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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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科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长期任务。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其内容和形式要有针对性、通俗性、趣味性和多样性。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迷信、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有违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从事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协调科普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八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提供决策建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工作纳入素质教育计划,组织学生参加科普活动,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考察和科技论文撰写等课外活动。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科技园区、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研场所,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的优势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各类传播媒体和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场所及乌兰牧骑等文艺团体应当利用其资源和设施,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规划并结合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围绕发展农村牧区经济和建设科学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开展科普工作。

农村牧区各类经济组织、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牧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牧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结合居民的生产生活、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城镇公共广告栏、街区灯箱广告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各类科普活动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加强对现有科普场所、设施的改造和利用,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应当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3元的标准,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划拨,专款专用,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择优支持科普项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科普事业捐赠款物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减免其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捐赠的款物,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下列从事科普方面的经营及其他活动实行优惠:

(一)科普图书、刊物、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发行;

(二)科普设备的生产、制造、销售、进口;

(三)科普场所、科普组织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服务所得及门票收入;

(四)在公共场所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著作、论文和其他优秀科普成果应当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科技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全区青少年科学技术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青少年给予升学照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迷信或者伪科学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身安全或者骗取财物,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贪污、侵占、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擅自将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扰乱科普场所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所、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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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字〔2005〕59号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已告一段落。检查发现,各地对《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非常重视,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发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不平衡,在学习宣传、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监管、事故处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在7月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全国人大财经委。请你们积极配合,做好下一阶段的整改工作,并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各单位要对执法检查组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以整改。整改方案应当注意结合现实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打算;要规定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具体措施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整改工作的轻重缓急,排出整改进度日程表,确保整改工作稳步有序进行。

  请各单位尽快将整改方案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一届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一届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函〔2004〕10号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教育的规范管理,提高网络教育的社会声誉,确保网络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我部已决定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的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将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为保证统考工作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经研究,我部决定成立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网考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考委是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对网络教育统一考试进行决策、指导、咨询、研究、组织与实施的专家组织。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统考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审定考试大纲、制定考务标准、组织与管理命题和阅卷等工作并进行有关统考的研究工作等。

  二、网考委委员是由具有丰富远程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学术地位比较高、作风正派和不同地域的专家组成。人选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和有关单位推荐,向多方征求意见后确定。每届任期4年,第一届从2004年至2008年。网考委成员包括高等教育司领导、各考区省教育厅有关领导、全国高校远程教育协作组单位领导、各课程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院院长等(委员名单见附件)。

  三、网考委下设办公室(简称网考办)。网考办是网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统考的有关具体工作以及对考试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研发网考系统和统考信息化支持服务系统、财务管理。

  请各有关单位代为通知到专家本人,并对专家的工作予以充分支持。

第一届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 任:张尧学 教育部高教司

  副主任:葛道凯 教育部高教司

      张泰岭 广东省教育厅

      郑祖宪 福建省教育厅

      汪劲松 清华大学

      林建华 北京大学

      郑师渠 北京师范大学

      于云秀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张大也 兰州大学

  委 员:刘英  教育部高教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

      李同铮 北京市教委高教处

      丁晓东 上海市教委高教处

      张永宏 湖北省教育厅高教处

      孙华林 辽宁省教育厅高教处

      胡振敏 广东省教育厅高教处

      李光华 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

      曾平  陕西省教育厅高教处

      严继昌 清华大学

      李德芳 北京师范大学

      侯建军 北京大学

      陈德人 浙江大学

      殷光复 中国农业大学

      吴树敬 北京理工大学

      刘黛琳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温儒敏 北京大学

      陈庆元 福建师范大学

      李林曙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贾兰香 南开大学

      顾宗连 中国人民大学

      吕雅文 东北大学

      凌培亮 同济大学

      赵彦灵 西南交通大学

      丁新  华南师范大学

      许晓东 华中科技大学

      魏生民 西北工业大学

  秘书: 严继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