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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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2〕1号

(二○○二年一月九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切实改进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提高政府机关行政效能,现将《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按照市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的要求,为加强我市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切实改进工作态度,提高行政效能,树立政府机关高效公正、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优化青岛投资发展安居乐业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忠于职守,高效公正,廉洁勤政,依法行政,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最终标准。
  第二条 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态度和效能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投诉:(一)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二)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三)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四)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五)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的;(六)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七)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的;(八)其他不满意行为的。
  第三条 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拨打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电话(简称公务员效能投诉电话),向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督查室投诉:
  市监察局投诉电话:(0532)5911693;
  市人事局投诉电话:(0532)5911300;
  市政府督查室投诉电话:(0532)5911522。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信函、当面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人应当向投诉受理机关据实告知被投诉人工作单位、姓名、在何地、因何事投诉以及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第四条 投诉受理机关要根据各自权限,对投诉事项及时予以办理或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一)接到投诉后,对于群众要求到现场帮助解决的投诉,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或迅速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能够马上帮助解决的,必须马上帮助解决;对不能马上帮助解决的,应查明原因,做出明确解释。(二)投诉受理的机关对于自身有权办理的事项,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于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三)对于转办的事项,必须在一天内将该投诉事项转交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处理时限,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如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二)情节较重的,视情况给予诫免,并扣发年终奖金。(三)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辞退的处理。(四)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五)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条 有关处理结果纳入该年度部门公务员管理和队伍建设评估、个人年终考核,作为个人奖惩、使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督查室每年7月、12月将投诉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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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4〕188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行业主管、归口管理和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不得缺位或者不作为。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主要职责

一、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方式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职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上半年对责任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落实工作措施。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并兑现奖惩。

2.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减少重特大生产事故,年度内不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

3.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年初由政府组织召开下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当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每年召开两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上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抓好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逐步好转;每年由政府组织两至三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查隐患,查整改措施的跟踪落实情况,使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5.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和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好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时及时展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生产事故,及时报送重特大事故信息。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度由政府发文部署“六月安全生产月”的宣传教育活动,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举办一次有一定规模的安全生产报告会。

7.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投入,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使安全生产经费得到有力保障。

二、主要领导人职责

1.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并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存档。

3.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如领导本人不能按时参加会议时,应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并检查会议记录。

4.责成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存档备案。

5.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6.责成有关部门排查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治措施,隐患消除后将处理结果存档。

7.责成有关事业单位做好意外事故的防范工作,尤其是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人员集中的公共娱乐场所并检查其防范措施、方案。

8.重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上一级政府,同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

9.领导并协调各方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0.责成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领导个人的电话、电子信箱。鼓励公民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1.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整治结果存档。

12.做好上级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

1.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障生产安全的辨证关系。

2.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实地定期检查,落实整治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将检查落实结果存档。

3.责成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情况。

4.组织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5.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各行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适时组织演习。

6.本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政府领导报告。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8.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9.完成本级领导以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煤矿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批复管辖权限内的事故报告,通报全市事故情况。

3.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规定的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审查与上报,并负责监督检查。

4.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除外)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对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5.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含石油化工)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受理重大事故和隐患举报工作。

8.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

1.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3.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须按时参加会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代行参加。

4.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在下次会议上予以通报,确保会议精神的有效贯彻。

5.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议题,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努力。

第十条 安全检查制度

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方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专项(行业)安全检查工作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后实施;需要由市政府牵头的,应拟定方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2.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报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行业)安全检查情况由牵头部门提出,并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保检查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对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或实施问责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事故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交通、消防、水运按系统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市政府的安排或分级管理权限,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事故分类标准(火灾及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分类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的为一般安全事故;

(2)一次死亡3—9人(含失踪人员)或一次受重伤10—19人的为重大安全事故;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失踪人员)或一次重伤20人以上的为特大安全事故。

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应由现场人员直接报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8小时内必须报告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既总结事故教训,又提出整治的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确保事故调查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

6.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安全事故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批复结案。重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自接到事故报告(不含煤矿)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研究后批复结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建设

1.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不突破,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并有所作为。

2.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每一年度市政府与五县区政府、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旅游局、质监局等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使责、权、利有机统一,促进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一步责任细划,年终统一考核。

3.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奖惩措施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文执行。



第四章 问责和黄牌警示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事故所在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四条 问责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同时将问责情况通报新闻媒体给予暴光。

第十五条 问责会议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事故所在县区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履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情况的问咎。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一般事故多发,控制指标超过阶段性控制指标10%,则对县区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文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将干部升迁、任免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挂钩。具体规定由监察部门提出,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容摘要】女性不仅是家庭的纽带,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起女性人们就会用“温顺、贤惠、善良”这些美好的词汇来形容。但一些女性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没有找到适应的定位,不能正确把握自己,为满足其膨胀的私欲,不惜践踏自己的生命、家庭、人格,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关键词】女性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

女性不仅是家庭的纽带,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起女性人们就会用“温顺、贤惠、善良”这些美好的词汇来形容。但一些女性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没有找到适应的定位,不能正确把握自己,为满足其膨胀的私欲,不惜践踏自己的生命、家庭、人格,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一、女性犯罪的特点

