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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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是指单位和个人为解决生产、生活需要,取得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各种情形。

  凡未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为非法取水。

  第四条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自备水源使用者(以下简称自备水源排污者),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组成部分,在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年度用户用水量范围内征收。

  第五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第六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水务部门征收。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 本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生活用水0.76元/m3,工业(含办公)用水0.845元/m3,经营服务业用水1.215元/m3,特种用水1.765元/m3。

  第八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使用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处理污水,水质(由市环保部门定期取样化验)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50%征收;达到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70%征收;达到三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100%征收。低于三级标准的污水禁止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第九条 对自备水源年取水量在100万m3、污水排放损耗系数大于0.5的企业,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水排放量核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年缴纳金额=企业年取水量×(1-污水排放损耗系数)×征收标准×污水排放等级标准。污水排放损耗系数和等级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环保、建设、水务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应当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当自接到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或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侮辱收费人员,对无理取闹、阻碍收费不听劝阻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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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日


最近接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转来南京邮电学院领导同志给中央领导同志的信,我们也收到北京市高教局的报告,都反映高等学校在处理退学学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每年全国高等学校总有一些学生退学或被处理出校,尽管教育部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对这部分学生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在职职工回原单位。因病退学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退回到父母所在地”,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单位以“教育部文件对我们没有约束力”为借口,往往拒不接收。这不仅给这些学生造成困难,也影响学校的工作。为
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现将我们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部门追加。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入学前不是
在职职工的,一律回家,家居城市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按待业青年对待。
二、因学业成绩不及格或因病退学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因病退学学生,入学前是在职职工,按照国家对患病职工的规定办理;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一切费用自理。
三、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或因某种原因经批准离开学校的学生,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77〕14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准予落户。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



1982年3月12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7〕113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了规范市政府议事规程,保证会议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根据议题任务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和各种奖惩;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中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单位须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经分管副市长审定把关并汇报市长同意后,方可列入议题。凡涉及经费事宜,有关部门必须事先与财政局协商沟通,由财政局统一汇报。凡涉及人事编制事宜,有关部门必须事先与人事局协商沟通,由人事局统一汇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常务会议议题的收集,经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审定。秘书长外出期间,由办公室主任代行。

四、议题审定后,由分管副秘书长或专职秘书负责填写议题审定表,并督促对口主管部门准备材料,同时将领导批示件、议题材料及时送交秘书科。议题汇报材料主题鲜明,条理清晰,简明扼要,一般掌握在5分钟之内。

五、在常务会议召开的前一天,不再受理议题。常务会议期间,不插入没有列入议题的事由。每次会议议题不超过关天时间。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方可有效,与议题有关的会议组成人员和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缺席。主管领导不能参加时,相关议题暂不上会。除主汇报单位可带一名熟悉情况的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带工作人员。

七、开会时与会人员要自觉关闭移动电话,不得在会上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会外人员不得进入会场请示或汇报工作、请接电话、传送文件等。

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通知、会议纪录、纪要整理等事项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把关审核后呈市长签发。秘书长外出期间由办公室主任代行。

九、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相关文件的审改和送签,督查室负责督查工作进展,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由责任单位负责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秘书科。





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加强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强化领导责任,畅通信访渠道,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是关注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桥梁和窗口。各级领导、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观念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搞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市长接待日制度顺利实施。

第二条 市长接待日制度坚持依法、及时、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耐心答复信访问题,现场解决或交办、限时办结信访事项。实施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提高为民办事的质量和效率,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政府形象。

第三条 市长接待日制度按周安排,每周一个工作日,具体接待时间由该周接待市长确定。信访接待值周领导在市政府办公楼一楼大厅由办公室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挂牌预告。

第四条 市长接待日中的“市长”包括市长、副市长和市长助理。接待顺序为:郭玉虎、杨全社、王学东、杨秋红、何兴林、曹成章、崔景瑜、王大睿、锁永玺。市长接待日采取轮流接待方式,原定市长因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接待时,按接待顺序依次递补。值周领导值周三天以上(含三天)中途外出算完成本轮值周任务,三天以内顺推递补。

第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随联系市长接访,负责做好信访接待涉及的各项协调工作。暂没有联系副秘书长的副市长、市长助理接待时,由办公室指定督查室、外侨办主任、副主任联系协调接访。

第六条 市信访局负责市长信访接待日的汇报、联络、协调和准备工作,通知落实参加市长信访接待日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信访人,做好市长接待日涉及的相关资料提供、接待人员登记、接待情况记录、办理交办手续、督促办理工作、收集办理结果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明确接待责任。市长接待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对接待市长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必须当场解决,需调查核实的,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办结。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分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接待市长汇报分管市长,联合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组织有关部门齐心协力进行办理。

第八条 非市长接待日期间的群体性以及重大紧急上访,由本周轮值领导负责接待,信访及有关部门参与,接待地点设在主管部门会议室。个体信访事项,一般由信访局和有关部门共同接待、答复。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