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07:32   浏览:9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营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7〕20号



营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营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站前、西市区辖区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安排、资金筹措、廉租住房审批工作,并对各市(县)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站前区、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的登记、审核、确认、公示、轮候排序、年度复查和廉租住房退出等工作。

  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规范廉租住房审批程序,对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受助对象到市场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市、区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中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市、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安排廉租住房专项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等之后,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该项资金的提取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八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和使用审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买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根据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经济发展状况、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数量等,合理编制廉租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可以根据我市廉租房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拟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人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

  补贴标准计算公式:月租金补贴额 = 最低收入家庭人口数×9元×(10平方米-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租金标准,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0元。

  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拆迁安置的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核定:

  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民政部门核发的《营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注的人口数为准。下列人员可列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人口:

  (一)同在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内的户口人数(不含申请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二)户籍不在同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三)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和户口在外地就学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户籍被判劳教或服刑的配偶或未婚子女。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营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政府认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现有房屋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

  (四)无房户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

  (五)户口簿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六)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七)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联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意见。

  对准予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安排排队轮候,确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顺序,报送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核准。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申报,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审核后,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资格的决定,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备案。

  由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做出是否准予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决定,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按协议约定,根据居住需要自行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备案。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营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自然状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二十二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计算方式:月租金额=家庭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折合成使用面积)×租金核减标准。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三条 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更情况。

  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每年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复核,按照复核情况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核准。

  第二十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享受廉租住房待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不退出廉租住房的,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地质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和国土资源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了《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8日



附件: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doc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三年五月
目 录
一、建设背景 1
二、目标任务 2
(一)总体目标 2
(二)总体任务 2
三、总体架构 3
(一)建设框架 3
(二)应用体系 3
(三)服务对象与内容 4
四、主要建设内容 6
(一)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建设 6
(二)地质环境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6
(三)地质环境网络环境建设 7
(四)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建设 7
(五)地质环境业务支撑系统建设 7
(六)地质环境决策支持分析系统建设 9
(七)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9
五、实施计划 9
(一)第一阶段 9
(二)第二阶段 10
(三)第三阶段 10
六、保障措施 11
(一)组织保障 11
(二)制度保障 11
(三)经费保障 12
(四)队伍保障 12

   
   
一、建设背景
   信息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标志着信息化已被提升至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同时,破解市场经济、新技术革命、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土资源管理难题,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强国土资源监督和管理工作,推动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建设,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需要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地质环境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结合《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今后一段时期的地质环境信息建设的重要任务是:依托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成果,研究建立涵盖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及保护的信息化体系,推动信息化成果的深化应用,提高地质环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地质环境保护提供信息支撑及决策支持服务。
   我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工作近年来取得了较大进展。国家级信息网络框架基本形成,数据标准及规范初步建立,全国尺度的基础数据库建设取得进展,研发了多种地质环境专业应用软件,国家级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初具规模。但是,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信息化的统筹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数据管理和存储分散,存在数据孤岛问题,导致数据共享难度较大,海量数据集成度较低,综合分析能力较弱,地质环境信息的多目标服务能力较低,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防灾减灾等对地质环境信息越来越高的需求。地质环境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没有形成完整的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体系。因此,迫切需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建立业务支撑、决策支持和综合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地质环境管理和服务水平。
   本方案以国家级地质环境信息节点建设为基础,分阶段进行。2013年完善系统和平台建设,加大推广力度;至2017年,基本完成国家级、省级地质环境数据中心及条件具备的地州级、县市级数据节点的建设和信息平台部署,基本实现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四级体系的互联互通和全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信息化。
二、目标任务
   国土资源信息化的总体框架是在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标准,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络和业务网络,构建国土资源数据中心体系,开发土地管理业务应用系统、矿产资源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地质环境管理业务应用系统、综合事务(包括公文、会议等)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开展调查评价信息化建设,最终实现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管理和服务三个主流程的信息化,为国土资源管理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提供全面有效技术支持。地质环境信息化是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建立和完善部、省两级地质环境信息网络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推进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整合各类地质环境信息资源,构建国家级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促进省级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及地州、县市级数据节点建设,实现全国地质环境信息的大综合、大协作和大集成。进一步建成系统一体化、数据集成化、信息综合化和成果可视化的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平台,构建一个互连互通、资源充分共享的数字地质环境,实现全国地质环境信息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总体任务
   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业务网,建设和完善部省两级地质环境信息网络,推进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利用多年来积累的海量地质环境数据,开展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地质环境、农业地质、城市地质、地热、地质遗迹等专业数据库的集成和整合工作。按照采集与监测、分析与预警、决策与处置的总体思路,整合各类地质环境信息资源,构建国土资源数据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级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促进省级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及地州、县市级数据节点建设。建立并完善地质环境信息化管理体系,构建支撑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整体提升地质环境信息的采集与监测、分析与预警、决策与处置能力和服务水平。建设系统一体化、数据集成化、信息综合化和成果可视化的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实现全国地质环境信息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逐步建成部、省两级地质环境信息中心。
三、总体架构
(一)建设框架





