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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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即日起施行。2005年4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莞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及意见的工作制度》和《东莞市政府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转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镇街政协小组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转给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一名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审 核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在“两会”前,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镇街政协小组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撰写建议、提案;在“两会”期间,对收集的建议、提案,组织市政府主要组成部门,对建议、提案进行初步审核。对部分一事多议的建议、提案,采取分解的办法,尽量做到一事一议、内容集中;对主题不明、表述不清的建议、提案进行内容和格式修正,尽量做到行文规范,表述清晰;对不符合我市实际、缺乏可操作性、连续重复提过的建议、提案,作不立案处理。



第三章 交 接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通过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将建议、提案转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计算机在网上签收。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办。

第六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按规定在7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



第四章 办 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第九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沟通。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成效。各承办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答 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应有书面答复。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

第十三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提案应按交办之日起,会办单位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承办单位三个月内答复建议、提案者,特殊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的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作为解释和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书面或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者。

第十六条 对建议者寄送的同时,应分别抄送市人大办公室、建议者所属的镇街人大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对提案者寄送的同时,应抄送市政协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向人大代表寄送答复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征询领衔代表的意见。代表所属的镇街人大办公室负责协助收集有关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将意见在收到建议答复的10日内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八条 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市政府办公室将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

第二十条 独办、分办及协办的主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或在市长会见政协委员座谈会上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给予批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市直各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情况纳入办公室系统督查工作年终总结评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现役单位和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及各镇街适用本办法。各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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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丁金坤律师错了?——也论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归属》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周缘求律师

一、问题之提出



近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律师在微博上发布了杭州某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一石激起千层浪,网络评论如潮,持异议者居多。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两度发表博文,反对法院判决。虽然杭州法院的判决理由并非无懈可击,但本人认为,丁金坤律师的观点、思路和理由更是错漏百出,特撰文予以批驳。



二、杭州法院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决理由



根据丁金坤律师在博客中转载的部分判决书照片,杭州法院的判决理由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年幼未出资的情况下,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的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不动产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物权的依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而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因此原告要求对包括该二套房屋在内的涉案房屋按照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丁金坤律师的观点



2012年7月7日,丁金坤律师在新浪博客上发表博文:“杭州奇案讨论:小孩的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认为该判决站不住脚,其理由为:

第一、关于登记在小孩名下的房屋归属。根据《物权法》规定,登记是谁就是谁,并无争议。父母把房屋登记在小孩名下,就是把房屋赠与给小孩,且已多年,不得撤销,家庭共同财产已转为小孩个人财产,何以再分?如果可以再分,那是废了物权法,房屋登记人不算数了。且推而广之,不仅小孩,其他登记在民事权利能力欠缺人名下的房屋,是否都是家庭共有财产呢?再次,实践中存在为转移资产而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然而这是要举出充分证据来证明的。就该案而言,男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而法院照抄网上的观点下判给男方,不可思议。



此后,丁金坤律师又于2012年7月14日再次发表博文:“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归属以及份额讨论”,再次反对杭州法院的判决,其主要观点和理由为:

关于未成年名下的房屋归属,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属于未成年个人财产,理由是根据《物权法》,登记是谁即是谁。既然父母把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则是赠与,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计,此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另一种意见是,虽然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但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因为未成年人是没有购房能力的,如果要认定是未成年人个人财产,则要举证是出于父母的赠与。

本人同意第一种意见,物权以登记为准。如果按照第二种意见,则是离开法律去谈法理,且造成物权登记不算数,自损法律。在举证上,既然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自可推定为赠与,无需举证,只有认为不是赠与,而是出于其他原因的(譬如转移资产的、错误登记的),才由主张方举证。所以第二种意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是错误的,而之所以会产生这错误,是因为还是沿袭民法通则的思维(以贡献力来看分配财产份额),没有看重物权法。



四、一驳丁金坤律师——不动产登记是否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唯一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具有绝对的证明力?



1.《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程序,说明不动产登记可能会存在错误。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是,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具有绝对的证据力?当事人能否通过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定和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属登记?