(一)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女性犯罪者系文盲、半文盲占大多数,还有一些初、高中文凭者。

(二)无业和农民身份的占绝大多数。此类人员每天要面临的基本问题就是生计问题,因而实施涉及钱财的犯罪就成为其谋生的最直接的手段。

(三)犯罪年龄低龄化。目前女性犯罪正在进一步向男性化发展,青少年犯罪率的年年提高,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也在不断地下降。

(四)共同犯罪案件较多。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体力和智力等方面的限制,女性犯罪绝大多数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

(五)具有欺骗性、伪装性、隐蔽性。人们一般对女性的戒备心理低于男性,犯罪女性常借助生理条件和人们对女性的宽容心实施犯罪行为。

(六)恶性案件有所上升。女性都是富有感性的,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女性由于内控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从而产生突发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

二、女性犯罪的危害

女性犯罪影响子女的成长。女性自从结婚生子后就转变成为一个母亲的角色,犯罪女性很明显不能很好的完成母亲的职责,不能给孩子以良好的榜样,上梁不正下梁歪这种说法虽不是完全正确,但后代受父母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的影响,耳濡目染,模仿学习,很难说不养成不健康的道德思想和不良的行为习惯。

三、女性犯罪的原因

(一)文化素质低下,认知能力差、自制力弱。这势必影响她们的观察力、思维力、判断力,使她们在认知事物时受到限制,缺乏科学的分析判断能力,对别人的唆使、引诱,不能明辨是非、善恶、美丑,易被人威逼和利用,误入歧途。

(二)缺乏家庭关爱。女性犯罪出现低龄化,少女犯罪呈上升趋势,一些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由于家庭对子女缺乏教育和亲情的关爱,使得这些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心;同时,由于缺乏温情,这部分孩子往往过早涉足社会,极易受种种不良风气影响,难以明辨是非,常在不知不觉中采取了犯罪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三)家庭暴力。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受丈夫的打骂。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为男性是凌驾于女性之上的,可以随便打骂。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怕邻居亲友知道后嘲笑或看不起。可当这种家庭暴力的次数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自救”。

(四)感情受挫。在现实中,女性家庭的观念往往比男性更强。而当家庭有“第三者”插足,破坏与丈夫的关系,甚至破坏了家庭的和睦。这是几乎所有女性都无法忍受的。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自身情感因此受到伤害后,大多是委曲求全地想要挽回,当得不到回应后,偏激者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丧失理智,较易采取极端的方法解决感情问题,在采取行动前完全没有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孤注一掷地选择毁灭对方及自身的方式,最终伤害了他人也把自己赔进去。

(五)具有自私、爱慕虚荣、心胸狭隘的心理。自私的女人是敏感性极高,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对他人极度依赖与索取,而不具备社会价值取向,对他人缺乏责任心的表现。易造成她们在过度的情感化的敏感状态中,做出“以自我为中心” 的“不顾一切”的行为。她们贪图享受、虚荣心强或因家庭关系不和,为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改变贫穷的面貌,攀比吃穿,不惜采取犯罪手段。

(六)社会不正之风的消极影响。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物质生活变得多姿多彩,社会价值观也呈多元化趋势,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对人们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一些女性走出家庭踏足社会,更广泛地接触到不同的社会领域。但由于她们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对新事物的理解和适应能力不强,有的还受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失去了正确把握自身的能力,在没有得到及时调整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孤注一掷地选择极端的方式去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四、预防和打击女性犯罪的对策

(一)文化、法制、道德教育重视女性教育,提高女性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我国应当大力加强农村教育,保障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权利,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增强法制教育,提高女性法制观念。加强对女性法律常识的教育,特别是要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使她们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道德教育,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观,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良好的家庭环境主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建设:首先,对于青少年阶段的女性,为了防止少女违法犯罪,应当重视家庭的结构,家庭成员的自身修养,在发生家庭矛盾时,应尽量少牵扯子女,要建立社会机构追究无家可归少女父母的法律责任。重视对青少年女性的心理培养和教育,使其往积极的方向成长发展;其次,惩治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最后,依靠基层组织,及时化解矛盾。村民委员会、基层派出所、司法所要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民事纠纷化解的工作机制和渠道,使矛盾纠纷一开始就引入正当的化解渠道,帮助受害女性寻求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从而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开展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教育。各级妇女组织要通过“四自”教育,增强女性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能力,增加面对各种困难、挫折的勇气与力量,从而达到预防女性犯罪的特殊作用。

(四)设立女性被害人援助机构。我国女性被害人人数众多,其中为数不少的受害人由于没有及时得到社会的同情、理解、支持、帮助和服务,进而转化为犯罪人,即所谓的“恶逆变”。针对这一情况,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女性被害人援助机构。这些机构直接向遭受强奸和重大暴力犯罪的女性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危机辅导和精神治疗,安抚女性受害人受伤的心灵。同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协助受害人行使其法律权利。

(五)净化社会环境,创造良好、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的防腐能力和抵御能力,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全社会应当重视对婚姻家庭忠诚的道德观念,改变目前道德评价标准的混乱状况,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消除滋生腐败和犯罪土壤。加强对宾馆、酒店、歌舞厅、发廊等场所的监控力度,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