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44:36   浏览:9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当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实行了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并且已经初见成效。为在全省推
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错案和执法过错(以下简称“两错”)责任追究制,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办理的错案或者执法中的错误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它是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继续和发展。实行这一制度,对于保证宪法、法律和法
规的有效实施,防止或减少“两错”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全省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都要积极实行这一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全面实行。
二、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系统执法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两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明确“两错”的认定标准,“两错”责任的划分,“两错”责任的承担形式和追究程序等。要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制定的办法,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办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抓好实行“两错”责任追究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政府各执法部门,要率先垂范,指导、督促本系统抓好这一工作。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确定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作出安排,加强检查
,狠抓落实。要广泛宣传“两错”责任追究制,把强化内部制约同接受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于“两错”责任者要根据错误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纪律严肃处理。
四、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运用法定监督方式,督促推动本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实行“两错”责任追究制。对于确有错误但纠正不力的重大案件和执法过错,要增强监督力度,依照法定程序,督促有关部门坚决予以纠正,保证宪法、法
律和法规的有效实施。



1995年9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199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分子,有力配合禁毒斗争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4月25日至29日在广东省珠海市召开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近年来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比较多的云南、广东、甘肃等十二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刑庭庭长、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的负责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林准副院长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作了总结讲话。
会议认真学习了《决定》,总结交流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当前毒品犯罪活动的严重情况和危害,讨论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具体执行《决定》的若干问题和一批案例。同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工作提出了要求。与会同志认为召开这次会议是及时的、必要的,收获很大。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近些年来,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我国对外开放,乘机大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使我国一度禁绝的毒品犯罪重新抬头,并呈不断增加和蔓延之势,在一些地方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其主要特点表现为,毒品犯罪案件逐年上升,毒品数量越来越大;毒品种类由鸦片等粗制毒品发展为海洛因等精制毒品;国际贩毒活动的渗透日益加剧;毒品犯罪活动由少数边疆省、区向内地蔓延;毒品犯罪活动团伙增多,犯罪手段多样化。
日益严重的毒品犯罪活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公害。它导致吸食毒品的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尤其值得重视的是,青少年吸毒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其后果不仅造成吸食者的心理、人格、精神的扭曲、变态,还导致爱滋病等疾病的传播,影响人体健康,败坏社会风气,并且诱发其他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是党和国家的一贯立场,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据统计,从1983年至199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毒品犯罪案件18457件,判处毒品罪犯25394名,其中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毒品罪犯1284名。