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社会上乱办会计准则培训班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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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社会上乱办会计准则培训班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制止社会上乱办会计准则培训班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31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局):
最近,许多单位和企业财会人员反映,不断收到一些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出版机构等单位印发的举办具体会计准则培训班的招生通知,以及有关具体会计准则辅导教材和音像制品的征订单。有的声称,财政部会计司具体会计准则起草人担任主讲人,或主编、撰稿人,社会上反应很大,引起了一些混乱。为保证会计培训工作的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体会计准则的发布、培训和实施是一件大事,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为确保会计工作正常秩序,我们将在发布具体会计准则的同时,全面布置具体会计准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并统一编写培训教材和指南,目前这一工作正在准备中。我们没有委托过任何单位举办类似的培训班,也未承诺担任具体会计准则培训班的主讲人,或出版物的主编、撰稿人。
二、对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出版机构参与会计改革的宣传培训工作,我们一直是欢迎和支持的,但应以遵守有关培训规定和要求为前提,并确保培训、出版质量。目前,具体会计准则正处于草拟过程中尚未正式发布,在这种情况下举办以具体会计准则命名的培训班或编写有关教材,很容易引起混乱,应当制止。那些以培训为名高收费、搞变相旅游的做法更应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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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长云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汉字,汉语拼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以外开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法律、政令、公文、公章、证书、证件、奖状、布告、名片、标语、标牌(匾)、宣传栏、橱窗等用字;
  (二)报纸、刊物、图书、教材、地图等出版物用字;
  (三)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书、商标标识和广告等用字;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名称用字;
  (五)影视(戏剧)屏幕、音像制品及演出用字;
  (六)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用字及校园名称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居住地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用字;
  (八)计算机、打字机等文字信息处理用字;
  (九)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社会用字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以本辖区内社会用字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工商、城管、文化、技术监督、广播电视、地名办等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三)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用字,字母书写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五)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的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社会用字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汉字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辩识;
  (二)行款,横写由左至右,竖写由右至左;
  (三)汉语拼音书写准确,且与汉字并用;
  (四)外文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
  (三)已更改的旧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四)错别字和自造字;
  (五)已明令废止的其他用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出版的古代典籍;
  (二)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先烈、历史名人的墨迹;
  (三)书法艺术作品(不包括牌匾用字);
  (四)姓氏中的异体字;
  (五)具有影响的老字号企业的牌匾以及已注册的商标定型用字;
  (六)国家规定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


  第九条 向境外发行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宣传资料以及出口商品等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的简化字;确需使用繁体字版本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职责分工负责社会用字应用管理工作:
  (一)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电影、电视的社会用字,分别由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标语、版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社会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三)企业名称、广告、商品商标、包装、说明等社会用字,分别由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四)地名社会用字,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受委托书写、印刷、刊刻、浇铸、电子显示等社会用字,违反本办法,出现不规范用字的,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不认真履行社会用字管理职责的,由市、区、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予以指正,逾期不改的,报请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不予改正的,处以每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改正。
  依照前款规定所处的罚款总额,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1000元,以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发出稳定食糖市场价格的紧急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发出稳定食糖市场价格的紧急通知



  目前,我国食糖市场总需求与总供给大体平衡,食糖供应稳定,价格基本平稳。预计新榨季食糖增产较多,加上食糖进口的因素,明年食糖市场资源将十分充裕。新榨季开始后,糖价必呈下降之势。但近期,部分企业利用即将进入本榨季尾声的时机,采取囤积食糖、哄抬价格等不正当手段,人为制造市场紧张气氛,影响食糖市场的稳定。为此,国家计委近日发出稳定食糖市场价格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稳定价格,做好食糖供应工作。
  通知要求工商企业要认真分析食糖供求和价格形势,克服惜售心理,均衡售糖,不得囤积,不得哄抬糖价,购买储备糖的企业要抓紧提货,迅速投放市场。各企业购买的国储糖必须直接进入市场消费,不准再拿到食糖批发市场进行交易。食糖批发市场要加强管理。南宁、昆明食糖批发市场要建立健全交易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会员交易行为。不允许炒作,以保证市场和糖价的稳定。
  通知明确指出国家将根据国内市场糖价情况,利用储备和进口等手段,加强对市场的调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对购买储备糖逾期未提货,有哄抬价格、囤积嫌疑的企业,要立案调查,严厉查处。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国储糖出库及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广西、云南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糖批发市场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