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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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与这些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投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接到职工投诉,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月内调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立即移送,并通知投诉人。
第四条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录用职工,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在职工上岗30日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订,不补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第六条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第七条 企业工会负责人或者参与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和职工参与管理等问题进行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与企业就前款问题协商谈判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工搜身;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严禁殴打、侮辱、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职工。
第十条 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阻挠。
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按月向上级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企业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补偿金上缴国库。
未按前款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的,比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44条第4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会应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职工损失的,应当赔偿;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除赔偿外,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提供的职工宿舍、饭堂和工场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条件,具备必要的防火、通风、采光和水电设施;职工宿舍不得与存放有易爆、易燃物品的工场、仓库混合;宿舍、工场应当备有紧急出口,保证通道畅通。企业违反规定的,按本条例前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企业及时送往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由企业负担。住院伙食费由企业按当地规定的标准补贴。医疗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职工工伤或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因工伤残或职业病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企业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严禁企业招用童工。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离、退休职工的规定,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保障离、退休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不得拖欠和克扣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不得随意降低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障及其他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关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待遇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少发延时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支付延时工资,并按少发工资额的1-2倍支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每月发放职工工资的日期,并按劳动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发放足额工资。企业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责令其补发。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职工福利待遇、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有偿转让给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企业解散,应从原企业不动产转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作为职工的社会保障补偿金。补偿金根据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前的职工工龄计提,一次性存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职工个人帐户。计提标准由省人民政府
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停工事件,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工会及时调查处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问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对于因企业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的停工事件,停工期间职工工资照发,并依法追究企业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仲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交纳仲裁费、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经企业所在地工会组织证明,可以批准其减免或缓交。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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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民委发〔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由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编制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

  “十二五”时期是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力量帮助这些民族加快发展步伐,走上共同富裕道路,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对于维护边疆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本规划所称的人口较少民族是指全国总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28个民族。这些民族是:珞巴族、高山族、赫哲族、塔塔尔族、独龙族、鄂伦春族、门巴族、乌孜别克族、裕固族、俄罗斯族、保安族、德昂族、基诺族、京族、怒族、鄂温克族、普米族、阿昌族、塔吉克族、布朗族、撒拉族、毛南族、景颇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仫佬族、土族。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28个人口较少民族总人口为169.5万人。

  本规划范围是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包括2119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村(以下简称“聚居村”)、71个人口较少民族的民族乡、16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自治县、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自治州。

  一、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现状

  (一)人口分布情况。

  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总人口701.7万人,其中人口较少民族153.5万人,占21.9%,占28个民族全国总人口的90.6%。其中,2119个聚居村总人口272.7万人,人口较少民族136.0万人,占49.9%;71个民族乡总人口68.4万人,人口较少民族20.5万人,占30.0%;16个自治县总人口378.1万人,人口较少民族69.3万人,占18.3%;2个自治州总人口172.7万人,人口较少民族33.4万人,占19.3%。

  (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成效。

2005年,国务院批准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对全国总人口在10万以下的22个民族聚居的640个行政村给予重点扶持。规划实施6年来,共投入各项资金37.51亿元,实施项目11168个,基本实现了“四通五有三达到”的规划目标,人口较少民族面貌发生了新的历史性变化。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显著改善,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事业稳步推进,发展能力逐步增强,呈现出生产发展、生活提高、生态改善、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贫困问题突出,发展差距仍然较大。到2009年底,2119个聚居村有贫困人口89.1万人,贫困发生率32.7%,高于全国(3.8%)28.9个百分点,高于民族自治地方(16.4%)16.3个百分点。特别是云南的独龙族、怒族、景颇族,西藏的珞巴族,新疆的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等,所在的地区自然条件相对恶劣,脱贫难度大。

  2.基础设施不完善,瓶颈制约仍然存在。2009年底,在2119个聚居村中,不通公路的村占42.2%,不通电的村占11.0%,没有安全饮用水的村占35.2%。通村公路标准较低,晴通雨阻。农牧业基础薄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

  3.缺乏特色产业支撑,群众收入仍然较低。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农业产业化程度低,二三产业发展滞后,特色产业规模小,农民增收渠道狭窄。2009年,2119个聚居村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2591元,相当于民族地区平均水平(3369元)的3/4、全国平均水平(5153元)的1/2。

  4.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民生问题仍然突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学前教育普及率普遍较低,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率低,寄宿制学校规模小,职业教育薄弱,双语教育发展滞后。2009年,16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自治县农牧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5.8年,有的民族青壮年文盲率较高。在2119个聚居村中,没有卫生室的村占30.7%,有的村虽有卫生室但缺医少药,还有43.8%的村没有合格医生。居住简易住房的户数有14.7万户,占总户数的22.2%;有28.7万户农户没有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占43.3%。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不高。

  5.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完善,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文化基础设施条件薄弱,文化艺术专业人才缺乏,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强等。2009年底,在2119个聚居村中,没有文化活动室的村占39.8%。群众读书看报难、收听收看广播影视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仍较普遍。特别是一些人口较少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流失、失传等现象比较严重,直接影响着中华文化的多样性。

  6.基层组织建设较为薄弱,自我发展能力仍然不强。一些地方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较为薄弱,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滞后。社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较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存在不少隐患。2009年,71个民族乡参加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民仅占1.8%。受地理条件和社会发展程度制约,群众当家理财、科技应用和自我发展能力较弱。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切实改善民生为核心,以转变发展方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主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发展保障能力;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展社会事业,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民族文化建设,促进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培养造就各类人才;增强民族团结,构建和谐家园,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发展。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和城乡发展,加强规划引领,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保障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各民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充分感受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口支援,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地区开展对口帮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激发各族群众发掘自身潜力和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民族特点、地域特征和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因族举措、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梯次推进,各有侧重地“夯基础”、“促发展”、“达小康”。