  
  
  图1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总体架构(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306/t20130614_1227171.htm)


   遵循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建设框架,以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人才队伍和经费为保障,基于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业务网等基础设施与网络环境,建设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研发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支撑系统、决策支撑系统和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立统一的地质环境信息服务体系,提供政府管理应用服务、政府决策支持服务、专业应用研究服务和社会公众信息服务。全面提升面向领导决策、政府管理、专业研究、公众服务的地质环境信息服务能力。
(二)应用体系


图2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应用架构(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306/t20130614_1227171.htm)
   针对国家—省—市—县四个级别用户,优化全国地质环境业务组织结构与工作流程,形成以服务为中心的高效运行模式和信息化组织结构。地质环境国家级节点按全功能设计,是国家地质环境规划、重大决策制定的信息支撑点,也是特大型地质灾害预测预警与应急指挥的决策支撑点,包括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地质环境业务支撑系统和应急技术支撑平台等;地质环境省级节点在功能上与国家级节点基本类似,在管理地域上限制在本辖区范围内;地质环境地(州)、县(市)级节点主要担负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向上级节点汇交。地质环境国家级节点和省级节点,通过数据汇交、共享和交换,构成国土资源国家级节点和省级节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服务对象与内容
   地质环境信息化服务对象是部—省—市—县四级政府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公众。
   1.为政府主管机关及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提供决策支撑服务
   为政府主管机关及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区域地质环境总体状况信息,支撑国土资源规划编制、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指挥、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1)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管理、决策和统一对外服务的数据和信息支撑。
   (2)通过地质环境信息服务节点建设,为国土资源监督管理提供各类地质环境调查和动态监测信息服务。
   (3)为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状况评价报告、全国地下水状况与形势分析报告、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形势分析报告、全国地质灾害现状与形势分析报告、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报告以及各类地质环境相关的专报、通报等专项工作提供信息处理和分析平台。
   (4)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各类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决策支持和应急指挥服务。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育、发生、变化趋势及防治状况,地下水利用、污染与保护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与整治情况,地面沉降及地质遗迹保护状况等专业信息;提供地质灾害预警和指挥服务,支持地质灾害快速发现、鉴别和处置,快速搭建应急通信平台,进行远程技术会商和应急指挥。
   (5)建立地质环境“一张图”数据库,为地质环境综合评价分析及资源承载力评价提供辅助决策支持,为国土资源政务管理、综合监管和公共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2.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研究服务
   为业务专家及技术人员提供操作简单、方便的数据采集软件,辅助完成现场或远程数据采集和快速处理;实时获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数据资源及相关分析工具,进行地质环境综合评价、分析预测及预警预报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数据目录检索服务、数据查询与统计分析服务、专题图辅助编制服务、决策分析应用服务、专题分析研究服务等。
   3.为社会公众提供科普知识及地质环境保护信息查询服务
   为公众提供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预报及预警、避让及保护措施信息、地下水污染程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信息、国家在地质环境保护方面部署重点工作、科研项目及相关成果信息以及热点新闻等地质环境状况、科普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查询,提高全社会保护地质环境和防灾减灾意识。
四、主要建设内容
(一)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建设
   1.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
   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目标是保证地质环境数据从生产、汇交、整合、管理、更新、共享到应用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主要由基础设施标准、数据资源标准、应用开发标准、信息安全标准、信息化建设管理标准等组成。地质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由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组织完成,各省级地质环境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完善和补充。
   2.地质环境数据中心建设
