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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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政发〔201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湖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民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府服务,深化作风建设,强化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四区一市”,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定,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并颁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按《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着力提高问题解决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健全信访制度,完善大信访格局,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会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政务和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着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大力倡导良好风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创建学习型机关、效能型机关、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前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湖政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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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后,应当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行政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二)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

(三)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五)根据需要起草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三)依法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五)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法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提供证据、依据的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若行政机关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诉讼。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五)尊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行政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照本办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造成后果的,应当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制度,对行政应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的价值断想

检察日报2000年01月06日
  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
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人类创制法或法
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事实上,法学家和思想家
们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
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的探究
实际上是法的意义的探究,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并以人为归宿
的法的意义探究。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一个方面,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
足。这是法的价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体现。法是怎么满足人们关于
法的需要的?我以为其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将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
使之具有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性质。这是人的需要在制度层面的
法律化。例如,刑事立法体现了秩序、正义等,并将其落实在具体的
规范之中;民事立法直接规定了效率、平等、公平等,并贯彻在整个
法律制度之中;诉讼立法和仲裁立法直接规定公正与效率等,并在具
体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中将其体现出来。二是将已经法律制度化了的人
的需要现实化为法律的现实。这是法的价值在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法律
化。法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之中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必须需要法律实
施作为中介,并在法律实施中得以完成。这两种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表
现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二个方面,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
指向。其中的“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意义;“绝对”
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的性质;
“超越”是指法的价值作为人类关于法的追求而总是超越人的客观能
力和客观的现实状况。法的价值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性质,为法
的价值的崇高与神圣奠定了基础,对人类关于法的行为和思想具有根
本的指导意义,甚至是人关于法的精神企求与信仰。人类之所以会为
了法的价值理想而不息奋斗和一往无前,最根本的原因,也就在于法
的价值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性质。历代不畏权贵、执法如山的清官的
义行,无不是在一定价值精神指导下的壮举。
  法的价值的两个方面的意义,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为了法
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
正是这些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使历代圣哲、先贤、清官能为法的实
现献身,死而无怨、死而无憾;使许多受到制裁的人会感到罪有应得、
认罪伏法,甚至感激对其进行处罚的司法官员;使人们为法献身的意
义超出了一己之私利与歧见,而更为崇高。集中体现法的价值的价值
准则和价值目标——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乃至人的全面
自由发展等,为法的发展与进步设定了实在的目标与远大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