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6:08:22   浏览:8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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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0年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新的治水思路,大力开展生态修复,持续进行水土保持建设,重视水土流失治理的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建设了一批科研试验和示范推广园区,开展了许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取得了大量有价值的成果,促进了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水土保持科技工作,打造精品,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辐射作用,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科技意识,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活动。现将《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更好地发挥水土保持科技支撑、典型带动和示范辐射的作用,指导和规范"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条件
  (一)示范园区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应具有典型性,能够代表区域内水土流失的主要类型、程度、危害及生态环境、地质地理等基本特征。
  (二)示范园区应具有一定规模,面积不小于50公顷,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能够布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的各项措施。
  (三)示范园区应有较好的水土保持基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群众对水土保持有积极性。
  (四)示范园区应具有便利的交通条件,位于主要城镇(如大中城市和县城)和交通干线附近,有利于发挥示范园区的社会宣传和示范推广作用。

  二、组织实施
  (五)示范园区采取分级建设、分级管理体制。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县(区)都可因地制宜建设示范园区。
  (六)示范园区应根据当地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现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制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规划要山水田林路草统一规划,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理配置,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突出新的科研成果应用,推广先进技术,探索科学防治水土流失、美化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和优化模式。
  (七)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应充分论证,广泛吸收水土保持及相关领域专家、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八)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应纳入地方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并列入地方政府工作议程,成为当地水土流失防治和示范的重点工程。
  (九)示范园区建设实施多渠道投入机制,以省、地(市)和县(市)投入为主。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可以结合重点工程建设,加大中央扶持力度。

  三、验收标准
  (十)示范园区要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程度达到80%以上,植被覆盖度达到80%以上,土壤侵蚀量减少80%以上,坡耕地全部得到整治,25度以上陡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
  (十一)示范园区要采用科技新成果,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施工方法和优良植物品种,如计算机规划设计、遥感监测、雨水集流、植被自然修复、保土耕作以及面源污染控制等高新技术,成为技术示范的基地。
  (十二)示范园区要满足水土保持科学试验或研究的要求,开展土壤侵蚀监测、水土流失规律、水沙变化、水土保持效益评价等相关试验研究,成为水土保持科学试验和研究的基地。
  (十三)示范园区要加强先进实用技术和经济开发技术的引用和推广,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科学实验研究设施的做法、功能都要有简明易懂的介绍标志,满足群众观摩、学习的要求,成为技术培训和推广的基地。
  (十四)示范园区要加强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增强和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氛围,成为水土保持科技和生态安全的宣传基地,面向社会和公众的科普教育基地。
  (十五)示范园区要坚持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管理体制、新的投入机制和建设机制,成为机制创新和改革发展的示范典型。
  (十六)示范园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围绕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生活质量提高对生态系统和环境质量的要求,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型。
  (十七)示范园区要有不少于30年的土地使用权,落实运行管护机构和管护责任,建立有效的运行管护机制,具有较好的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

  四、命名管理
  (十八)示范园区的验收和命名。符合验收标准的示范园区,由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进行初验,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组织验收和评审,合格者由水利部命名为"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
  (十九)示范园区验收命名后,设立必要的宣传与指示碑牌,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并继续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不断提高示范能力,以持久地发挥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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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促和谐——兼议反贪工作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孙荣杰

『引文』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成为时下无论是法学理论界抑或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民众所关心的热门话题。过去,自八十年代“严打”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在刑事司法中一直强调从重从快,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办案的社会效果并不佳。而现在党的十XXXXX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其中的内在要求就是法治和谐。此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实施是适应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我国现阶段惩治和预防犯罪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它丰富和发展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传统刑事政策的内容,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宽严相济的理解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北大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前提。“宽严相济”就是“宽”和“严”是对立统一的,两者通过“济”相互联系相互依存,都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的主题下。

