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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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议
2003.05.29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疫情,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坚决有效的防治措施,全省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医务工作者,迎难而上,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我省非典型肺炎疫情趋于平缓。但是疫情预防控制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毫不松懈地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完善防治体系,夺取抗非典斗争的全面胜利。为了使防治传染病工作做到标本兼治,着眼长远,会议要求,当前和今后,要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全面提高疾病防范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毫不松懈地继续抓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防治非典型肺炎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法制意识和科学防范意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做好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所在地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和幼托机构必须切实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和扩散。对违反有关规定,拒绝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进行医学观察和隔离、拒绝提供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应当责令限期纠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要强化对农民的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建立健全农村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体系,落实农民非典型肺炎免费救治规定,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防治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要严格外出务工返乡农民的管理和检疫制度,做到非典型肺炎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坚决防止非典型肺炎向农村蔓延。

四、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基础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乡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环境卫生设置标准,建设和完善城市垃圾收集、清理、运输和处理设施,建设和完善城市公共厕所,切实落实垃圾、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措施,提高城市公共卫生工作整体水平。要加强农村供水设施建设,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防止水源污染;加强农村人畜禽粪便、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理,使农村卫生条件得到改善。

五、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对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娱乐场所、大中型商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和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公用设施,要做好经常性的清扫保洁,保持空气流通,按规定定时消毒。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处理乱堆乱放、抛撒乱倒垃圾、随意泼洒污水、焚烧杂物、随地吐痰便溺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要依法加强对饲养宠物的管理。要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大力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单位和卫生村创建活动,动员一切单位和居民群众搞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切实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卫生环境。

六、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大力倡导文明健康的个人卫生习惯。要在全省城乡持久深入地开展“改陋习,树新风”活动,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广大公民的卫生防病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社会卫生基本规范,不乱扔果皮纸屑和其它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物,不随地吐痰、便溺,不在禁烟场所吸烟,革除各种不良卫生陋习,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卫生。要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七、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要切实加强食品卫生检测,坚决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上市销售。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卫生标准,执行餐饮具卫生消毒制度,依法责令没有消毒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停业整顿,坚决取缔城市非法饮食摊点。禁止猎杀、经营和食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饮食经营场所产生的垃圾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执行食品加工操作卫生规范。大力倡导新的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在餐饮场所积极推行分餐制,确保用餐卫生安全。

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要认真履行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严格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管理执法。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干扰和破坏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要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保护公共卫生设施,依法维护公共卫生环境。对不认真履行公共卫生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决议的执法监督力度。监督和支持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措施,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的汇报,推进公共卫生基础工作和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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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正确定位

马永平 魏勇

举国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规范设立、实施行政许可的需要,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是适应加入WTO规则新形势的需要。它所确立的诸多原则和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是对行政机关的一次新的挑战。税务机关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执法部门,税务行政许可是税务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到的重要手段,因此税务机关处于应对《行政许可法》挑战的前沿。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应当如何正确定位从而积极应对这场新的挑战?这是我们每个税务干部都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肤浅看法。
 
定位一:税务机关要做法治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使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活动完全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这就是行政许可法确立的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政治文明的一个突出标志。具体到税务机关,在贯彻行政许可法治原则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税务行政许可设定法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贯彻《行政许可法》法治原则的前提。第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法定。目前仅限于6项,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除此外,不得对其他审批事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第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法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就目前保留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来看,实施机关主要有4类:第一类为总局或者省级税务机关,如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第二类为主管税务机关,例如,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第三类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第四类为当地税务机关,例如印花税票代售许可。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凡规定了由省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县市级就不得实施该行政许可。此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上级机关也不得将自己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税务机关行使。第四,程序法定。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审批与延续、办理时限等都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定位二:税务机关要做有限机关

有限机关与法治机关是一脉相承的,有限意味着行政权力不能无限膨胀,而应受到限制和约束。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的历史就是不断限制政府权力而还权利于老百姓的历史。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做有限机关就是从三个方面限制行政权入手的:一是以立法限权。我们知道,立法是对权利(权力)、义务的第一次分配,通过法律这种最权威最有效的分配方式,从而实现社会的动态平衡。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部门规章无行政许可设定权。国务院各个行政部门承担着主要的日常行政工作,《行政许可法》将部门规章排除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外,是立法在权力分配上限制权力的表现。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行政许可法》第10条、第6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制度,是权力制约权力的典型反映。三是以权利制约权力。首先,在设定行政许可上,法律规定的6类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如果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市场竞争机制、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事后监督能决定、调节、自律管理或者解决的,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其次,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最后,《行政许可法》确立的有关听证案卷排他性原则、许可变更中行政机关不作为视为同意、即时告知制度、依法补偿制度、监督检查不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制度、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制度、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权和行政许可的申请撤销权等都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制约行政机关权力的反映。可以说,《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放松规制的法律,其立法宗旨就是行政限权,而将更多的自主权还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到税务机关,目前国务院只确认了6类税务行政许可,除此外税务机关无权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换言之,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其权力是十分有限的。所以对纳税人的其他非许可性审批要本着尊重纳税人权利,实行从简从快的原则,并力求压缩税务行政裁量权,力争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现行政审批零裁量。

