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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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5]298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有关港务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使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将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给我部科技教育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联系电话:010—65292812、65261978(Fax)
电子邮件:kjszhc@mo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评估工作,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定与评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与评估工作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根据行业及交通科技发展需求,由交通部发布《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指南》要求并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向交通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一),填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附件二),以上材料须一式七份报送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第六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对所提交的实验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据此确定参加认定评审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
  第七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交通部审定重点实验室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 估


  第九条 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对评估工作作出安排。
  第十条 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应填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报表》(附件三)、《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附件四),完成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简述自评过程及自评结果),以上材料各一式七份报送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第十一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交通部审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交通部对优秀重点实验室将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经复评仍不合格者,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三条 除交通部组织评估外,各依托单位每年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水平与贡献、实验条件建设、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年度考核报告应在下一年度三月底前报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第四章 专家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认定或评估工作需要,由交通部组建评审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各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从重点实验室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主持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熟悉国内外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发展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分析判断能力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身体健康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六条 专家组依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或《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和相关文件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组应确保评审过程科学规范、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评审方的礼品或酬金。对违反者,给予提醒或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五章 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主要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情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专家组按照召开预备会、工作会及核实材料、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专家评议等程序进行现场评审。
  预备会主要明确现场评审的具体要求,确定评审日程,宣布专家组成员分工。
  工作会主要听取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主要是全面、系统地总结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以及代表性成果的学术报告,并对实验室工作提出质询。
  核实材料主要核查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相关材料,包括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科研成果、开放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章、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等。
  调查询问主要以各类专题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的形式了解有关情况。
  专家评议主要是通过上述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审专家按照认定或评估指标独立打分,综合评价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初稿,经与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交换意见后,正式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向交通部科技教育司提交现场认定报告(一式三份)及核定后的《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或现场评估报告(一式三份)及《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认定或评估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者,将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
认 定 申 请 书






实验室名称:
学科(领域):
实验室主任:
依托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及网址:
联系电话及传真: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二○○五年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承诺书

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单位申请参加本次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为保证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合理,承诺如下:
1.所提供的报表数据、文字资料及有关附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本次认定内容的要求;
2.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3.不干预认定工作。


实验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依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书所填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
2.申请书中的数据统计时间为申请认定的前五年,具体日期以交通部科教司下发的有关通知为准。
3. 依托单位及实验室负责人须签署“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否则申请书无效。
4.申请书一式七份,随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交通部科教司。
5.申请书有关内容如填写不下,可使用A4纸附页。
6.申请书以电子版为准,所填文字与数字均为宋体,小四号字,不得随意改变申请书格式。

1.所申报认定的实验室对交通行业科技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2.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及国内外该专业领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3.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近期(3—5年)目标(从研究内容、科研水平[承担项目数量、范围与等级、获奖成果、科研经费、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学术梯队建设、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开放交流、条件建设等方面论述)




4.实验室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科研项目类别 项目数量(个) 承担情况(个) 获得经费情况(万元)
完全由实验室完成或以实验室为主完成 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 实验室为一般参与者
国家级科研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
其它科研项目
合计

注:1. 科研任务是指以科研立项的项目,包括技术服务(不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标准、规范的制(修)订;西部项目属省部级项目;自筹资金的研究项目需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及技术服务等,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
2. 只统计在研和统计期内结束的项目。
3. 获得经费情况指本实验室实际获得的科研经费,以合同为准。
5.实验室科研成果获奖、专利及技术转让情况
获奖成果类型 获奖情况(个) 合计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
省(市)级科技进步奖奖奖
省部级学会奖

专利类别 获专利数量 备注 技术转让项目 技术转让对象 备注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合计
注:1. 项目以获奖时间为准,专利以发布日期为准,技术转让以合同签定日期为准。
2. 一个项目获多个级别的奖,以最高级别计;一个大项目有多个子课题同时获奖,可分别计。
3.“技术转让项目”一栏填写转让项目具体名称。

6.实验室发表论文和著作统计表

类 别 数 量(篇) 备 注
三大检索系统收录 SCI
EI
ISTP
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
国际学术会议报告
国内学术会议报告和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外文版著作
中文版著作
注:1. 论文及著作只以第一作者计。
2. 标准、规范作为论文或著作统计。
3. 特邀报告应有特邀函作为支撑材料。
7.实验室人才培养统计表