  5.坚持民族团结,和谐发展。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发展促稳定,以稳定保发展,共建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美好家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基本实现“五通十有”,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基本实现“一减少、二达到、三提升”。具体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通油路,通电,通广播电视,通信息(电话、宽带),通沼气(清洁能源);有安全饮用水,有安居房,有卫生厕所,有高产稳产基本农田(草场、经济林地、养殖水面)或增收产业,有学前教育,有卫生室,有文化室和农家书屋,有体育健身和民族文化活动场地,有办公场所,有农家超市(便利店)和农资放心店。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贫困人口数量减少一半或以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或以上水平;1/2左右的民族的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或以上水平;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民生保障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大幅提升。

  到2020年,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发展更加协调、生活更加富裕、环境更加美好、社会更加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一)加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大幅提升发展保障能力。

  基础设施是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的重要保障。要继续把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优先地位,着力提升发展保障能力。

  1.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加强具备条件的自然村通公路和村庄内道路硬化建设,满足人口较少民族群众的基本出行需求。加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公路网络状况,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水平和整体服务能力。推进乡镇客运站建设,加强口岸公路、国边防公路、红色旅游公路建设,支持重要水运通道和便民内河水运设施建设。

  2.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本农田和草场建设,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步伐,支持农田排灌、土地整治、土壤改良、机耕道路(牧道)和农田林网建设。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田头水柜、集雨水窖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大水源工程建设力度,推进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强中小河流、山洪地质灾害治理和农村河道水系整治,加快水毁灾毁水利工程修复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水源保护及水污染防治。

  3.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干线光缆建设,加快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移动网广覆盖和宽带通信工程,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的信息网络覆盖率,力争行政村基本通宽带,自然村和交通沿线通信信号基本覆盖。

  4.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升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不通电行政村、自然村用电问题,实现无电地区电力全覆盖。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沼气、节能灶、小水电代燃料、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站等农村生态能源建设。

  5.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搞好乡村规划,优化村庄布局,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步伐,推进游牧民定居。鼓励和支持农牧民建设富有地方特点、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的抗震安全节能环保型住房。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搞好农村排水、河道疏浚以及垃圾、污水处理,支持农牧民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善人居环境。实施农村社区建设创建活动,加快农村社区便民、利民网点建设。注重村庄安全建设,防止灾害对村庄的危害。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继续推进退牧还草、防护林体系建设、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大对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防沙治沙工程、水土保持的支持力度,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加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态移民,搞好易地扶贫搬迁,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对守边固土不能实施移民搬迁的边民实施更加有效的生活保障措施,努力改善边民的生存环境。

  7.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以人口较少民族的民族乡、自治县、自治州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加强小城镇供水、基础道路、农贸市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小城镇产业功能,把中心镇、重点镇建设成为生产要素集聚和承载农村人口转移的重要区域,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街道或乡镇,促进特色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聚。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交通基础设施

  ——实施畅通工程。除西藏外,力争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和80%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提高人口较少民族县(市)通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

  ——自然村和村庄道路。开展具备条件的自然村通公路、村庄内道路硬化工程。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旱作节水农业示范、草原建设等。国家实施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不断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扶持力度。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农村土地开发整治的支持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快解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库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予以适当倾斜。

  农村信息进村入户

  ——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农村电脑普及工程。基本解决2119个建制村通宽带、1523个自然村不通电话问题。加强71个民族乡镇、16个自治县、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电脑普及率。

  农村能源建设

  ——实施无电地区送电工程。234个不通电的行政村解决生产生活用电,544个自然村解决生活用电,解决3.9万户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基本实现户户通电。

  ——实施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解决57.1万户农牧民户用能源问题。因地制宜推广沼气,实施一池三改,通过建沼气池带动改厨、改厕、改圈。推广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试点项目。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户实施危房改造。

  ——实施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在2119个行政村(66.2万户)修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健全农村饮水安全水质卫生监测网络,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合格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实施村容村貌整治工程。在2119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开展村庄整治,促进村庄布局优化、住房安全节能环保特色化、饮水安全化、道路硬化靓化、排水有序化、厕所畜厩卫生化、能源生态化、垃圾收集定点化、村庄绿化美化、村容村貌整洁化。

  生态保护和建设

  ——生态示范创建。开展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国家级生态村镇建设培训和指导。

  ——移民搬迁。对人口较少民族缺乏生存条件地区和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3万户、12万人有计划地实施搬迁,缓解迁出地人口压力,改善迁入地生产生活条件,拓展脱贫致富渠道,恢复和保护迁出地生态环境。

  ——生态建设工程。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退牧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工程。

  小城镇建设

  ——中心城镇建设。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在资源开发、旅游度假、加工制造、商贸流通、民族文化等方面特色突出的小城镇加快发展,在实施百县中心镇建设等工程中对71个民族乡镇、16个自治县、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予以倾斜安排。

  (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群众增收。

  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是增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发展内生动力、增加群众收入的重要途径。要着眼于打造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的产业支撑,加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发展现代农牧业,加快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结构调整和传统种养方式转变,大力推进二三产业发展,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1.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生态绿色农业、设施农业、循环农业和节约型农业,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继续支持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项目。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推广,健全农业服务体系,提高农业装备水平。促进和优化优势农产品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生产,形成一批区域布局合理的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基地。