具体来分析,“宽”讲究的是刑法的宽恕、感化力,对犯罪分子施以宽大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就是微罪轻罪的宽缓化处理和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犯罪从轻发落。例如,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在立法上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或者在司法上不按犯罪来追究和处理,这是“宽”中该轻而轻,体现了刑法内在的公平正义的要求;另外就是虽然犯罪行为性质比较恶劣,但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这是“宽”中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严”讲究的是刑法的惩罚、震慑力,对犯罪分子施以严厉刑罚。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就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但要求有罪必罚,而且还要求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例如,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从严打击,必须利剑出鞘,予以狠狠地打击,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同时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

“济”讲究的是“宽”与“严”的相互协调、相互依附的联系。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没有“宽”也就无所谓的“严”,当然无“严”也就没有所谓的“宽”。“宽严相济”是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宽严相济”同时也是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就是区分不同犯罪主观恶性以及客观危害大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同时注意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例如,对轻微犯罪从宽也不意味着是一概从轻、不予追究,对于屡教不改的累犯、惯犯即使轻微犯罪也应当按照刑法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严重犯罪从重也不意味着一概严惩不贷,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最重之刑,对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但念在其为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或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在从重处罚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宽大的一面,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严厉刑罚感受到刑法的公正和体恤,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最重要的两条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

二、宽严相济的必要

众所周知,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以及司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立法、司法的灵魂,它对刑事法治建设有重要的指导重要。在抵制犯罪中,究竟采用何种刑事政策不仅决定着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还影响着现实司法实践。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事物和新问题,各方面利益冲突比较突出,与此同时犯罪数量也经历了激增的过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刑事案件的急剧增加,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层出不穷,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司法机关先后进行了几次“严打”斗争,强调从严从快地惩治犯罪,虽然达到了沉重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目的,但在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所谓“乱世用重典”,对于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中后期的“严打”是符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如今处于政通人和的“盛世”,而盛世强调的是“政简刑轻”,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刑轻国,用轻典;刑常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因此,最高院、最高检人大报告中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与我国目前盛世的特征相符的。

当前,党的十XXXXX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和谐社会,核心是增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的和谐即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而法治的和谐则严格要求刑事司法不但要求准确量刑,还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取得刑罚适用效果的最大化。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从刑罚学的角度来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应和反映了我国刑罚理念的进步。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贫富悬殊,利益主体多元化,因而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犯罪数量也经历了激增的过程,面对刑事案件的急剧增加,社会对犯罪最初和本能的反应是惊恐、不知所措,认为犯罪是社会的恶瘤,必须严厉地加以铲除。而随着理论的进步和司法实践中经验的积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达成共识即对违法犯罪行为一味地强调从严从重处理并不能达到抑制犯罪的预期效果。分析我国当前社会犯罪特征可以看出如今的犯罪现象与过去几十年前的犯罪有着显著的区别就是过去强调敌我斗争、阶级矛盾,因此打击犯罪的政治色彩比较浓厚,而现今绝大多数犯罪是由于对财产的过度追求以及社会不能提供更多获得财产的合法途径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还有些犯罪是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因素导致的。对于这些犯罪人,不能像过去那样简单地采用对敌斗争的方式,而因从宽从轻处理,这也正符合了中国传统的“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事实已经证明,一味地强调严刑重罚是解决不了当前存在的犯罪问题的,我们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三、宽严相济于反贪工作的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在反贪工作中对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既要有“春风化雨”般的温暖和煦,这为宽;也要有“雷霆万钧”般的铁面无情,这为严。目前最高检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一些指导性文件为我们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确立了基本的大项方针,但还没有个具体而明确的操作标准。作为一名刚参加反贪工作的新兵,根据自己粗浅的认识和借鉴别人的检验,下面我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想法。结合我们反贪工作实际,总的说来,就是要一方面高扬利剑,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一些社会影响大,民众反映强烈,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贿赂案件,决不手软,必须利剑出鞘,予以狠狠地打击。同时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则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人性化司法,让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在线索初查阶段,要严把案件的立案关。初查工作是当前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对于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政策、法律规定不明,有无社会危害性存在争议的事件,应当慎重对待,不轻易启动刑事程序;对社会危害不大,用纪律、行政等措施处理社会效果更好的轻微犯罪事件,尽量不用刑事手段处理。同时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贪污贿赂案件,以及那些署名举报线索和多次举报线索的查处应当及时,这些线索往往所反映的社会矛盾比较激烈,怠于处理这些线索,不仅会损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的权威,更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对于那些应该查处且必须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积极排查线索,深挖窝案串案,争取立案查处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大案要案,以儆效尤,从而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严形象。