类 别 数 量(人) 独立培养 合作培养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含省级)
“交通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含省级)
博士(含博士后)
硕 士
45 岁 以 下部(省)级以上项目负责人
注:1.博士(含博士后)、硕士包括统计期内本实验室已培养和在培养的人员,从外单位调入本实验室的已出站博士后、已毕业的博士或硕士不统计在内。
2.独立培养是指本实验室提供主要条件,且指导教师为现在实验室工作和曾在实验室工作过的固定人员。
3.合作培养是指仅满足“注2”条件之一。
4.由交通部评选的原“部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且在统计期内的可计入“交通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栏内。

8.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类 别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辅助工 合 计
固定人员
流动人员
客座人员
合 计
学术梯队名称:
学术梯队组成 姓 名 性别 年龄 技术职称 学位 学术专长
学术带头人
梯队主要成员










注:1.有多个学术梯队应分别填写。
2.固定人员包括统计期内曾在本实验室工作过的固定人员。
3 .流动人员指在本实验室作研究的该实验室以外人员。
4.客座人员指外单位在本实验室做研究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学位以上人员。
5.梯队主要成员只需列出前10名。

9.实验室主要条件情况表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固定资金总值: (万元)

设备总数: 设备总值: 总建筑面积:
(台件) (万元) (平方米)

其中:
(1)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设备) 台(套),金额: 万元(2)其它可表明优势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设备) 台(套),金额: 万元

10.实验室意见和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申请认定实验室意见:                          实验室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依托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






认 定 总 分:
实 验 室 名 称:
实验室负责人:
依 托 单 位: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二○○五年

说 明

1、测评表用于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供实验室申请认定自评、专家认定评审时使用。
2、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提供本测评表所述内容可供核实的原始材料或复印件,并按测评表的编号分类,以备核查。
3、指标中的得分(X)的计算项Y/Z的最大值为1,计算得分(X)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分参照值Z由专家组确定。
4、评分说明栏需填写得分或扣分的主要原因。
5、依托单位提供的核实材料如有不实之处,认定评审专家组将酌情扣分,并记录在评分说明栏;若有弄虚作假者,取消本次认定资格。
6、测评表的数据统计时间为申请认定开始时的前五年,具体时间以认定通知文件为准。
7、认定指标评分日期以专家评审组现场认定日期为准。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
一级指标(权重) 二级指标(分值) 三级指标(分值) 备注
研究水平与贡献(40%) 1.1 研究水平及成果(60分) 1.1.1 研究方向及成果水平(30分) 根据发展及研究方向和代表性成果
1.1.2 专利、论文及著作(15分)
1.1.3 研究成果应用(8分)
1.1.4 获奖情况(7分)
1.2 承担科研任务能力(40分) 1.2.1 科研任务(25分)
1.2.2 科研经费(15分)

实验条件建设(20%) 2.1 配套设施建设(70分) 2.1.1 建设经费投入(30分)
2.1.2 配套设施完备性(20) 鼓励自行研制设备
2.1.3 仪器设备先进性(10)
2.1.4 仪器设备完好率(10)
2.2 运行经费及后勤保障(30分) 2.2.1运行经费(20分)
2.2.2后勤保障(10分)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20%) 3.1 队伍建设(60) 3.1.1 学术带头人(30分)
3.1.2 学术梯队(30分)
3.2 人才培养(40) 3.2.1 人才培养(40分)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20%) 4.1 开放交流(60分) 4.1.1 学术交流(30分)
4.1.2 人员交流(20分)
4.1.3 课题开放(10分)
4.2 运行管理(40分) 4.2.1 质量体系建设与运行(20分)
4.2.2 学术委员会(5分)
4.2.3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15分)






实验室名称:

1.1.1 研究方向及成果水平(3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值 得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所开展的课题与国民经济建设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相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解决了交通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25—30    
2 所开展的课题与国民经济建设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相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解决了交通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17—24
3 所开展的课题与国民经济建设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基本相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解决了建设中的技术问题 0—16
评分要求 1.研究方向的相符性指研究方向是否属于该专业、该学科的主要方向或关键技术、关键工艺、重要新型材料的研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生产、工程建设发展的战略需要,是否符合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所涉及的研究方向和研发重点,或是否能解决交通行业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且课题内容是否符合主要研究发展方向,重点是否突出,目标是否明确。创新性指选题、立意、研究方法是否有创新思想或新颖独到之处,重点是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上有无新的突破或发展。先进性指研究成果同国际、国内同类科学技术相比所处的地位。实用性指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推广应用前景等;
2.实验室应准备好所开展课题与国民经济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相符并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明材料,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研究成果(5年内的)及能证明所取得的成果水平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评审证书、同行评价等,以备抽查。
3.认定组采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的情况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得分X≥25分为A级,25分>X≥17分为B级,<17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1.2专利、论文及著作(15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类 型 数量 标准 分值 E 承担数量Ji及权值K 实验室人数 R 论著的绝对分值Yi=∑(Ji*E*Ki)/R 合 计Y=∑Yi 计 分参照值 Z1 得 分 X=(Y/Z1)×15 备 查资料袋编号
K1=1 K2=0.75 K3=0.5
发明专利 每项100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实用新型专利 每项60
外观设计专利 每项40        
三 大 检 索 系 统(SCI.EI.ISTP)收录   每篇60        
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   每篇50        
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每篇40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   每篇20        
国内学术会议报告和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每篇5        
外文版著作   每篇60        
中文版著作   每篇50        
评 分 要 求 1只统计在统计期内的专利和公开发表的论文或正式出版的著作,实验室人数R只计算现在和曾在实验室工作的固定人员(后同);
2.若获专利奖,计分为相应专利标准分值的2倍;论文及著作仅以第一作者计,且不重复计分;
3.权值栏中:K1表示完全由实验室完成、以实验室为主完成;K2表示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K3表示实验室为一般参加者(后同);
4.得分X≥9.6分为A级,9.6分>X≥7.2分为B级,X<7.2分为C级;
5.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3,附表4,专利和论著发表证明材料,特邀报告应有特邀函作为支撑材料。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1.3 研究成果应用(8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重大的效益 7—8  
2 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4—6
3 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一定的效益 0—3
评分要求 1.研究成果的转化经济效益主要从实际已推广应用的程度、课题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实验室依托单位通过成果转让、生产得到的经济效益,应用单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评定;
2.实验室应准备研究成果转化及推广并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如转让合同、推广及效益证明等,以备抽查;
3.现场认定时可采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评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的情况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得分X≥7分为A级,7分>X≥4分为B级,<4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1.4 获奖情况(7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成果类型 成果 数量 标准 分值 E 承担数量Fi及权值Ki 实验室 人数 R 获奖情况绝对分值Yi=∑(Fi*E*Ki)/R 合计 Y=∑Yi 计分参 照值 Z2 得分 X=(Y/Z2)*7 备查资料袋编号
K1=1 K2=0.75 K3=0.5
获奖情况 国家 自然 科学 奖 一等   2000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二等   1000        
三等   600        
国家 发明 奖 一等   2000        
二等   1000        
三等   600        
国家 科技 进步 奖 一等   2000        
二等   1000        
三等   600        
省(市)科技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600        
三等 300
部级学会奖 一等 1000
二等   600        
三等 300
评分要求 1.指标期内的承担数量Fi及权值(Ki)和实验室人员R的定义参见1.1.2的评分要求;
2. 各类成果中若获特等奖的课题,每项标准分值为该类一等奖标准分值的2倍;
3. 得分X≥5.6分为A级,5.6分>X≥4.2分为B级,X<4.2分为C级;
4. 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3,有关获奖证明材料。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2.1科研任务(25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课题类别 标准分值 E 项目 数量 承担数量Di及权值Ki 实验室人数 R 人均承担项目的绝对分值Yi=∑Di*E*Ki/R 合计Y=∑Yi 计分参照值 Z3 得 分X=(Y/Z3)×25 备查 资料 袋编 号
K1=1 K2=0.75 K3=0.5
国家级科研项目 15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省部级科研项目 10           
横向科研项目 8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15        
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 12
其它科研项目 3          
1.所有项目均指以科研立项的项目,包括技术服务(不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可重复计分;其它不得重复计分;西部项目属省部级项目;自筹资金的研究项目需有相关证明材料;
2.承担情况及权值栏中“完全由实验室完成”指项目的研究、试验等工作全部由实验室完成;“以实验室为主完成”指实验室为项目主持单位,有外单位参加完成部分内容;“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指项目由外单位主持,实验室承担部分主要内容 ;“实验室为一般参与者”指实验室只参加了该项目的少量工作;
3.实验室人数R是指实验室现有固定人员和统计期内曾在本实验室工作过的固定人员(详见附表1,后同);