  2.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推进特色农牧产品精深加工,培育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提升农业综合效益。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牧民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经济联合体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

  3.拓宽增收渠道。大力发展特色林果和种植业、养殖业、庭院经济、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文化旅游等优势产业,支持特色产业县、乡(镇)、村的发展。做大做强民族特色建筑业、民族文化产业、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传统手工业、民族软件、民族医药、民族特色餐饮等一批民字号产业,打造民族品牌,拓宽增收渠道。发展乡村集市贸易,推动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加快实施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及对外经济合作,扩大边民互市贸易点设置,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大力推进劳务经济产业化发展,建设一批体现民族地域特点的特色劳务基地,树立并宣传、推介一批劳务品牌,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4.加强扶贫开发。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人口较少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突出困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群众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贫困群众拓宽致富门路,促进增加收入。

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群众增收工程

  现代农业建设

  ——实施现代农业建设工程。国家实施的现代农业示范、种养业良种工程、动物防疫体系、植保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监测、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系统、生猪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渔港工程建设等工程,对符合条件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给予积极支持。

——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建设高效种植和养殖基地,加大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产品储藏保鲜和产地批发市场的扶持,延长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业增产增效。

  ——国家有机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动有机产品生产区域化发展,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建立国家有机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有机产品生产示范县。

  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乡村综合开发。国家现有的农业深加工示范工程、农村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镇工程,优先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农产品深加工骨干企业,大力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生活日用品批发市场、农资连锁经营、配送中心等建设。

  ——农村服务业建设。商业示范社区创建、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早餐示范工程、家政服务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边销茶储备等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2119个行政村有经营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从事商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商店或农家超市。71个民族乡镇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个标准化的农贸市场(边贸市场)。

  ——乡村旅游特色县、乡镇和村庄建设。开展乡村旅游特色县乡、村庄试点,积极发展自然生态旅游、乡村休闲度假旅游、民俗文化旅游、农业观光旅游、健康养生体验旅游,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精品线路。

  ——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工程。培育和壮大民族品牌产业,发展民族软件、民族医药、民族手工业、民族特色餐饮、民族特色建筑业、民贸民品、民族文化产业等。

  ——实施劳务经济产业化发展项目。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建设一批集制作、培训、销售、展示为一体,体现民族地域特点的民族刺绣、民族服饰、民族刀具、民族地毯、民族家具、民族器乐、民族食品、民族餐饮、民族旅游以及碧玉奇石加工、特色林果业、农产品深加工等特色劳务基地,吸纳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发展烟叶生产。加强烟田基建,进行烟叶仓储、复烤和配送建设,重点培育云南、贵州的卷烟行业知名品牌。

  ——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等工作,促进县域特色产业和县域经济的发展。

  ——实施星火计划。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以及农村区域和城镇科技发展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科技培训。

  扶贫开发

  ——实施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贫困村整村推进。实行水、电、路、气、房和优美环境“六到农家”,扶持贫困村整体脱贫。

  ——实施以工代赈工程。加强人口较少民族贫困地区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乡村道路、草场建设、饮水安全和小流域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覆盖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人口较少民族“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1.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好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巩固提高“普九”水平。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支持改善高中阶段学校办学条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向人口较少民族倾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积极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政策、免学费政策,广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在民族院校继续设立人口较少民族预科班,高校民族班、预科班,适当向人口较少民族倾斜。大力推进双语教育,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教学资源,加强双语教学质量监测和双语师资队伍建设。开设人口较少民族校本课程。加强青壮年特别是妇女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扫盲工作,推进现代远程教育。

  2.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牧区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推进人口较少民族的自治县县级医院、民族乡卫生院、聚居村卫生室建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向人口较少民族自治县、民族乡、聚居村延伸药品配送网络,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开设零售药店。巩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及政府补助标准。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能力建设,加大对地方病、传染病的防治力度,提高突发公共卫生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推动边远地区开展远程医学活动。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加快发展,支持民族医药基础设施、民族医药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推进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扶持民族医药业发展。加强县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基层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大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力度。继续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

  3.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加大对劳动力的培训,支持劳动力转移就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大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发展就业中介组织,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现全制度覆盖。

  4.加快建设社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建立健全救助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实现社会救助全覆盖;改善福利设施基础条件,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州、县级综合性福利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指导灾害应急救助县级指挥系统建设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民生保障工程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办好预科班和民族班。民族院校继续设立人口较少民族预科班,高校民族班、预科班适当向人口较少民族倾斜。

  ——双语教学质量监测。在试点基础上增加教学监测点,促进双语教育。

  ——开发人口较少民族校本课程教材。编写人口较少民族校本课程教材。

  ——希望工程。对2个自治州、16个自治县、71个民族乡在希望小学援建力度和济困助学资金帮扶方面加大倾斜力度。

  ——春蕾计划。帮助失学女童重返校园,促进教育的性别平等。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完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继续实施《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对纳入《建设方案》备选项目库的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

  ——卫生人才培养。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对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村卫生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优先为71个民族乡镇卫生院和2119个村级卫生室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实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项目。提高161个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县卫生监督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争取在5年内所有卫生监督人员轮训一遍。

  ——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优先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

  ——实施妇幼保健项目。在2119个行政村、71个民族乡镇、16个自治县、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实施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艾滋病母婴阻断等项目。优先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试点。

  ——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66.2万户农牧户中开展“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资格确认,给予项目户奖励资金,鼓励计划生育。

