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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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


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水利、道路桥梁、土地平整、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工程的企业(含依法取得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因承接工程,在施工建设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额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储,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信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工商、工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程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和动用支付工作。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标准按工程总造价5%比例计算,按比例计算保证金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存储;按比例计算保证金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存储。
工程造价按工程中标价和工程承包合同总额确认。未参加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价格和市场价确定。
对诚信度较好的施工企业,且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同意,保证金可减半存储,但不得低于10万元。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应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登记手续。由施工企业与开户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明确各方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一次性将资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专业转包或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分包商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报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要求分包商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保证金。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申请开工时,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提交《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和开户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存款凭证》。
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核实该工程项目办理保证金的相关手续、《工资保证金存款凭证》和该施工企业在建的其他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等情况。
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或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处理的,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许可。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经查实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工人与施工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启用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故意拖延,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
(二)因工程项目竣工、停工或部分停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人或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不具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承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查认定需要,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启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启用保证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专户银行发出《启用保证金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表》。
保证金专户银行收到《启用保证金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从该保证金专户划出需要启用的资金存入《工人工资发放表》对应的工人银行账户,并及时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第十二条 因工人身份证件原因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提取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未办理施工报建或施工许可项目且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企业,由建设工程审批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在未结清工程款项内先行垫付工人被拖欠的工资。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已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已启用保证金数额向保证金专户补足保证金。
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足已启用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双倍数额责令其补缴,并可从工程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工程款中先行扣除存入保证金专户。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缴存或因启用保证金后未补足保证金,或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的,由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发生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审批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自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工地公示工人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企业要求退还保证金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由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竣工证明、工人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凭证和公示凭证;需注销保证金专户的,应同时填写《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施工企业申请退还保证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该建设工程项目工人举报投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应当批准退还其保证金,并通知开户银行。
保证金开户银行接到施工企业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报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及其利息。
对未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员工名册等用工手续,或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且拖欠民工工资不积极清欠的施工企业,其保证金在竣工验收2年后退还。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招用工人后,应及时办理用工登记,编制员工名册、并依法建立工资发放台账备查。
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项。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工人工资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依法对其限制市场准入,限制其在我市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以追讨工人工资为名编制虚假材料、捏造事实煽动工人集体上访,或以追讨工资为名骗取保证金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及保证金开户银行按照各自职能将该施工企业记入系统管理诚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发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不按章办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开户银行因工作失误导致保证金流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并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应加强保证金的管理,严格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部门之间应定期通报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对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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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铜川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莉霞
2012年7月23日


铜川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优待服务水平。
  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具体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体育、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待服务。
  第六条 区县老龄办应当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完善优待服务措施,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车站、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八条 持《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享有以下优待服务:
  (一)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老年活动站(室)等;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三)就医时,免收普通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享受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
  (四)每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五)免费乘坐1路、2路、5路、605路、606路等市内公共汽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第九条 政府给予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定的生活保健补贴。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承担,分担比例及发放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做好城镇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及为老年人服务工作,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委会都要建立老年人活动站(室),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市内各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公共场地、广场,要免费提供给老年人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减免法律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处理。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条款。市老龄办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有关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老年人开展活动、优待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免费予以宣传。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年龄规定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6月27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铜川市老年人优待办法》(铜政发〔2006〕32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通知

工商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通知
工商局、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赚钱,不顾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国家的尊严,从外国和港澳地区大量进口或走私旧服装,在国内市场上倾销。今年三月,广东珠海市南屏区农工商联合公司一次就从港、澳进口旧服装二十吨。五月,北京龙光实业公司从深圳长城工贸特艺公司购买进口旧服装一
百零五捆,每捆一百公斤左右。中国华侨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北京经销部从珠海红旗商业公司和广东惠阳轻工总公司购买进口旧衣裙四十四包,每包约二百件。
据北京市卫生检疫所对中华龙光实业总公司购买的进口旧衣服检验,发现绝大多数旧衣服上有明显的污垢、油泥、汗渍、吐泄物痕迹,有的衣服上还有鸟粪斑和血污。从中提取样品五十件,每件采样五十平方厘米,经检验发现,所有样品都有杂菌,其中杂菌数超过一千的有五件,超过
二万的一件;有九件检出大肠菌群,占检出率百分之十八;还有一件检出致病的变形杆菌。
这些旧服装,实际上是国外废弃的破烂。据有关部门反映,日本近期成立了专门向中国大陆出口废旧衣服的公司,他们从一些医院的停尸房、废品处理部门搜集各种旧衣服,组织向我国出口。穿着这些服装,将严重危害我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更有损国格和人格。
目前,进口的旧服装已在全国各地市场出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查扣了大批进口旧服装,急待处理,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紧急通知如下:
一、国营、集体商业部门和个体商贩,一律不准购进和出售进口旧服装,违者严加惩处。
二、已经发现和查扣的进口旧服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全部销毁。



198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