4.得分X≥20分为A级,20分>X≥15分为B 级,X<15分为C级;
5. 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2及相关证明材料。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2.2科研经费(15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项目类别 项目 数量 实验室获 得的科研 经费总数(万元) 统计期内实 验室获得的 年均科研经 费数 (万元/年) H 实验室人数R 人均年承担科 研经费绝对分 Y=(∑H)/R 计分参 照值Z4 得分 X=(Y/Z4)×15 备查资料袋编 号
国家级科研项目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省部级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      
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其它科研项目      
评分要求 1.统计经费的项目和实验室人数R应与1.2.2一致;
2.实验室获得的项目经费总数指实验室按合同实际得到的科研经费总数;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可重复计分;其它不得重复计分。
3.实验室获得的年均科研经费数按该项目的实际完成年数的年均值计算,未跨入统计期的经费不得计入;
4.得分X≥12分为A级,12分>X≥9分为B级,X<9分为C级;
5.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2。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1 建设经费投入(3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依托单位能按实验室实际需要实施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按计划实施,能保障实验室研究方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24—30    
2 依托单位能按实验室实际需要实施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基本按计划实施,能基本保障实验室研究方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18—23
3 依托单位能按实验室实际需要实施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部分按计划实施,能部分保障实验室研究方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0—17
评分要求 1. 实验室应按符合其研究方向的建设计划安排建设项目、建设经费及配套条件;
2. 实验室应准备有关档案、研究方向、建设计划、相关研究项目等,以备检查;
3. 现场认定时要从实验室研究方向(含近、中期目标)、建设计划、建设经费使用、研究项目内容及配套设施完善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现场考察、抽查、查询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情况,以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 得分X≥24分为A级,24分>X≥18分为B级,X<18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2 配套设施完备性(2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实验室所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满足各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的需要 16—20    
2 实验室所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各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的需要 12—15
3 实验室所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部分满足各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的需要 1—11
评分要求 1. 实验室应配备满足各研究方向、人才培养和对外开放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2. 实验室应准备有关档案、设计(含自行研制设备)及验收报告、试验报告、运行记录等,以备检查;
3. 现场认定时要从仪器、设备的功能、适用范围,技术指标和技术特点,配套性(硬、软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现场考察、抽查、查询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情况,以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 得分X≥16分为A级,16分>X≥12分为B级,X<12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3 仪器设备先进性(1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值 得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实验室所配备的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8—10    
2 实验室所配备的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6—7
3 实验室所配备的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1—5
评分要求 1. 设备先进性代表了实验室的实力和跟踪本学科各研究方向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实验室的主要或关键设备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2. 实验室应准备能证明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水平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备查证;
3. 现场认定时要从仪器、设备的功能,适用范围,技术指标和技术特点,配套性(硬、软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现场考察、抽查、查询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情况,以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得分X≥8分为A级,8分>X≥6分为B级,<6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4 仪器设备完好率(1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X)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抽查5台不同类型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完全正常 10    
2 抽查5台不同类型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4台完全正常 7
3 抽查5台不同类型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3台完全正常 4
4 其余情况 0
评分要求 1.设备完好率关系到实验室能否保证各研究方向、人才培养和对外开放工作的正常开展,实验室应创造条件保持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2.现场认定时,所抽查的5台设备应包括机械、电子等不同类型和不同功能的设备;抽查的主要性能指标指被查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中所标明的性能指标或该设备铭牌上所标明的常用功能;
3.认定组可采用专家自行操作或要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的方式进行考察,并作好记录;
4.得分X≥8分为A级,8分>X≥6分为B级,X<6分为C级。
评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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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转失业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转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政发[2001]4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转失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襄樊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转失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促进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和企业减员增效工作,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政府在全省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市直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以下简称市直企业)。

