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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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13日,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以下简称开发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发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体之一,是与科技攻关、新产品试产等计划相互衔接,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配套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第三条 编制开发计划的目的是运用计划、财政、信贷等经济、行政手段,调动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开发技术水平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新技术,并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是指在应用研究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工艺、装备的设计和研制,形成一定批量生产的产品与相关技术。
第五条 技术开发的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实行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开展跨行业、跨地区的协作,避免低水平、封闭式的重复开发。
(二)以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实现产品与装备的国产化为重要途径,并与自主开发、国际合作开发相衔接,实行多种途径的二次开发。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从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到整机,实行配套开发。
(四)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针对工交生产技术上的薄弱环节和关键,实行高起点开发,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与技术水平。

第二章 编制方法
第六条 编制开发计划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要求和部署。
(二)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
(三)国家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全国企业技术开发的方向和重点。
(四)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七条 开发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工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编制。
第八条 开发计划的立项条件:
(一)能带动行业技术发展的产品与技术。
(二)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与技术。
(三)使用面大的升级换代的产品与技术。
(四)可明显节能、节材和降低成本的产品与技术。
(五)能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替代进口、打入国际市场,产值、利税、创汇、节汇量大的产品与技术。
第九条 开发计划中的项目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定《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一),并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一),通过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工交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
第十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经委(计经委)为主持单位,经主持单位筛选、审定,先列入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在补助经费落实后,再向国家计委申报。
第十一条 《建议书》经国家计委初审认可后,作为预选项目,通知有关项目主持单位,主持单位即可组织有关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及本部门或本地区科技管理干部,依据《建议书》的内容及相关条件,对项目进行论证,写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见附二),此后,确定承担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落实具体承包单位(标书内容、格式自定),并将《论证报告》及确定的承担单位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对《论证报告》进行复审后,确定项目,编制《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下达给主持单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国家计委申报项目,并附《建议书》。
(二)对申报项目组织论证,确定承担单位后,并附《论证报告》和承担单位名单,报国家计委。
(三)与承担单位签订《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见附三),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将《合同书》副本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四)按计划与合同要求,分解下达国家补助经费,落实、下达本部门或本地区补助经费,督促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五)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并促其达到预期目标。
(六)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并将鉴定验收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鉴定验收办法另定。
(七)在每年3月和9月分别总结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总结要有宏观分析的文字材料,并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开发项目由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主持单位提出《建议书》。
(二)与协作单位共同参加论证,并提供文字材料。
(三)与主持单位、协作单位签订《合同书》。
(四)对项目全面负责,组织协作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度、总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
(五)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协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做本年度经费决算及第二年度经费预算。
(六)及时向主持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第十五条 开发计划由国家计委制订和协调,其职责是:
(一)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会同主持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根据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一些问题大的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整直至撤销。
第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应予撤销。
(一)低于国内已有的同类技术成果者。
(二)同时列入两种以上(含两种)国家级科技计划者。
(三)主持单位补助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能落实者。
(四)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者。
(五)主持单位组织领导不力,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无法继续进行开发者。
(六)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者。
对于撤销的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资产并追回国家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对开发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其转让收入归开发单位,具体规定按国务院发布的《技术转让条例》办理。除国家(部、委)有特殊规定外,开发成果的单位不得对成果进行垄断和封锁。
第十八条 开发成果,可以申请国家优秀新产品奖或其他国家科技奖;也可以申请专利。
第十九条 参加开发项目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由开发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计划项目的资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主要包括企业自筹、国家补助与主持单位补助三部分。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主要渠道有: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部分、按国家规定范围摊入生产成本、经财政部门批准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等。国家补助资金包括拨款、贷款两部分。
主持单位补助和企业自筹的开发资金均应列入项目开发总经费预算内,不得把缺口留给国家。同时,也不将引进、技改、基建投资算作开发资金。
在企业自筹资金和主持单位补助资金落实后,国家相应给予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产品设计和研制、工艺设计和试验、关键设备研制、购买所需原材料等;不得用于支付机理性探索、论文及书籍编印、开发人员的工资、行政及管理费、贷款贴息、外汇配套人民币,更不得用于支付职工资金、集体福利和从事基建等方面。
(二)国家贷款按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规定范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拨款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一类:对于技术难度很大、性能要求很高、需求量不大、无直接经济效益而社会效益很好、国家急需的项目,实行无偿拨款。
二类:对于技术难度大、性能要求高、有一定需求量、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小部分偿还。
三类:对于虽然技术难度大、性能要求高、但能很快形成批量、需求量很大、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实行大部分偿还。
具体项目的分类、偿还拨款的额度和期限,由国家计委与主持单位协商确定后,主持单位应明确写在合同书中。具体偿还由主持单位负责委托银行按合同回收,国家计委可视回收情况留给主持单位一定比例作为企业技术开发资金,用于国家开发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拨款,主持单位及有关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必须在接到拨款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分解下达完毕,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订行业和地区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一: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主持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编写立项建议书。
一、立项理由
对项目在全国科技与经济发展以及企业技术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外有关技术发展的概况,国内有关产品与技术的现状,国内已取得的最新阶段成果是什么,已达到了哪一年代的国内或国际的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际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经开发拟将达到什么水平等进行说明,并对开发成果推广应用和市场前景进行预测。
二、开发内容与方式
用文字详细说明开发项目的技术特点,要解决的关键工艺技术,有些项目应附外观形状图和原理图。并说明是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哪种开发方式。
三、开发方案
在与现有产品、技术对比的基础上,说明开发项目的设计特点、技术路线、工艺流程等等。
四、技术、经济目标
开发的产品(装备)或技术应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并与现有产品(装备)或技术进行比较,采用的技术标准,国产化程度。产品批量、产值、利税、创汇、节汇、成本及社会效益等。
五、开发进度与完成期限
六、本开发项目曾列入过哪级哪种科技计划,取得了哪一阶段的成果,与已确定后续的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划的衔接情况。
七、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概况及条件
承担项目的企业规模(人数、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等级(国家几级企业),企业性质(全民、集体、乡镇、合资),以及参加协作的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分别承担的主要工作及技术力量,开发手段,已开发的主要成果等。
八、项目资金
总资金与年度资金预算,资金构成(国家、主持单位补助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种资金各占百分比。资金使用明细表(包括用于购置关键设备和测试仪器,应说明单价,数量等)。资金偿还额度、期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主持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以上十项内容依次详细分述。

