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17:19   浏览:9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审办法

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简称农博会,下同)优质产品评奖工作,提高我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进一步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届农博会优质产品评审工作遵循总量控制、优中择优和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次优质产品评审范围为参加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展示、展销的本省参展产品以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

第四条 本届农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本次优质产品的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评奖按产品类别分设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聘请省市专家参加评审。

第二章 产品申报

第五条 本届农博会优质产品的参评品种范围:
粮油类: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籽、玉米、大豆、马铃薯等及其加工品。

瓜蔬类:包括各种蔬菜、瓜类及其加工品。

水果类:包括柑桔、杨梅、桃、梨、李、枇杷、葡萄、果梅、果蔗和水果加工品。

干果类:包括山核桃、白果、板栗、松子等。

茶叶类:包括眉茶、珠茶、蒸青茶、红茶、龙井茶、普尔茶等各种大宗茶、名优茶,以及其它茶叶产品。

花卉苗木类:包括鲜切花(切叶)、花坛花卉(草花)、盆花、观叶(观果)植物、盆景、观赏苗木(含草坪)等。

畜产品类:包括种畜、种禽、蚕种、活畜禽及其产品、禽蛋制品、乳制品、蜂产品、毛皮类粗制品等。

水产品类:包括各种水产活品、水产冰鲜品、水产冷冻品、水产加工品(包括腌、干、熏制品、罐头制品、调味制品、鱼糜制品、营养保健品等)、水产种苗等。

食用菌类:包括香菇、黑木耳、蘑菇、金针菇、草菇、竹荪、灰树花及其他食用菌产品及加工品。

农机产品类:本次参展的农机产品。

中药材类:包括各种中药材及其初加工品。

其他类: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类产品。

第六条 申报农博会评奖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参加本届农博会展示、展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协会等。

(二)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优势,经济效益好,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作用显著;目前生产规模相对较小,但具有市场推广潜力的新产品(品种)也可以参加评奖。

(三)产品质量好,达到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安全要求;农产品加工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等产品先进水平或省内同等产品领先水平,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或抽检不合格现象。

(四)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和明确标识的包装,市场评价好,在全省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五)农机产品须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并取得部或省级推广许可证或质量认证;产品已达到批量生产、质量稳定,无投诉反映;安全性好、外观新颖、制造精良,有市场潜力。

第七条 申报农博会评奖产品须提供的资料:

(一)已获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复印件。

(二)申报产品若执行企业生产标准,须提供复印件,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需注明。

(三)申报产品须提供近三年以内县(市、区)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或质量和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需经过省级相关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品种,须提供审定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产品,须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规模证明材料。

(六)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用醋产品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蚕种等须提供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养殖水产品已开展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认定工作的,需提供相关认定资料复印件。

(九)干、鲜菇类须附总糖、粗蛋白、粗纤维、脂肪、灰分、含水量检验指标。

(十)加工品必须具有有效的注册商标,并且该商标专用权为本生产单位合法拥有,并提供证明材料;产品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的,要提供法定检测机构有效抽查报告复印件。

(十一)参评产品须提供适量(2—3个最小独立包装单位)实物样品。无实物的,须提供产品彩色照片一式2张;加工品须提供适量(2—3个最小独立包装单位)实物样品。

(十二)农机产品须提供鉴定证书、部或省级推广许可证或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彩色照片一式2张。


第三章 奖 级

第八条 农博会优质产品奖项设金奖、银奖和优质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推荐申报。本次评奖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评奖产品须填写《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表》,向组委会推荐申报。

第十条 资格审查。各州(市)组团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参评范围和条件,对所属各县(市)区推荐的参评产品严格审查,应优先考虑符合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的产品。对申报产品按产品类别确定先后顺序填写《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汇总表》,连同《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表》一起,于8月25日前报送农博会组委会(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442号——市农业局院内)。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本次农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产品评审小组,对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产品名单及其奖级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审定。本次农博会组委会成立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各评审小组提出的获奖产品名单及其奖级建议进行审定,确定获奖产品。

第十三条 颁发证书、奖牌。获奖产品由农博会组委会颁发证书和奖牌,并通过印发文件、会议表彰和媒体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奖产品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参与本届农博会优质产品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科学评价、公正评选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禁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审。

第十六条 本届博览会所有申报参评产品,每项缴纳费用2000—5000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奖组联系电话:4141746,传真:4113687。

附表:

1、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表

2、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汇总表

3、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奖计分标准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表1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表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单位

单位性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产品注册商标

注册时间


产品执行标准

标准号


品种审定
是 □ 否 □
审定时间


产品安全特征
无公害 □ 绿色 □ 有机 □

生产规模

产值(万元)


年销售额(万元)

利润(万元)


近两年内曾获何种省或省以上奖励


产品主要特点


县(市、区)

主管部门意见


(印章)
地市展团

意 见


(印章)



说明:1、曾获奖励、注册商标须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2、产品生产规模、销售额、产值、利润为2004年实绩数;

3、生产规模指种养殖面积、饲养数量、生产量;

4、单位性质填写国有、集体、个体、股份制、合资。




附表2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日期:2005年 月 日

序号
产品

类别



(市、区)
生产

单位
单位

性质
产品

名称
品种

审定
产品安全特征
产品注册商标
产品执行标准
生产

规模
总产值(万元)
年销售额(万元)
利润(万元)
提供实物或照片











附表3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奖计分标准

序号
内 容
评审依据
标准分

1
申报材料完整,填报内容规范。
申报材料数据真实、齐全;提供产品样品或彩色照片。
10

2
经营规模分:
按以下要求评审
10

①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优势,符合当地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为当地效益农业的拳头产品;
由专家组根据相应行业评分。

