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13:22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财政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与劳动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积极推进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对稳定社会秩序、保证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等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
二、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妥善处理该基金的保值问题,国家发行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特种定向债券)。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前,不得在境内外进行其他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
三、职工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必要支出后,其结余额的一部分以及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国债发行计划,积极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其中,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也可视国债发行计划需要,认购一部分特种定向债券。
四、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办法及优惠条件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发行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国家债券时的有关事项(包括国家债券的贴现和抵押问题),由财政部、劳动部与有关部门商定。
五、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税费并转入基金。
六、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以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应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银行的专户。
七、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的支出,应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规模严格管理。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已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于其他项目的,应在本规定公布后半年内收回并返还基金。逾期仍未收回的要逐笔登记,在审计、财政、计划、银行、劳动等部门监督下,限期收回;自行投资已造成损失不能收回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规定的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及各项财务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决议
省人大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物价局负责人李昌璧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省物价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步伐,保护了国民经济快
速、健康发展。物价工作在继续积极推进价格改革的同时,认真组织开展物价大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要看到前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突出地表现在物价涨垫居高不下,特别是以食品为主导的消费品价格上涨较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平抑
市场物价。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认真加强物价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物价形势相当严竣,控制物价刻不容缓,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务必抓紧抓实。物价是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如果放松市场管理,放任物价上涨,必然会加剧通化膨胀压力,严重影响
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一定要把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今年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采取有力措施使过高的物价涨幅降下来。
二、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物价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994年8月23日发出的关于今年下半年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通知,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抓好物价监督管理,制定物价总水平控制
目标和具体措施,按国务院规定向社会公布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执行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制度,继续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搭车涨价,越权涨价。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取缔各种不合理收费,制止乱收费。以稳定市场、稳
定物价、稳定人心。
三、千方百计发展经济,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平抑市场物价中的主渠道作用。要千方百计力争粮食生产在大旱之年有个较好的收成,加强粮食收购、调运和市场管理,充分利用储备和投放手段,平抑粮价。要继续抓好“菜篮子”工程,组织好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的市场供应,丰富
人民生活。国有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增加有效供给,调节市场供求,不得任意抬价,不得损害群众利益。
四、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支持和督促政府抓好物价管理工作,加快我省物价管理立法步伐。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近期内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物价工作的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检查物价工作,要抓紧做好反暴利、反不正当竞争以及集市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以促进和完善我
省物价管理的法制建设。




1994年8月30日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2005〕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安全、规范运作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以下简称风险担保资金),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重庆市“十五”期间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担保资金是市政府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设立的以财政性资金为主,为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增值部分;

(二)贷款项目业主缴纳的保证金增值部分;

(三)其他可纳入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担保资金担保对象为经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担保对象不受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第四条 风险担保资金面向中小企业,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固定资产贷款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3年,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年半。若贷款担保延期,延期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担保同等期限。

第五条 重庆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开投公司)是风险担保资金的出资人代表,由该公司依法设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工作。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新办)对管理中的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市国资委对市开投公司持有的风险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风险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不纳入市国资委对市开投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的考核范围。市担保管理中心按季度将风险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分送市高新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开投公司备案。

第六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担保法》和本办法在确定申请担保企业反担保物的足值和有效性后,对受保企业贷款提供“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担保。

第七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对外担保总额度控制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担保资金额度的5倍以内。对每个企业的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金融机构对企业单笔贷款总额的50%、且担保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万元。贷款担保延期,担保额度不得增加,可以减少。

第八条 缴纳保证金和收取担保费

(一)受保者须向市担保管理中心缴纳贷款担保额度5%的保证金。受保者还本付息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市担保管理中心将收缴的保证金全部归还受保者。缴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在担保期内,受保者在接到市担保管理中心通知的15日内一次性支付每年应缴纳的不超过贷款担保额度2%的担保费。收取的担保费专项用于市担保管理中心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业务费用支出。

第九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职责:

(一)自行开展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担保评审。内容包括受保者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投资筹措、贷款资金使用、投资收益预期和还款来源等方案,及时出具同意贷款担保意向书或不同意贷款担保的通知书;

(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受保者以其合法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购买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以及项目本身合法、有效、足值资产提供反担保,并向受保者收取贷款担保保证金和担保费,督促受保者设立风险偿债专户,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在确认担保并落实反担保后,与受保者签署贷款担保合同;

(四)对受保者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销售收入、产品利润分配、还款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向市高新办报告;

(五)对拒绝接受检查的受保者,市担保管理中心应依法退出担保,对受保者出现的直接或间接转移财产等转嫁风险行为,须积极协商贷款银行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退保、追偿担保资金和银行贷款,履行必要的担保赔付责任时,须积极向受保者追偿债务或追索反担保抵押物;

(六)在必要的情况下,市担保管理中心可派一名独立董事对受保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风险偿债专户等有关情况予以了解与查证;

(七)选定合作银行设立“风险担保资金专户”,对风险担保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设立风险担保资金偿债专户,专款存储受保者缴纳的保证金,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十条 担保及担保赔付:

(一)拟受保者向市高新办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市高新办对企业进行初审并向市担保管理中心出具推荐通知书;

(二)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市高新办出具的推荐通知书、申请担保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承贷银行贷款意向书,组织担保评审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形成正式评审意见;

(三)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评审情况作出是否担保的决定,并报市高新办备案,其中确属重大项目且担保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高新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担保建议报市政府确认;

(四)需贷款担保延期的,受保者应在贷款担保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市担保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附承贷银行的续贷意见,市担保管理中心组织评审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五)市担保管理中心确需承担担保赔付责任的,须作出赔付说明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市高新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开投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风险担保资金运作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由市高新办牵头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1999〕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