕56号

  为表彰先进,宣传当代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优秀事迹,鼓舞和激励广大少先队辅导员竭诚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服务,动员和倡导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来关心少年儿童,进一步营造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决定授予丁立群等10名同志第五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称号;授予冯德奎等10名同志第四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称号。

  这次受表彰的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是全国少先队辅导员的优秀代表。他们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他们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他们热爱少先队事业,努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素质教育的要求,辛勤耕耘,开拓进取,在少先队工作的岗位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们深入少年儿童之中,做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切实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愿望,开展富有成效的体验教育活动,尽心竭力办实事、办好事,赢得了少年儿童、家长和社会的欢迎和赞誉;他们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乐于奉献,在实践育人中砥砺成长,为广大少先队辅导员树立了榜样。

  这次受表彰的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工作在不同的岗位上,是社会各界所有关心、支持少先队工作的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优秀代表。他们以对祖国未来的高度责任感和对少年儿童的爱心热心参与适合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多项少先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得到了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他们不为名,不图利,不计个人得失,把奉献作为自己的人生追求,尽自己所能,为培养下一代付出了心血,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他们利用自己与社会的联系和资源,为少先队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努力为少年儿童的培养创造良好条件。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希望这次受表彰的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不断努力,争取更大的成绩。希望广大共青团员、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和教育工作者向受表彰的同志们学习,立足本职岗位,扎实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进一步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努力做少年儿童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良好氛围的营造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推动少先队事业的新发展。

第五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名单

  丁立群 天津市实验小学大队辅导员

  仝改会 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东关小学大队辅导员

  孙明湖 辽宁省大连沙河口区玉华小学大队辅导员

  李 东 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小学大队辅导员

  李 鹰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心学区总辅导员

  李群英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少先队总辅导员

  范 斌 江苏省昆山市正仪中心小学辅导员

  陈朝彪 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忠信小学辅导员

  杨瑞青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教育局总辅导员

  尚耀兵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李寨小学大队辅导员

第四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名单

  冯德奎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街道办事处关工委顾问

  吕 翮 江苏省南京地行仙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吕昌湛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圆明派出所所长

  苏 华 江西省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李文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68216部队政治处副主任

