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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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 杨传堂
                             2004年7月20日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147项)




┏━━┯━━┯━━━━━━━━━━━━━━━━━┯━━━━━━━━━━━━━━━━━┯━━━━━━━━┓┃部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门 │  │                 │                 │        ┃┠──┼──┼─────────────────┼─────────────────┼────────┨┃省发│1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法律、│《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国发[2004]16号┃┃展和│  │法规规定的除外)         │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 │        ┃┃改革│  │                 │                 │        ┃┃委员│  │                 │                 │        ┃┃会(│  │                 │                 │        ┃┃省粮│  │                 │                 │        ┃┃食局│  │                 │                 │        ┃┃) │  │                 │                 │        ┃┠──┼──┼─────────────────┼─────────────────┼────────┨┃  │2  │粮食加工设施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国发[2004]16号┃┃  │  │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        ┃┃  │  │                 │知》(国办发[1999]96号)     │        ┃┠──┼──┼─────────────────┼─────────────────┼────────┨┃  │3  │粮食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        ┃┃  │  │                 │实施方案》(青政[1998]55号)   │        ┃┠──┼──┼─────────────────┼─────────────────┼────────┨┃省经│4  │省内建设大、中型黄金开采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省内金│        ┃┃济委│  │                 │矿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计划管理的通 │        ┃┃员会│  │                 │知》(青政[1991]94号)      │        ┃┃(省│  │                 │                 │        ┃┃安全│  │                 │                 │        ┃┃生产│  │                 │                 │        ┃┃监督│  │                 │                 │        ┃┃管理│  │                 │                 │        ┃┃局)│  │                 │                 │        ┃┠──┼──┼─────────────────┼─────────────────┼────────┨┃  │5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        ┃┃  │  │                 │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5条(国经贸  │        ┃┃  │  │                 │[1993]第261号)          │        ┃┠──┼──┼─────────────────┼─────────────────┼────────┨┃  │6  │重要工业品进出口配额       │《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        ┃┃  │  │                 │通知》(计经贸[1998]第2568号)  │        ┃┠──┼──┼─────────────────┼─────────────────┼────────┨┃  │7  │食盐运输计划           │《盐业管理条例》第24条(国务院令第│        ┃┃  │  │                 │51号1990.2.9)          │        ┃┠──┼──┼─────────────────┼─────────────────┼────────┨┃  │8  │民族贸易用品生产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无依据              │        ┃┠──┼──┼─────────────────┼─────────────────┼────────┨┃  │9  │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        │《青海省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管理办 │        ┃┃  │  │                 │法》《第一批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        ┃┃  │  │                 │设备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国经贸电│        ┃┃  │  │                 │力[1998]第844号)         │        ┃┠──┼──┼─────────────────┼─────────────────┼────────┨┃  │10 │社会投资非限制类的技术改造项目  │《青海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  │                 │管理试行办法》(青政办[2002]第124 │        ┃┃  │  │                 │号)               │        ┃┠──┼──┼─────────────────┼─────────────────┼────────┨┃  │11 │节能检测机构资格         │无依据              │        ┃┠──┼──┼─────────────────┼─────────────────┼────────┨┃  │12 │自营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      │《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        ┃┃  │  │                 │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        ┃┃  │  │                 │[1998]2号)            │        ┃┠──┼──┼─────────────────┼─────────────────┼────────┨┃  │13 │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      │无依据              │        ┃┠──┼──┼─────────────────┼─────────────────┼────────┨┃  │14 │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                 │令第344号)            │ 改为告知性备案 ┃┠──┼──┼─────────────────┼─────────────────┼────────┨┃  │15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煤炭工业│国发[2002]24号┃┃  │  │                 │部令第3号)            │        ┃┠──┼──┼─────────────────┼─────────────────┼────────┨┃  │16 │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青海省全民│        ┃┃  │  │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  │  │                 │的报告》(青政[1993]1号)     │        ┃┠──┼──┼─────────────────┼─────────────────┼────────┨┃  │17 │白酒销售登记和报检        │《关于加强我省白酒市场规范管理的意│        ┃┃  │  │                 │见》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        ┃┃  │  │                 │(青经贸易[2003]534号)      │        ┃┠──┼──┼─────────────────┼─────────────────┼────────┨┃省教│18 │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        ┃┃育厅│  │件捐赠项目审核          │助学和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 │        ┃┃  │  │                 │条(国家教委教外港[1995]第325号) │        ┃┠──┼──┼─────────────────┼─────────────────┼────────┨┃  │19 │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    │无依据              │        ┃┠──┼──┼─────────────────┼─────────────────┼────────┨┃  │20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国发[2004]16号┃┃  │  │审批               │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学│        ┃┃  │  │                 │[1995]19号)          │        ┃┠──┼──┼─────────────────┼─────────────────┼────────┨┃  │21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国发[2004]16号┃┃  │  │等活动审批            │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        ┃┃  │  │                 │知》(教外综[1999]31号)    │        ┃┠──┼──┼─────────────────┼─────────────────┼────────┨┃  │22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国发[2004]16号┃┃  │  │单位资格审核           │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        ┃┃  │  │                 │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 │        ┃┃  │  │                 │170号)              │        ┃┠──┼──┼─────────────────┼─────────────────┼────────┨┃  │23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发[2004]16号┃┃  │  │批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   │        ┃┃  │  │                 │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        ┃┃  │  │                 │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        ┃┠──┼──┼─────────────────┼─────────────────┼────────┨┃省公│24 │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安装使用前的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 │国发[2002]24号┃┃安厅│  │量复检              │号)               │        ┃┠──┼──┼─────────────────┼─────────────────┼────────┨┃  │25 │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国发[2002]24号┃┃  │  │                 │的通知》(公消[1993]29号)   │        ┃┠──┼──┼─────────────────┼─────────────────┼────────┨┃  │26 │焰火晚会烟花燃放员资格      │公安部《焰火晚会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  │  │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CA183-1988)  │        ┃┠──┼──┼─────────────────┼─────────────────┼────────┨┃  │27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行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2]24号┃┃  │  │                 │安部令第16号)          │        ┃┠──┼──┼─────────────────┼─────────────────┼────────┨┃  │28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及个体│《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3]5号 ┃┃  │  │工商户核准            │安部令第16号)          │        ┃┠──┼──┼─────────────────┼─────────────────┼────────┨┃  │29 │房屋租赁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国发[2003]5号 ┃┃  │  │                 │第24号)             │        ┃┠──┼──┼─────────────────┼─────────────────┼────────┨┃  │30 │公共汽车站、电车和长途车路线及站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第12条│        ┃┃  │  │设立               │(国发[1988]19号)       │        ┃┠──┼──┼─────────────────┼─────────────────┼────────┨┃  │31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1998)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2 │道路施工占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国发[2004]16号┃┃  │  │                 │32条(主席令第8号 2003. 10. 28) │转建设部门管理 ┃┠──┼──┼─────────────────┼─────────────────┼────────┨┃  │33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国家、公安部(行业标准CA/T75-94)│        ┃┃  │  │质                │《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      │        ┃┠──┼──┼─────────────────┼─────────────────┼────────┨┃  │34 │挖掘道路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国发[2004]16号┃┃  │  │                 │19号)              │转建设部门负责审┃┃  │  │                 │                 │批       ┃┠──┼──┼─────────────────┼─────────────────┼────────┨┃  │35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6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5号)              │转环保、卫生部门┃┃  │  │                 │                 │审批      ┃┠──┼──┼─────────────────┼─────────────────┼────────┨┃  │37 │守库押运人员审查培训资格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邮电局 │国发[2002]24号┃┃  │  │                 │(所)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邮部│        ┃┃  │  │                 │联〔1997〕794号)         │        ┃┠──┼──┼─────────────────┼─────────────────┼────────┨┃  │38 │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和保卫机│《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国发[2002]24号┃┃  │  │构负责人任免审批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公通字〔1997〕55号)      │        ┃┠──┼──┼─────────────────┼─────────────────┼────────┨┃  │39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行许│《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8条(国 │国发[2002]24号┃┃  │  │可                │务院令第307号2001.6.16)     │        ┃┠──┼──┼─────────────────┼─────────────────┼────────┨┃  │40 │停车库建设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国发[2004]16号┃┃  │  │                 │号)               │        ┃┠──┼──┼─────────────────┼─────────────────┼────────┨┃  │41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国发[2004]16号┃┃  │  │                 │341号)              │        ┃┠──┼──┼─────────────────┼─────────────────┼────────┨┃  │42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3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转省经委、安全生┃┃  │  │                 │                 │产监督管理部门 ┃┠──┼──┼─────────────────┼─────────────────┼────────┨┃  │45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        ┃┃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        ┃┃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        ┃┃  │  │                 │[1999]102号)           │        ┃┠──┼──┼─────────────────┼─────────────────┼────────┨┃  │46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转安全生产监督部┃┃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门实行安全生产许┃┃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可证管理    ┃┃  │  │                 │[1999]102号)           │        ┃┠──┼──┼─────────────────┼─────────────────┼────────┨┃省民│47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国发[2004]16号┃┃政厅│  │                 │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        ┃┃  │  │                 │[1998]第12号)         │        ┃┠──┼──┼─────────────────┼─────────────────┼────────┨┃  │48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发[2004]16号┃┃  │  │                 │令第1号)             │        ┃┠──┼──┼─────────────────┼─────────────────┼────────┨┃  │49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  │        ┃┠──┼──┼─────────────────┼─────────────────┼────────┨┃省司│5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9 │国发[2004]16号┃┃法厅│  │                 │条、第46条、第50条(司法部令第60号│        ┃┃  │  │                 │ 2000.3.31)           │        ┃┠──┼──┼─────────────────┼─────────────────┼────────┨┃  │51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9条 │国发[2004]16号┃┃  │  │                 │(司法部令第59号 2000.3.31)   │        ┃┠──┼──┼─────────────────┼─────────────────┼────────┨┃  │52 │公证员资格认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国发[2004]16号┃┃  │  │                 │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 │        ┃┃  │  │                 │号)               │        ┃┠──┼──┼─────────────────┼─────────────────┼────────┨┃  │53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第20条、第│国发[2004]16号┃┃  │  │                 │23条(司法部令第63号2000.8.14)  │        ┃┠──┼──┼─────────────────┼─────────────────┼────────┨┃  │54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国发[2004]16号┃┃  │  │                 │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        ┃┃  │  │                 │(国办发[1985]82号)       │        ┃┠──┼──┼─────────────────┼─────────────────┼────────┨┃  │55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56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省财│57 │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       │无依据              │        ┃┃政厅│  │                 │                 │        ┃┠──┼──┼─────────────────┼─────────────────┼────────┨┃省人│58 │用人单位刊播人才招聘信息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 │        ┃┃事厅│  │                 │[1996]11号)           │        ┃┠──┼──┼─────────────────┼─────────────────┼────────┨┃  │59 │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资格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裁员管│        ┃┃  │  │                 │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        ┃┠──┼──┼─────────────────┼─────────────────┼────────┨┃省劳│60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6条(劳部发 │        ┃┃动和│  │                 │[1994]98号)          │        ┃┃社会│  │                 │                 │        ┃┃保障│  │                 │                 │        ┃┃厅 │  │                 │                 │        ┃┠──┼──┼─────────────────┼─────────────────┼────────┨┃  │61 │城镇劳动就业农民工使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就│        ┃┃  │  │                 │业工作的通知》(青政[1990]76号)│        ┃┠──┼──┼─────────────────┼─────────────────┼────────┨┃省国│62 │土地勘测审批           │《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 │国发[2004]16号┃┃土资│  │                 │[籍]字[1990]第182号)       │        ┃┃源厅│  │                 │                 │        ┃┠──┼──┼─────────────────┼─────────────────┼────────┨┃省建│6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设厅│  │                 │法》第19条(建设[2000]41号)   │        ┃┠──┼──┼─────────────────┼─────────────────┼────────┨┃  │64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无依据              │        ┃┠──┼──┼─────────────────┼─────────────────┼────────┨┃  │65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  │国发[2004]16号┃┃  │  │系统连接审批           │号)               │        ┃┠──┼──┼─────────────────┼─────────────────┼────────┨┃  │66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116号)          │        ┃┠──┼──┼─────────────────┼─────────────────┼────────┨┃  │67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合验收              │务院令第248号)          │        ┃┠──┼──┼─────────────────┼─────────────────┼────────┨┃省交│68 │试验检测资质和临时工地试验室资质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        ┃┃通厅│  │                 │办法》              │        ┃┠──┼──┼─────────────────┼─────────────────┼────────┨┃  │69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公路养护市场准入规定》     │        ┃┠──┼──┼─────────────────┼─────────────────┼────────┨┃  │70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        │无依据              │        ┃┠──┼──┼─────────────────┼─────────────────┼────────┨┃省农│71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审核       │《兽药管理条例》第8条 (国务院令第│        ┃┃牧厅│  │                 │325号2001.11),《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  │  │                 │管理办法》第8条(农业部令第22号) │        ┃┠──┼──┼─────────────────┼─────────────────┼────────┨┃  │72 │研制兽药制剂及新制剂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第18、23、24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25号 2001修正)     │        ┃┠──┼──┼─────────────────┼─────────────────┼────────┨┃  │73 │地方种畜禽场建立审批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令│国发[2004]16号┃┃  │  │                 │第153号 1994)          │        ┃┠──┼──┼─────────────────┼─────────────────┼────────┨┃  │74 │开展可可西里地区探险考察、旅游、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可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  │山、狩猎等活动的审批       │西里地区管理>的通知(青政[1990]39│法审批     ┃┃  │  │                 │号)               │        ┃┠──┼──┼─────────────────┼─────────────────┼────────┨┃  │75 │乡镇企业登记           │                 │        ┃┠──┼──┼─────────────────┼─────────────────┼────────┨┃  │76 │卤虫销售证            │《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15│        ┃┃  │  │                 │条(省政府令第28号2003.6.16)   │        ┃┠──┼──┼─────────────────┼─────────────────┼────────┨┃省水│77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审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国发[2004]16号┃┃利厅│  │                 │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1997]339 │        ┃┃  │  │                 │号)               │        ┃┠──┼──┼─────────────────┼─────────────────┼────────┨┃  │78 │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乙级)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国发[2004]16号┃┃  │  │批                │部令第74号)           │        ┃┠──┼──┼─────────────────┼─────────────────┼────────┨┃省商│79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务厅│  │                 │业务意见的通知》(外经字[1999]第│        ┃┃  │  │                 │17号)              │        ┃┠──┼──┼─────────────────┼─────────────────┼────────┨┃  │80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9 │国发[2004]16号┃┃  │  │                 │条(外贸部令第5号 1995.6.29) │        ┃┠──┼──┼─────────────────┼─────────────────┼────────┨┃  │8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报审及年检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4 │        ┃┃  │  │                 │条(外经贸部令第5号1995.6.29)  │        ┃┠──┼──┼─────────────────┼─────────────────┼────────┨┃  │82 │进出口经营资格(代码)      │《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核准程│        ┃┃  │  │                 │序的通知》第4条(商贸发[2001]254 │        ┃┃  │  │                 │号)               │        ┃┠──┼──┼─────────────────┼─────────────────┼────────┨┃  │83 │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办法》第4条、第 │        ┃┃  │  │                 │12条(外经贸发第314号1999.5.27) │        ┃┠──┼──┼─────────────────┼─────────────────┼────────┨┃  │84 │内地赴港澳招商办展活动审批    │《关于对赴港澳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国发[2004]16号┃┃  │  │                 │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41 │        ┃┃  │  │                 │号)               │        ┃┠──┼──┼─────────────────┼─────────────────┼────────┨┃  │85 │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关于管理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        ┃┃  │  │                 │代表机构的有关规定》第5条(外经贸 │        ┃┃  │  │                 │政发第230号1997.5.4)       │        ┃┠──┼──┼─────────────────┼─────────────────┼────────┨┃  │86 │外国企业在青设立代表机构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        ┃┃  │  │                 │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第3号 │        ┃┃  │  │                 │1995.2.13)            │        ┃┠──┼──┼─────────────────┼─────────────────┼────────┨┃  │87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车辆、设备、物│《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车辆管│        ┃┃  │  │料                │理办法》第6条(外经贸资发[2000]第 │        ┃┃  │  │                 │376号)              │        ┃┠──┼──┼─────────────────┼─────────────────┼────────┨┃  │88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审批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 │国发[2004]16号┃┃  │  │                 │部、海关总署、质监检验检疫总局第10│        ┃┃  │  │                 │号令2001)            │        ┃┠──┼──┼─────────────────┼─────────────────┼────────┨┃  │89 │出料加工业务审批         │《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署监一│        ┃┃  │  │                 │字[1989]第811号)        │        ┃┠──┼──┼─────────────────┼─────────────────┼────────┨┃  │90 │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国办发[2001]第49号), │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边销茶销售管理│        ┃┃  │  │                 │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第46│        ┃┃  │  │                 │号)               │        ┃┠──┼──┼─────────────────┼─────────────────┼────────┨┃省文│91 │个体演员申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化厅│  │                 │229号)              │        ┃┠──┼──┼─────────────────┼─────────────────┼────────┨┃  │92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29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 ┃┠──┼──┼─────────────────┼─────────────────┼────────┨┃  │93 │省级文物经营单位资格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3条(国务│        ┃┃  │  │                 │院批准、文物局2号令1992.5)    │        ┃┠──┼──┼─────────────────┼─────────────────┼────────┨┃  │94 │文化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10条 │        ┃┃  │  │                 │(政府令第14号 1994.11.15)   │        ┃┠──┼──┼─────────────────┼─────────────────┼────────┨┃  │95 │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发[2004]16号┃┃  │  │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审批  │(国务院令第363号)        │        ┃┠──┼──┼─────────────────┼─────────────────┼────────┨┃省卫│96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市场│《消毒管理办法》第26条(卫生部令第│        ┃┃生厅│  │备案               │27号 2002.7.1)         │        ┃┠──┼──┼─────────────────┼─────────────────┼────────┨┃  │97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8 │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9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第7条(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  │                 │1989.10.24)           │        ┃┠──┼──┼─────────────────┼─────────────────┼────────┨┃  │100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大型医药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卫生部令第43号)      │        ┃┠──┼──┼─────────────────┼─────────────────┼────────┨┃省人│101 │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注册登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        ┃┃口与│  │                 │(试行)》(国家计生科[1995]40号)│        ┃┃计划│  │                 │                 │        ┃┃生育│  │                 │                 │        ┃┃委员│  │                 │                 │        ┃┃会 │  │                 │                 │        ┃┠──┼──┼─────────────────┼─────────────────┼────────┨┃  │102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审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3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3 │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2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4 │米非司酮药物终止早期妊娠应用   │无依据              │        ┃┠──┼──┼─────────────────┼─────────────────┼────────┨┃  │105 │避孕药具零售经营         │无依据              │        ┃┠──┼──┼─────────────────┼─────────────────┼────────┨┃省国│106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家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7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  │  │                 │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  │  │                 │知》(人发〔1999〕4号)      │        ┃┠──┼──┼─────────────────┼─────────────────┼────────┨┃省地│108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方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9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国发[2004]16号┃┃  │  │                 │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  │        ┃┃  │  │                 │号)               │        ┃┠──┼──┼─────────────────┼─────────────────┼────────┨┃省环│110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审查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国发[2004]16号┃┃境保│  │                 │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       │        ┃┃护局│  │                 │                 │        ┃┠──┼──┼─────────────────┼─────────────────┼────────┨┃  │111 │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格证       │无依据              │        ┃┃  │  │                 │                 │        ┃┠──┼──┼─────────────────┼─────────────────┼────────┨┃  │112 │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暂贮存、转移、│无依据              │        ┃┃  │  │处理               │                 │        ┃┠──┼──┼─────────────────┼─────────────────┼────────┨┃  │113 │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   │无依据              │        ┃┃  │  │                 │                 │        ┃┠──┼──┼─────────────────┼─────────────────┼────────┨┃省广│114 │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        ┃┃播电│  │活动               │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第│        ┃┃视局│  │                 │1项(广发外字[1999]518号)   │        ┃┠──┼──┼─────────────────┼─────────────────┼────────┨┃  │115 │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认定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国发[2004]16号┃┃  │  │                 │2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        ┃┃  │  │                 │ 2001)              │        ┃┠──┼──┼─────────────────┼─────────────────┼────────┨┃  │116 │设立有线电视台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6条(原广电 │        ┃┃  │  │                 │部令[1994]12号)         │        ┃┠──┼──┼─────────────────┼─────────────────┼────────┨┃  │117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许可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广发│        ┃┃  │  │                 │术字[1981]681号)         │        ┃┠──┼──┼─────────────────┼─────────────────┼────────┨┃  │118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5条(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准                │令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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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1991年4月12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速医药标准的制、修定,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标准化工作发展,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包括标准化优秀项目奖和标准化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标准化优秀项目奖的评奖范围:
技术标准:
按计划要求完成的,经批准、发布的,且实施半年以后的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及容器、制药用原料(中间体)和辅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
(一)有关标准化基础理论、发展趋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二)在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收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咨询服务工作中提出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三)为制定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技术和检测仪器;
(四)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所做的分析验证研究报告。
第四条 标准化先进工作者的评奖范围:
从事医药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管理以及在医药行业标准化领域中活动的一切工作人员。
第五条 医药标准化优秀项目奖分为四等,按项目的标准化工作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医药标准化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分三等。评奖条件有:
(一)从事标准化工作,在执行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推动和促进医药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面起积极作用;
(二)努力实施国家、行业标准化工作计划,注意加强标准化管理,积极组织所属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工作和有关标准化科研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标准,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的标准起草工作;
(三)积极收集、整理、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主动提供和推广国内外标准技术资料,认真做好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积极承担国家、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并认真做好调访、试验验证等工作,努力改进技术,提高标准的水平。
根据评奖条件,按照工作成绩、工作水平、贡献大小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申报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应填写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申报表(详见表1和表2)一式三份、附件一式三份。
申报技术标准奖励的附件为:
(一)标准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总结;
(四)标准实施效果的说明。
申报标准化科研成果奖励的附件为:
(一)科研设计任务书;
(二)论文或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研制总结;
(三)成果鉴定(或评议)证书及鉴定、(评议)意见;
(四)成果应用效果的说明。
申报标准化先进工作者奖励的附件为:
(一)事迹介绍;
(二)必要的附件或说明。
第八条 医药标准化评奖程序:
(一)申报医药标准化奖励由各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申报,并对申报的奖励对象进行初审,提出本地区申报对象及奖励等级的建议,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
(三)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评定奖励等级;
(四)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核准、授奖。
