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6:15   浏览:8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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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近年来,我国餐饮连锁企业快速发展,已成为餐饮业最具活力的经营模式之一。餐饮连锁企业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经营方式,对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的稳步提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餐饮连锁企业快速成长的过程中,个别连锁企业门店违规经营、失信经营,损害了连锁企业的良好形象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推进依法诚信经营,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餐饮连锁企业通常统一品牌、统一规范、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但餐饮连锁企业往往经营门店数量多、采购数量大、供应链条长,如管理不严,容易发生系统性风险。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有利于推动餐饮连锁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升科学管理水平;有利于树立餐饮连锁企业的品牌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针对餐饮连锁行业特点,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从严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强化从企业总部到经营门店的全程监管,强化企业总部对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经营门店的系统管理,进一步提高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水平。

  二、严格落实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餐饮连锁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各项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经营门店的食品安全承担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经营门店在餐饮连锁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餐饮连锁企业要明确系统内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框架,建立涵盖原料采购、操作流程、物流配送、餐厨废弃物处理等食品安全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总部、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营门店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要强化原料采购统一管理。建立供应商遴选制度,确定稳定可靠的原料供应商,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确保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可靠和安全。要以信息化系统为支撑,逐步建立食品原料采购信息化平台,确保采购、库存、配送的统一协调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落实。鼓励大型餐饮连锁企业探索建立原料供应企业资格认定制度。三要强化操作过程标准化管理。企业总部应督促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经营门店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鼓励餐饮连锁企业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的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四要强化配送统一管理。鼓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统一的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应加强对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配送产品的过程管理,合理确定配送过程的温度、时间等参数,确保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五要强化中央厨房管理。中央厨房的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设备设施、人员配备要与企业的经营门店数量相适应,与产品的配送能力相匹配。中央厨房应设置与加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产品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配备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六要强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餐饮连锁企业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经营门店、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七要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餐饮连锁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大对各类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八要强化诚信经营意识。餐饮连锁企业应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意识,恪守企业社会责任,不得在食品安全方面以任何夸大、虚假手段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三、切实履行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餐饮业的发展规律和餐饮连锁企业的经营特点,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的监管,促进餐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餐饮连锁企业的特点,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原料采购、加工操作、配送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连锁企业的动态监管,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快推进餐饮连锁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监督信息。二要加快推进示范企业建设。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餐饮连锁企业示范建设,充分发挥示范餐饮连锁企业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三要加强监督抽验。加大对餐饮连锁企业所属经营门店、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的监督抽验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四要加大违法行为稽查力度。积极落实责任约谈制度,发现存在需约谈事项时及时进行约谈,必要时向社会公开约谈事项。对餐饮连锁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五要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建立健全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培训机制,针对餐饮连锁企业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培训需求,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典型案例讲解,推动餐饮连锁企业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六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餐饮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行为,鼓励和引导餐饮连锁企业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七要及时曝光违法案件。要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其具体情节和受处罚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曝光,让公众知晓,给违法违规企业施加舆论和信誉压力。

  四、充分发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开展有关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问题调研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强化餐饮连锁行业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业自律规范,推动餐饮连锁企业不断提高安全发展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积极回应舆情关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指导餐饮连锁企业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宣传优秀餐饮连锁企业,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鼓励行业协会组织餐饮连锁企业会员单位抵制行业食品安全不良行为,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五、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积极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于社会反映的有关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舆情要及时核实,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支持和鼓励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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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9〕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四日