一些地区的人民法院,还注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召开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公开宣判大会,大张旗鼓地对毒品犯罪分子进行宣判,狠狠地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了更加严厉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去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这个《决定》反映了党和政府坚决禁毒的决心,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为进一步与毒品犯罪作斗争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决定》,深刻领会《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的涵义,充分认识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对国家、对人民、对民族高度负责的态度,投入到禁毒斗争中去,把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工作做得更好、更及时、更有力。可以预料,随着贯彻《决定》和禁毒斗争的深入开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也将大幅度增加,使本来已经很重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工作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来抓。特别是在那些毒品犯罪案件较多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更要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力量不足的,要及时调整充实。调整充实有困难的,要向当地党委反映,以求得支持和解决。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毒品案件的业务指导,认真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确保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开展禁毒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对起诉到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应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不失时机地就地公开宣判,以案说法,宣传《决定》,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同毒品犯罪做斗争,形成一个震慑毒品犯罪分子的强大声势。
会议指出,1990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打”斗争,把作为“六害”之一的毒品犯罪列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重点对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又对毒品犯罪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既要贯彻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体现依法从重从快的精神。对于那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的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活动、暴力抗拒检查、拘捕和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以及惯犯、累犯、教唆犯等情节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在查清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坚决依法及时审理,从重惩处。其中罪大恶极、应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决不能心慈手软。要认识到:不坚决采取严厉的措施就不能有力地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就不能迅速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
在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同时,也要注意执行有关政策,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对于具有投案自首、检举立功、未成年人犯罪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会议在认真学习《决定》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对具体贯彻执行《决定》,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一些新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下述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
1、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级管辖问题
凡属于《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犯罪案件,原则上都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中级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根据案情决定判处相应的刑罚。
2、关于《决定》规定的新罪名问题
《决定》规定了9个新罪名。依次分别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罪;走私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九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不再单列罪名。
3、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起刑点”问题
《决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起刑点”),没有作出规定。这是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精神,应该很好地领会贯彻。
