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新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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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新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新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6年10月16日,文化部

一、为了做好我部新闻宣传工作,加强新闻宣传管理,有计划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准确地宣传文化事业的成就,为改革文化体制和繁荣文艺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文化部根据新闻宣传工作的需要,确定新闻发言人。根据部党组授权,新闻发言人代表文化部对外发布所有重要新闻。
三、对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加强归口管理。我部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具体工作由办公厅报刊宣传处承担。文化部举办重要的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由办公厅请示新闻发言人,经批准后负责组织、承办及与新闻单位联系的工作。
四、各司局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必须事先与办公厅取得联系。经办公厅报请新闻发言人批准后,由办公厅与会议举办单位联系,共同参与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邀请部领导或中央有关领导参加会议,须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各司局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必须提前向办公厅报送下列会议材料:(一)关于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报批件;(二)会议拟定日期和议程安排;(三)新闻发布稿;(四)主要发言人的发言稿;(五)会议涉及到的有关背景材料。未经办公厅报请新闻发言人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
六、各司局、各单位邀请新闻单位来本部门采访或向外界报道涉及到文化部全局性工作等重要内容,以及报道社会普遍关心而敏感的题材或突发事件,必须事先与办公厅联系,由办公厅根据内容的需要报请新闻发言人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新闻单位来本部门采访,也不得擅自向外界报道上述内容的新闻。报道稿件见报(刊)或播出前,要经被采访者过目,并送主管部门领导审核。
七、各司局、各单位举办不涉及文化部全局性工作的业务活动,如需要邀请新闻单位,或以本单位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须按本规定第五条向办公厅报送会议材料,申请领取《关于同意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批复》,到新闻出版署履行登记手续。
八、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外国及港、澳、台新闻机构的记者或驻华使馆人员参加时,除按本规定第三、四、七条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须报新闻出版署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共同审核批准。
九、新闻单位记者来文化部机关或直属单位采访,各单位都要热情接待,积极、慎重、准确地介绍有关情况。如涉及到重要内容和敏感问题的采访,按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所需费用,均由举办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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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林沙发[2006]6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由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部分地方管理粗放,忽视质量,再加上自然条件原因,造林成活率与保存率偏低,影响了工程建设成效。为进一步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2006年造林工作,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分解2006年度工程计划。各地林业部门要与综合部门加紧协调沟通,尽快将2006年国家下达的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县(旗)、乡(镇),以利于基层早准备、早安排、早动手,确保不误春季造林。
二、科学编制县级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程,合理安排营造林任务、林种比例、树种选择、植被配置,将全部建设任务具体落实到山头地块。作业设计须按程序审批,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无作业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
三、做好造林整地与抗旱准备。整地是造林施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科学、适当的整地措施,有利于提高造林质量。工程区提倡局部整地造林,并注意保护原有地表植被。除营造灌木林可随造随整外,营造乔木林一般要提前整地。同时,各地要提前做好抗旱造林的物资准备,将干旱对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认真组织好工程造林种苗生产与供应。各地要按照适地适树适种源和良种壮苗的原则,认真组织工程建设种苗生产和供应。工程造林一律使用一、二级种苗,提倡就地造林、就近育苗,实行定点育苗、合同育苗、定向育苗。认真做好苗木生产与运输,避免苗根暴露时间过长、苗木失水,尽力使苗木保持良好的形态和生理特性,以保证苗木的成活率。严格种苗检验、检疫制度,禁止使用不符合“一签两证”要求的苗木。
五、推广治沙实用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各地要把实施科技创新、强化科技支撑作为提高造林质量的关键,将科技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要广泛应用保水剂、生根粉、地膜覆盖等抗旱保活技术,注意选择耐干旱的乔灌木树种,着重推广容器苗造林技术,提高容器苗造林的比例。加大推广《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治理模式》力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优化沙化土地治理模式。
六、加强造林施工管理,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造林作业各个施工环节的管理,严格把好整地关、苗木关和栽植关。每项作业环节都要在监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立即返工。认真贯彻落实《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凡人为导致造林质量事故的,将给予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对新造林地的抚育管护,保护工程治理成果。对新造林地要适时进行松土除草、浇水施肥等抚育作业。各地要全面加强对新造林地的保护,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制定护林公约,全面落实新造林地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措施到位、管护人员到位、管护责任到位。