  吴权生 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莱阳第一干休所离休干部

  张广林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师直党工委副书记

  陈锐伟 重庆市千禧年律师事务所主任

  黄 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巡警支队110警务大队民警

  郭逸心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第六中心小学校外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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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生调度〔1991〕6号文印发的《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当前,录像机走私活动十分严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中,要严厉打击进口录像机的走私和倒卖活动;要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录像机市场实行综合治理。对走私录像机的私货交易市场和集散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无证违法内销的进口录像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进口录像机定点经营。要通过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促使录像机市场秩序有明显的好转。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遇需要研究解决的政策性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国发〔1991〕26号)的要求,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商业、机电、公安、铁道、交通、邮电、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税务、物价、民航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通知下发后要及时制定贯彻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发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
近几年,沿海部分地区录像机走私活动十分猖獗,大量非法进口的录像机涌入国内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国家的声誉,冲击了录像机技术引进的正常进行,阻碍了我国录像机工业的发展。
为了制止录像机的非法进口和非法经营活动,维护录像机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国内录像机工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国发〔1991〕26号)要求,现对录像机市场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职责分工,严厉查处进口录像机的走私和倒卖活动,坚决取缔非法进口录像机的私货市场,严禁黑市交易。对查获的走私录像机和贩运倒卖的走私录像机,一律由执法机关没收,视情节轻重并处罚款,严禁罚款放行。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
二、进口录像机实行定点经营。定点收购和定点销售的单位为国营商业华侨商店(公司)、友谊商店(公司)及承担涉外供应业务的商业企业。对定点经营单位确实不够的地方,由商业部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确定少数国营商业企业为定点经营单位。增加的数量原则上每县一个,中小城市二至三个,省会城市、大城市五至六个,直辖市十个左右。定点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维修服务条件。
定点经营单位经营进口录像机的范围包括: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接受捐赠进口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出国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合法带进自用有余而销售的进口录像机。
定点以外的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采购、销售进口录像机。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非定点销售进口录像机的单位不得再购入进口录像机,并于两个月内将库存的进口录像机处理完毕。逾期处理不完的进口录像机(残次品除外),按市场零售价百分之六十的价格交由定点销售单位或国家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收购。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经营的商品和销售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发布后一个月内,定点经营单位应持商业部的经营许可批件和营业执照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手续。非定点经营单位也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手续。
三、定点收购、销售单位不得经营未经罚没处理的走私录像机。进口录像机的收购、采购、销售等经营业务只准在定点经营单位之间进行,不准向非定点单位和个人批发、供货倒卖。如有违反,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经营的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其经营范围中的收购、销售进口录像机的项目,没收其非法销售收入和非法经营的商品,并酌情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四、广东、福建、海南三省依法没收的进口录像机整机原则上应在当地市场销售。确需出省销往其他地区的,广东、福建的须经商业部核发“准运证”,海南省的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商业部核发“准运证”,凭证运输、流通。商业部核发“准运证”要根据没收证明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掌握。要有核销“准运证”手续,防止重复使用。
个人在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购买随身携带自用的进口录像机进入内地的,每人限带一台,并必须持有国家定点经营单位的统一销售发票。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国发〔1985〕136号)和《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工商〔1990〕305号)处理。
五、依法没收的进口录像机成套散件、关键件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由机电部凭进口许可证和没收证明发放“调运证”,凭证承运。
六、铁道、民航、交通等部门对需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的进口录像机整机,必须凭有商业部核发的“准运证”,成套散件、关键件必须凭有机电部核发的“调运证”才能承运;对个人随身携带自用的进口录像机,经查验有国家定点经营单位的统一销售发票的,才予放行。否则拒绝承运,并报行政执法机关查处。邮电部门不收寄录像机邮件的规定继续执行。
除广东、福建、海南三省以外的其他省区之间调运进口录像机,凭定点经营单位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办理运输手续。各地自行制发的“调运证”一律无效。
集体和个体运输单位一律不得承运进口录像机整机、成套散件和关键件,违反者处以运价五至十倍罚款。
七、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出国人员及外籍人员按海关规定合法带入的进口录像机,自用有余需要出售的,只能卖给国家定点收购单位。对私自买卖牟利的,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八、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进口录像机,全部交由国家定点收购单位收购,收购价格按市场零售价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没收的进口录像机成套散件,由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凭进口许可证按进口同类器材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
没收的部分配套件交由中国电子器材公司及其分公司,按进口同类器材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收购,并纳入国家计划渠道安排。各地家电维修网点不得采购非法进口的录像机维修配件。
九、国内录像机定点企业生产的录像机不实行定点收购和定点销售,内地调拨运输不受限制,特区的定点生产企业按国家内销计划办理内销“调运证”,凭“调运证”调拨运输。
国内录像机定点企业生产和组装的录像机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标有生产厂的标记,包装箱上须印有“××厂制造”字样。机电部核发录像机生产许可证后,包装箱还须标明录像机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十、本规定适用于进口放像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和视录一体机的管理。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日

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

  为统一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加快市区征地房屋拆迁,对市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700元。因涉及临时过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二)拆迁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工业用房80元,商业用房50元,综合用房30元。
  (三)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的记载为准。
  压力容器、升降机、电力变压设施的迁移费用,按拆迁时的实际迁移收费标准另行补贴。
  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10%另行补贴迁移费。
  二、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75元的标准增发临时过渡费。
  (二)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但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75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
  三、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时间
  (一)属宅基地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9个月止。
  (二)属住宅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分配安置房后4个月止。
  (三)属货币安置的,计算4个月的临时过渡时间。
  四、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人数按被拆迁人家庭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家庭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配偶、新生子女、转复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在过渡期间迁入户口的,自户口迁入之月起计入过渡人数。
  本规定自2004年9月7日起执行。2004年9月7日前拆迁的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现仍在外过渡的,其2004年9月起的临时过渡费和第二次搬家补贴费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可在安置时一并调整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