   依托全国地质环境调查、监测等工作体系和分布式网络系统,面向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农业地质、城市地质、地热等地质环境专业领域,建设具有海量数据存储、管理、数据服务和数据交换等功能的数据中心。为兼顾数据安全和应用便利性,将数据中心结构分为四个层次——源数据层、操作处理层、分析处理层和服务层。分别建设基础数据库、操作数据库和数据仓库,并建立数据交换系统,提供与其他系统的数据交换功能。通过数据汇交和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为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提供管理和服务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二)地质环境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地质环境业务支撑系统形成的数据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系统中,实现对全国地质环境相关数据的统一管理,实现与采矿权登记管理、采矿权年检、探矿权登记、执法检查等信息的相互印证与关联。同时,将地质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地质环境管理数据库纳入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矿政管理核心数据库,为矿业权、建设用地等行政审批提供信息支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信息的统一管理,为管理机关全面掌握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项目成果提供信息支撑。
   将各级地质环境政务管理系统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审批平台统一建设。地质灾害防护的各类资质审批、古生物化石采掘与进出口审批、与矿政、地政管理协调,信息共享,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等主要管理业务实现100%网上运行。
   完善地质环境统计业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汇交地质环境管理数据。各业务数据采集系统要设立与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相衔接的数据接口,通过接口汇交至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尚无数据采集系统的,可以通过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直接报送。
(三)地质环境网络环境建设
   网络环境是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及日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地质环境综合网络建设、基础支撑集群服务环境建设、地质环境信息网站群建设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四项内容。地质环境综合网络主要包括地质环境骨干网、应急卫星资源网及动态监测网建设。基础支撑集群服务环境建设主要包括支撑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及数据中心运行的软、硬件设备及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地质环境信息网站群建设,包括完善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及推进各级地质环境信息网站建设。信息安全体系是地质环境数据中心及信息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建设,非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建设,与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四)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建设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平台以数据中心为支撑,面向政府、科研院所及社会公众提供服务,集管理平台、工作平台和成果展示平台三位一体。平台由国家级节点建设,提供各级节点使用。建设内容一是建立地质环境服务体系;二是建立地质环境服务平台;三是建立地质环境“一张图”信息服务系统、预警感知系统、信息目录管理系统、数据查询与统计分析系统、空间分析系统、遥感监测系统、专题图形编绘系统和地质环境信息发布系统,支撑地质环境业务应用。提炼由政府统一发布的地质环境信息,在各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和服务。
(五)地质环境业务支撑系统建设
   1.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系统
   通过项目、行政管理和文献资料三种途径采集、集成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业务相关信息。按照全国统一编号记录地质灾害点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一切行为,包括调查、监测、预警、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实现地质灾害信息目录的快速检索查询、空间分析、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和危险性区划、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支撑等。
   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恢复治理系统
   依托各级数据中心(节点),构建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整合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监测数据、统计报表数据、治理项目数据、保护与治理方案数据、矿山公园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目录的快速检索查询,、统计分析、空间相关分析、决策支持,辅助制作各类报告、图件并发布。
   3.地下水监测与管理系统
   依托各级数据中心(节点),构建全国地下水监测数据库,整合水文地质基础成果数据、地下水调查评价成果数据及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实现指定区域(行政区、流域或地质单元等)地下水监测深度、监测点级别、监测点类型、监测手段、地下水类型、含水层介质、水文地质单元等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及地下水位、地下水水质、主要污染、地下水水温等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制作简报/年报、监测年鉴等相关报告和图件发布成果产品。
   4.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控系统
   依托各级数据中心(节点),构建全国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库,整合以项目调查、行政管理、文献资料等渠道获取的地面沉降基础数据、监测数据及成果数据。利用地质环境信息平台的数据查询与统计分析系统,实现地面沉降信息目录的快速检索查询、叠加分析、缓冲区分析、淹没分析、裁剪分析、空间插值、挖填方分析、坡度分析及视域分析等。
   5.水土地质环境系统
   以管理水土地质环境数据为目标,实时掌握区域水土地质环境的基本情况。开发数据处理模快、评价预警模块,整合土地质量评价模型、土地盐渍化评价模型、地下水水化学类型评价模型等,从时间和空间尺度上对区域水土地质环境进行评价和预警。
   6.地质遗迹系统
   建立全国地质遗迹综合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指定区域(行政区、流域或地质单元等)地质遗迹数据和地质遗迹保护、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生成地质遗迹点位空间分布图。实现地质遗迹信息目录的快速检索查询、相关分析,进行地质遗迹成果数据发布。
   7.地热、矿泉水、典型海岸带地质环境等相关业务系统建设
   以地质环境信息平台作为基础支撑环境,结合各类地热、矿泉水、典型海岸带地质环境等相关业务需求,建立规范化的业务数据采集和汇总系统、数据库、综合分析和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基于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数据采集、数据检查、数据管理、数据查询与统计分析、综合评价、专题业务产品制作和发布、数据共享服务等。