附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主持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论证应以《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为基础,并考虑相关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论证,提出结论性意见。
一、立项的必要性
评价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销售前景,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项目的可行性
评价项目的开发内容、开发方案、开发目标以及内外部条件等。
三、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能力
评价技术力量、人员素质、资金收入、开发手段(生产和检测手段)、开发设施等条件。
四、开发进度与完成期限
五、资金预算及使用的合理性
评价项目总经费预算、构成比例及其使用范围等。
六、主持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以上六项内容依次详细分述,并附参加论证专家的签字名单。

附三: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
课题名称:
承担单位:
主要协作单位:
主持单位:
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主持单位(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要根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按照《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的内容,签订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发内容与技术关键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社会、经济效益
四、分年度开发进度
五、经费概算与使用明细表
六、经费偿还额度与期限
七、项目与课题负责人名单
八、共同条款
合同文本内的格式由主持单位自行确定。
附表一: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请表
主持单位(盖章):
------------------------------------------------------------------------------------------------------
| | | | | 总资金(万元) |
项目| | | |承担与 |------------------------------|
|开发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经济效益|协作单位| |国家|国家|主持单| |备注
名称| | | | |合计| | | |自筹|
| | | | | |拨款|贷款|位补助| |
------|--------|------------------|------------|--------|------------------------------|--------
| | | | | |
| | | | | |
------------------------------------------------------------------------------------------------------
说明:1.此表随《立项建议书》一并上报。2.每张表限填一个项目。
附表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表
主持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
项| | | | |完成资金(万元) |经济效益(万元、万美元)|
目|项目名称|承担与协作单位|开发进度|实物完成量|------------------|------------------------|备注
序| | | | | 半年 | 累计 |产值|利税|创汇|节汇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此表由主持单位于每年3月、9月分别汇总填报一次。2.“开发进度”填写设计、研制、调试、鉴定、批量
生产等。3.“实物完成量”填写已出图纸、部件、整机、装置、生产线等。4.“完成资金”填写总资金中已使
用的数额,3月份填写上年度下半年使用额,9月份填写本年度上半年使用额。5.“项目序号”栏填写《国家
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内的项目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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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企业的定员定额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加强。据一些地区和部门的统计,目前已经实行定额的工人一般占应该实行定额工人的百分之七八十,劳动无定额的状况有所改善。有些企业通过定员工作,初步改变了劳动组织不合理、人浮于事的现象。但是,定
员定额工作仍然是当前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认真搞了定员工作的企业还很少,定额管理不善的情况还比较普遍。许多企业都存在着机构臃肿和二三线人员过多,定额水平低,工时利用率低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企业发挥生产潜力和提高经济效益,也是企业管理不善、劳动纪律松弛的一个
重要原因。
全面整顿企业,是今后两、三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搞好定员定额工作,则是全面整顿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在企业整顿中切实搞好定员定额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搞好定员定额工作的认识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正处在调整时期,有些企业任务不足,许多企业劳动力富余。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同志对要不要强调定员定额有不同认识,对能否搞好定员定额信心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员定额工作的开展。