韩国修订刑法,有期徒刑刑期最长可达50年

杜相希


  韩国司法界近来对司法制度和法律进行了系列改革和修订调整。制定了一系列包括扩大强奸犯罪等佩带“电子手铐”适用范围,佩带“电子手铐”时间由10年延长至30年并溯及适用,修订刑法提高性暴力杀人等凶恶(严重暴力)犯罪有期徒刑最长可达50年等规定。
  其中,2010年2月24日的金吉泰(音)涉嫌强奸杀害13岁李姓少女事件更是直接推动了刑法有关“延长性暴力杀人等凶恶(严重暴力)犯罪自由刑”等法案的修订和通过。但同时韩国学界也对此表示担忧。
  韩国在加大了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惩罚力度的同时,并着手进一步推动“通奸罪”的废除进程。韩国法务部下属刑事法修订特别委员会2010年3月18日称就废除《刑法》241条“通奸罪”达成决议。韩法务部称该刑法修订案确定为政府法案后,经过听证会和立法预告程序后,计划于2010年底提交国会表决。
  此外,韩国大法院量刑委员会于2010年5月24日举行会议,计划对包括前述内容的量刑标准修订方案进行讨论,正式着手量刑标准修订工作。量刑委员会计划提出儿童性犯罪量刑标准修订案等,其中儿童性犯罪量刑标准修订案将规定“未满13岁强奸伤害/致伤的基本刑由现在的6-9年徒刑提高至9-13年。”韩国的《性暴力犯罪处罚法》已于2010年5月15日起实施。此次量刑标准的修订是对该法有关对未满13岁强奸罪的法定刑由原来的7年提高至10年的具体反映。量刑标准修订方案还将对修订刑法中“有期徒刑上限从现行的15年增加至30年,加重处罚的调整为25年至50年”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修订。

  2010年3月31日,韩国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电子手铐溯及适用、性暴力犯罪关联法等6件法案。其中刑法修正案修订内容最为引人关注。强奸杀人等凶恶(严重暴力)犯罪的有期徒刑上限最长可达50年,有主张认为韩国社会“重刑主义倾向”抬头并对此表示担忧。

一、韩国刑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刑法修订案的主要内容:一是有期徒刑上限从现行的15年增加至30年,加重处罚的调整为25年至50年;二是提高了死刑和无期徒刑及假释要件。刑法修正案并提高了死刑和无期徒刑及假释要件。死刑减刑时,从现行“减为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调整为“减为无期徒刑或20年以上50年以下徒刑”。无期徒刑的假释条件也由现行的10年提高为20年。
  此前,2009年9月韩国刑事法学会和刑事政策学会组成的刑法修订研究会发表的刑法修订草案和法务部提出的“自由刑上限为20年,加重时为30年”的法案,与此相比新的刑法修订案则各提高了10年和20年。

二、韩国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的评析

  韩国首尔大学李相原(音)教授表示现行有期徒刑上限的确不高,但提高2倍以上则是有些过于激进的变化,并认为未经过充分讨论而得来的30年和50年是没有适当证据的数据。
  韩国高丽大学河太薰教授主张“教化或教导所应加强教养,单纯地使犯罪者关押更长时间并不能解决问题”。“忽视对犯罪者再社会化改造而盲目寄希望于威慑作用是不可取的”。河太薰教授同时认为,国会是在凶恶(严重暴力)犯罪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在学者甚至未能发表适当意见的情况下,未经学术界讨论就直接通过该法案。
  而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自由刑上限为15年;日本有期徒刑上限为20年,加重处罚时上限为30年;澳大利亚和中国的有期徒刑规定为20年;波兰和葡萄牙的有期徒刑规定为25年;法国、意大利和罗马尼亚、越南为30年;塞尔维亚规定为40年。韩国规定为30年和50年,与国外相比韩国有期徒刑上限设定较高。韩国学界由此表示担忧。
  此外,性暴力犯罪处理特别法案 规定,因饮酒或药物等身心障碍状态下实施性暴力犯罪的不适用于刑法上减轻情形。在身心障碍情表犯罪而又必须减轻处罚的适用“必要减轻”情形并由依据法官自己的判断予以适用。
  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起诉时效自受害未成年人满20岁成年之日起算。犯罪嫌疑人逃亡时,如果有DNA等确切证据的,起诉时效也延长10年。

(编译于20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