定位三:税务机关要做诚信机关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交易稳定性、安全性,法律均要求市场主体要讲求诚信,为此,诚信原则成为了我国民法的“帝王条款”。然而由于我国行政法治历史较短,长期以来,行政机关自认为其法律地位高于行政相对人,故一直强调相对人要诚信守法,而对自己是否需要诚信执法只字不提,这反映在税务部门,过去我们在宣传税法时,一直要求纳税人要诚信纳税,要怎么怎么办,而对自己执法时该怎么怎么办,如何确保诚信执法避而不谈。伴着中国行政法治化的进程,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的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中。该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可以撤销”、“应当予以撤销”、“不予撤销”。这二条规定标志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确认,有利于构筑诚信政府,树立法律的信仰。我国法律首次确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将更多遵循社会公益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利益制衡。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要讲求诚信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考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相关各方利益的影响,当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当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应当不予撤销;当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不应当予以撤销;当撤销违法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效率和保持行政法律关系相对稳定的原则的,不应当撤销。二是考虑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性质及程度,对于程序性违法不影响行政许可决定正确性的,且通过事后补救能够纠正行政许可程序违法的,则没有必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则有撤销行政许可的必要。三是考虑引起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原因,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则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如果因税务机关审查不严造成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则要结合利益衡量原则决定是否撤销。[1]与此相对应的是,作为诚信机关,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信赖损失还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说,日本一家企业由于工厂烟囱太矮排放的废气严重超标被环保部门查处,同时环保部门要求该工厂将烟囱由20米加高至50米,工厂于是照办。后来工厂发现烟囱只需要加高至30米便可达到环保质量标准,于是工厂要求环保部门赔偿加高烟囱20米的费用,其理由是基于对环保部门的信赖而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后来环保部门赔偿了该20米烟囱的费用。在这则案例中,日本环保部门并未因赔偿了工厂损失而影响了自己的名声,反而因为诚信执法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无独有偶,笔者曾亲历这样一个案例,某地国税机关要对一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纳税人在听证会上辨称,一年前税务机关曾对该违法行为指出过但未提出要罚款,一年后,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同一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出尔反尔,应当讲求诚信,对先前的不处罚行为要负一定责任。笔者认为,纳税人的辩解是很有道理的,作为税务机关就要向日本环保部门诚信执法的态度学习,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争做诚信机关。

定位四:税务机关要做效能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此外,《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二条规定确立了行政许可的效能原则,所谓效能是指效率与效益两个方面,其中效率强调执法的迅速、准确、有效。效益强调的是执法的合法、合理和公正,即全面地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正面功效,使“应然”的法律从书本上转化为“实然”的法律。税务机关肩负着执法任务,必然要对众多复杂的涉税事宜实行管理,因而必须注重税务行政效能,做效能机关。笔者认为,当前税务机关要做好效能机关,就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大力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具有一支年轻化、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素质队伍,是做效能机关的前提条件。虽然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大力实施能力工程培训,着力于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但干部队伍距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既懂税收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知识和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十分稀缺。很难想像,没有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执法水平能达到高效能。二是精兵简政。税务机关效能不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当前税务机关机构存在的问题是过分追求以增加职能部门和增加税务人员的数量来取代效能,过分追求机构和职务的上下对口,横向相称,重复设置各种职务,大量设置各种虚职,造成官僚主义滋生,税务行政效能下降。三是做到职责权统一。当前税务机关在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原则中存在的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职责权不对称,存在有职无权、有权无责的普遍现象。四是改革完善目标考核机制。现在的目标考核是以工作量为基础的,即一年内完成若干工作任务得100分,以奖牌为主要加分因素,最终打出目标考核分以此来确定考核单位的工作业绩。这种工作任务导向型目标考核体系的特征是:只注重工作数量而忽视工作质量,只注重内部评价而忽视外部评价。在该考核机制下,会存在纳税人评价很不好的税务人员在系统内部公务员考核中可能多年被评为先进的尴尬局面,甚至出现了花钱向有关单位买奖牌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以效能导向型目标考核机制来取代工作任务导向型目标考核机制。税务机关要做效能机关,就必须要解决以上四个问题,深入开展能力工程培训,提高培训的广度和深度,保证质量。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兵简政,轻装上阵,完善岗责体系,做到职责权对称统一,在此基础上,改革完善目标考核机制,使其由“工作任务型”向“工作效能型”转变。

定位五:税务机关要做责任机关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依法补偿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其他违法责任制度,可以说是确立的责任比较多的一部法律。过去行政机关习惯以“官老爷”自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负责任,或者是怕输官司,丢面子,或者是输了官司又赖官司,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持淡漠,冷视的态度。为了应对《行政许可法》的挑战,行政机关必须转变观念,多一些责任意识,少一些权力意识。《行政许可法》的一大亮点是:除继承了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外,还首次确立了依法补偿责任制度。该法规定即使是合法行为,如果导致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损失,也可能要依法予以补偿。此外,《行政许可法》另一特色是监督检查责任制度,过去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将许可作为增加本部门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只要收了钱就对作出许可的事项不再监督检查,以至于多年以后,被许可人不再具备许可条件了,还在从事许可项目,特别是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的许可事项是十分危险的。具体到税务部门,对于6类许可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这样的重大行政许可更是要加强检查,对不现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撤销许可。税务机关要增强自己的责任心,明白权力是人民给的,行使权力是有责任的,按照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责任的,要敢于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在做责任机关时,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淡化权力意识,要坚持这样的信念:只要依法办事了,程序到位了,再多的责任,也不怕追究。

