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落实《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协〔2012〕164号)的鼓励扶持项目,我会起草了《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地注协组织本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申报。对申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附件: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3月19日
附件: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办法
为进一步扶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强做大,根据《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协〔2012〕164号)(以下简称《支持措施》)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支持措施》中涉及的会费返还、资金奖励、专项资助等扶持措施的申报,具体包括承接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多元化经营、走出去、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4个重点方向。
关于《支持措施》中事务所强强合并后综合评价排名达到规定位次和增幅的,以及各省事务所业务总收入在全国省级排名增长达到规定位次,或其收入规模达到规定数额且增幅达到规定比例的,由中注协直接依据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核定并给予相应奖励,不需申报。
关于“鼓励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建设”中奖励资助相关办法,以及“鼓励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中财政部会计服务产业集群试验区的申请认定办法,将另行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
二、申报期间
事务所及省级注协申报会费返还、奖励资金、专项资助的,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提交申报材料。
事务所及省级注协在当年申报期间结束后符合有关会费返还、资金奖励、专项资助条件的,于次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进行申报。对2015年符合条件的申报工作,申报期间为2016年5月1日至5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一)鼓励事务所承接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
自2012年起,对于新增全国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并且其同类客户数量保持同步净增的事务所,经申请认定,其来自于上述新增客户年报审计业务收入上交中注协的会费,3年内给予其50%的返还。
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事务所申报期当年和上年承接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基本信息(详见附表1-1、附表1-2),上述信息应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报备数据保持一致。
2.事务所新增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客户年报审计业务约定书以及收取上述新增客户年报审计费用证明(包括会计记账凭证、发票、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复印件)。
3.事务所申报期当年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二)鼓励事务所多元化经营
自2012年起,事务所在全国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经申请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同时属于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且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对象、项目经济价值(含相应收入)与社会价值等。
2.业务约定书或合作协议复印件。
3.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嘉奖或评价复印件(如有)。
4.自行研发的新型业务技术规程复印件(如有)。
(三)鼓励事务所走出去
事务所每在一个国家和地区自主设立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实现品牌统一,正常开展业务,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人事等重大事项决策和质量控制等具有控制力,经申请,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单个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资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自主设立分支机构满一年,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事务所在境外所设立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批准设立文件、营业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证明等)复印件。
2.事务所章程(协议)复印件。
3.事务所管理层决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决议、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4.事务所对境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和质量控制进行实质管理的有效证明材料。
5.境外分支机构正常开展业务的证明,包括业务清单、收入证明(含发票)、纳税证明复印件等。
对上述事务所来自其境外分支机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取得业务收入,3年内给予其对应收入上交中注协会费的全额返还。
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客户清单,包括客户名称、业务约定书编号、收费金额、业务报告文号、签字注册会计师等。
2.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取得的业务收入划转事务所的证明,包括银行记账回执、进账单复印件等。
事务所以自主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进入全球前20位,并且国内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证明材料(中英文)。
(注:本条所指“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是指,国际会计公告(IAB),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会刊《accountancy》等)
2.事务所当年业务收入和会费缴纳证明复印件。
3.事务所自主品牌情况说明。
事务所加入国际排名前10位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成为其成员所,并且在本国际网络排名进入前10位同时担任本国际网络高层决策机构成员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请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该国际会计公司网络全球排名证明材料(中英文)。
2.事务所加入国际会计公司网络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3.该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提供的事务所业务收入进入本国际网络前10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4.事务所担任该国际会计公司网络高层决策机构成员有效证明文件,如最高决策机构相关决议、委任书复印件等。
(四)鼓励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
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有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经申请,中注协一次性给予省级注协5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包括做强做大、人才培养、业务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且专项资金累计使用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省级注协编制的专项资金使用清单,包括使用人名称、资金使用金额、资金拨付时间等。
3.专项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设立多个专项资金的,合并计算使用的专项资金金额。
四、申报与审核程序
1.事务所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填写事务所申请表(见附表1—6),并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中注协。其中,附表4中涉及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取得的业务收入,须经省级注协审核后上报。中注协审核通过的,按照《支持措施》的规定给予奖励。
事务所上交中注协的会费为所缴团体会费的50%。
申报材料原件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标注。
