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世博期间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09:51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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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世博期间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世博期间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上海世博会正式运营以来,各省(区、市)旅游局(委)紧密配合,积极努力,加大世博团队游客招徕力度,改进世博团队游客服务措施,加强世博团队游客现场管理。至6月30日,共组织世博旅游团队21.65万个、763.68万人次,占世博入园游客总数的36.1%,未出现有较大影响的责任事故,对均衡世博客流、强化园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世博团队游客组织形式、组织规模前所未有,在世博团队游客前期的组织管理服务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个别旅行社和导游擅自违约,违规使用中国馆预约券,不遵守世博园区现场管理规定,选定的世博票务分销旅行社资质偏低、工作不够规范等。为进一步维护世博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世博游客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世博期间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意识。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积极弘扬正气,引导旅行社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关注社会效益,把平安、有序、优质做好世博旅游接待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合理把握自身接待能力,适度控制组团数量,科学安排组团规模,防止出现超能力接团引发经营风险并给实际带团运作造成管理漏洞。
  二、进一步加强世博会中国馆预约券的使用管理。要积极借助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告知世博会中国馆参观预约是免费服务,并公布监督电话,欢迎市民和游客举报旅行社对中国馆预约服务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要积极配合、认真查处利用中国馆预约券资源违规牟利的旅行社和导游,对有关问题一经查实,将视为严重违规行为,从重从严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世博指定旅行社资格、吊销导游证。
  三、进一步整顿规范世博旅游市场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世博旅游产品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旅行社或导游人员强卖(搭卖)世博旅游产品(服务)行为;严厉查处旅行社“零负团费”、不履行合同、使用非法导游、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定等行为;严厉查处导游人员欺骗、胁迫世博游客的行为;配合做好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倒卖、假冒世博会各类票(券)证等扰乱世博旅游秩序行为的整治工作。
  四、配合做好世博旅游大巴的管理工作。要督促各旅行社严格遵守规定,凭专用通行证和预约凭证上标注的停车场编号进入指定世博专用停车场;要加强对运营客车的安全例检,保证车辆不带病上路;要加强对赴沪涉博省际旅游客车司乘人员的世博文明礼仪、安全行车的培训教育,杜绝随意上下客、违规停放等行为发生。
  五、配合做好世博团队游客文明观博工作。要广泛开展世博团队游客文明观博教育引导工作,指导各旅行社采取以车内集中宣教和游览场所流动宣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上车前有提示,上车后有宣讲,下车后有引导,返车后有小结”活动,引导世博团队游客自觉做到“观博七不”,即不在入园、入馆和观演排队时争先插队;不在观看演出时接听手机大声喧哗;不在选购商品时随意拆除外包装,轻拿轻放纪念品;不违反规定随意触摸展馆内展品;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杜绝偷拍现象;不在园区内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不在乘坐园区公共交通工具时争先抢座。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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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9]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现就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二、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强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六日
  


宿州市“6+3”工程重点项目调度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5〕 9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6+3”工程重点项目调度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6+3”工程重点项目调度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宿州市“6+3”工程重点项目调度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大力推进“6+3”工程,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度范围:“6+3”工程中市政府直接调度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第三条 考核对象:重点项目市直责任单位。
第四条 调度及考核内容:重点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落实情况;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项目进展及投资完成情况。
第五条 调度办法: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调度工作。原则上一月一碰头,一季一调度,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
1、各项目单位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项目完成月报表。
2、针对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领导小组也可不定期碰头、调度或现场办公,研究问题,推进工作。
3、前期项目主要调度投资主体和资金落实、相关手续办理、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建设项目主要调度资金争取、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考核办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在月报表和定期调度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类型、对照考核标准,年终进行统一考核。考核工作每年1月底前完成,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七条 表彰办法:根据领导小组考核结果,由市政府给予表彰。表彰对象:
1、重点项目完成任务好、考核成绩前3名的市直责任单位。
2、重点项目中投资额大、牵动性强、进展情况良好的项目责任单位。
3、未列入调度的“6+3”工程项目,项目进展快、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
对在“6+3”工程建设中大力支持、积极协作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条 “6+3”工程项目采取动态管理,每年十一月底前,各单位报送下一年的“6+3”工程项目;年初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各县区、各部门提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汇总,提出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确保全市“6+3”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亿元左右。
第九条 列入“6+3”工程的项目,优先协调土地使用指标、环保控制指标、国债资金及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等。
第十条 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调度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