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合同制职工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0:08   浏览:8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合同制职工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合同制职工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
福建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合同制职工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在年老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经济生活,实行养老金保险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1)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合同制职工;(2)独立核算的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
以上职工(被保险人)均可由所在单位(投保人)申请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省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

第二章 保险期限与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限从第一次交付保险费开始生效,以后并按期交保险费,直至被保险人到达退休的当月止,为交付保险费时期;被保险人退休后为领取约定的养老金时期。交费时期与领取时期均为保险有效期限。
第五条 本保险仅负责:(1)被保险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直至本人身故时止;(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给付丧葬费。

第三章 保险费的交付
第六条 投保人申请参加保险时,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应将在册的合同制职工、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本单位在册的全部职工参加投保。保险生效后,人数有增减变动,应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第七条 保险费按事先约定的交付标准按月交付。随着经济支付能力变化,中途可以申请办理增加或减少交费标准的手续。
第八条 为了使被保险人在年老退休后经济生活基本获得保障,平均每个被保险人交保险费标准不得低于每月五元。
第九条 保险费必须按月交付,逾期不交的,本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经办部门同意逾期补交者,补交时应按月加收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自停交保险费之月起一足年以内为限。

第四章 保 险 待 遇
第十条 被保险人女满五十五周岁、男满六十周岁,经组织批准退休,从退休次月起向保险公司领取本办法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付金额。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退休时交费满十足年以上者可按参加本保险后的交费标准和交费年期,每月领取所规定的养老金:整个交费期间交费标准如没有增减变动,领取标准见本办法附表1;如中途交费有增减变动,领取标准按附表4基数调整计算。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退休时交费不满十足年者,按本办法附表2标准领取一次性退休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在职或退休)身故,其家属可领取丧葬费二百元,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经主管部门同意提前退休者,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额按实际交费年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投保单位如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其保险关系可随被保险人的调迁而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无法转移的可保留或退保,退保金金额见附表3。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经组织批准转为个体工商业户或招工、升学、参军等原因而退职者,其保险关系可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投保人不得对下列被保险人申请退保:
1.在册职工;
2.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的职工;
3.患有严重疾病或已身故的职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制定。



1984年3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四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第五届第三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通过甘革发{1979}152号文件发布)

  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降低人口增长率,对于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增进整个民族的健康和福利,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制定如下条例:

  一、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不得超过两个(包括抱养或送给别人的孩子,再婚者,包括双方前婚生育的子女)。男女一方经医院检查确认有遗传性生理疾患的,不得生育。

  二、按照国家人口规划,上下结合,订出每年的生育计划。各基层单位,将本单位生育计划通过群众评议,落实到人(以女方为主),张榜公布,发给生育卡片。新生婴儿凭生育卡片和出生证申报户口。

  三、农村口粮实行按人劳比例分配的,应实行按人分等定量,领得独生证件的,其独生子女按成人口粮标准分配。

  四、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继承财产的权利。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在政治上、经济上一视同仁,任何人不得干涉和歧视。对无子女的老人要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实行社会照顾,努力办好社会福利事业。保证他们的生活略高于本队社员平均水平,使他们过好晚年。

  五、各医疗单位免费施行节育手术。国家免费提供节育药具,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包括集体单位的职工)在规定休息期间,工资有原单位照发,公社社员工分有生产队照记,不影响全勤评奖。确因节育手术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技术鉴定,可根据具体情节参照工伤条例处理。对只有一个孩子中途夭亡的,可凭单位证明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六、对工作搞的好,成绩优异的单位,授予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或给予奖励;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干部(包括领导干部)、科技人员、医务人员、赤脚医生、积极分子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对采取节育措施,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妇给予奖励,独生子女给予优待。对独生子女,由政府基层单位颁发独生子女证。

  1、从一九七九年起,凡生一个孩子就做绝育手术不再生育的,发给受术者奖金三百元,视各单位经济情况,可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

  凡生一个孩子后采取其他有效节育措施(包括一九七九年以前做了结扎手术)不再生育的,可领取独生子女证。孩子满四周岁后,每年给予奖金三十元。上述奖励,不论现在和过去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都从一九七九年开始给奖,至孩子十四周岁止。

  奖金来源: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厂矿企业在企业基金中(包括按工资提取的福利金)列支;公社社员由所在核算单位公益金中支付,当年集体分配收入每人平均在六十元以下的核算单位,由所在市、县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助。无职业的城镇居民由计划生育经费列支。

  2、独生子女可凭独生子女证(包括一九七四年以来出生的),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医疗、住院,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生过一个以上孩子,因其他孩子送人或夭亡而形成的独子女,不发独生子女证,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自己未生育,抱养别人一个孩子的,可以发给独生子女证,但不能受奖。

  受奖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头一个死亡或残废者除外),追回已发奖金,取消各种优待,收回独生子女证。

  八、凡计划生育外怀孕(包括第一胎),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否则分别不同情节给予制裁。

  1、在落实节育措施(如系第二胎,则须作绝育手术)后,才能给婴儿入户、供粮(分粮)。口粮自落实节育措施之日起供应。三胎和三胎以上孩子的口粮,不论城乡一律按超购粮计价,至十四周岁。

  2、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的人员,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并扣发产假期间的工资,喂奶期按事假处理(干部、职工喂奶期每月扣发百分之十的工资),孩子不得享受半费医疗,男女双方三年内不得提工资。

3、生三胎和三胎以上子女的(第二胎是双胎、多胎的除外),从子女出生日起到十四周岁止,职工,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从工资中征收百分之十的多子女费;公社社员,从双方全年工分中分别征收百百分之十的多子女费,年终分配时,由核算单位扣除。征收的多子女费,纳入本单位福利费、公益金。

  4、凡生三胎和三胎以上者,今后不能以多子女作为理由申请困难补助、要求社会救济以及增加住房和宅基地面积。对超生子女不划给自留地。独生子女可按两个孩子分配住房或宅基地。

  九、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同工作计划、经济计划一样纳入自己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作为考核工作人员的条件之一。超指标生育的单位,追究领导责任。

  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包括支持亲属计划外生育),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处分。

  十、对散步谣言、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和打击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积极分子、破坏计划生育者,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和造成严重恶果的,要依法制裁。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作田辞去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作田辞去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6年2月1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刘作田辞去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河北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