二ΟΟ六年四月十二日

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北京市革委会


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市革委会



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确何首都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对全市水利工程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各项水利工程是抗御水旱灾害,保证工农业生产正常进行,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的重要条件。各级革命委员会都要把水利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级水利部门都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把水利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真正象管理企业那样管好用好各项水利
工程。
(二)水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坚持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城市人民生活服务的方向,坚决纠正“重建设、轻管理”的错误倾向,积极培养和建设革命化的水利管理专业队伍,大搞技术革新,进行科学试验,确保工程设施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管
理水平。
(三)所有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管理部门,都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实行群众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共同管好用好各项水利工程。

二、管理体制和管理组织
(四)各项水利工程设施,要根据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来确定管理体制。
国家举办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市或县(区)管理;群众自办或民办公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属集体所有,由社、队管理。
凡受益或影响一队、一社、一县(县)的水利工程,由所在队、社、县(区)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关系到两队、两社、两县(区)以上的工程,由上一级或上一级指定一个主要受益单位管理,也可由受益单位联合管理。特殊重要的工程,提高一级管理。
机井一般由大队统一管理。
各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确定后,一般不要轻易变更。
(五)各项水利工程,要根据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六)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制定和贯彻执行本工程的管理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3、编制岁修、防汛、控制运用和输水配水计划,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并报主管水利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4、掌握水文、气象情报预报,进行工程检查观测,积累、分析各种资料,随时掌握工程动态,确保工程设施完整和安全运用;
5、开展科学试验,大搞技术革新;
6、制定发展规划,综合利用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
7、做好财务收支计划,加强财务管理;
8、深入调查研究,协助当地社、队搞好山水林田的综合治理规划,并积极为社、队培训水利技术力量;
9、做好保卫工作,严防工程遭受破坏;
10、开放单位,要认真做好接待参观工作。
(七)市、县(区)管理的大中型河道、引水渠和灌区,都要按照统一管理、分段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群众性的管理委员会或代表会,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各级民主管理组织,由专管机构和受益县(区)、社、队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代表)共同组成。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专管机构的工作报告;贯彻上级指示;协商解决灌排矛盾和其他水利纠纷;讨论通过本工程的岁修、防汛、控制运用和输水配水计划,以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配合专管机构组织实行。
(八)市、县(区)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专管机构,除配备必要的国家职工外,还要由受益社、队选派人员,参加工程管理。
小型水库管理站专管人员的配备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4〕042号批转市水利气象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型水库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中有关规定执行。


大型河道堤防和引水渠及大中型灌区除专管机构外,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精神,由有关受益社、队配备河、渠的护堤(渠)员和灌区配水员或支渠长。
水利工程由那一级负责管理,所需管理人员由那一级负责配备。各级水利管理人员均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或更换。
在市、县(区)管理的水利专管机构工作的人员,除由本社、队评工记分,参加分配外,可在水费中按月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不脱离社、队的配水员或支渠长,原则上仍在本社、队评工记分、参加分配;个别经常不在家食宿的,可在水费中按月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

三、工程管理
(九)河道堤防、水库和各项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
河道的河槽、滩地、堤防、护堤地均属河道管理范围。护堤地的宽度∶永定河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3〕170号文,批转市水利气象局《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为堤防坡脚内外各三十米;潮白河和北运河为二十至二十五米;凉水、温榆等河为五至十米。其它河道
变应参照这一规定,明确划定管理范围。
城市河湖,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4〕017号文转发市水利气象局《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执行,河湖两岸国家征购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河湖及建筑物,沿河湖两岸的便道及便道排水沟外一米,地上河外坡脚外一米为河
道管理的重点。主要输水河湖便道宽度均不小于六米,一般河湖便道宽度不小于四米。三家店、玉渊潭等重要水利枢纽附近已经国家批准的管理范围,均由永定河引水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
水库库区由各水库专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各建筑物周围、库区山场及坝下河滩,要根据有利于工程安全、工程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明确划定管理范围。
大型引水渠两旁,凡已由国家征购的土地,均属专管机构的管理范围。
(十)河道堤防、水库、引水渠道和各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准任意打坝、修渠、围垦、放牧、挖窖、埋坟、建厂、盖房、堆料、种树、倾倒废渣、垃圾或房渣土。河渠内现有的阻水建筑物、树木和堆积物,必须由所在单位订出清除计划,限期清除。
如确属建设需要,必须破堤、穿河、过渠、筑堰、挡坝、修建桥涵,架埋管线,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影响流域规划的其它工程时,建设单位要按照基建程序提出工程设计,经市水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开工后必须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保工程
质量,并按期完成,不得影响蓄水、供水、排水和行洪。否则,水利专管机构有权禁止施工,或按违章建筑处理。
如需在河道或水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料时,必须经河道或水库专管机构批准,并按所指定的范围、深度、开采顺序和所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开采,不得随意乱挖。否则,河道或水库专管机构有权禁止开采。
(十一)水库下游河道滩地的利用,必须由水利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分别由所在县(区)按照批准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分期开发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水库上游流域面积内的山区、丘陵,应按统一规划积极进行水土保持工作,不得随意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加大库区淤积。
(十二)新建水利工程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留尾工。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要确定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并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管理设备和有关技术资料档案。竣工交付使用时,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履行验收交接手续。
(十三)水利工程专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工程设施的检查、观测,积累分析资料,随时掌握工程动态,经常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和缺陷,不断改善工程运用条件。
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肪汛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渡汛。要积极地采取必要地防冲、防淤、防浪、防冰、防震等有效措施,避免工程设施遭到破坏。引水渠要及时清淤,打捞水草,搞好防渗,提高渠系有效利用系数。
专管机构要发动群众,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大搞技术革新,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尽快实现管理工作现代化。
(十四)要广泛宣传教育群众,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工程所在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重要的水利工程,要有专职保卫人员、民兵或部队防守。
对各种水利工程、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讯照明设备、防汛物资器材、汛铺、汛房以及管理范围内的树木等,要认真保护,严禁挪用和毁坏,各类建筑物附近,严禁爆破、炸鱼、烧荒,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严肃处理。
对于搞破坏活动者,要坚决予以打击。