定员定额工作,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实行平均先进的定员定额,是完善经济责任制、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不可缺少的依据。目前企业人员富余,更需要抓紧搞好定员定额。否则,一个人能干的事情让两、三个人去做,就会形成人多互靠,精神涣散
,纪律松弛,劳动效率低的现象,从而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严重妨碍企业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地组织生产,对职工队伍的建设也很不利。首都钢铁公司等单位的经验证明,只要领导重视,把定员定额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积极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抓好对职工的轮训,定员定
额工作是可以搞好的,富余人员也是可以得到较好的安排的。所有企业都应当认真学习这些单位的经验。
二、按照平均先进的要求确定定员定额水平
实行平均先进的定员定额,才能充分发挥劳动潜力,提高劳动效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定员定额没有先进性,就失去了它的积极意义。因此,要把坚持平均先进的原则,作为定员定额工作的中心内容来抓。要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定员定额标准、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
平来衡量、确定定员定额。已经达到和超过定员定额标准、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要继续努力,实行更为先进的定员定额。没有达到历史最好水平的,要在企业整顿中努力达到;一时达到确有困难的,必须做出规划,限期达到。对于在定员定额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大
胆管理的干部和定额员,要给予支持和表扬;对安于现状,迁就落后的做法要坚决纠正。
三、搞好按劳分配,促进定员定额水平的提高
企业要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搞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定员定额水平的不断提高。多年来,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严重地影响着职工积极性的发挥,妨碍着生产力的发展。自去年实行经济责任制以来,平均主义的弊病开始受到触动,但问题
仍然相当严重,必须努力克服。要把改进分配办法,克服平均主义,作为当前搞好定员定额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认真研究解决。在企业利润的分配上,必须确实保证国家增加收入,个人收入的增加要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产品质量要有所提高,成本中的工资含量要有所下降。必须

坚决纠正那种只讲增加个人收入、不讲为国家多做贡献,不管完成任务多少、个人收入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以及为了增加个人收入而坚持实行落后定额的做法。
四、积极安排定员定额后的富余人员
妥善安排富余人员,是搞好定员定额工作、巩固定员定额工作成果的关键。定员定额后的富余人员,必须从原岗位上撤下来另作安排,不得留在车间和岗位上。对此,思想要明确,态度要坚决。对于富余人员,除了根据增人单位的需要,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在企业之间进行
余缺调剂以外,主要是靠企业自身的努力,通过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组织轮训等进行长期的或临时的安排。
应该指出,安排富余人员确有一些实际困难;但就许多企业来说,主要是工作上的问题。一些单位的情况表明,能否坚决地把富余人员从岗位上撤下来,积极想办法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搞好对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培训工作,关键在于领导是否有远见,是否有千方百计地为企
业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增加收入的高度责任心。
五、加强领导,搞好检查验收工作
整顿企业,正在分期分批地进行。在第一批企业进行整顿时,各地区、各部门一开始就要加强对定员定额工作的指导,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在制定企业整顿的验收标准时,要把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安排富余人员和有计划地培训职工等工作作为
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课。企业要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经常性的定员定额管理制度,为今后的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没有列为第一批整顿的企业,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定员定额工作,为今后的全面整顿做好准备。各有关部门要牢固地树立为生产服务的思想

,尽量减少企业的社会负担,为改善企业管理、巩固和发展定员定额工作成果,创造有利的条件。
定员定额工作牵涉面广,任务艰巨,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经委、劳动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共同努力,在企业全面整顿中把这项工作搞好,为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积极创造条件。
附上《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试行办法》,可在企业整顿中试行。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反映给我们。