  
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优化上海金融发展环境,集聚金融人才和金融机构,鼓励金融创新,进一步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服务能力,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责任部门)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认定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人才激励和服务)
  (一)按照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金融人才队伍的要求,对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金融人才,市政府给予金融人才奖励。
  (二)支持本市金融机构引进所需金融人才,市有关部门为金融人才办理本市户籍和居住证、社会保险接续等提供便利。
  (三)市有关部门及主要金融集聚区所在区政府为金融人才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提供便利措施,搞好服务。
  (四)本市主要金融集聚区所在区政府加大金融人才公寓建设力度,为金融机构引进的金融人才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五)建立金融人才培训基地。充分利用本市金融教育资源,积极为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经市政府批准,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市设立的培训中心,可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四条(机构扶持)
  (一)对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改制成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后注册或迁入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资金。
  (二)除上述外资法人金融机构以外,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并在其开业或迁入5年内,对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资产质量、吸纳就业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持有营业执照的大型金融机构各类营运中心,可参照执行。
  (三)对上述两类金融机构在开业或迁入5年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按契税应缴税额给予50%的地方贴费。
  (四)对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发展环境有重要作用的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以及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专项扶持政策。
  第五条(创新奖励)
  设立金融创新奖,鼓励在本市的各类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金融单位在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形式创新等方面开展金融创新。本市对优秀的金融创新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区域布局)
  本市金融业发展的区域布局为,以陆家嘴金融城和外滩金融聚集带为核心,适当向邻近地区延伸和拓展,大力集聚国家级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市中心城区重点吸引新兴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以及金融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外高桥保税区、周浦中国电信信息产业园区、漕河泾高科技园区等区域重点吸引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外包业;洋山保税港区积极发展离岸金融和航运金融。
  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会同上述区域的有关区政府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区域发展的详细规划,促进本市金融发展空间的合理布局,为金融机构建设用地提供服务。
  第七条(行政服务)
  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交通港口局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为金融机构办理有关登记、年检以及车辆购置等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资金来源和管理)
  本市设立的“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专项安排用于上述各项奖励、扶持等。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的规范管理。市审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上海金融发展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附则)
  本市以往制定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2年8月19日 生效日期1982年8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其民用航空代表团于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至十四日在北京进行协商后,同意对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换文(以下称为“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航线
  附件一第二节“第二条航线”以下列规定取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的第二家空运企业有权在下列航线上经营往返协议航班:
  北京—广州—上海—东京或日本境内的另一地点—檀香山或西雅图—洛杉矶—旧金山—芝加哥。
  安克雷季可用作往返此航线的技术经停地点。
  (二)美利坚合众国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指定的第二家空运企业有权在下列航线上经营往返协议航班:
  芝加哥—旧金山—洛杉矶—西雅图或檀香山—东京或日本境内的另一地点—上海—广州—北京*。
  (三)美方表示,希望将来双方同意在第一条航线上增加运力的时候,美国第二家指定空运企业能有经营客货混合航班至北京的机会中。中方表示届时愿予考虑。

 二、日本业务权/美国境内的中途分程权
  根据林征和波依特·海特先生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关于在日本境内一点或多点使用充分业务权的换文第四和第五款的规定,双方协议如下:
  (一)中国指定空运企业在未经营经停日本的班次之前,其协议航班的所有班次在规定航线上美国境内的所有地点均享有充分的中途分程权*。
  (二)如有一家中国指定空运企业开始经营经停东京的航班或一个定点航班,则该空运企业不应继续实施中途分程权,这种权利的实施应经双方进一步协商。

 三、运力安排
  附件五应增加下列第四节:
  “四、第二条航线上的协议航班应按以下谅解开始经营:
  (一)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每方第二家指定空运企业有权每周经营一班全货运航班。所有未使用的全货班班次以及一年内每周一次的‘保留班次’,可予以积累。在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后的任何时候,该空运企业可自行决定使用所积累的每一个班次。然而,只有‘保留班次’才能用于飞行混合航班。
  (二)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每方第二家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第二条航线上每周经营两个班次。每一班次可用于飞行全货班或混合航班,航班类别由该空运企业自行决定。所有未使用的班次可予积累。
  (三)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每方第二家指定空运企业有权按以上第(二)点所述经营班次,并可自行决定使用所积累的任何班次。然而,在一九八五年内,每周至多经营三次混合航班。”

 四、生效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北京仅供经营全货运航班使用。此类全货运航班亦可经停广州或上海,但不能经停两地;或经停广州和上海,但不能经停北京。任何一方指定的第二家空运企业如欲在其首次选定地点之后改变地点,应提前十二个月通知另一方航空当局。此种改变,应经另一方同意。
  * 在本议定书中,“中途分程权”指中国指定空运企业将协议航班载运的业务在对方境内的一个地点卸下,然后装上协议航班运送至上述境内另一地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