  ——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开展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地市级和县级民族医医院和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重点建设人口较少民族的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及16个自治县民族医医院或民族医专科。

  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

  ——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安排。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全国就业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城市创业服务体系一体化项目实施向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逐步将16个人口较少民族自治县和其余的145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所在县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

  ——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帮助人口较少民族青年创业就业,促进少数民族青年发展。

  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国家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给予倾斜。有条件的人口较少民族自治州、县有一所以养老、助残、救孤、救助流浪儿童为重点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和一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综合社会福利中心的、具有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

  ——支持71个民族乡镇建设示范性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示范性社区社会工作站。

  ——人口较少民族的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及16个自治县新建县级殡仪馆或对现有县级殡仪馆进行更新改造。

  ——防灾减灾。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自治县灾害应急救助县级指挥系统建设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民族文化。

  文化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要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口较少民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广播电视台和发射台(站)、互联网公共信息服务、新华书店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解决已通电“盲村”广播电视信号覆盖,力争基本实现“户户通”。重点建设一批人口较少民族标志性文化设施(特色博物馆、民俗馆或民族文化体育场院等)。加大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倾斜力度。

  2.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对人口较少民族给予优先支持。重点扶持体现人口较少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支持力度,打造一批精品力作。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推出一批骨干人才。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设备技术改造,推进人口较少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处理。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加强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支持民族语文音像制品、书报刊等文化产品的出版发行。优先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对外文化交流。

  3.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编制实施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对濒危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支持珍贵民族文物征集,加强对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加快人口较少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进程。扶持文献古籍、口头传承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培养建立古籍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人口较少民族口头传承古籍及濒危语言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培育一批非物质文化生产性保护企业和示范基地。大力推动文化生态整体性动态保护,建立一批人口较少民族文化生态乡、村。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工程,推进民族特需商品传统工艺和技术保护。

  4.大力支持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人口较少民族文化资源优势,把文化产业作为推动人口较少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引擎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大力培育市场主体,扶持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道路,培育壮大文化骨干企业。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大力培育文化精品,打造一批文化产品品牌,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民族文学》,改造提升文艺演出业、节庆活动、特色文化活动、民族音像业等传统产业,积极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推动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推进产业集聚,支持和加快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鼓励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和多样化发展。加强领军人物和各类专门人才培养。积极扩大对外文化贸易,支持民族特色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5.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建设,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加强传统体育项目保护和推广力度,加强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培养,确保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项目中有适当比例的人口较少民族项目,开发传统体育表演项目。

繁荣发展民族文化工程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解决1563个“盲村”(自然村)中已通电自然村、46.7万户广播电视信号覆盖。实现自然村能够接收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力争基本实现“户户通”。

  ——建立健全文化设施网络。

  村级综合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包括文化室和农家书屋。

  71个民族乡镇综合文化站达到“四有标准”(有阵地,新、改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有设施,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和文化活动器材;有人员,配备文化站长和专职文化辅导员;有内容,经常组织开展富有地域特色、群众广泛参与的文化活动)。

  人口较少民族的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及16个自治县文化馆、图书馆达标改造。

  161个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县实现县县有新华书店。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支持力度,提高人口较少民族的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及16个自治县、71个民族乡镇、2119个行政村基层服务网点的服务能力,在县有支中心、乡有基层服务点的基础上,实现“村村通”,并推动“进村入户”建设。

  ——28个民族标志性文化设施建设。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建设民族博物馆、民俗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或民族文化体育广场等。

  ——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对人口较少民族的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及16个自治县、71个民族乡镇现有专职文化队伍和业余文化队伍进行系统培训。

  发展民族文化事业

  ——人口较少民族重点文艺院团建设。重点支持人口较少民族的2个自治州和16个自治县的文艺团体。

  ——人口较少民族文学艺术影视创作工程。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题材的文学、艺术、电影、电视剧等文艺作品创作的支持力度。

  ——人口较少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编纂及五种丛书工程。为每个民族编纂一本古籍总目提要,出版一套民族问题五种丛书。

  ——人口较少民族文化产品译制。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文化产品译制的扶持力度,做好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等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影视节目译制工作。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程。大力推动人口较少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翻译出版,将一批优秀汉文、外文出版物翻译成民文(含民汉双语)出版物,出版一批原创优秀民文(含民汉双语)出版物。

  ——人口较少民族语言文字软件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语言文字(如柯尔克孜族语言文字)软件、涉农软件等软件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应用。

  ——定期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适当扩大人口较少民族文艺节目的比例。

  ——人口较少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工程。采取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各类文化艺术人才。

  文化遗产挖掘和保护

  ——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大对入选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培养民族文化传承人。

  ——人口较少民族文化生态乡村建设。对人口较少民族文化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

  ——扶持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企业和示范基地。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

  ——保护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传统生产工艺和技术。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涉及人口较少民族的特需商品,加强传统生产工艺和技术保护。

  ——扶持《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人口较少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出版工作。

  ——人口较少民族古籍资源数字化建设。开发人口较少民族古籍资源数据库。

  ——人口较少民族濒危语言的抢救和保护。建设濒危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

  民族文化产业发展

  ——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发展民族特色文化产业群。

  ——扩大对外文化贸易。鼓励和优先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贸易渠道和网络拓展,打造民族文化贸易品牌。

民族传统体育

  ——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村级体育文化活动场地建设,包括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71个民族乡镇、人口较少民族的2个自治州所辖9县(市)及16个自治县民族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

