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29:59   浏览:9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2年7月14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一条 为依法治理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改革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一律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全市交通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其上一级管理机关及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检查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按本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的交通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交通安全事宜,依据单位的规模和人员、车辆的多少确定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定期考核、评比、验收。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对所属各单位建立、执行交通安全责任制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中央和省驻长单位及驻长军事机关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单位建立、执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交通安全责任制按下列规定建立:
  1、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把交通安全责任制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和劳动安全同步计划、布置、落实、检查、总结和评比。
  2、完善、加强各级单位的交通安全组织,确定一名领导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并设立交通安全员。
  3、建立岗位培训制度,提高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安排机动车驾驶人员参加交通主管机关统一组织的培训并上岗义务执勤。
  4、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单位每年要组织驾驶人员学习一次交通法规、规章,对骑车人每月要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5、根据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制定并认真履行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及具体措施,落实交通违章行为控制指标,保证实现安全目标。临街单位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管好本单位门前秩序,及清理乱停乱放的各种车辆。
  6、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严禁未经检验或不符合国家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7、接受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指出的不安全隐患,要限期改正。
  8、建立本单位实施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对违反安全制度的予以处罚。


  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实施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单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单位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按下例规定处罚:
  1、不按规定建立和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措施不力,予以书面警告或挂“交通安全限期改进”的黄牌予以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全部或部分机动车上路行驶1-5天,进行整顿,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对单位主管领导予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的,同时对单位予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对驾车、骑车、走路违章人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向其所在单位发《违章通知单》。单位要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每月发生二次以上违章行为的,应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处罚时,须填写《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单位及其领导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个人每日加罚5元,单位每日加罚被罚款额的5%。


  第十条 被罚的款项,企业从自有资金中付,不得摊入成本或营业外支付;行政、事业单位从包干结余中支付,不得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个人被罚款项,单位不得报销。


  第十一条 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11日发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职工群众及所在单位实施处罚的规定》即行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05〕1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部门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工作和部门统计工作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机构,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  统计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及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基础工作,其地位越来越重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建立部门统计协调机制,科学管理和整合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充分发挥统计的整体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部门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省、州(地、市)、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要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服务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管理,理顺关系,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代表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能部门,担负着对全社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及社会统计调查活动的职责。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和对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建立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部门统计制度(调查项目)申报、备案制度》、《部门统计报表报送制度》、《部门统计工作联系制度》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在统计业务上指导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统计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统计的水平。一是要坚决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二是要制订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所辖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和维护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名录库;三是要按照规定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和进度统计等必需的统计、财务和业务资料;四是要管理好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要按照有关统计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协调,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制定的相关调查项目,尤其对国民经济核算、小康社会进程监测、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等方面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相关行政记录,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各部门统一对社会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建立部门数据协调、衔接和共享机制,避免出现相互矛盾。部门在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全局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之前,要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核准。各部门开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调查对象超出本系统调查项目的,应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实施前应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登记备案,实施后要将调查结果及时抄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凡属重复的调查项目不得向基层布置。  三、积极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部门要切实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加快部门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重视并拓展统计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服务。使统计运作及管理工作中更多地应用现代信息设备和技术,依靠相应的专设机构,进行制度化、网络化、程序化管理。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并依托政府专网加强部门统计信息交流,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提高统计工作水平。要抓好部门统计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培训,加强计算机及信息化知识的学习及资格考试,使他们成为具有现代统计调查技能和掌握先进技术手段的复合型统计人才。综合统计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各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充分利用部门信息网和政府专网等多种形式共同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并依托部门网站不断拓宽对外服务功能,使统计工作更加贴近社会公众,努力提高统计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办法(暂行)



政府系统网站是在现代社会环境下政府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宣传的重要窗口,是实现政府与公众广泛沟通的重要桥梁,对于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

二、评估内容

包括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两个方面。网站建设包括政府信息公开(35分)、网上办事(35分)、政民互动(27分)、网站性能及设计(3分);内容保障是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信息目标任务情况。

三、评估方式

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坚持公众评议和专家考评相结合,日常监测和年终考评相结合,采取网上公众评议、日常监测、专家考评三种方式。

(一)网上公众评议。采取网上调查的方法广泛听取公众对被评估单位门户网站的意见。

(二)日常监测。根据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对被评估单位门户网站内容进行日常监测。

(三)专家考评。由委托的专家评估组根据指标体系对被评估单位门户网站进行跟踪评估。

四、评估程序

(一)自查。被评估单位根据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目标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每季度自查。

(二)督查。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将对被评估单位自查情况不定期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三)评议。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网上公众评议、日常监测、专家考评情况,以及督查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形成年度绩效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

(一)网站绩效评估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范围。

(二)网站内容保障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检查的重要内容。

六、组织领导

全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中:政务公开工作接受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指导。被评估单位要按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目标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网站绩效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