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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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4号)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4号)

1999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何厚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9年12月20日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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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市政府《关于修订〈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常委会决定对《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原为“文化经营者取得的合法证照,只能由发证机关负责变更、转项、扣押和吊销。其它任何单位或组织无权加以更换、扣押和吊销。”修订为“文化经营者取得的合法证照,只能由发证机关依法变更、转项、扣缴和吊销。其它任何单位或组织无权加以更换、扣缴和吊销。”
《条例》第三十四条原为“有权拒绝和抵制非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无《稽查证》或无执勤及有关证件人员的检查和扣缴或吊销证照;其证照除文化、公安、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法定程序分别扣缴或吊销外,不被扣缴或吊销。”修订为“有权拒绝和抵制非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无《稽查证》或无执勤证及有关证件人员扣缴或吊销证照。
《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款中原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分别由县以上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及卫生防疫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和吊销证照等处罚。”修订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分别由县以上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及卫生防疫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扣缴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条例》第四十九条原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罚款。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经营项目。”修订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取缔经营项目。”
《条例》第五十条原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文化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分别吊销《安全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辽宁省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修订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文化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分别吊销《安全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辽宁省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版和放映经营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6月14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马里工作。医生专业根据马里提出的需要双方共同商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里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医疗队每半年应向卫生总局长汇报工作一次。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卡地医院、马尔卡拉医院和锡加索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赠送;一般药品、一般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马方提供。中方应提交所提供药品的清单及其名称。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由中方运至达喀尔港。马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自达喀尔港至马里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马里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旅费及在马里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生活费、办公、出差和医疗等项费用由马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包括伙食、零用)每人每月七万马里法郎。由马方按月拨给中国医疗队。如遇马里币值变动或马里公职人员提高工资时,中国医疗队人员享受与马里官员同样的增长比例,双方为此不再逐次办理换文。
  中国医疗队的交通工具所需油料和维修费以及办公费等每年总额为六百万马里法郎,由马方分四个季度支付,每个季度平均支付一百五十万马里法郎,并由各医疗队工作所在地提供。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马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日起至一九八五年五月九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马方要求续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在巴马科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里共和国政府代表
    经 济 参 赞             合作总局长
     袁 克 贤              塔  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