  ——保护和推广传统体育项目。创建国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传承示范区,建设一批人口较少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培养民族传统体育人才。

  ——定期举办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注重挖掘、整理、展示和推广人口较少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提高人口较少民族项目比例。

  (五)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人力资源开发优先战略,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科学素质为基础,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为核心,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向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流动,为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和智力支撑。

  1.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结合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干部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重点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县乡主要领导干部、人口较少民族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以乡镇干部为主体的农村基层干部以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队伍的培训。继续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加大公务员对口培训力度,加强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

  2.培养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扩大人口较少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加大对农业、卫生、教育、文化、商贸旅游、服务业、社会管理、企业经营和能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骨干的培训力度。加快构建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实施人口较少民族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培训计划。国家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向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

  3.培养技能人才。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职业培训,着重培养行业紧缺、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实现技能人才总量大幅度增加。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大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支持力度。

  4.培养农村实用人才。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作为培训重点,大规模培养种养殖能手、致富带头人、农牧民技术员、手工艺制作人才和农业产业化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合作组织带头人和农村经纪人,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每个家庭至少有一名“种养殖能手”;每个村至少有一名致富带头人。加大“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雨露计划”实施力度,提高妇女参训比例,鼓励和引导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大力开展城乡人才对口扶持,推进万名医生支援农村卫生、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社会工作者服务新农村建设、科技人才下乡支农等工作。

  5.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开展当家理财人、文化传承人、传统手工艺、妇幼保健、文明健康生活习惯、扫盲等培训,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讲文明、守法纪的新型农牧民,使户有当家理财人,村有文化传承人,育龄妇女掌握基本妇幼保健知识,群众养成良好生活习惯,青壮年基本扫除文盲。

人力资源开发工程

  干部教育培训

  ——对161个县、596个乡镇、2119个村三级干部及后备干部进行培训,5年培训1万人次(每县5人、每乡镇9人、每村2人)。

  其中:每年举办1期全国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党政领导处级、科级干部培训班,5年培训干部600人次。

  ——建立和完善人口较少民族干部人才数据库。动态掌握情况,做好干部人才的教育培养和推荐工作。

  ——开展公务员对口培训。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公务员培训。

  专业技术人才培训

  ——在161个县、596个乡镇,开展农业、能源、环境保护、卫生、教育、文化、商贸流通、旅游、服务业、社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骨干培训,保证每县、每乡的重点行业至少培训一名骨干人才,5年培训5000人次。

  其中:在少数民族高层次和科技骨干人才特殊培养计划中,确保基层专业技术骨干得到特殊培养,5年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1200人次。

  ——实施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青年英才开发计划、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文化名家工程、全面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对人口较少民族给予支持。

  ——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倾斜力度,开展人口较少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

  技能人才培养

  ——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工院校和实训基地建设,开展人口较少民族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支持建设人才培养基地。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训

  ——对2119个村的142.7万劳动力开展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经纪人进行培训,5年实现每人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优先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

  ——就业和创业培训。实施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自治县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开展科技列车活动。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推动开展科技列车活动,将东中部地区丰富的科技、信息、人才等优势资源输送到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

  ——培养新型农牧民。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绿色证书培训等项目。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和农村科普带头人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

  提高劳动者素质

  ——当家理财人培训。2119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的66.2万户农户,每个农户至少有1人受训。

  ——妇幼保健培训。对育龄妇女进行妇幼保健、疾病预防知识培训,增强妇幼保健意识,普及基本妇幼保健知识。

  ——文化传承人培训。每个民族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口较少民族群众进行本民族文化包括非物质文化、传统手工艺的培训。

  ——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培训。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移风易俗、崇尚科学、克服陋习。

  ——人口较少民族扫盲工程。对182个青壮年文盲率在5%以上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开展扫盲教育。

  (六)促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家园。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人口较少民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保障。要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机关、企业、社区、乡村、学校、寺庙等主阵地、主渠道的创建活动,创建和培养一大批民族团结模范县(旗、市)、模范乡(镇)、模范村(社区)、模范单位和个人,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率先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和专题活动,大力表彰先进典型。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改善基础条件、充实教育内容、扩大基地作用。

2.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解决好村级组织“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的问题,扩大党组织对农村新型组织的覆盖面。发展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村民民主自治机制,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等活动。加快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鼓励和引导高校特别是民族院校毕业生到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任职。关心培养农村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强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建立综合服务平台,有条件的乡(镇)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设立代办点,为农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和农村社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内部的自主力量在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秩序维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作用。

  3.开展乡风文明建设。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形成健康文明的农村新风貌。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的思想道德教育,把公民道德规范和“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融入到村(乡)规民约中,探索建立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民自我教育,开展和谐家庭建设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建设多种形式的特色文明新村,开展工农共建、军民共建、村企共建等各类共建活动。推进农村群众文化建设,加强对民间艺人、文化能人、文化经纪人的培训,培养一批文化中心户、文化大院、文艺队,组建一批农民书社、电影放映队。

  4.开展平安和谐建设。建立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和农村治安防控体系,积极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开展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化解和妥善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隐患。以“平安”创建活动为载体,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力量,创建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事件,无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无邪教组织活动,无“黄、赌、毒”现象的“平安村”。健全完善农村公共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协调、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警机制,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和谐家园建设工程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创建民族团结模范县(旗、市)、模范乡(镇)、模范村(社区)、模范单位和个人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模范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待遇。

  ——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进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开展先进典型学习宣传活动,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舆论氛围。

