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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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区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 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自治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主席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5个(产品质量奖2至3个、工程质量奖1个、服务质量奖1个)。当年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分管质量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审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主席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主席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主席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主席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 (修) 订主席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

  (二) 组织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职责履行情况,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

  (三) 编制主席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主席质量奖申请和组织评审,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四) 汇总并向审定委员会报告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九条 主席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制度,评审组由区内5至7名评审员,另邀请区外专家1至2人组成。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保存好评审记录。

  第十条 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5年以上并及时足额纳税。

  (二) 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并有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 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5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行业前列。

  (四) 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主席质量奖:

  (一) 其产品(经营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 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 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存在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的。

  (四) 近3年内国家、自治区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 近3年内参加主席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 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定。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四条 在评审标准的统一规定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保证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实施指南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评审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审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每年度主席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在自治区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年度主席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申报表》和相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八条 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综合排序,提出主席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报评审办公室,由评审办公室提交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励单位,并对拟奖励单位进行考察核实。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拟奖励单位在自治区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励单位,报审定委员会主任审核、自治区主席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主席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主席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主席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主席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审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聘请专家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主席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审办公室可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审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 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 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或自治区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 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 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 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主席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七条 承担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程序,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第二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鼓励各地区、各行业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质量奖。







2011年9月2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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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法〔200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为全面贯
彻落实中央重要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工作职能,为农业农村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中央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为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制定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为了做好2009年的农业农村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2009〕1号文件中指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上述中央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农业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我国的人民法庭,95%在农村,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抓好人民法庭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党中央战略决策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务求取得新成效,作出新成绩。

二、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工作质量水平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这一重要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农村改革创新的大力推进和农村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加强对现代农业的保护力度,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积极稳妥开展工作,通过司法手段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继续强化制度落实措施,确保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等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现、全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工作中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目标要求。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能否跃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关键在于认真执行好以上部署和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落实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文件要求为重点,谋划好、开展好2009年的人民法庭工作,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工作质量水平,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作出积极贡献。

三、以保增长为目标,为加强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牢固树立和不断强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意识,依法加大对破坏、侵占耕地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破坏、侵占耕地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实现“用途管制、节约利用、严格管理”的耕地保护目标。

(二)着重审理好涉及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纠纷案件,均衡确定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流转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注意做到维护农产品生产各要素配置生产、交易秩序与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重,切实落实平等保护的法制原则,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的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涉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维护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者利益。注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避免案件审理影响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以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为目标,依法加大对破坏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行为的制裁力度。

(四)依法维护农民合作组织等农村新兴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相关新类型案件审判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工作,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

四、以保民生为关键,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农民群众幸福安康打下坚实基础

(一)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维护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能。把农民依法享有的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实施全方位的司法保护。要高度重视及时纠正、制止侵害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避免因其成为失地农民所导致的社会风险。

(二)审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案件,及时化解可能激化的矛盾。对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主动寻求党委、政府、人大的领导、配合与支持,以农民群众听得懂、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准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与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审理涉及农民工维权纠纷案件过程中,不能将农民工权益保护与企业生产健康发展对立起来,既要保护农民工的眼前利益,也要着眼于保障农民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在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为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作出积极努力。

(四)在审理农民工返乡创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案件时,要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有利条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农民工工作的重点内容,更是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要站在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制度措施,为农业稳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五)对因经济利益和民生等问题引发的劳资、债务、合同纠纷,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等方法,竭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在案件执行工作中,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员工生计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全力消除因不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引发的经济、社会风险。下大力气组织开展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探索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五、以保稳定为重点,为农村改革创新的大力推进,农村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基本要求开展工作。落实分类指导原则,因地制宜大力开展巡回审判。以维护稳定为目标,全面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贴近群众的优势,使每个人民法庭都成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强堡垒。

(二)依法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各项权益的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要深刻认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的重要意义,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各项权益为重点,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着力化解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基本矛盾。

(三)严格执行法律、国家政策规定,规范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按照《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以促进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目标,审理好承包土地的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相关纠纷案件。要通过规范、保护来促进流转,不能片面强调促进流转而忽视甚至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总结调解经验,努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水平,积极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和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通过司法调解解决案件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诉讼关系的协调、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司法服务关系的有序,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五)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不能因审判和执行工作诱发不稳定因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有机统一的整体,要以符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为标准开展人民法庭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尤其要注意纠正将三个效果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法律效果而不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确保执法办案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积极协调各种矛盾化解手段之间的配合与衔接,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水平,实现手段和方法的创新,促进人民调解效果稳步提升。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其他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安宁。

(七)认真做好农村涉诉信访工作,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全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对上访人的救助基金制度。加强源头治理,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

(八)有效探索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新途径,尝试建立司法协理网络。按照《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协理员和司法协理网络的作用,及时了解农村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多措并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六、积极主动开展法律服务,最大限度推动农村社会依法治理和全面进步

(一)纠正机械理解司法被动性的不正确认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出发,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要创新法律服务形式和途径,变被动为主动,大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审判活动等各种有效形式,把法制宣传教育同农业、农村、农民的具体情况紧密联系起来,不断提高农村社会法治观念与水平,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联系广大农民群众、满足农民群众司法服务需求的重要阵地和平台,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推进农村社会依法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高度重视和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对农村社会思想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注重保护重合同、守信用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表彰重信守约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司法手段,倡导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促进农村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

七、认真执行“五个严禁”规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各级人民法院在抓人民法庭队伍建设中,要以认真执行“五个严禁”规定为重点,建立并严格执行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深入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尤其要用发生在身边的违法违纪案例教育广大干警。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不适宜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干警,要坚决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依纪处理。必须做到令行禁止,切实有效地预防腐败现象发生。通过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公正高效的司法作风,不断提高人民法庭在广大农村的司法公信力。

2009年是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工作极为关键的一年,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在2008年工作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狠抓人民法庭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有针对性的工作规划和落实意见。对当地人民法庭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认真研究分析成因和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