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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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土局


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1997年9月2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通知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省乡宁县在执行〈土地复垦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土管(规划)字(1997)第10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因采煤导致土地塌陷、裂缝,从而造成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负责土地损失和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补偿费用。地面附着物损失包括村庄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等的损失是由破坏土地引起的,属于土地复垦的范围,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应与土地损失补偿费一并执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工作的主管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具体的补偿费用金额。
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具体金额,可先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依法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仍不能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经人民政府授权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人民政府未规定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可以参照征地时对地面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执行,或者根据地面附着物遭受的直接损失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既要维护遭受损失单位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补偿单位和个人承担不合理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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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


(1990年4月3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代表议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机关必须认真办理。
第四条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的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参政、议政,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各机关和组织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
第五条 少数民族代表可以用本民族的文字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所在代表团翻译成汉文附送。翻译有困难的,由大会秘书处负责翻译。
第六条 代表提出议案,要予先做好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逾期提出的,或内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七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写明议案的名称、需要解决的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并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一事一案,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清楚。
第八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代表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九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收集,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后分别提出以下意见:
(一)议案需列入本次大会议程审议、表决;
(二)议案不需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进行审议;
(三)议案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上述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写出报告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
第十条 经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即提请大会审议、表决。
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抓紧调查研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的议程。
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或其它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专门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认为该议案需要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应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认为该议案需要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程的,应列入常务
委员会议程,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该议案应由省人民政府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分别交上述机关办理。上述机关应抓紧办理,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
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答复提议案的代表。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办理代表议案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代表对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议案的情况,可以进行视察,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应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
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力求准确、具体,并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一事一纸,书写清楚。
第十八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属于本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作为代表来信处理。
第十九条 代表对本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归口负责处理。
代表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办理并书面直接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归口负责机关可以提出建议,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并联名书面答复代表,也可以由主办部门署名书面答复代表。
对不属本单位办理的,应在三十天内退回交办机关,不得延误或者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有关归口负责机关应当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代表也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或提出询问。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条件在会议期间解决的,尽可能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不能在会议期间解决的,应在闭会以后认真办理,并按统一的格式在六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归口负
责机关。归口负责机关必须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两个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1990年4月30日

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日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行为,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办事,优化投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的十项规定》,特制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

一、联合审查机制及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指建设单位统一报送相关材料、图纸,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统一受理,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纳入建设局窗口统一管理)、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同步进行专项审图,统一提出整(修)改意见,统一在中心发证,扎口收费的审图机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备案、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需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执行本办法。

二、联合审查窗口的职责

市建设局窗口是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牵头主办窗口,负责联合审查的受理、抄告、协调、咨询、催办、汇总工作。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分别进行专项审图。

三、联合审查的流程

(一)一门受理。市建设局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和相关材料。材料不齐的出具补正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市建设局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承诺件受理通知书》。

(二)抄告相关。市建设局窗口将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以及相关材料,以《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的形式分别抄告、送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窗口需向建设单位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同。

(三)专项审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同步进行专项审查。

(四)限时完成。一般项目在收到审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经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专项审查结束后,各窗口应及时将审查意见抄告市建设局窗口。对需要联合进行技术交底的由市建设局窗口组织会议或现场办公。

(五)扎口收费。市建设局窗口在所有审图工作结束后,通知建设单位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在中心结算窗口交费。

(六)统一发证。市建设局窗口统一发放审查合格证及相关批准证书或提出整(修)改意见。

四、联合审查的监督与监察

在审图过程中,市建设局窗口要及时掌握各窗口的审图进度,对进度较慢的要及时催办,对按时完成审图工作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报告。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协调、督查、监察工作。

附件:1.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流程图

2.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

3.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回执)

4.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办件情况登记表











附件1: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流程图





填写《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审表》



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

­­



市建设局窗口填写联合审查抄告单,与图纸一起送相关专项审查窗口。



涉及许可事项的窗口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专项窗口同时审图

各专项窗口统一书面反馈审查意见给市建设局窗口牵头人员



统一发放审查合格证及相关批准证书或提出整(修)改意见



出具收费通知



附件2: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

镇建审字( )第 号



镇江市 :

现有 (具体建设单位名称)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请你单位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审查,并于 月 日前将审查意见抄告我局。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企业类型


负责人

注册资本
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3: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回执)



镇江市建设局:

根据你局镇建审字( )第 号抄告单的要求,我们已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工作,审查意见如下(或附后)






年 月 日

(盖 章)



附件4: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办件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名称

镇建审字( )第 号

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规划局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人防办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消防支队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气象局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备注