(六)地质环境决策支持分析系统建设
   建立地质环境综合评价与决策分析评价指标体系,集成各决策分析主题的评价指标、模型、方法、知识,建立地质环境评价指标库、模型库、方法库、知识库,为地质环境决策支持和综合分析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技术支撑。根据地质环境综合评价指标及各类地质环境综合评价模型对地质环境各类要素进行分析评估,生成相关分析评估图表、分析评估报告。分析评估结果存入地质环境综合评价成果数据库中,可提供检索查询,经审核后可进行信息发布。
(七)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以数据仓库技术为基础,对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和应急指挥信息进行提取、加工、整理、重组,建立地质灾害预警决策支持与应急指挥主题的多维数据模型及数据仓库,数据仓库中存储的信息包括基础地理、基础地质、人文经济等地质环境背景数据、气象预报数据、地质灾害调查及监测数据、地质灾害现场数据等。以数据快速检索查询、数据挖掘、联机分析处理等工具为手段,支持地质灾害决策分析,对出现险情(或灾情)的地质灾害及时做出响应,提出科学决策意见,建立典型案例库,制定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系统工作规范等。
五、实施计划
   根据地质环境数据中心建设等主要建设内容的特点,采用“建用并举”的原则,将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任务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并将节点建设与成果推广协同进行。国家级节点是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的核心节点,建设成果将依据建设标准推广到省市县各级节点。以保证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整体一致性,提高地方节点的建设效率和质量。推广应用工作与建设任务紧密结合,采用项目方式组织进行。
   (一)第一阶段
   2012-2013年,全面启动国家级节点信息化建设,重点开展标准体系建设、数据中心建设、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基本建成国家级节点,并选取典型省份进行试点。
   根据《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对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把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纳入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以推广应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成果为切入点,逐步扩展到地下水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地质遗迹调查与保护等领域,推动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
   省级推广应用共设置10个项目,56个子项目。其中,可借鉴的建设成果有33个子项目,将其推广应用可满足全国四级节点系统建设的需要。省级节点信息化建设需建设子项目共56个(其中数据采集系统包括16个子项目),所建项目中,除17个子项目需进一步统一组织开发外,其余39个子项目均可利用国家级建设成果,经必要处理后进行集成。
   对省级推广应用工作有四个基本要求,一是要成立省级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省厅要成立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部门,全面推进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二是编制省级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在《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总体设计》的总体思路和框架下,遵循先基础、后数据、再应用原则,合理安排信息化建设内容及建设顺序,编制省级节点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三是集成整合地质环境信息化相关数据资源。集成整合本省的基础地理数据、测绘数据、基础地质数据、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业务相关的空间和业务属性数据。四是搭建地质环境信息化网络运行环境。完善省级地质环境综合网络,接入本级国土资源业务网;加快应急卫星资源网建设,优化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络,进行基础支撑集群服务环境建设,完善各级地质环境信息网站,建立信息安全体系。
   (二)第二阶段
   2014-2015年,集成并完善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省级信息中心建设和信息平台推广和部署运行工作。
   (三)第三阶段
   2016-2017年,基本实现国家级、省级地质环境数据中心的建设和信息平台部署工作,完成满足条件的地州级、县市级数据节点的推广和信息平台部署工作,基本实现全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信息化。实现四级体系的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互联互通。争取在“十二五”期间搭建15-20个省级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和应急技术支撑平台。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是国土资源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建设,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设计、统一网络、统一软件、分步实施”的指导思想,在国土资源部领导下进行组织管理,开展建设工作。主要部门职责如下: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牵头组织、协调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进行指导和统筹。
   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协调有关地质环境信息的集成交换,实现地质环境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实施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进行信息系统软件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建立国家级节点,指导省级节点建设,负责全国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地质环境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国土资源国家级节点地质环境相关系统和数据的建设。
   省级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参照国家级节点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本省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及相关规定,使信息化建设有章可循。建立各级系统建设方案的建档制度,确保系统的实用性、安全性和统一性;制定信息安全标准;建立地质环境信息数据汇交制度,理顺地质环境信息数据源获取渠道,以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为基础支撑,形成信息化共建、信息资源共享的局面。出台资源使用规定、资料服务规定等,使地质环境信息化工作有序化。