定位六:税务机关要做科技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该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做科技机关。过去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科技+管理”的征管工作思想,普遍确立了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监控,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新模式。在此基础上,也建立了税务内部行业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可以说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和质量,已有个别条件较好的税务机关建立了网站,供纳税人查询,但在发展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大多数税务机关连个电子公告屏都没有。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同《行政许可法》要求的电子政务相比,都还具有较大的差距,体现在:当前还有大量的涉税事宜尤其是税务行政许可的受理是通过人工来完成的,大量的政策资料还只有依靠纳税人电话咨询税务机关来得到,从已建成的网站来看,普遍存在资料不全,信息更新不及时,给人感觉像是在“做秀”。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后,纳税人申请行政许可时,足不出户,在家里只要发一个E-mail就可以了,余下的事就是税务局的了,这就是推行电子政务的好处。笔者认为,未建立网站的税务机关当务之急就是着手建立自己的网站,并对网站进行定期更新维护,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在此基础上,与其他行政机关联网。此外,我们还要看到,推行电子政务虽然能给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很多便利,但电子政务需要进一步制订相关运作规则和技术规则作保障,推行电子政务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更是一个涉及税务机关、纳税人、社会公众、其他行政机关的多部门、多环节的系统工程。为此,税务机关要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着手制定推行电子政务的规划、方案,并分步实施,最终实现与纳税人、社会公众、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互动,以应对《行政许可法》的挑战。

定位七:税务机关要做阳光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这就是《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公开制度。从国外来看,很多国家都注重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例如,日本单独制定了《情报公开法》(该法所称情报,是指行政文件,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职权制定或者取得的文件,图画及电子记录等在行政机关保存的资料)。加拿大更是注重税务行政执法的公开,被称为“让税收执法在阳光下进行”的国家。长期以来,我国税务行政审批,几乎是各级税务机关手中唯一的管理手段,以至税务行政审批泛滥,税务行政许可清理前,各种税务行政性审批有近百项之多,如果说税务机关“门难进、事难办”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衙门作用讥讽的话,那么“跑断腿、磨破嘴”则是纳税人的万般无赖。《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无疑使税务机关政务公开上了一个新的层次,为税务机关行政审批“暗箱操作”划上了句号,也为纳税人实施有力的税收执法外部监督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推而广之,不单是税务行政许可,所有的税收执法事项都应当公开,税务机关应当真真切切做一个阳光机关。

定位八:税务机关要做服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还要做服务机关。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做服务机关是指以上法治机关、有限机关、效能机关、责任机关、诚信机关、科技机关、阳光机关的综合体现,不是单纯为服务而服务。《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部门规章无行政许可设定权”、“一窗对外”、“办理时限”、“信赖利益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都是服务的体现。税务机关是否属于服务机关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来最终决定的,而不是税务机关自认为对纳税人提供了服务就能标榜为服务机关的。例如,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违法设置了行政许可或者增设了前置性行政许可条件,肯定会使纳税人不满意。反之,如果税务机关为了扶持某企业发展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虽会使该企业感到满意,但同时会使其他类似企业不满意。再如,法律规定在30日内完成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税务机关超期了,显然会使纳税人不满意。如果在法律规定时间内2天能办完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用了5天,即使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同样会使纳税人不满意。因为,二者都违反了上面提到的税务行政效能原则,因而不能被纳税人认为是服务机关。综上所述,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税务机关要作服务机关不是指其职责就是服务,不是为服务为服务,毕竟税务机关不同于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其服务应当在执法中通过合法、公平、效能、诚信、透明的税务行政体现出来,即应当寓服务于执法之中。

(作者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国税局法规处)
邮编:637000
【注释】
[1] 参见杨临萍:《行政许可与司法审查十大焦点》,载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8/17/1406017789.htm


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三乱”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三乱”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自觉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但个别地方依然存在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有的
甚至还非常严重,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公正执法,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各种“三乱”行为,并把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与工商形象建设年紧密结合起来。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国务院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三乱”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遵守自己的职能,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上路检查,发现有擅自到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必
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重点围绕解决“案、费、证、照”和“吃、拿、卡、要”问题,抓好行为规范,严肃办案纪律,严守办案规则,坚决杜绝行业不正之风。
三、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今年以来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该退赔的一定要退赔,该处理的一定要严肃处理。
四、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活动,要在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中严肃认真开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的教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把提高队伍素质当作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学会文明执法。近期,尤其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法》的实施
做好准备;尤其要重视端正我们的执法态度,切实树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




199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