  第三条 上述企业中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以下简称中心)下岗职工、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各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以及在职职工中需要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裁员、精减的人员均属实施对象。

  第二章 目标和步骤

  第四条 在两年内有计划、有步骤的妥善解决本办法第三条所涉及人员出中心进入失业保障问题:

  (一)2001年8月1日起,市直企业停止下岗登记,启动下岗转失业(以下简称转轨工作)工作,此前已进中心的下岗职工所签协议的终止期最长至2002年12月31日。选择11家企业作为试点企业,到今年底,使被精减、裁员职工的劳动关系得到妥善处理,接纳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进入失业保障;

  (二)2002年,转轨工作逐步推开。到该年底,处理好被裁员和精减职工及1/3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转入失业保障;

  (三)2003年,全面开展并轨工作。到该年7月底,被精减和裁员的职工及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全部进入失业保障,实现并轨。

  第三章 安置去向

  第五条 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或出中心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未实现再就业,出中心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或工龄满25年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与其协商办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其在中心期间未领的基本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结算,由企业用此费用为其代缴个人应缴纳的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企业为其缴纳;协议期满出中心与企业办理“协保”的,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如果职工不愿办理“协保”,也可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政发[2000]66号)给予一次性安置费后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本着负责到底的精神,利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组织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地消化安置下岗职工。职工回企业应聘的,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八条 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后,职工自愿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可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标准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工龄确定,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以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建立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激励机制。对于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将其在中心保障期内剩余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由其本人到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章 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十条 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经转岗培训以后,被本企业重新调整上岗的,中心应与其解除协议,企业与职工应根据其新岗位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分流到本企业所属劳服企业、第三产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协议和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下岗职工被其它用人单位聘用的,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下岗职工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私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半年以上的,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l号)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下岗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月收入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 在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新的精减和裁员,企业应与其解除协议和劳动合同,进入失业保障,享受失业救济,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城市低保。

  第十五条 原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或进中心未与中心签订协议的,三年期满后,企业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原来与企业办理“停薪留职”、“两不找”等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耶工及目前与企业失去联系不上班的职工,企业应限期招回,有生产岗位的可予安置;未按规定时限归回或不按要求上岗的以及企业没有岗位安置的,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挂靠职工解除挂靠关系。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解除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的劳动关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对这些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为7至10级的,企业应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职工本人自愿自谋职业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除按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给予有关待遇外,另应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依次为6、5、4、3个月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经鉴定为1至6级的,按劳动部和省劳动厅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特殊保护对象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行为。职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准备续订的,企业应及时终止劳动合同;企业需要续订的,应与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应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下岗职工无论通过何种渠道不在原企业就业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原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应予以支付和缴纳。经济补偿应予以清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因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应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对富余人员必须遵循先分流安置的原则,在制定减员方案时,必须同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下岗职工分流途径、办法和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提交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认真做好与职工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工作。企业债务包袱重,仅靠自身难以解决的,积极从以下五个方面解决:

  (一)企业资产变现支付一部分;

  (二)从促进再就业资金中帮助一部分;

  (三)将债务变为企业在若干年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转移一部分;

  (四)由债权转股权解决一部分;

  (五)与职工协议缓付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 各类用人单位在招聘新职工时,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从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招聘。

  市区卫生、市政、保安、房产、市容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招聘本市下岗、失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凡本企业职工能够胜任而被外来劳动力挤占的工作岗位,企业必须腾出岗位,安置本企业职工;凡富余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的单位,除生产经营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外,不得新招聘职工。

  第二十四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如需终止劳动关系,应依照规定按照不高于市直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和失业救济金。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尔后进入失业保险机构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五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凡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由劳动部门对其实行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优惠收取代得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企业不得精减,应按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由企业按在岗人员工资70%的比例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不低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并应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基数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原工龄(含缴费年限)保留,过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的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下岗职工凡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应由企业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予以补办。

  第三十条 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市场岗位需求确定培训专业和工种。下岗职工可自行选择专业,凭《下岗证》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经劳动部门认定,按每培训合格1人,由市财政部门从促进再就业经费中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100元的补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聘下岗职工。用人单位每招聘一名下岗职工的,由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所需资金,按照下岗职工隶属关系,从促进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将下岗职工再就业重心向社区、街道、居委会延伸,鼓励社区、街道、居委会积极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特别是特困下岗职工再就业。凡从事社区服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按其户籍所在地,由社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规范用工行为。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常性地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招聘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加大劳动强度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重点监察,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下岗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求到新的工作岗位。