在案件侦查阶段,要慎用、少用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五种措施,这五种强制措施无论轻重,也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好友来说,对他们的身心都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特别是“拘传、拘留和逮捕”三种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将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不可弥补的影响。对主观恶性较小,又能主动认罪,积极配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坚持原则且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用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实行非羁押侦查;对于那些情节较重,态度顽固,没有悔改表现,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不吝于采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从而达到震慑犯罪,有利于侦查工作开展,维护正义目的;对于一开始百般抵赖、顽固抗拒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教育转变态度,已经认罪,积极配合侦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也可及时改变强制措施,在不羁押的状态下完成侦查工作。

在侦查终结阶段,要正确运用移送起诉和移送不诉措施。对于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又真诚悔过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充分运用移送不诉的处理办法,对于罪行虽然较重,但能投案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移送不诉。对于应当移送起诉的,也要本着对事实负责的态度,如实在起诉意见书上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对于有自首,立功等依法减轻从轻的情节,一五一十具体列明。

在整个案件查办过程中,要注意人性化办案,利用办案减少不和谐因素。司法实践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尊重法律精神和法定权利、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尊重人,关心人,处处以人为本,充分维护和保障案件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人权和其它合法权益。法律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暖,以人性慰人心,努力做到法律公正与人情关怀相结合。具体来说就是侦查活动中到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单位进行传唤、询问时,尽量采取低调的做法,减少和避免传唤和取证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执行抓捕、搜查任务时,尽量避免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场;搜查中不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一般不扣押工资卡、工资存折,需要扣押、冻结的也为犯罪嫌疑人赡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账户,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设备。对于已经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和重复信访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要在办案中注重法律政策宣传和对群众的说服解释工作,在案件处理上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建立健全答疑说理制度,让人民群众清楚每每个个环节及最后处理结果的法律依据,这样不但容易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吸收不慢因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对其进行法治教育,从而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于印发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0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测绘局

                                二○○六年七月五日





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6年是启动《测绘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切实做好2006年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推进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保障测绘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要点。

一、做好“四五”普法总结,启动“五五”普法工作

1、要按照全国测绘系统“四五”普法工作总结表彰暨经验交流大会的要求,总结“四五”普法的成绩和经验,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工作。

2、要按照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测绘工作实际,制定好“五五”普法规划或计划,确保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以点带面,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3、要做好对测绘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党风廉政教育,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通用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4、要做好对测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对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规章的学习,增强其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三、组织专项活动,提高全社会测绘法制观念

5、要继续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办好“爱我中国——国家版图知识竞赛”,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增强全民国家版图意识。

6、要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使全社会了解掌握有关测绘成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刻认识测绘成果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7、要办好国家测绘局成立五十周年纪念活动和测绘成果成就展览等重点活动,充分展示测绘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成果。

8、要组织好测绘法宣传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要形式多样、贴近生活,突出重点,大力营造测绘宣传声势。

9、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网络等宣传工具,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测绘管理工作特点,宣传测绘统一监督管理所取得的成绩、测绘法制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测绘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促进全社会了解测绘,支持测绘。

四、法制宣传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测绘法制建设工作

10、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中各项工作,提高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能力。

11、要加强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推行测绘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测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

12、要大力开展测绘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完成好整顿和规范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市场秩序工作。

五、加强领导,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13、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议事日程,健全测绘普法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并进一步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

14、要落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经费,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普法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