5

②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包括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并有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未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不得分。

5

3
生产标准分:

申报产品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并有执行的生产标准复印件。
企业标准需复印,国家、行业标准需注明。
10

4
注册商标分:
按以下要求评审
10

①申报企业拥有合法的产品商标权,提供注册商标复印件;
商标注册正在办理中,并有国家商标局受理证明的,计2分。
5

②申报产品获国家级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市地著名商标。
国家级5分;省级3分;地市级1分。计高分,不重复计分。
5

5
产品包装分:

申报产品包装美观,有明确的商标标识。
酌情评审。
5

6
认证及获奖:
按以下要求评审
15

①产品已获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提供认证复印件;
有机食品得7分、绿色食品得5分、无公害农产品得3分。森林食品、放心粮油视同无公害农产品。
7

②产品曾获国家级或省级名牌产品称号;
国家级5分;省级3分。计高分,不重复计分。
5

③产品近两年的获奖情况。
获省农博会金奖3分;银奖1分。
3

7
质量评定分:
由各行业专家组制定具体标准。
4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高学历城管”应该怎样反思?

刘建昆


  驱逐摊贩占据了城管工作80%的时间,原因何在?报上说,100名新入职的“高学历城管”经历了两周的一线执法工作,陷入困境,引发反思。我想,这对城管绝对是个好事。作为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囿于学识,不能用规范的行政法语言来理解、执行、说明;而一些真真假假的不懂装懂的“专家”总是准时的站出来比比划划,借以哗众取宠,可惜却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办法。
  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开始给城管部门集中了七项职能(另有一种“其他”)。其中有建设系统传统自有的职能,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这几项职能的“集中”,是将原有分散于城建系统内部各事业单位的城市公物警察权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出来,也是将不涉及法律的事务管理与涉及法律的行政执法权相剥离的过程,符合“政事分开”这一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另外三项,则比较复杂。一种是环保部门的职能。环境作为城市先天和后天的“公共设施”的总和,从城市行政公物的角度看很难与其他设施截然分开,理论上划入集中执法未必不可。另一种是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能,其实主要涉及车辆违规占用道路公物,妨碍交通的情形。这种职能是从两个方面观察同一个行为,从而对这种行为的管辖权择一而从。第三种就是争议最大的所谓工商行政管理。客观的说,在城区占用公共设施经营的摊贩因为占用、污损城市公物,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是有一定的管理权限的,但是这种管理权限是不摊贩的登记身份为前提的,无论个人未登记,还是登记为个体户,甚至合伙企业、公司,只要他们临时占用公共设施作为营业场所,应该一体管制——这是完善的公物利用法规所应有的一种状态,是一种行为管理而不是身份管理。但是,由于摊贩作为城管和工商共同的相对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不加考虑的进行了职权变更。
  七种职能都与城市公物警察权密切相关,但是却明显没有经过合理的整合调配。“八成时间用来驱逐摊贩”的原因,有现实中的城乡矛盾,也有公物功能区划与市民公物利用的需要不相适应,还有立法上公物警察权与轻微的公物利用违法之间不符合比例原则。更为直接的,则是因为相比较于其他公物治安违规,摊贩占用城市公共设施的行为浮在城市表面,行政者更容易发现和处置。大多数行政处罚或者治安案件,往往是通过工作发现或者检举举报,危害后果首先被发现(即便如此还有一定的偶然性),行为人的发现往往需要困难的调查,甚至出现难以发或者发现处罚不了的情况,办案难度很大。摊贩问题则不然,他们是公开的,不太隐蔽的,实时发现的,故而几乎都采用即时强制而不是行政处罚程序来处理。即时强制占行政执法的“百分之八十”,无论如何不能算是执法工作的常态。
  中国不能算是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尽管越过立法,直接调配行政职权的做法引起众多合法性质疑,却并没有影响其实际执行。经过十余年,当全国各地都把这种合理与不合理并存的“综合执法”模式推行开来,具体执行的城管本身也几乎同时被打造成“市民公敌”。常听到“如果没有城管……”这类为城管辩护的论调,然而单纯强调城管存在的有益作用是没有用的。必须切除城管执法中不切实际的工商“查处取缔”职权,去除过度的即时强制,取而代之以与公物警察权相匹配的行政执法强制和处罚权限。




印发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10〕1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
集聚区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工作方案》(中府办〔2009〕19号),加强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共建集聚区”)的建筑管理,力求“设计理念30年不落后、建筑形态50年有看头”,根据《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山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共建集聚区内各项新建及改(扩)建、临时建设工程。
第三条 共建集聚区规划建设要实现时代特征、中山风格、岭南特色有机结合,充分展示中山现代化城市风貌,着重处理整体规划与建筑单体的关系,确保共建集聚区的建筑成为佳作和精品。
第四条 共建集聚区各项建设工程的功能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景观特征及建筑风格、色彩、材质等,应当根据批准的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五条 共建集聚区所在镇区须将建筑管理作为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城市设计工作。
第六条 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在报请市规划部门审批前,须由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在审议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时,须就共建集聚区的建筑管理提出意见。
第七条 共建集聚区所在镇区应根据批准的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制定《共建集聚区建筑管理导则》对外发布。
第八条 共建集聚区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时,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并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共建集聚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时,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初步设计方案,不符合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共建集聚区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如需变更设计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过程和竣工时,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组织检查和工程验收,并以此作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未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施工的建筑,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一条龙”联合审批制度,对需要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事项,按照“一家牵头、提前介入、集体会审、限时办结”的原则,采取项目会商、网上并联审批、联审会议、联合勘验等服务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确保共建集聚区内建设项目高质量、高速度推进。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