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5:36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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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电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电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解决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喷灌公司)资金问题的有关批示,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至一九八九年为止的五年内,拿出两亿元的专项贴息贷款,用于发展我国的喷灌事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安排贷款指标,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负责
发放和回收,中央财政负担补贴利息。上述两亿元贷款中,五千万元由农业银行贷给水电部喷灌公司;一亿元由农业银行有关分行按照喷灌公司提出的项目和分配意见以及择优发放贷款和保证到期能够收回的原则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水利部门或分公司、五千万元引进设备、改造
现有企业由工商银行基层行根据喷灌公司核定的项目,按照技术改造贷款条件审查,直接贷给喷灌设备生产企业。
二、此项贷款的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四点二计算。在累计贷款不超过两亿元和期限不超过五年的前提下,贴息贷款息金,由财政部根据喷灌公司的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并审核后拨给水电部;由喷灌公司转拨各承贷单位与企业,分别与基层农业银行及工商银行结算利息。农业银行每年结算一
次,工商银行按季结算一次。
三、喷灌公司提出的五年分年贴息贷款计划要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核准,以便安排年度贷款指标和贴息资金预算。如对某一年度的贷款计划需要调整,应于上一年十月中旬前报财政部和有关银行核准。
四、每笔贷款的发放都应由喷灌公司及有关银行进行可行性审查和审批,银行负责支付。喷灌公司安排的具体贷款项目,应报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备案,并抄告有关地区的财政厅(局)。
五、贷款本金坚持谁借谁还,谁贷谁收和一次性的原则,并由水电部和有关地方的水利部门担保归还;如贷款途期不还,财政部不再予以补息,银行可以从担保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担保单位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财政拨款。



198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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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现有技术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有: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在世界任何地方通过公开的出版物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现有技术抗辩系我国2008年修订专利法时新增加的制度。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主要涉及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而现有设计抗辩则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为行文方便,下文将“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统称为“现有技术抗辩”)。根据现有技术抗辩理论,虽然被控侵权技术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因被控侵权技术使用的是公开的现有技术,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将直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不构成侵权。在此情形下,被控侵权人无须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就可免责,由此可减少当事人讼累。


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时,一般采用类似专利授权中的新颖性判断原则。首先,要适用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不允许将几项现有技术结合起来比对。如果一项现有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完全一致,则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其次,如果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存在差异,但差异仅仅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螺栓换成螺钉)”或“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等,也应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上述司法解释中使用了“无实质性差异”的措词,比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走得更远。此处的“无实质性差异”标准显然宽于新颖性判断中“惯有手段的直接置换”等概念,进入了“明显无创造性”的范围。

如何判断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无实质性差异”,可谓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此处的“无实质性差异”标准就是“明显无创造性”标准;有人认为“无实质性差异”标准就是“无创造性”标准;还有人主张在出现专利技术、被控侵权技术、现有技术三者相互接近但均不相同的情形时,按照“更接近原则”进行判断: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更接近于专利技术,则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更接近于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笔者认为此处“无实质性差异”标准应理解为“明显无创造性”标准:在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存在差异,但被控侵权技术相比现有技术“明显无创造性”时,应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如果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属于“明显”无创造性情形,则不应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此时,如果被控侵权人认为专利技术相对于现有技术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创造性程度,则可通过无效程序主张其权利。


现有技术抗辩的举证

现有技术抗辩是抗辩权的一种,其举证责任应由提出抗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于出版物公开,当事人须提供有明确出版时间的出版物;对使用公开,当事人可通过公证等方式来举证证明相关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及其公开时间。总之,抗辩人不但要证明现有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特征相同,更要证明相关现有技术的公开时间在专利申请日之前。鉴于专利诉讼的专业性、复杂性,在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其对技术细节的进一步举证存在困难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等措施。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工商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步伐,劳动保障部、中国工商银行在总结1992年以来,共同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做好离
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当地的情况,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和人员培训、计算机软件开发、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建立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交流有关
工作信息和沟通情况,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为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在当地的中国工商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用于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发放。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工商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予以协助,并根据社会保险管
理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帐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三、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将离退休人员名单、帐号和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的中国工商银行,并将足额的款项划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应为离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提供便利条件。能通
存通兑的,离退休人员可凭存折(卡)直接领取;不能通存通兑的,应通过电子汇兑,将款项汇入离退休人员预先指定所在地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离退休人员凭有关证件办理取款手续。
四、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应针对离退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简化养老金领取手续,并提供便利服务。经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本人申请,各营业网点,为其办理个人活期储蓄帐户和牡丹灵通卡;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各营业网点在为社会保险管理机
构代理养老金异地支付时,为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各营业网点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暂免收手续费。
五、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工商银行要积极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要定期组织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行检查,认真听取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严禁拖欠、挪用养老金行为,一经发现,严
肃查处。
六、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合作,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对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劳动保障部、中国工商银行。



199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