《决定》不规定“起刑点”,应当理解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其数量多少,应依法予以惩处。当然这并不是说可以不管情节,一律定罪判刑。刑法第10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刑法总则的这些规定,对审理毒品案件,同样是适用的。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很复杂,其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上述规定予以判处。
4、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
人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个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决定量刑的法律依据。
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十五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五十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一千克以上,海洛因在五十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关于鸦片、海洛因以外的其他毒品的数量标准和量刑幅度的问题
《决定》第一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决定》对鸦片、海洛因的处罚数量标准及量刑幅度作了规定。但对于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国务院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罚的数量标准和量刑幅度都未作明确规定。许多同志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通过司法解释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些属于专门知识,比如大麻、可卡因等,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才能确定其处罚的数量标准。同时还必须通过一段实践,分析一批案例,积累一些经验后,才能定出一个比较恰当合理的量刑幅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做出司法解释前,各地人民法院可通过收集、分析案例和进行调查研究后,提出个意见,先在本地区试行,以积累经验,为司法解释提供材料,创造条件。
6、关于对共同犯罪的处罚问题
对于共同进行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必须从严惩处。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该集团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及全部毒品数量予以处罚。对于一般共同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按照个人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出资额、毒品数量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处罚。其中,对于主犯,按照其参与进行的共同毒品犯罪活动和毒品数量处罚。对于从犯,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关于适用附加刑的问题
促使毒品犯罪分子敢于冒坐牢、杀头的危险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其动力就在于牟取非法暴利。因此,依法给毒品犯罪分子以经济上的惩罚,也是我们遏制毒品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我国刑法规定,对毒品犯罪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次《决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规定了并处没收财产或并处罚金,将原来选择性的并处财产刑,修改为在判处毒品罪犯主刑时,必须同时判处相应的财产刑。过去,对毒品犯罪判处财产刑的较少。据统计,1988年全国法院判处的贩毒罪犯并处财产刑的只占6.5%,1989年占10.5%,1990年仅占4.
2%。为了不使毒品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今后对《决定》规定应当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的,要严格执行《决定》的规定。
8、关于贩卖假毒品的定性和处罚问题
贩卖假毒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故意以假充真或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获利;另一种是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的毒品进行贩卖而获利。对于第一种情况,行为人故意以假货冒充毒品贩卖,纯属欺骗,应定为诈骗罪。对于第二种情况,行为人虽然卖出的是假毒品,但他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故应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但在处罚时应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掺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如行为人是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是土法加工毒品,因提炼不纯而含有较多杂质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他成份,只要含有毒品,就可以以贩卖毒品定罪。
9、关于毒品鉴定的问题
近年来,假毒品、掺假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特别在西北地区比较突出。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案件中也出现这种问题。因此,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进行鉴定,确定毒品的种类和含量,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目前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交通部关于颁发《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的通知