  第三十五条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落实优惠政策实行部门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迅速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和措施;

  (二)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湖北省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政》)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证件,《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提供优惠政策的各有关部门加盖公章,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领取《优惠证》后,不再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原《下岗证》不再作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三)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兴办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可分批到位,首期出资额可为30%,1年内追加到60%,3年内全部到位;

  (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在1年内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免收个体税务登记费,1年内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50%返给本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优惠证》和缴纳单据办理返款手续。其中对从事饮食、食品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防疫部门免收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和卫生监督防疫培训费;对从事个体文化经营活动的,文化部门2年内免收文化市场管理费;对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新闻出版部门2年内免收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部门2年内免收体育市场管理费;

  (五)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原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本地房改政策购买,享受城市低保职工子女教育集资由教育部门给予减免;

  (六)积极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各级政府要拿出专项资金,采取出资购买岗位,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借贷启动资金等措施,重点帮助特困下岗职工(含家有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

  (七)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力市场要积极承担推荐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任务,广泛开展结对帮扶和无下岗、无失业人员居委会活动,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把“就业优先”作为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稳定目标,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力争出中心人数、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职工人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对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要与各地财政的实际投入、使用、管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实绩挂钩。

  第三十七条 建立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对责任心不强,不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主要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企业不得购买轿车和移动电话,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年终不得全额兑现年薪。对因为官僚主义、工作不力造成下岗职工不稳定,影响恶劣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转轨试点工作的领导,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襄樊市市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转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宣传部、经贸委、计委、财委、建委、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总工会、信访办等十七家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中层干部为联络员,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由与再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劳动、财政、经贸、工商、税务、卫生、城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各抽一名业务骨干组成,实行联合办公,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试点日常工作,简化办事程序,落实优惠政策,健全监督机制,及时搞好服务。

  第四十条 转轨工作中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直新闻舆论部门要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转失业宣传导向工作,为转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直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他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要认真执行转轨中的有关政策,加强各项再就业服务工作,尽量促使更多的下岗职工走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加强余缺调剂,鼓励部分确需用工的企业吸纳一些下岗职业就业;

  市劳动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协助政府综合协调各部门,按下岗转失业的总体部署,做好转轨过程中的劳动保障、劳动力市场、再就业培训、劳务输出以及下岗转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续接等工作,指导各行业、各系统和企业严格按政策开展职工下岗转失业工作,提供优质、完善的再就业服务;

  市计划部门在制定新建、扩大计划项目时,应与下岗、特别是下岗转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统筹考虑,并督促落实;

  市经贸委、建委、财委、外经委、农委负责本战线企业在职工下岗转失业工作中妥善解决与职工的债务、债权问题,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和处理办法。要做好企业破产、兼并后职工的行业调剂安置工作,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落实有关政策;

  市民政部门应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障的衔接工作,对下岗转失业人员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要及时予以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负责指导各社区对下岗转失业人员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管理的工作;

  市工商、国税、地税、银行、城建、卫生、交通、文化等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特别是要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从事社区服务业,为他们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惠的条件;

  市财政部门要协同劳动部门管好、用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并按省、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提供财政支持;

  市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有关行业和部门向下岗职、失业人员乱收费;

  市教育、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下岗转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其主动到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集体企业职工下岗转失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了《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精神,为加快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将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及其资金与收储业务及其资金实行分离。现就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提出以下方
案。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主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的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
2、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分开
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应继续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目前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单位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对粮食部门所属各级粮食贸易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资金分离
1、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开户。
2、粮食企业所有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都要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
3、城镇粮店所需贷款一律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4、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的贷款,按就近的原则划入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在县以上(不含县)城市的,所需贷款划入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在县以下(含县)城镇(乡)的,所需贷款划入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没有农业银行营业所的乡(镇)可划到农村信用合作社。
5、附营企业要按规定具有一定的资本金,并逐步充实自有资金。
6、信贷资金(包括信贷基金、呆帐准备金)的具体划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制定。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附营业务分离和资金划转工作
将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附营资金从收购资金中分离出来,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粮食部门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协调,切实
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粮食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规定抓紧组织落实,妥善处理划转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保证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支持粮食部门做好企业法人登记和发照工作;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扶持
粮食企业开展附营业务;各有关银行要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协调下,做好信贷资金划转工作。



19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