2.省级注协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填写省级注协申请表(见附表7),并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中注协。中注协审核通过的,按照《支持措施》的规定给予奖励。
3. 中注协对给予奖励和资助的事务所及省级注协,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事务所及省级注协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中注协将取消或终止其获得奖励资金的资格,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并将该行为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大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08年3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火车站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连火车站地区,是指大连火车站站南地区和站北地区的总称。
站南地区是指由火车站站南广场起(含广场,以火车站二楼车道南沿垂直投影为界),向东经昆明街(含人行道和临街建筑,下同)、中山路、友好街,沿长江路回到火车站广场所围成的区域。
站北地区是指由火车站北站房前沿广场向东经建设街、菜市街、双兴街、通海街、兴业街、云阳街,再沿建设街、车站生活服务中心楼回到火车站北站房前沿广场所围成的区域。
第三条 位于或者进入大连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中山区人民政府和西岗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站南地区和站北地区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站南地区由中山区人民政府委托其所属的站南地区管理处负责;站北地区由西岗区人民政府委托其所属的站北地区管理处负责(以下统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下同)。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对区政府委托管理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可以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协调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
大连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城建、行政执法、公安、工商行政、交通、民政、爱卫会、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中山区人民政府和西岗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大连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大连火车站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的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邮电、环卫、交通等各类公共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经常维护、维修,保持其良好、整洁,不出现缺损、污染现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类公共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以及在公共场所乱投送各种宣传品。
第七条 在大连火车站地区设置各类岗亭、摊亭、摊点、公厕和市场选址,必须严格规划,报经区、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类岗亭、摊亭应使用由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经营设施,使用过程中,业主须保持设施整洁良好。
第八条 在大连火车站地区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和临时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前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备案。施工现场周围应按规定设置围挡和安全设施;施工车辆不得碾带泥土驶出驶入或者沿街撒漏。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第九条 在大连火车站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字)等设施,悬挂标语等宣传品,按照《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进入大连火车站地区的车辆,应保持外观完好,标志齐全,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并按标线行驶。不得在妨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车。不得在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禁止招揽散客的旅游车、各类货车、摩托车以及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上下火车的除外)、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进入广场。
进入火车站广场的车辆,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实行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协助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环境卫生维护和管理,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位于大连火车站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分工,做好分担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大连火车站地区内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须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制分工,搞好路街清扫保洁。在冬季,应按照《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冰雪。
第十四条 大连火车站地区内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应美观实用,与周边环境和城市功能相协调,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做好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禁止擅自占用、迁移、损毁或拆除环卫设施。
第十五条 位于或进入大连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持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
(二)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三)露天焚烧物品;
(四)其他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道路和广场管理
第十六条 大连火车站地区内广场、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服从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并经常对广场、道路、绿化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清洗,保持其良好、整洁。
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广场、道路、绿化等设施,不得损坏,不得擅自占用。禁止擅自占用广场和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禁止露天烧烤。
第十七条 进入火车站地区的机动车辆,禁止碾压道路边石,禁止在铺装的广场、人行道等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广场、道路或进行道路挖掘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和施工前,使用人应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备案。占用和施工结束后,应清理现场,并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不准擅自改变占用性质、地点、扩大使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时限,不准出租、转让。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单位和个人须将在占用道路上的各种设施物品等及时拆除和清理,损坏道路的,应给予赔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山区人民政府、西岗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区政府行政处罚专用公章的处罚决定书。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经过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调查终结,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在作出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户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2人以上,持执法证件,佩戴执法标志。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干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