1987年4月13日,交通部

我部于一九八三年二月颁发的《港口建筑设备管理暂行规则》,对加强港口建筑设备维修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使港口建筑设备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反映较好。一九八六年六月、十月部两次组织上海、黄埔、青岛、大连港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在暂行规则的基础上拟订出《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讨论稿,提交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在烟台召开的“交通部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根据国家经委经厅设〔1986〕24号文的规定,再次进行了修改。现将重新修订的《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随文颁发,并从文到之日起施行。部于一九八三年发布的《港口建筑设备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附: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港口建筑设备是港口装卸运输生产、辅助生产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保证港口建筑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港口生产安全优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港口建筑设备包括:码头仓库、贮仓、堆场、栈桥、港池、航道、船闸、系船浮筒、护岸、防波堤、修造船建筑物、客运设施、油罐及管道、铁路、公路、桥涵、机械轨道及设备基础、给排水设施、辅助建筑及构筑物等。
第三条 港口建筑设备的管理应贯彻执行以预防为主、修理和更新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养护,计划修理”的要求,抓好“管、用、养、修”的每个环节,提高设备的技术状况,使其充分发挥使用效能。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沿海港口,是处理港口建筑设备管理工作的准则,必须认真遵循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港必须设置在主管局长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和领导全港建筑设备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1.掌握全港主要港口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
2.根据本规则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各港港口建筑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健全以经济技术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种管理制度。
3.组织对港口主要建筑设备定期检查及测定工作,编制年度大修、维修计划,并督促实施。
4.组织大修工程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参加更新改造和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
5.组织制订及审查港口建筑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6.负责大修、维修定额的管理。
7.负责仲裁港口建筑设备大修、维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中的技术纠纷和审定港口建筑设备技术状况。
第六条 生产业务部门是港口建筑设备的直接使用者,在生产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类建筑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及有关规定。在制定港口生产计划及有关生产业务规程时,必须有保证港口建筑设备大修、维修计划完成的措施和相应的办法。
第七条 各港应有计划地配备并采用各种形式,培养港口建筑设备管理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以提高专业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章 保养管理和维修
第八条 各级专职部门必须保证完成建筑设备的养护维修任务。
第九条 为了做好建筑设备的养护工作,维修养护部门要做到勤观察、勤检查、勤保养。应对各项建筑设备按不同技术状况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损坏的建筑设备应分别轻重缓急,尽快加以修复,避免损坏程度扩展。
第十条 经常性保养管理工作,是使建筑设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况的基本手段,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港口主要建筑设备保养管理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修理工程按照建筑设备的损坏情况,分为下列三种:(1)维修;(2)大修;(3)临时修理。
第十二条 大修系指建筑设备损坏程度比较严重,通过维修已不能恢复其正常状况或已不符合使用要求,需要进行全面修理或加固(港口主要建筑设备大修工程标准见附录二)。
技术状况不良,生产工艺落后,已不符合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建筑设备,应结合更新改造进行大修。由于规划或生产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移地大修。使用条件较差的辅助建筑,在大修时可考虑予以改善。
第十三条 临时修理系指年度计划外临时增加的项目或事故修理。临时修理项目的费用,均单列专款解决。