附: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试行办法
一、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简称定员定额)工作,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实行经济责任制、加强企业管理、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不可缺少的依据和条件。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切实加强企
业定员定额工作,以更好地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活动,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中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人员或班组,都要有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所谓平均先进,就是经过努力,多数人可以达到或超过,少数人可以接近的水平。定额不仅表现为数量,还包括质量、消耗。企业在制定或修订定额时,既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现实定额水平,又要
考虑可以实行的新的技术组织措施,以及实行经济责任制后职工的积极性必将进一步提高等因素,把定额确定在既先进而又可行的基础上。
定额确定以后,要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分析等各项基础工作。要维护定额的严肃性。因定额不准或生产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增加工时时,要经过定额管理人员,反对弄虚作假和随意改变定额。要加强技术测定工作,提高定额质量。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的劳动定额一般一年审查修改一次。

在生产情况发生对定额影响较大的变化时,要适时进行修改。
三、企业要根据已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确定所属各单位、各类人员的定员。要根据定员编制劳动计划。人员不足时,要按照劳动计划的审批程序上报。对于确实需要增加的人员,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准予增加。新增加的人员要符合生产、工作的需要。定员后的富余人员,要从
原岗位撤下来另作安排。
企业在定员工作中,要按照各生产、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具体要求进行考核。合格的发给岗位工作证,准予上岗操作;暂时不合格的,不能上岗操作,而要抓紧培训,使其尽快达到岗位的要求;经过培训仍然不合格的,要调离原岗位,另作安排。在定员的基础上,对所有职工都要建立
明确、具体的岗位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
企业定员后,任何单位都不要往企业塞人,企业也不要为安排职工子女而增加人员。企业有权拒绝安排并不需要的待业人员。对于统一分配的复员转业军人,企业要进行考核,按考核的结果分配适当工作。对于有关部门下达的配备某些专业人员的单项标准,企业可以在不影响该项工作
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情况执行,不强调上下对口。
新建企业要以设计定员为依据,按照建设进度、岗位要求配备和培训人员,不得过早进人,不要让不合格的人员进到岗位上。
企业在定员工作中,要贯彻“精简、效能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原则,本着高效率、满负荷的精神,在保证生产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劳动力,克服人浮于事和无人负责的现象。要努力做到,生产和工作任务完成得好,而组织机构精干、用人相对的少;人员安排得适当
,非直接生产人员比例小;劳动生产率高。
企业所属各单位的定员确定以后,要制定定员方案,经企业领导批准后贯彻执行。要健全定员管理制度,加强定员管理。非经批准,企业所属各单位不得增设机构和增加人员,不得增设工种和抽调生产人员从事非生产性工作。企业要采取行政的和经济的办法巩固定员工作的成果,稳定
生产一线和艰苦岗位的劳动力,有效地限制二三线职工的不适当的增加。
四、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搞定员定额,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要教育职工发扬主人翁的精神,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顾大局,识大体,服从生产需要,努力提高劳动效率,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企业的关
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同时,企业应积极改进工资、奖金的分配办法,使之进一步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克服干多干少在分配上一个样的平均主义现象。超额者要给奖;因个人责任而完不成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者
,要适当扣发其基本工资。
五、积极安排定员后的富余人员。企业定员后的富余人员,属于临时工的要辞退;混岗的“集体工”和“家属工”也要清退,并帮助他们组织自负盈亏的生产、服务劳动。属于固定职工的,可以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办法解决:可以调剂给需要增
人的单位,对于调剂或借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可以保留全民职工的身份,退休时按全民职工对待;可以组织轮训或对青年职工实行半工半读,提高其文化、技术和业务水平;也可以组织劳动服务机构或生活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或者参加植树造林、整修厂
容、美化环境等。在富余人员中,符合退休条件的,要按时动员退休;自愿要求离职者,在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加的原则下,可以批准。总之,要千方百计地积极安排定员后的富余人员,不得留在车间里,混在岗位上。
在劳动力余缺调剂工作中,必须克服本位主义思想。输送人员的单位要保证质量;进人的单位不应该要求过高。不符合原定条件的人员,输送单位要负责调换;符合条件而进人单位拒绝接收的,不准其从社会上招工补充。在调剂工作中,要教育职工服从调动;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服
从调动者,可以减发其工资和给予纪律处分。
六、认真制定与贯彻定员定额标准。定员定额标准主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省一级企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做补充规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员定额标准,也必须贯彻平均先进的要求。要把同类企业已经达到的先进水平作为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同时,还应该在制定单项
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综合的用工指标,以便于考核企业的用工水平。企业单位要努力贯彻主管部门下达的定员定额标准,提高定员定额水平。已经达到定员定额标准者,应该实行更为先进的定员定额;没有达到标准者,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到。
七、定员定额工作,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劳动部门综合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定员定额工作的政策规定的定员定额标准;确定和调整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各类人员定员、实行定额的范围和定额水平;加强定员定额管理。企业主管部门
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定员定额标准和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本系统定员定额工作中的问题;监督检查企业的定员定额工作;组织交流定员定额工作经验。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定员定额工作的政策规定;研究解决定员定额工作中的问题;审查平衡各业务部门向企业下达的管理人员和服
务人员单项定员标准;监督检查定员定额工作和组织经验交流。
八、设立专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为加强定员定额管理,各级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均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应的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这项工作。企业的各类人员定员和劳动定额应统一由劳动工资部门归口管理。企业的定员定额专职干部配备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
根据行业的特点确定。定额专职干部一般应由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技术工人担任,其职称原则上按技术职称评定,经济专业毕业的也可以评定业务职称。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定额干部队伍的建设,搞好培训工作,提高其技术
、业务水平。企业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定额干部的工作。对于从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出发而责难定额干部、妨碍定额工作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九、加强监督检查。在定员定额工作中,企业对其所属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对企业,都必须加强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企业的各类人员是否都实行了定员,该实行定额的职工是否都有了定额;定员定额水平是否符合平均先进的要求,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各类人员的构成是
否合理;工时利用是否充分;计件单价是否符合规定;定员定额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富余人员是否从原岗位上撤下来并进行了妥善安排;劳动生产率是否有了提高,等等。通过检查,要帮助基层单位进一步把定员定额工作搞好,使其在加强企业管理、推行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
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十、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管理办法,发给企业贯彻执行,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1982年5月20日