  ——组织开展专题活动。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开展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典活动,支持未建民族自治地方的11个人口较少民族开展民族乡逢十周年庆典或传统节庆活动。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加快教育基地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作用。

  ——组织青少年民族团结交流活动。每年从28个民族中选取300名青少年纳入“青少年民族团结交流万人计划”,进行重点跟踪培养。

  基层政权建设

  ——2119个村基层组织建设实现“三有”(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统筹村级公共服务,管好、用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为村级组织办公、党员教育、社会事业、警务等提供场所。

  ——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中,鼓励和引导高校特别是民族院校人口较少民族毕业生到本民族聚居行政村任职。

  乡风文明建设

  ——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开展乡风文明建设。

  ——志愿者行动。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提倡、发动开展志愿者行动。

  平安和谐建设

  ——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建立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机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加大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投资投入力度,对符合现有投资政策的工程项目,充分利用现有投资渠道予以解决,并纳入专项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继续执行免除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州县配套资金政策。重点解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加大财政扶贫开发力度,并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予以倾斜支持。加大中央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投入力度,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并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加强劳动技能和生产技术培训,促进人口较少民族群众增收致富。国家有关专项建设资金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予以适当倾斜。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对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也要加大投入力度。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设立营业网点或开展手机银行等金融服务,消除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金融服务力度。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有效信贷投放。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利率优惠政策,支持民族特色工艺和产业发展。国家通过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安排贴息资金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发展种养殖、农业产业化、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等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与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合作开发模式,重点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房改造。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发展适合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人群需求特点的小额信贷业务。认真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就业。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力度,特别是加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推进力度,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学生完成高等教育,提高人口较少民族素质。加大农业保险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覆盖面。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诚信教育,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三)加大对口帮扶力度。

  鼓励和支持经济较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地区对口帮扶人口较少民族,开展经济、干部、人才、教育、文化、卫生和科技等支援。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和东西扶贫协作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援方式。优先安排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定点扶贫,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人民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参加和支援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的优势和积极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公益活动。选派优秀干部到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驻村帮扶。鼓励和引导国际合作项目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四)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加强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类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国家实施的各类重点人才工程,对人口较少民族倾斜,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人才特殊培养工作。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把更多优秀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专业技术骨干、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人才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等方面的作用。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政策,为人口较少民族提供良好的人才政策环境。

  (五)加大已有政策法规落实力度。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已出台的保障民族平等、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把政策扶持转化为推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强大动力。继续坚持“十一五”时期“优先支持、重点倾斜”的原则,在实施国家和地方批准的其他规划过程中,优先解决涉及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相关问题,并在政策、资金、项目上予以重点支持。

  五、组织实施

  坚持“国家扶持,省负总责,地县落实,整村推进”的方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分类指导,把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纳入本部门规划和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项目安排,落实和强化政策措施,支持和督促地方相关部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有关省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总责,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行规划,加强指导和协调,落实好有关配套资金,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州县党委和政府负责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到村到户。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县(旗、市)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实基层一线力量,广泛发动干部群众参与,确保取得实效。

  以行政村为基本扶持单元,工作到村、帮扶到户。要制定村级发展规划,缺什么补什么,实施一个村,验收一个村。福建、西藏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户或乡为单元进行扶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覆盖人口较少民族的民族乡、自治县、自治州,对特殊困难片区给予特殊支持,整体推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民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实施方案,促进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研究制定配套政策、专项规划和工程实施意见。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制定配套规划或实施意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建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部际协调机制,交流情况,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对地方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和考核验收制度,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资金项目落到实处。

  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加强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规划实施中好的做法、模式和经验。 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
张海滨*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内容摘要】 由于在纠纷解决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简便、经济、快捷、专业型及保密性强等优点,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逐渐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大趋势。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根据我国所面临的现实情况,将ADR引入医疗纠纷领域是一条快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仲裁、调解、和解与行政裁决。这四种纠纷解决方式各具特点,适用于不同情况下医疗纠纷的解决。
【关 键 词】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责任保险 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The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of Medical Dispute
Zhang Haibin

