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37:40   浏览:8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收费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收费管理办法
1993年2月19日,化工部

为提高基建项目的经济效益,推动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采用新技术,促进新技术和设计专有技术的开发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设计专有技术是指运作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在工程设计中能提高生产力,简化制造工艺,缩短生产周期,节约原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增加安全程度,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比原有技术或国内平均技术水平有所提高的非专利设计技术。
设计专有技术可以是设计单位自行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也可以是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移植创新的成果。
设计专有技术应是已经在工程实践证明或经充分论证确保可直接应用于工程设计的技术。
二、设计专有技术的提供形式为基础设计或工程设计图纸或计算机软件等。
三、设计专有技术应由开发、移植的设计单位(具备甲、乙级设计资格,含部技术中心站)向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收费。
部组织审定核准后的设计专有技术,由部通知各省(市)化工厅(局)和有关化工设计单位
设计专有技术每年组织审定一次,有效期为七年(以部颁发之日起计),对于到期后仍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经申请后可延长收费期。
四、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专有技术时,按照技术转让暂行规定,应收取新技术使用费。
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列入工程设计概算。
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部核定。
收费标准如下:
1.按新增效益提成,一般为新增效益(以可行性研究的数据为准)三年总和之1/3计算;
2.按节约投资效益的1/3计算。
3.按投资百分比(设计概算的3~5)计算。
五、设计专有技术可以由持有单位转让给其他设计单位使用,使用单位在工程设计中使用时,同样可收取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拟多次使用的专有设计技术转让费可由持有单位和设计使用单位商定。
六、设计专有技术使用单位应保证所设计的工程在开车后达到设计的技术指标,由于专有技术本身的原因达不到设计技术指标时(按考核数据),使用单位应负责达标,在二次处理后仍不能达标时应赔偿建设单位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应以保证指标与实际指标之差值计算,根据实际指标情况各项赔偿金额总值应为专有技术使用费的50%~100%,情节严重的,部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设计专有技术收费资格。
七、各单位的专有技术应以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原则。
八、化工设计专用技术申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并交纳申报费。 (1)化工部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见附表); (2)设计专有技术内容简介(主要叙述:技术内容;主要特点;经济效益;国内、外技术水平比较); (3)合作开发的专有技术,应附有关单位间的合作协议; (4)用户评价证明或中试鉴定证明或部技术委员会论证可行的证明。
┏━━━━━━━━━━━━━━━━━━━━━━━━━━━━━━┓
┃ ┌─────────── ┫
┃ │ 申报 ┃
┃ │编号 ────────┃
┃ │ 批准 ┃
┃ └─────────── ┃
┃ ┃
┃ ┃
┃ ┃
┃ ┃
┃ ┃
┃ ┃
┃ ┃
┃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类别: ┃
┃ ┃
┃ ┃
┃ ┃
┃ 专业: ┃
┃ ┃
┃ ┃
┃ ┃
┃ 申报单位: (盖章)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批准部门: (盖章)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 ┃
┗━━━━━━━━━━━━━━━━━━━━━━━━━━━━━━
┏━━┯━━━━━━━━━━━━━━━━━┯━━━━┯━━━┓
┃名称│ │申报日期│ ┃
┠──┼──────────┬─┬──┬─┼─┬──┼───┨
┃类别│ │密│建议│ │编│申报│ ┃
┠──┼──────────┼─┼──┼─┼─┼──┼───┨
┃专业│ │级│核定│ │号│批准│ ┃
┠──┴────────┬─┴─┴──┴─┷─┴──┴───┨
┃ 申报单位 │ ┃
┠───────────┼─────────────────┨
┃ 技术持有单位 │ ┃
┠───────────┼─────────────────┨
┃ 技术合作单位 │ ┃
┠───────┬───┴─────────────────┨
┃ │1.用途及允许使用范围 ┃
┃ ┟─────────────────────┨
┃ 技 │ ┠
┃ │ ┃
┃ 术 │ ┃
┃ ├─────────────────────┨
┃ 内 │2. 主在技术指标 ┃
┃ ├─────────────────────┨
┃ 容 │ ┃
┃ │ ┃
┃ 简 │ ┃
┃ │ ┃
┃ 要 │ ┃
┃ │ ┃
┃ ├─────────────────────┨
┃ │ ┃
┃ │3.效果或效益 ┃
┗━━━━━━━┻━━━━━━━━━━━━━━━━━━━━━┛
┏━━━━━┯━━━━━━━━━━━━━━━━━━━━━━━┓
┃ │4.推广应用实例 ┃
┃ 技 ┟───────────────────────┨
┃ 术 │ ┃
┃ 内 │ ┃
┃ 容 │ ┃
┃ 简 ├───────────────────────┨
┃ 要 │5.附件资料目录 ┃
┃ ├───────────────────────┨
┃ │ ┃
┠─────┼──────────┬────────────┨
┃ 申 │申报单位意见 │ 合作单位意见 ┃
┃ ├──────────┼────────────┨
┃ 报 │ │ ┃
┃ │ │ ┃
┃ 意 │ │ ┃
┃ │ │ ┃
┃ 见 │ (盖章) │ (盖章) ┃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 │ ┃
┃ 主管 │ ┃
┃ 部门 │ ┃
┃ 评审 │ ┃
┃ 批准 │ ┃
┃ 意见 │ ┃
┃ │ (盖章)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此表由填报单位按规定尺寸和格式自行翻印。
2.表中除“编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核定密级”,“主管部门评审批准意见”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逐一填写。
3.本表要求打字,但填报单位负责人等签字盖章不得以打字代替。
4.申报单位是指具备甲、乙级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
5.技术持有单位如与填报单位不一致,应附双方有关协议。
6.“允许使用范围”应注明是否可以在涉外工程中使用。
7.资料目录应填注成果所包括的全部技术资料名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政府令第2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海波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失效下列政府规章:

  一、沈阳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沈政发〔1987〕146号

  二、沈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沈政发〔1988〕22号

  三、沈阳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沈政发〔1988〕77号

  四、沈阳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沈政发〔1989〕12号

  五、沈阳市星火奖实施办法沈政令〔1991〕6号

  六、沈阳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沈政令〔1991〕29号

  七、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沈政令〔1993〕4号

  八、沈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沈政发〔1993〕46号

  九、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办法沈政令〔1994〕31号

  十、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

  十一、沈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沈政令〔1995〕13号

  十二、沈阳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沈政发〔1995〕21号

  十三、沈阳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上设置铁塔的规定沈政发〔1996〕27号

  十四、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沈政发〔1996〕10号

  十五、沈阳市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沈政令〔1996〕19号

  十六、沈阳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沈政发〔1990〕61号

  十七、沈阳市改善企业外部环境规定沈政令〔1998〕1号

  十八、沈阳市科技振兴奖实施办法沈政令〔1998〕23号

  十九、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沈政令〔1999〕25号

  二十、沈阳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沈政令〔2000〕54号

  二十一、沈阳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办法沈政令〔2003〕26号

  二十二、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沈政令〔2004〕32号

  二十三、沈阳市小型公共汽车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发〔1988〕101号

  二十四、沈阳市禁止在公众贸易中使用杆秤的规定沈政令〔1997〕12号

  二十五、沈阳市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沈政令〔1998〕20号

  二十六、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沈政令〔2000〕46号

  二十七、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沈政令〔2004〕2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适应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规模的新情况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人才的实际需要,尽快落实高校专业设置的自主权,进一步做好近期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
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有关要求,抓紧做好所属高校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核定工作。核定工作一般应根据学校的分类属性按学科门类进行划分,也可按专业类
划分。要全面考虑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专业布点、人才供求状况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办学能力等因素。核定高校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是专业设置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应予以重视并与今年专业审批工作同步完成,核定结果请尽快报送我部。
二、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总量要作必要的控制,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近两年高校扩大招生规模和管理体制改革及布局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鉴于目前核定高校专业设置数的时机尚不成熟,此项工作可暂缓进行。高校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原则上按《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执行。经教
育部批准新合并的院校、新设置院校、招生规模大幅度扩大或本科专业年均招生规模过大的院校,其年度增设专业数可考虑适当增加。凡年度增设专业数超过3个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在备案时向我部说明情况,对因招生规模大幅度增加,年度增设专业超过3个的,还应提供该校扩招的数量
和幅度。
三、为有利于加强专业设置的调控,扩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权,从本年度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专业代码加有*和△者(不含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三个专业),不再由教育部审批,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此类专业的备案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鉴于个别专业的特殊性和布点情况,经商国务院有关部委(单位),将财政学、金融学、法学、治安学、侦查学、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刑事科学技术、工商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等十二种本科专业确定为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从本年度起,高等学校申请增
设上述专业须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20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