第十四条 维修系指为了保持建筑设备的原有技术状况所进行的局部的维护性修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设备正常大修理的需要,大修理基金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控制安排,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结合大修进行改造的设备,其大修费用可同折旧基金合并使用。设备大修理基金是专项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属于港务费列支的港口建筑设备的维修、大修费用,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计划,经计划财务部门综合平衡后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通过对建筑设备的定期检查,各港设备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下年度的大修、维修年度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于十一月底以前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工程项目按上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实施。年度大修、维修总结于次年一月底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大中型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的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和设备管理的要求,要参与更新改造和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和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验收交接制度。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好验收关,验收文件未经设备管理部门签字,使用部门不予接收使用,财务部门不予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四章 检查、鉴定和资料管理
第二十条 对主要建筑设备每年必须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和鉴定,以了解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评定技术等级,确定下年度维修项目。每年的汛期、雨季和洪水、台风季节前后,应组织对重点建筑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对主要建筑设备必须进行沉陷、位移、倾斜等长期的定点定期观测,分析了解其详细的技术动态,积累掌握第一手资料。
对技术状况不良及发现有危险的建筑设备,要进行必要的测试工作,随时掌握其技术状况,及时作出判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备的鉴定分下列三种:
(1)荷载鉴定;(2)危险建筑鉴定;(3)报废鉴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备应按规定的荷载使用。对技术状况不良和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荷载定额。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建筑设备结构变异,出现破损或地基沉陷、位移等严重现象时,应及时做出鉴定,如属危险建筑,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设备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办理报废;
(1)主要结构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的。
(2)超过使用年限,建筑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不良,无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4)因改造或扩建工程需要拆除的。
第二十六条 观测和鉴定时所作的标志及设施,应妥善保护。因鉴定而使建筑设备受损部分,必须及时恢复完好。
第二十七条 在荷载鉴定、危险建筑鉴定完毕后,应填写鉴定书,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报废鉴定的申请程序,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观测及鉴定等所发生的费用均在修理费项开支。
第三十条 加强建筑设备现有资料和历史资料的收集,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主要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卡片,认真做好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技术分类标准
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掌握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对建筑设备应进行技术分类。建筑设备共分四类。分类标准:
1.第一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良好;
(2)全部结构养护完好,附属设备齐全;
(3)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符合生产要求。
2.第二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正常;
(2)部分结构薄弱,附属设备较差;
(3)基本上能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并能正常进行生产。
3.第三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不良;
(2)主要结构损坏,附属设备残缺不全;
(3)已不能按设计的技术标准使用,必须减载或限制使用。
4.第四类建筑设备:
(1)技术状况恶劣;
(2)主要结构严重损坏;
(3)已处于危险状态,不能使用。
(码头、仓库、堆场等主要建筑设备的技术分类标准细则见附录三)。
第三十二条 对技术分类标准的几点说明:
1.技术分类标准中的各项,只要有任何一项不能达到该类标准时,应作降级处理。
2.正在进行修理或计划修理的建筑设备,应按修理前的状况分类。
3.维修后的建筑设备技术类别按照分类标准的规定办理。
4.其它建筑设备可根据上述的分类原则,进行技术分类,由各港自行掌握。
第三十三条 码头、仓库、堆场等项主要生产建筑设备的技术状态分类情况和港池、泊位水深资料,应与年度维修工作总结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奖励、惩罚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交通部将不定期举行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对建筑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章使用,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责任事故者,对失职造成设备严重失修、技术状况严重劣化的单位领导和责任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港及基层单位的领导必须重视港口建筑设备的管理工作。在对企业进行考核评议时,按如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考核:
1.港口建筑设备管理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及技术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健全情况。
2.港口建筑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3.港口主要建筑设备的四项考核指标:
(1)完好率;
(2)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3)维修费用率;
(4)一、二类设备比重。
(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录四)。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港口铁路、公路、桥涵、航道、浮码头的囤船、修造船建筑物、给排水设施及工业和民用建筑等设备的管理,参照各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授权交通部海洋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交通部颁发的《港口建筑设备管理暂行规则》即行废止。

附录一:港口主要建筑设备保养管理要求
1.固定码头
(1)要根据设计或核定的安全荷载、船型、车型、机型和有关操作规程使用,严禁超负荷。在特殊情况下,确需超负荷使用时,应对码头的负荷能力进行校核,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对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及重件等特种货物的装卸和堆存,除专用码头外应采用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或面层不受损伤。
(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码头上未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意打洞、凿眼及安装任何固定设备,保证码头结构的安全及完整性。
(4)码头上的系网环、护舷锚链、梁、柱、桩等处一律禁止系带船舶。
(5)对码头上的系船柱、系船环均需按规定负荷使用。船舶靠离码头时,其速度和角度必须符合码头安全使用规程。
(6)码头护舷及锚固铁件撞坏或松动后,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未修复前应采用临时措施,保证船舶靠泊安全。
(7)码头面层应保持清洁。所有泄水孔、轨道槽、伸缩缝内,均应及时疏通、清扫、避免垃圾堵塞。
(8)码头如有变位、裂缝、掉块及露筋等现象,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修复。
(9)木码头、木引桥上的面板、梁、桩等构件,应经常注意检查结构有否松动、腐朽,并针对损坏程序及时修换和作防腐处理。
(10)对钢结构的码头要制订定期防腐蚀措施。
(11)码头上设置的系船柱、系船环、爬梯等设备,应定期做好除锈、油漆等保养工作。
(12)码头上设置的起重机轨道和铁路轨道,应定期测量轨距及标高,并将测量结果归档备查,发现问题,要加强观测并及时处理。
(13)码头泊位水深应经常达到维护要求,定期测定和维护。
(14)杂货码头前沿必须设置护轮坎,如有损坏及时修理,并保证颜色醒目。
2.浮码头
(1)要按照设计或核定荷载、船型使用,严禁超载。码头前沿应保持规定水深,防止囤船搁浅,钢筋混凝土囤船应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养护。
(2)装卸有腐蚀性的货物(如化肥、烧碱及食盐等)时,除专用码头外,均应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或面层不受损伤。
(3)码头上所设系船柱,不得超负荷使用。非系船设备一律禁止系船。
(4)码头舱内要保持清洁干燥。对码头舱应经常进行清扫,勿使积有污水及垃圾。每逢雨、雪后,应检查清理一次。天气晴朗时,应将舱盖打开,以便通风干燥。
(5)浮桥的梁、板、桥座、撑杆、支座及联结构件等处,应随时清除垃圾、污垢,以防止腐蚀。
(6)码头、引桥等的钢结构部分,要定期进行检查、除锈、油漆等养护工作。
(7)码头、引桥上木质面板等构件,应经常注意检查,如有松动、腐朽现象,要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3.系船浮筒。
(1)系船浮筒应经常进行位置测定,防止移位,以保证船舶停靠安全。
(2)系船浮筒应按规定船型使用,浮筒区域水深应保持其维护水深。
(3)系船浮筒应定期进行水下检查。发现锚链卸扣等联结设备损坏,要及时更换,并做好除锈、油漆等养护工作,或采用电化学防腐措施。
4.护岸
(1)护岸应按照核定荷载及安全使用规程使用,严禁在护岸地区范围内超载。
(2)随时注意检查护岸的沉陷、结构变形及砂土的流失情况,并及时进行修补。
(3)对于浆砌块石护岸,应及时修补其开裂砌缝,防止石块松动。挖泥时应保证在护岸稳定的情况下进行。
(4)在汛期,应对护岸进行观测。常年被冲刷的护岸尤应注意避免发生滑坡,要作好必要的应急措施。
5.防波堤
(1)防波堤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特别是在台风季节前,应认真检查,及时修补,以免扩大。在台风过后,对基床、护堤石和上部建筑的稳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如有变化,应及时处理。
(2)疏浚时要保证防波堤的稳定。
6.港池、航道及锚地
(1)港池、航道及锚地应定期进行检测,对达不到维护水深的区域应及时疏浚。
(2)施工船舶应在指定区域内挖泥、排淤,未经许可一律禁止在港池、航道锚地乱抛乱排。
7.油罐及管线
(1)油罐、罐区、管线、管沟和支架区域应保持干净和排水畅通。
(2)油罐的呼吸阀、安全阀、活动罐顶、排水阀和管线的伸缩部件、支架等要经常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3)油罐、管线的保温层及防腐处理要保持完整。对渗油、漏油部位要认真观察,及时处理。
(4)每年对油罐和管线要进行一、两次技术状况普查。在春季和雨季尤应注意对重要和危险区域的设备进行检查。应定期观测油罐和管线主要支架的沉陷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找出原因,研究处理。
8.仓库及辅助建筑
(1)仓库应按核定的技术荷载定额堆存货物,严禁超载使用。
(2)仓库结构未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开门,打洞和拆墙等。
(3)仓库及辅助建筑在使用中应经常注意观察,如发现屋面漏雨、地坪开裂及渗水等损坏情况,应及时进行检查修理。