Abstract: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has became the tendency of civil dispute resolution in many countries for its convenience, economy, quickness, high specialization and strict confidentiality, etc.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our current medical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which needs to be reformed and perfected. In face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we should realize that it is a good way by using ADR in medical dispute resolution. The ADR of medical dispute mainly includes arbitration, mediation, negoti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ruling. All the four kinds are suitable to the resolution of different medical disputes for their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 Medical malpractice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近年来,由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等原因,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是医方和患方的共同愿望,而且是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诉讼是医疗纠纷最重要的传统解决方式。严格的程序制度、最高权威的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等因素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的地位。然而,诉讼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医疗纠纷的专门化和日常化的特点使得法院实际上无法承受为数众多的医疗纠纷带来的压力,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诉讼中角色不同所引发的激烈对抗使得双方互不信任,医患关系遭受严重破坏。上世纪60年代以来,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因其在纠纷解决方面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大趋势。从我国所面临的现实情况看,将ADR引入医疗纠纷领域不失为一条快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一、 概 述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与分类
作为一类纠纷的指称,医疗纠纷并不存在着一个确切的法律定义,学者们对其含义的理解也没有得到统一。有的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纠纷。[1]实际上,医疗纠纷的存在并不以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为条件,同时,因履行医疗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例如医院的治疗未能达到通常情况下所应达到的治疗效果而引起的纠纷)也应属于医疗纠纷。笔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医疗单位与病人及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医疗纠纷是外化为当事人行为的纠纷,而不仅是一种内心的不满,其根本的特征在于其应受并且可受法律评价。
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取代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条例》颁布以前,我国学者一般根据《办法》的规定,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过失纠纷包含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两个下位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办法》第2条)。同时,医疗事故还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办法》第5条)。医疗差错是指因医疗单位的过失而给病人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差错又可根据其后果轻重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一般医疗差错是指未给病人造成任何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医护人员的过失给病人造成了不良后果。非医疗过失纠纷可分为无医疗过失纠纷和医疗以外原因引起的纠纷。无医疗过失纠纷最常见的是医疗意外和并发症。并发症和医疗意外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可以预见但难以防范;后者则难以预见又难以防范。所谓医疗以外原因引起的纠纷,有的是由于医务人员语言不当或病人误解,有的是由于病人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或医师未向病人说明严重后果,有的是病人不配合诊疗或不遵守医院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的等等。[2]
相较于《办法》而言,《条例》明确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也属于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①,而且将所谓“医疗差错”致人身体损害的医疗过失行为也纳入医疗事故的范围。《条例》第33条还就医疗事故的除外情况作出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此外,基于区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难度较大且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并无实质影响等原因,《条例》废除了将医疗事故区分为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不合理做法。
(二)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
如前所述,医疗事故以“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为前提,这也决定了医疗事故具有不同于其他医疗纠纷的性质。患者与医疗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医疗关系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是“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等进行诊察、护理、治疗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3]在医疗关系中,患者向医院支付金钱,作为对价,医院为患者诊断并提供药物或采取其他手段来医好患者的疾患。如果患者支付了金钱,医院未能按约定履行自己对患者医治的义务,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医院应该承担契约责任。如果医院及医疗人员还因为过失而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造成了患者不应有的人身损害,其在构成违约的同时,也构成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即构成侵权。
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存在着三种学说:一是契约责任说,该说认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病人依合意形成契约关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未尽谨慎义务致使医疗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契约责任。在大陆法系某些国家的判例和解释中,此说较为盛行;二是侵权责任说,该说认为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英美法律国家普遍持此观点;三是请求权竞合说,该说认为受害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既享有契约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享有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行使一请求权。美国的一些法院支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选择侵权责任说。原因如下:(1)根据民法原理,侵权行为人不得以其对受害人的债权与其因侵权行为所生债务相抵消。因此,即使在患者对医疗机构仍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如欠医疗费),仍应获得损害赔偿。(2)契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通常只针对财产损害。而在侵权责任中,除请求财产损害外,患者还可请求精神损害(此已为《条例》第50条所确认)。(3)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可依侵权行为事先免责无效的原则追究医方的民事责任。如果依违约责任处理,则难以适用侵权行为事先免责无效的原则,因而对保护患者的权益不利。[4](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在侵权责任说下一般由受害患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已经转移给了医疗机构,由此也解决了依侵权责任说在保护患者权益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三)医疗纠纷的特点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纠纷而言,医疗纠纷具有其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是设计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时必须着重考虑的因素,因为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无论是诉讼、仲裁,还是调解、和解,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只有与所要解决的纠纷的特点相适应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解决纠纷的功能。不难理解,在当事双方激烈对抗的纠纷中,和解这一方式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就远不如诉讼来得有效;而在争执较为缓和的纠纷中,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来解决医疗纠纷则更有利于维持医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医疗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患者方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与消费者纠纷相似①,医疗纠纷中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并不是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在医疗关系这一契约关系中,医疗单位和患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最为明显的特点也许是,赔偿要求是由作为普通个体的患方向拥有专业知识的医方提起的。[5]在医疗契约中,医方和患方在医疗纠纷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与认识能力的差别带来当事人之间交易地位的明显差异。这种差异还决定了“纠纷的产生容易与双方的信任关系及提供诊疗方在工作中的职业道德相关联”。在医疗关系中,患方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一方面,患方与掌握专门医学知识的医疗人员相比缺乏对治疗相关情况的了解,这就使得患方在纠纷解决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患者人身利益密切关联,患者方往往是在自己或者自己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等基本生存权利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下提出赔偿请求的。保护弱者利益是现代立法的特征之一,因此,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特别是在第三方调解或者双方和解的情况下,要注意避免因当事人双方之间地位的不平等而导致患者方权益受损,从而有效地保护患者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医疗纠纷常涉及专业性问题,纠纷的解决倚赖于专家的鉴定。医疗属于高度专门的技术领域,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普通人很难对医疗纠纷的性质、事实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这在解决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且,医学至今仍存在不少疑难问题没有答案,对疾病病理的认识也不总是正确的,加之医疗过程中常出现的患者个人特异体质问题,这些因素都给解决医疗纠纷增加了不少的困难。
由于医疗纠纷经常涉及专业性的问题,而对损害程度、因果关系和各方责任的认定又是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解决医疗纠纷经常需要倚赖专家鉴定。《条例》第三章专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了规定。同《办法》相比,《条例》增加了关于鉴定的规定,其中许多规定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如关于回避的详细规定),因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更具有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专家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必须程序,而是可以选择的: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如果事实清楚或者依一般常识可以作出判断,纠纷的解决并无须依赖鉴定出;对于较复杂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而言,专家鉴定有利于认定事实、分清责任,对于正确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即使在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中,专家鉴定也只是认定事实、查清是非的一种方法,如果有其他事实和证据,也可不采用鉴定结论。
第三,医疗纠纷具有日常化的特点。医疗纠纷数量的激增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消费者协会1999年7月发布的信息表明,近年来医疗方面消费的投诉已成为热点问题。1996年,中消协受理的医疗投诉月平均数为2.64件,1997年为10.17件,1998年为11.75件,1999年前4个月升至22.25件,三年间增长近10倍。[6]医疗纠纷激增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医学进步使人类医疗技术涉足空前广泛的领域,医疗事故数量不可避免地增加。二战以后,医疗技术获得大幅度提高,一系列新药物、新技术广泛使用于医疗护理过程中,这也使得医疗过程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从而导致医疗事故增加。第二,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及各国法制的逐步健全。权利意识的增强促使受到医疗事故侵害的被害人据理力争,大胆地运用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现行医疗管理体制混乱,医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医疗纠纷的激增使得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诉讼)不堪重负,难以快速、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医患间的关系不断恶化,因此改革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势在必行。