第九条 医药标准化奖励工作每年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标准化主管部门,在8月底前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授奖项目有异议者,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医药管理局反映,国家医药管理局应对反映情况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或个人如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追回其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医药管理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标准项目和标准科研成果可申请上述奖励,申请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获奖的对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或奖品,每次获奖的名额视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技术标准和标准化科研成果受奖所得奖金,由受奖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参加制定、研究的集体或个人;标准化先进工作者所得奖金发给个人。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和标准化先进工作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和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医药标准化优秀项目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
------------------------------------------------------------------------------------
|标准编号和项目名称: |
|--------------------------------------------------------------------------------|
| 任务来源 | |工作起止时间| |
|------------|------------------------------------------|----------------------|
|主要完成者 | (按贡献大小依次填写,最多5人) | 申报 | |
|姓名、职称和| | | |
| 从事专业 | | 等级 | |
|--------------------------------------------------------------------------------|
|申报理由:(本栏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
| 注:项目填写提纲 |
| (1)当前国内外同类标准或研究课题概况; |
| (2)标准项目和标准化科研成果的技术水平评价; |
| (3)项目或成果实施和应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
|--------------------------------------------------------------------------------|
|过去得奖情况(发奖单位、时间,受奖等级、金额): |
|--------------------------------------------------------------------------------|
|附件目录: |
|--------------------------------------------------------------------------------|
|申报单位意见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省、市、区医药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评审小组意见: |
------------------------------------------------------------------------------------
附表二
医药标准化先进工作者奖励申报表
------------------------------------------------------------------------------------
|申报单位: |
|--------------------------------------------------------------------------------|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职务 | |
|--------|------------|--------------|--------------|--------|--------------|
| 职称 | | 文化程度 | |所学专业| |
|--------------------------------------------------------------------------------|
|主要事迹:(本栏不够另附页) |
|--------------------------------------------------------------------------------|
|过去得奖情况(发奖单位、时间,受奖等级、金额): |
|--------------------------------------------------------------------------------|
|附件目录: |
|--------------------------------------------------------------------------------|
|申报单位意见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省、市、区医药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评审小组意见: |
------------------------------------------------------------------------------------


               感动于年轻女医生那一掬泪水
               杨涛

“一个年轻姑娘在大庭广众之下,为一个病人当街做人工呼吸需要多大的勇气。”人们为一个生命的突然逝去而惋惜,更为红衣女子的精神所感动,而她就是青羊区二医院年轻医生周昱丹。(《成都商报》1月25日)
是的,当大家面对突如其然的病人措手无足时、都在围观时,是一位年轻的女子勇敢地站出来,大声说:“我是医生,出了事我负责!”并且不怕世俗的偏见,在大庭广众为一位男病人口对口为做人工呼吸。并且,在没能救活这位病人之时,她的眼圈红了,热泪盈眶。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古代医生以“悬壶济世”为自己的光荣。而在许多人心目中,一直以来都是对医生充满崇敬、膜拜之情,毕竟医生对于病人的生死关系重大,那个病人不希望医生有妙手回春之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曾几何时,我们崇敬的医生却开始变颜色了,请看一些医院和医生的拙劣表现:
贪心。许多病人和家属在交完正常的费用后,还要额外准备一份红包送给主刀或主治医生,有些则是医生明目张胆地索取病人和家属的红包,红包数额少了还不乐意,而病人和家属知道命悬于他人手中,焉能有不给之理。还有些医生和药剂师收完了红包,还收回扣。去年媒体就披露,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骨科等业务科室的大夫收受巨额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事发,仅到瑞安市检察院反贪局上缴回扣的大夫就有40多人,上缴总额超过100万元,其中骨科一名大夫上缴2003年一个年度收受的回扣就高达10多万元。神圣的医院里面盛行龌龊之事,圣洁的白大褂沾满了灰尘。
争利。一些医院和医生为了部门和个人利益,纷纷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全然不顾病人的死活。有些地方的医院争夺120电话资源,而通过不当手段获得这一资源的医院,却没有能力组织人员来对同时到来的多名病人进行及时抢救,结果使病人耽误救治而死亡;有些地方知名医院将自己的场所出租给没有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务,使一些骗子大行其是,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冷漠。在医院和医生的面前,等待救治的病人其实都是弱者,他们都渴望着医生的热情救治,但是,一些医生却可以因为职业缘故,司空见惯病人的痛苦,对病人爱理不理,一些病人甚至还因为医生的冷漠病情加重,或耽误救治而命送九泉。《东方早报》1月25日报道,不久前在黑龙江省绥化市一家医院,病人已经抬到手术台上,突然被怀疑感染了艾滋病,医生吓跑了,患者被晾在手术台上,后来发现是误诊,才又继续做手术。作为医生,做出如此举动是违背了医生的最起码的良知,因为即便是真正面对艾滋病人,也不能丢弃不管,让病人倍受痛苦煎熬甚至死亡的威胁。
因此,在看到太多的不良医生的世象后,我特别感动于周医生的这一举动,也许这一个行为是如她所说“每一个医生遇到这种事情,都该这么做的”的事情。可正是许多医生把自己也降到普通医生职业道德水准以下,就让我们感到这一行为特别难能可贵。最让人感动是周医生的那一掬泪水,非亲非故,不为名不为利,为一名陌生人淌下泪水,那是出自对于人的生命的珍惜、同情和关爱,悲天悯人的情怀。从这一掬泪水让我理解到了周医生为什么能勇敢地站出来,那不仅仅是源于她作为年轻的医生的责任,更源于她的做人的良知。每个医生和公民都应当有悲天悯人的情怀,这是人之为“人”的基础,也是社会生生不息的基础。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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