(4)屋面除设计有特殊考虑外,不得堆存货物和凉晒物品,禁止无故上人和用作其他工作场所。
(5)天沟、落水管及水斗内应经常保持畅通完好,每年雨季前后应彻底检查,并做好养护工作。
(6)钢结构的屋架、梁、柱等构件应经常检查,定期养护。
(7)木结构的屋架、梁、板、柱等构件应经常检查,如有断裂、腐朽及虫蛀等情况发生,应及时修补并采取根治措施。
(8)钢筋混凝土结构如有掉块、露筋、断裂、预埋铁件松动、外墙粉刷剥落及砖砌灰缝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修补。
(9)瓦楞白铁屋面和墙应经常检查搭接,钉眼处有无腐蚀及油漆剥落等现象,根据损坏程度。及时进行修补,并要定期进行全面油漆。
(10)门窗敞开时,应用风钩挂牢,发现小五金零件及玻璃等损坏失落,应修理装备齐全。仓库门滑道、轮轴和铰链等附件应保持清洁润滑,按时注入润滑油,防止锈涩。
(11)对受潮汐影响地区的港口,仓库及辅助建筑,在汛期前后均应按照防台,防汛有关规定执行,在雨季前后应注意检查,做好抢修措施。
(12)仓库和辅助建筑物附近一米范围内严禁堆存货物。
(13)不准进入库内的机械一律禁止入库。进行库内作业的机械不得碰撞门、墙、柱,如发现损坏要及时进行修补。
9.堆场、道路、给排水及管沟
(1)港区内堆场、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养护,保持面层结构完整、平坦、整洁、不积水。
(2)混凝土和沥青面层的堆场、道路上,不得拖曳重件、硬底货物及行驶铁轮车辆。如需行驶覆带式机械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加大转弯半径,减速行驶。
(3)混凝土堆场、道路上的伸缩缝,发现剥落应及时修补灌缝。路缘石发现松动、脱落,应以细石混凝土重新补砌。
(4)煤渣及泥结碎石堆场、道路,应经常检查养护,面层如有松散损坏,应及时利用同类材料进行整修补平。
(5)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应保持畅通,在防冻、防台及暴雨前后,应切实进行检查,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冻裂、堵塞。给水及消防水管系统应定期做好水压试验。检查井及管沟内要定期清除沉积物,暴雨前后必须进行彻底检查。
(6)堆场内的进水口、检查井盖、明沟等处禁止堆放货物,便于疏通修理,保证排水畅通。
10.其它:
(1)未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一律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抛填土石方或垃圾及擅自扩充土地。
(2)防汛工程中设置的堤岸、挡水墙、防潮闸门、抽水泵、泵站等设备,要按照有关防汛规定执行,确保防汛设施的完整、齐备。
(3)港区内设置的固定观测点,应妥加保护,不得任意拆毁和堆放货物,如发现移动或损坏应及时处理。

附录二:港口主要建筑设备大修工程标准
----------------------------------------------------------------------
建筑设备名称 | 大 修 标 准
------------------------|--------------------------------------------
| | 1.基床20%被淘空;
| 重 力 式 | 2.墙身30%修理或更换;
码 | | 3.胸墙50%修理或更换
|----------------|--------------------------------------------
| 高桩承台 | 1.基桩10%(占前排桩数)加固或补桩;
| 梁 板 式 | 2.纵横梁30%修理或更换;
| 框 架 式 | 3.面板50%修理或更换。
|----------------|--------------------------------------------
| | 1.板桩10%修理或更换;
头 | 板 桩 式 | 2.导梁、锚锭、拉杆10%修理或更换;
| | 3.帽梁、胸墙30%修理或更换。
------------------------|--------------------------------------------
| 1.屋面全部翻修;
| 2.屋架结构50%以上换新;
仓库及其它房屋建筑 | 3.砖墙50%以上拆除重砌;
| 4.柱30%以上拆除换新;
| 5.全部地面加高、降低或重建。
------------------------|--------------------------------------------
堆场及道路 | 1.翻修面积在50%以上;
| 2.全部地面加高或降低。
------------------------|--------------------------------------------
| 1.罐顶或罐底全部更换;
油 罐 | 2.罐壁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 3.罐内排架更换二分之一以上;
| 4.罐内加温管全部更换。
----------------------------------------------------------------------
说明:建筑设备每次修理工程如有一项达到上述标准即属大修工程项目。

附录三:港口主要建筑设备技术分类标准细则
--------------------------------------------------------------------------
类别| | |
| 第 一 类 | 第 二 类 |
名称 | | |
----------|----------------------------|------------------------------|
|1.主要结构及构件完好无 |1.主要结构及构件基本完 |
|损,钢质结构及构件的腐蚀量 |好,钢筋砼构件表面略有破损 |
固 |不超过设计允许值。 |和裂缝,但不露筋,砼构件有 |
| |裂缝及缺角掉块,但不超过总 |
定 | |构件的10%,主要钢质构件中 |
| |腐蚀量略超过设计允许值的构 |
码 | |件数不超过10%。 |
|2.变形与位移不超过设计允 |2.变形与位移局部略行超过 |
头 |许值。 |设计允许值,但已基本稳定。 |
|3.护舷、系船柱、系船环、护|3.附属设备局部略有损坏, |
|轮坎、电缆廊道及前沿给排水 |但基本上符合使用要求。 |
|等附属设备齐全完好。 | |
|4.按设计荷载正常使用。 |4.基本上能按设计荷载使 |
| |用。 |
--------------------------------------------------------------------------
--------------------------------------------------------
|
第 三 类 | 第 四 类
|
----------------------------|--------------------------
1.主要结构及构件有损坏, |1.主要结构及构件有严重
钢筋砼构件有较多掉块及露 |损坏。
筋,砼构件有破坏及断裂,主 |
要钢质构件中腐蚀量超过允许 |
值的构件数不超过30%。 |
|
|
2.变形与位移已超过设计允 |2.继续有显著的变形与位
许值,且在缓慢进行。 |移,影响安全生产。
3.附属设备普遍损坏影响船 |3.不能继续使用。
只正常靠泊和机械行驶。 |