(三)经费保障
   统筹安排使用现有项目经费,积极争取各方面经费支持。积极争取地质环境信息化专项费用和财政经费,保障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常态化工作。
(四)队伍保障
   建设稳定的、复合型地质环境信息化人才队伍。各级地质环境主管部门要着力培养一批地质环境信息化队伍,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激励机制及培养制度,适应信息化与地质环境管理业务深度融合的要求,稳定、持续地推进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修正)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修正)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土地和资源归国家所有。土地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开发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第三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执行开发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区范围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私自占用土地或者建设、拆除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凭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文件、合同和协议,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五条 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开采、动用或者破坏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 使用开发区土地签订的合同,必须规定开发期限和条件。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签发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完成的工程建设,必须经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建筑规范和安全规定,方可正式使用。擅自投产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补办检验手续;发生事故的,使用者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扩大用地范围,应当办理扩大用地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的年限,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确定。需要延长使用土地年限,应当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或者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场地费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第十一条 在开发区内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技术特别先进的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场地费。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减收或者免收场地费。
第十二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按合同或者协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修建。
第十三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用地范围内的上水、下水、电力、热力、燃气、道路、通讯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自行修建或者承担工程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加收滞纳金或者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对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11日公布施行)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开发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二、第四条修改为:“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凭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文件、合同和协议,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三、第六条修改为:“使用开发区土地签订的合同,必须规定开发期限和条件。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签发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四、第七条修改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完成的工程建设,必须经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建筑规范和安全规定,方可正式使用。擅自投产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补办检验手续;发生事故的,使用者应当承担责任
。”
五、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的年限,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确定。需要延长使用土地年限,应当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六、第十条修改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或者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场地费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在开发区内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技术特别先进的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场地费。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减收或者免收场地费。”
八、第十三条修改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用地范围内的上水、下水、电力、热力、燃气、道路、通讯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自行修建或者承担工程费用。”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加收滞纳金或者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对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