二、 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与改革

(一)医疗体制[7]
在现行的医疗体制下,医疗卫生被定位为公益型福利事业,医疗机构以服务性、非营利性机构为主。由于单纯强调服务,不讲经济效益,许多医疗机构面临着严重危机:经费不足,设备落后,管理混乱,医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纠纷大量发生。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医政不分,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行业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原有的行政管理方式开始失去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体制方面的问题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起因和性质,并实质地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因此,解决医疗纠纷必须首先从医疗体制改革入手。
首先,医疗机构应摆脱行政管理模式,以其资产成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并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不同性质划分,实行分类管理。把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和营利机构进行分别管理有两重含意:其一,在国有医疗卫生机构,把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开;其二,从整个社会考虑,把非营利和营利医疗机构分开,并相应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和财税、价格政策。通过分类划分,对医疗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使其成为自主管理的法人实体,据此明确医患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关系。同时,通过医疗机构间的竞争,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医学创新水平,满足人们多层次的需要,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其次,改革现行的医疗行政管理体制。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职能、转变身份,从“办医院”转向“管医院”,实行医政分开。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起到管理、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其主要职能包括:(1)监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2)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作出认定和处理;(3)依当事人申请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还应通过经济、行政及法律手段,确保全社会公共的、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到位,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保证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公正有效地运转。
第三,尽快建立医疗行业自治性组织及自律机制,使之在新体制下承担起协调、管理本行业内各种业务并参与医疗纠纷解决的职能。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医疗行业自治性组织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一方面,医疗行业自治组织下设专门机构来处理医疗纠纷。例如,1960年日本东京医师会设立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就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医事仲裁组织。[8]另一方面,医疗行业自治性组织还可代表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订立责任保险合同,参与调解医疗纠纷等,以维护本行业的权益。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二)医疗责任保险
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借助医疗责任保险方式来降低医疗行业的风险,分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作为一类职业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属于专家责任保险的分支。所谓专家责任,是指提供专门技能或知识服务的人员,因其服务的疏忽或过失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9]专家责任与专家从事的职业有关,是对其职业所要求的高度注意义务的违反。当专家违反注意义务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这种赔偿责任通常较为严格,一般须通过特别设计的责任保险予以分担。就医疗责任保险而言,投保人(专家)主要为与患者健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诸如医生、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等。
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社会、患者和医生都具有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符合医方的利益。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了因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损害赔偿,从而使医疗机构免除后顾之忧。同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可使医院相对超脱于以往与患者直接对立的地位,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2)符合患者的利益。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往往使得医生倾向于使用对自己最安全的手段治疗,而非对医疗疾病最有效的手段治疗。这种避重就轻,但求无过,不求有功的倾向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疑难重症患者的治愈机会。如果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医生的这种顾虑就会大大减少,从而增加了患者疾病的治愈机会。(3)符合社会利益。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医患矛盾的激化,维护整个社会医疗秩序的稳定,从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并没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综合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而仅限于在局部地区或局部项目上实施,主要有三种方式:(1)区域性综合医疗责任保险,如深圳90年代实行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试点。(2)单位性医疗责任保险,如某些地方的部分医疗单位开展的住院病人医疗事故保险等。(3)单项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保险,如某些医疗单位开展的眼科手术风险保险、母婴平安保险、手术平安保险、精神病人住院意外伤害保险等等。[10]总体上看,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窄,险种少,赔付低,难以实现设立保险目的。在医疗行业已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只有依托保险,才能合理地分担风险,促进整个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加速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⒈存在的问题
医疗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因此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都可以适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但从目前情况看,医疗纠纷的解决实际上只有诉讼、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及当事人协商这三种方式。这些方式在处理医疗纠纷以及相互之间的衔接上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在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对诉讼过分倚重,甚至认为是唯一的途径。从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来看,在医疗纠纷解决中诉讼无疑占据着核心地位,这诚然是由诉讼自身的特点及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所决定的。然而,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性特征,法院在审理时更多时候只能依靠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几乎成为法院认定事实和责任的唯一依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外行的悲哀”。不仅如此,专业性过强,也使得案件的审理往往耗时耗费,造成诉讼在处理医疗纠纷上效率低下。在诉讼固有的弊端以及难以克服的压力被广泛认识的今天,是否仍然坚持全部或者主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是存在疑问的。
其次,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种类较少。尽管现代法治国家把纠纷解决集中于公权力的管辖下,并尽量限制私力救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对现有纠纷解决方式作出自由选择。在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较少,当事人可选择的余地不大,一些在解决其他民事纠纷上发挥明显作用的方式(比如仲裁)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没有得到运用。因此,应增加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以便当事人根据自己意愿与判断选择最合适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