|
4.必须降低原规定荷载使 |
用。 |
--------------------------------------------------------
续上表
--------------------------------------------------------------------------
类别| | |
| 第 一 类 | 第 二 类 |
名称 | | |
----------|----------------------------|------------------------------|
|1.主要结构完好无损,引 |1.主要结构基本完好,尚无 |
浮 |桥、浮桥和囤船等主要结构无 |显著变形及裂缝。 |
|变形扭裂等现象。 | |
| |2.舱面局部有损裂和轻度渗 |
码 |2.舱面平整完好,船壳、船 |水情况,船壳、船底钢板厚度 |
|底钢板厚度正常,油漆良好, |比较正常,局部有锈蚀,油漆 |
|无渗漏现象。 |剥落等现象。 |
头 |3.护舷、系船柱、通风洞、 |3.护舷、系船柱等附属设备 |
|舱盖、安全栏杆等设备齐全良 |局部略有损坏。 |
|好。 | |
|4.按设计荷载使用。 |4.基本上能按设计要求使 |
| |用。 |
----------|----------------------------|------------------------------|
|1.主要结构及构件完好无 |1.主要结构及构件基本完 |
|损。 |好。 |
仓 |2.屋面不漏雨、地面平整完 |2.屋面有局部轻微渗漏,地 |
|好。 |面基本完好。 |
库 |3.室内外排水畅通,照明及 |3.室内外排水基本畅通,照 |
|防汛设备良好齐全。 |明及防汛设备基本良好。 |
|4.按规定荷载使用。 |4.基本上能按规定荷载使 |
| |用。 |
--------------------------------------------------------------------------
--------------------------------------------------------
|
第 三 类 | 第 四 类
|
----------------------------|--------------------------
1.主要结构损坏,局部出现 |1.主要结构严重损坏
变形、裂缝。 |
|
2.舱面出现大面积损坏,有 |2.舱面普遍损坏,使用时
严重漏水。船壳、船底钢板厚 |有断裂及下附的危险,船
度20%严重锈蚀,全部油漆剥|壳、船底钢板普遍锈烂,囤
落。 |船有随时下沉的危险。
3.护舷、系船柱等附属设备 |3.不能继续使用。
普遍损坏。 |
|
4.限制使用。 |
|
----------------------------|--------------------------
1.主要结构及构件有损坏。 |1.主要结构及构件损坏严
|重。
2.屋面渗漏较严重,地面局 |2.屋面开裂、严重漏水,
部破碎、下沉。 |地面破碎。
3.室内外排水部分损坏、堵 |3.不能继续使用。
塞,照明及防汛设备残缺不全。|
4.必须降低原规定荷载使 |
用。 |
--------------------------------------------------------
续上表
--------------------------------------------------------------------------
类别| | |
| 第 一 类 | 第 二 类 |
名称 | | |
----------|----------------------------|------------------------------|
|1.基础良好,高级面层(混 |1.基础较好,高级面层有局 |
堆 |凝土、沥青、混凝土及钢筋混 |部破裂现象,有小坑洼。有基 |
|凝土块)构结平坦完整。 |础的普通面层,表层比较平整。 |
| | |
| | |
|2.表面泄水畅通,排水系统 |2.表面泄水基本正常,排水 |
场 |齐全。 |系统尚好。 |
|3.按设计荷载使用。 |3.基本上能按设计荷载使 |
| |用。 |
----------|----------------------------|------------------------------|
油 |1.罐体及罐基完好无损,基 |1.罐体及罐基基本完好,变 |
|本没有变形。 |形均在允许值范围内。 |
|2.无渗漏。附件及保温或防 |2.略有渗漏。附件及保温或 |
|腐结构齐全完好。 |防腐结构基本完好。 |
罐 |3.确保安全使用。 |3.基本上能保证安全使用。 |
| | |
--------------------------------------------------------------------------
--------------------------------------------------------
|
第 三 类 | 第 四 类
|
----------------------------|--------------------------
1.高级面层多处破裂,基础 |1.基础严重沉降,面层大
垫层外露,有基础的普遍面层,|面积破坏。
基础有沉降,面层损坏比较严 |
重。无基础的简易面层,尚坚 |
实,但不平整。 |
2.局部排水系统损坏阻塞, |2.排水系统遭到破坏,积
有积水现象。 |水严重。
3.限制使用。 |3.不能使用。
|
----------------------------|--------------------------
1.罐体及罐基存有隐患,局 |1.罐体及罐基有严重损
部变形超过允许范围。 |坏,存在事故危险。
2.局部渗漏。附件及保温或 |2.渗漏严重,不能使用。
防腐结构残缺不全。 |
3.通过采取措施,尚能安全 |
使用。 |
----------------------------------------------------------

附录四:港口主要建筑设备的四项考核指标
一、完好率
完好泊位天数
1.码头泊位完好率=----------------×100%
总泊位日历天数
完好平米天数
2.仓库及堆场完好率=----------------×100%
总平米日历天数

注:1.是指码头泊位完好天数占日历天数的比重。
2.完好泊位是指触靠泊装卸的泊位数,如码头局部在修理时不影响靠泊使用的仍可作为完好泊位。
举例:如某港共有10个泊位,全年有1个泊位因损坏修理5天,1个泊位修理10天而不能靠泊装卸,另有2个泊位虽有局部修理但未影响靠泊使用,其
8×365+1×360+1×355
码头泊位完好率=----------------------------------×100%
10×365
=99.6%
二、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全年实际完成大修理项目数
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年度计划大修理项目数
×100%
注:是指全年实际完成大修理项目占全年计划大修理项目的比重。
三、维修费用率
设备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率=------------×100%
总成本
注:设备维修费包括大、维修和日常养护的全部费用。
四、一、二类设备比重
一、二类设备数量
一、二类设备比重=----------------×100%
设备总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