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马政办[2008]8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马鞍山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卷烟零售点总数控制在常住总人口数的3.5‰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户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卷烟零售点。
(二)公开、公正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及卷烟零售点布局的有关规定,公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结果,并在审查发证过程中切实做到平等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受理在先、先出后进的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发放决定;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数量达到规定的发放证数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额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发证,直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后,方可继续发放许可证。
(四)弱势群体优先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设置零售点时,对残疾人、烈属、下岗职工、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予以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办证。在符合总量控制、先出后进原则的前提下,可不受间距限制。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的间距和数量要求:
(一)城区(含当涂县城,下同)繁华路段和农村集镇卷烟零售点之间单边间距原则上不少于50米;城区其他地域卷烟零售点之间单边间距不少于80米。
(二)农村按自然村设置卷烟零售点。50户以下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偏远或人口稀少的乡村根据人员聚居点合理设置。
(三)城区居民区内原则上每200户居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居民区总人口数的2.5‰;
(四)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段外,按所在自然村的人口设置零售点;
(五)火车站、汽车站内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六)所有综合商贸市场内的卷烟经营者不得集中经营。200户摊位以下的综合市场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200户摊位以上的,每增加50户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8个,且不能设立在同一地址、门牌号内。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1、有一定规模的宾馆、酒店以及驻军部队等特殊场所,因对内经营需要的;
2、市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县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便利店。
第六条 下列特殊区域、场所,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商店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地以及重点防火区域内;
(二)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口半径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等不固定经营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网吧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不能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判定的其他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场所。
第七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依法不予许可从事卷烟零售经营: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
(二)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及商业批发企业和个人;
(三)粮油店、理发店、布店、修理铺等主营或零售业务具有明显的专项性、集中性特点的个体商店;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对原已设立的但与本规定要求不符的卷烟零售点,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后,不予延续。
第九条 本规定由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奥组委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奥组委
北京市奥组委发布《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活动,确立工作原则和程序,明确招投标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内的国家体育场、国家体育馆、国家游泳中心、会展中心、奥运村及商业附属设施的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奥林匹克水上公园等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上海市、天津市、沈阳市、青岛市、秦皇岛市政府负责的奥运会分赛场新建、改扩建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一、招投标工作原则
(一)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采用国际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
(二)体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三)满足国际奥委会和国际体育单项组织的各项技术要求。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招标人及职责
(一)北京市政府及有关区县是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招标人。负责招标方案的审批,招标文件的审定,中标人的确定以及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
(二)北京市政府委托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代行招标人的下列职责:负责制定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指导有关区、县和市属有关单位的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与有关区、县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负责奥林匹克公园内国家体育场、国家体育馆、国家游泳中心、会展中心、奥运村及商业附属设施等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三)北京市政府授权海淀区政府为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招标人;顺义区政府为奥林匹克水上公园项目法人招投标的招标人。
三、主要程序
(一)招标
1、招标信息发布。项目法人招标公告等有关招标信息,由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新闻媒体、北京投资平台网站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2、招标文件编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招标方案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以及《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和奥组委提出的项目技术条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法人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审定。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法人招标文件评估后,进行审定。
4、招标文件发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招标代理机构发行招标文件,办理招标事宜。
(二)投标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2、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送达投标地点。
(三)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四)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定标
1、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2、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未中标通知书。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监督
第29届奥运会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本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具体操作办法除本规定外,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三)有关招投标的项目、内容、条件、要求等,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