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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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1990]68号文件,发出了《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中适用该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通知》公布之日尚未审结的有关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该《通知》的规定。
二、该《通知》公布前已经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只要认定事实正确,符合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诉,都不再依照该《通知》规定重新审理。
三、该《通知》公布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部分,应当依照该《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的公司已被撤销,有多个债权人,且资不抵债的,应当委托被撤销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受理党政机关开办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各类“中心”、“经营部”等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的各条规定。
六、受理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第一、二、四、五、六、八条的规定。
七、以前我院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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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口岸办等部门《无锡市口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口岸办等部门《无锡市口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口岸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制订的《无锡市口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无锡市口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口岸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口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口岸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管理工作推进口岸经济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03〕1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3〕14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口岸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主要用于水港、陆港和空港口岸建设和发展,促进口岸经济全面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口岸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本市口岸企业、口岸查验单位;当年安全生产无事故、无不良记录的进出口企业。
第三条 口岸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口岸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支持本市口岸运行管理、口岸通关物流等工作的开展,不得挪用、截留、挤占。
(二)效益原则。口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厉行节约,降低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三)依法管理原则。口岸专项资金管理,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口岸建设与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做好资金的预算、决算、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口岸专项资金由政府按照口岸管理需要,根据在锡航空公司和无锡机场公司上缴的营业税(五年内)、有关行政性收费和基金中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在口岸形成的政府性资产收益,每年在预算中安排。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口岸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专项用于口岸建设与发展的扶持、补贴。主要包括:
(一)水港、陆港列入国家、省级和市级口岸发展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近两年的重点是“大通关”建设、依托口岸的保税物流园区建设、公共型口岸码头建设等项目。
(二)空港无锡机场政府性资产日常运营中的维护或技术改造费用安排,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口岸重点目标任务补贴。近两年的重点是:海关、检验检疫等查验部门实行“5+2”全天候工作制补贴;建立海关、检验检疫协管队补贴;鼓励本市进出口企业在无锡新区直通点和下甸桥二类口岸等本口岸办理通关业务补贴;实施“空陆联程”、“空空联程”等新的通关模式补贴;鼓励在锡航空公司开通国际客货运包机业务补贴;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电子联网监管补贴等。
(四)口岸运行管理费用。包括海关、检验检疫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申报争取口岸开放、口岸窗口文明共建活动等工作经费。
(五)口岸基本建设投资(属政府性投入的),纳入市政府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另行核拨、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口岸专项资金管理由市口岸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并各司其职。市口岸办负责口岸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具体编制,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依据计划分拨使用及跟踪考核。涉及空港方面的资金编制,须征求市空港办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口岸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项目的会审,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口岸专项资金的申请、核准与使用管理,应当严密程序,严格审核,完备手续,规范操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的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市口岸办每半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重大事项支出一事一报。市财政局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业教材编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商业部


商业教材编审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8年5月12日商业部以(88)商教字第3号文颁发)

为明确编写教材的基本要求,提高教材的质量,现就教材编审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教材管理的范围
商业教育、培训通用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及适应商业教育需要的必修文化课补充教材,由商业部归口管理。
二、组织教材建设的分工
统编和自编,是组织各类专业教材建设的主要途径。
统编教材,由商业部各教材委员会统一组织编写,主要负责各层次商业院校的部分专业基础课和对口专业的主干专业课的教材建设。
自编教材,由学校自行组织编写或联合协作编写,主要负责一般性专业课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教材建设。
三、编写教材的依据
编写教材必须依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本门课程的地位和要求及其教学大纲确定的基本内容。
四、编写教材的质量要求
教材要符合培养目标和使用对象的要求,处理好同先授课、后授课之间的衔接与分工,做到单科教材的完整性服从系列教材的完整性。
教材要结合学科的特点,灌输正确的教育思想,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引用的概念、基本原理、公式和数据要准确可靠。
教材要理论联系实际,在保持学科内容相对稳定的同时,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增强教材的时代感。
教材要精选内容,编排要体现知识的内在联系,循序渐进,做到重点突出和难点分散,有利于教师授课和学生自学。
教材要文字规范,语言准确严密、简明通俗、深入浅出。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教材文稿图表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及其单位的名称、符号与使用方法,必须执行我国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CB3100-3102-86)。
五、编审教材的方式
编写教材的基本方式是集体编写和个人编写两种。集体编写以三至五人为宜,实行主编(总纂)负责制。
审稿由教材委员会(或学科组)直接约请专人负责,实行主审负责制;也可由教材委员会(或学科组)委托教材主编(总纂)人所在单位召开审稿会,进行集体审稿。
六、编审人员的条件
编写人员应对所编写的教材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较丰富的教学(业务)经验,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主编人要具有较深的专业知识,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写作能力,一般应是较长期从事所编学科的教学工作,在同行中有一定影响的主讲教师。
主审人应是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编审水平较高,治学严谨的专家、教授。
七、编审人员的职责
编写人员的职责是根据主编(总纂)的要求与分工,定期完成所分担书稿的编写、插图的绘制及其讨论、修改工作。
主编(总纂)的职责是选好编写人员,主持编写工作,负责全书的统稿和定稿。教材出版后,按有关规定提出稿酬分配方案。
主审人的职责是主持审稿工作,负责审阅或审改书稿,并对所审书稿作出客观的评价,提供书面“审稿意见”。
八、教材的出版
教材的书稿写成审定后,一般应经过自印试用阶段,符合教学要求的才可正式出版。
准备出版的教材书稿,内容简介、编审说明(前言或序言)、目录、插图、表格、参考文献、编者姓名应当齐全;全部文稿按规定的统一格式打印或抄写清楚,插图或表格的曲线、字迹清晰;书稿内容前后衔接,名词、术语统一,文字体例一致,目录与章节标题相符,图表编号连贯,不再增删、修改。
在达到上述“齐、清、定”的要求后,统编教材,经有关教材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商业部教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出版;自编教材,由编写单位直接联系出版,或根据教材质量和教学需要,由商业部教材主管部门推荐出版。
九、本规定适用于商业部门本科、专科、中专、技工教材的编审工作;其基本精神也适用培训教材的编审工作。
十、本规定自商业部批准下达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