交通部关于做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准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做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22日,交通部

八十年代以来,全世界船舶海难事故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统计资料表明,所有的海上事故中,约80%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为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促进船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加强对人为因素的控制,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第十八届大会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第A.741(18)号决议。1994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又通过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使该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
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规定,包括载客高速艇在内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和散货船,以及载货高速艇,应不迟于1998年7月1日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应不迟于2002年7月1日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上述船舶及其管理公司应分别在上述日期前取得“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
我国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负有履行该公约的义务。我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交通部授权中国船级社为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所有船舶发证机构。部安监局负责对发证工作实施监督。船公司符合证明由交通部发放。现要求各国际航运公司及其悬挂我国国旗的国际航行船舶,在公约规定的日期前完成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
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涉及国际航运公司、船舶、审核发证、监督检查和政府主管部门等各方面,需要各有关方面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和通力合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船公司领导层及专门工作班子的培训;公司安全管理现状的预评估;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船长及干部船员的培训;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内审及管理评审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纠正;外部审核;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的取得。
完成上述工作约需一年至两年的时间。
二、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准备工作的大致时间安排
我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将大致按以下安排分阶段进行:
(一)1995年:宣传、学习《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立法阶段;
(二)1995年6月至1996年6月底:船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阶段,包括安全管理现状的内部预评估和起草体系文件等;
(三)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底:船公司内部评审、完善体系、纠正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和管理评审阶段;
(四)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外部审核和发证阶段。
从现在起至1998年7月1日只有三年多的时间,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有紧迫感。有关准备工作要力争提前完成,不宜迟于上述时间安排。
三、当前的几项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即将出台的《主管机关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指南》及有关文件,吃透其精神和各项具体要求。部将适时安排培训班和研讨会,以便培训骨干、探索方法和指导实施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也要自行组织必要的骨干培训。
(二)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选拨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不失时机地开展准备工作。
(三)各国际航运公司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总体时间安排,制定出本单位、本部门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具体规划和方案,并报部安监局,抄中国船级社。
(四)部安监局和中国船级社要抓紧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并强制实施的第A.739号决议,分别做好对船公司和船舶审核及发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港务监督要做好对船公司和船舶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证书和合格文件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包括监督员的培训。
四、为了搞好我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摸索经验,以点带面,部将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国际航运公司为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由部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具体事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