四、用水管理
(十五)水库、闸坝要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防洪和兴利效益。
大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和闸坝,每年应根据原设计要求、工程情况、来水和供水情况,编制控制运用计划。一般小型水库和闸坝,也要根据工程情况,对度汛、蓄水做出安排。
控制运用计划,由水库专管机构负责编制。由主管水利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利部门备案。水库专管机构要严格执行控制运用计划,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直接指挥水库专管机构开闸放水或闭闸停水。
(十六)河、渠防洪,要统一调度,全面安排,上下游兼顾。河道堤防要按保证标准安全行洪;分洪要有计划、有安排,尽量照顾下游河道堤防的防洪负担。水库、闸坝、河道堤防还要制订超标准洪水的防汛抢险措施。
(十七)以防洪、灌溉为主要任务的水库,应在保证防洪、灌溉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力发电等综合效益。
多年调节水库,要坚持以丰补歉的原则,合理解决水量供需矛盾。
(十八)供水单位要经常深入用水单位和受益社、队进行调查研究,做到合理配水。用水单位,包括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五七”干校等,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供水单位报送用水计划,做到计划用水。不准在输水河道和干渠私自开口引水和私设泵站随意提水;严禁无计
划或超计划用水。用水单位要发扬共产主义风格,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十九)灌区要实行“三定”(定亩数、定水量、定时间),做到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要组织受益社、队按照统一规划,发动群众,自力更生,积极搞好渠道衬砌、田间配套、平整土地;改进灌溉方法,实行昼夜轮灌制度,消灭串灌漫灌,不断提高灌溉效率。有地下水的
地区,要合理开采,充分利用;地上水和地下水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要发动受益社、队搞好排水,做到五沟相通,能灌能排,旱涝保丰收。
机井、扬水站要节约用水,努力扩大灌溉面积,节电、节油、降低成本。
(二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要保护水库、河湖、渠道水质清洁,防止水湖污染。要及时对污染情况进行检测、监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对于目前还不能综合利用并已向水库、河湖、渠道内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净化处理,使排出物不超过国家颁发的排放标准。”“对于污染特别严重的单位或产品,在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以前,报经批准后,可以暂时停产,以便集中力量解决污染问题
。”今后新建工矿企事业单位,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一律不准向水库、河湖、渠道内排放废水、污水。

五、综合利用
(二十一)水利工程专管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水养水”的方针,在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的前提下,综合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林木、水电、水产、水力加工、砂石料开采,以及其他农副业生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实行经济核
算,尽快达到自给有余。
(二十二)对河道堤防、渠道两旁和水库、闸坝周围所有宜林地区,都要由水利专管机构统一规划、安排,发挥专管和群管两个积极性,依靠群众,尽快绿化。林权属水利专管机构、间伐、更新要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凡依靠群众种植管理的林木,要按协商规定的比例分成。

六、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二十三)水利工程专管机构要切实遵照国务院〔65〕国水电字350号文批发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及北京市一九六六年批发的《北京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做好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注∶已被京政发〔83〕68号文件规定的新收
费办法代替。
(二十四)根据受益单位必须交纳水费的规定,近年来我市日益发展的梯级水电站、蓄能电站也必须按规定向水源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凡用水单位无故拖欠或拒交水费的,由水利管理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革命委员会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区)、社、队和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197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