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4:09   浏览:9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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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延长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尚未组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所持有的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001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要求,抓紧做好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
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的按期完成。

目前尚未组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地区,要抓紧进行机构的组建工作。对于因
机构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本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负责该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的现场审查及发证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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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5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5年3月)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17人逝世,即:北京市赵炳南(回族),天津市韩权华(女),河北省吴中枢、宝音(蒙古族),江苏省熊毅、陈永康,安徽省吴茂荪,山东省王爱华(女),河南省李赋都,广东省陈伊林,四川省杨邦润、周钦岳、黄全春,云南省张天放,陕西省唐照千,青海省胡嘉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田仲;由原选举单位撤销代表资格的3人,即:河北省马志杰(回族),湖南省彭燕郊,广西壮族自治区贾凤英(女,苗族)。
以上应补选代表20人,连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前逝世后尚未补选的代表5人,共应补选代表25人。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来,原选举单位补选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补选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人的代表资格有效。现将补选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人名单公布如下:
北京市王玉章(回族),天津市乔维熊,河北省马艳秋(女,回族)、金汉钟、豪杰(蒙古族),浙江省韩祯祥,安徽省裘劭恒,山东省芦新华,河南省宋聿修,广东省谭盈科,广西壮族自治区潘柳英(女,苗族),四川省徐忠宪,云南省李济五,陕西省陆毅中,中国人民解放军颜金生。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978人,现有代表2968人,还有10名代表尚待原选举单位补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5年3月21日




关于贯彻实施《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政法[1999]616号

关于贯彻实施《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煤炭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得到好转,但煤炭经营秩序混乱、煤炭经营单位过多过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在一些地区仍比较突出,助长了非法及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的盲目生产和乱采滥挖行为。为完成国务院确定的煤炭关井压产任务,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为此,国家经贸委组织国家煤炭工业局和国家国内贸易局,依据《煤炭法》制定了《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保证《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与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密切相关,与当前的关井压产工作紧密联系,关系到煤炭经营企业及用户的利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抓紧组织落实。

  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煤炭工业局会同国家国内贸易局负责。涉及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经营监督管理的问题,两局必须共同研究、协商一致。两局要从大局出发,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三、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督职责,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审查中要切实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四、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从有利于协调生产和流通企业利益出发,加强产运销衔接,保证生产和生活用煤平稳供应。

  五、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按照《煤炭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为保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办法》发布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煤炭法》规定,已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原则上维持不变;已进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

  六、各省经贸委要做好协调工作。对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要注意理顺生产部门与流通部门、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的关系,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及监督管理中的问题。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